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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远接受《法制日报》采访,谈司法救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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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学专家详析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五大亮点补充性有限性救助救急不救贫

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出台近两年来,已取得初步效果。今天,多位法学专家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详细剖析了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五大亮点。

亮点一:统一救助标准

【意见速读】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

【专家点评】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司法救助制度始于2004年司法实践中开展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2009年出台的《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将这一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然而由于探索时间较短,刑事被害人救助呈现出各地发展不平衡,救助对象不明确,救助资金难以保障,救助工作权责模糊等诸多问题。

意见实现刑事被害人救助与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专项救助的合并,形成统一的国家司法救助,促使我国司法救助逐步制度化和规范化,为司法救助制度未来的立法和相关制度的改革完善积累了经验。

亮点二:坚持辅助救助

【意见速读】坚持辅助性救助,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专家点评】王敏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意见明确规定了对被害人等实行补充性、有限性、救急不救贫等司法救助原则。

补充性原则是指,国家救助是被害人获得救助的最后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犯罪人及时赔偿,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社会保险、单位救济等情况下,才应予以国家救助。有限性原则是指,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是对被害人的补偿,是国家对被害人的一种救助或援助,具有国家福利性质,而不是赔偿刑事被害人的一切损失。救急不救贫原则是指,对被害人的救助只能解决其燃眉之急,只能解决其紧迫的生活困难、医疗需求。

亮点三:探索绿色通道

【意见速读】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刑事案件伤员急救“绿色通道”、对遭受严重心理创伤的被害人实施心理治疗、对行动不便的受害人提供社工帮助等多种救助方式,进一步增强救助效果。

【专家点评】王新清(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常务副院长):刑事司法实践中,确有一些案件由于发案时间长、证据不足等原因难以侦破,或者难以达到起诉标准。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往往会给侦查、公诉机关施加压力,有的甚至非法纠缠追诉机关。

没有国家司法救助时,刑事追诉机关或为了摆脱纠缠,或因为同情被害人的惨痛处境,人为降低追诉标准,将一些达不到侦查终结、起诉标准的案件草草结案、草率起诉。法院发现不够定罪证据标准时,侦查、起诉机关往往联合给法院施压,有些冤错案件就此形成。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设立后,案件不能侦破、被害人得不到赔偿时,国家通过支付救助金,设立急救“绿色通道”,给予心理治疗和其他方式的救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处境,缓解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刑事追诉机关施加的压力,保障侦查、起诉机关不受干扰地办案,实现追诉的客观公正,实现刑事司法的公平正义。

亮点四:政府筹措资金

【意见速读】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资金筹措方式。各地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统筹安排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已经建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等专项资金,统一合并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中央财政通过政法转移支付,对地方所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予以适当补助。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积极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国家司法救助资金。

【专家点评】王新清(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常务副院长):设立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体现了国家的责任担当,充分展示了负责任政府的良好形象。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有义务保护人民的幸福生活,实现安居乐业。当公民受到犯罪、民事侵权行为侵害后,国家有责任为受害公民提供法律救济,让他们能够通过司法程序恢复受到侵害的权利,获得必要的经济赔偿。

以前,由于财力有限,法治发展水平不高,我国司法救助制度长期没有建立,有些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生活处境困难。意见正式建立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体现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人民的关怀爱护,体现了政府的责任担当。

亮点五:确定救助对象

【意见速读】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或近亲属可以得到国家司法救助。具体有四类人员:受到犯罪侵害导致死亡、重伤、严重残疾、急需医疗救治的刑事被害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人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

【专家点评】刘计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意见的基本内容务实可行,限定的国家司法救助对象范围适当,程序具有可操作性,关于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的安排提供了重要的经费保障,建立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组织领导机制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特别是要求各地成立由党委政法委牵头,财政和政法各单位等共同参加的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体现了党的有力领导,有助于推动司法救助工作的有效实施。

政法各机关应当将司法救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积极履行关照义务,及时告知符合条件的社会成员提出申请,为实施司法救助提供便利条件和有效保障,真正保证司法救助制度惠及所有符合条件的社会成员,确保每位需要获得司法救助的社会成员能够获得及时的救助。

来源:《法制日报》201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