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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报》登载谢鸿飞、张生、田夫在首届青年法学家论坛上的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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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当代中国的财产权制度——记首届青年法学家论坛

一直以来,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非常重视学科基础理论建设,注重人文社会科学各学科以及内部二级学科之间的跨学科交流,大力倡导原创性学术成果,推动中国学派的形成。为进一步促进青年学者的交流,为有潜力的法学学者提供深入讨论和成果发布的平台,培养明天的“法学大家”,2015年10月的最后一天,由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主办、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协办的“首届青年法学家论坛”在北京怀柔召开。下面将参加会议各位青年学者研究成果的主要观点略作展示,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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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财产权制度的历史流变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田夫

中国宪法财产权制度源自苏联,而苏联财产权制度又可溯至大陆法系。在大陆法系,财产权既表现为以自然权利、基本权利为代表的主观权利,又表现为客观法律秩序。苏联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批判地继承了大陆法系的法律观念。由于制度层面的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在苏联成为现实,苏联财产权制度过于表现为异化的客观法律秩序的面相,而淡化了主观权利的面相。从“五四宪法”区分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苏式财产权制度,到2004年修正“八二宪法”写入“私有财产”,中国宪法财产权制度中的主观权利面相开始呈现。未来中国宪法财产权制度应在尊重社会主义传统的基础上,吸收大陆法系法律观念的合理内核,向主观权利与客观法律秩序良性互动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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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财产权立法的两个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谢鸿飞

中国当代财产权制度的发展有三个主要面向,即财产权种类增加、财产客体扩大和财产权管制与自由的“互嵌”,前两者又有所交叉。我国财产权制度的两个重要变化尤其值得关注。一是财产权权能的转让。法理上,财产权包含的权能不能成为转让客体,除非它已经被法律明确规定为一种权利(最典型的是用益物权)。我国现实交易中出现了一些新类型的权能转让,如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可能是酒店的收益权,但是,我国法并不承认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导致资产证券化操作存在难以逾越的法律障碍。未来民法典似乎应对此有所回应。二是财产本身作为法律主体的情形有所扩大,突破了传统财团法人只限于公益法人的窠臼。比较典型的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基金、信托集合资金投资中的资金,它们服务于经济目的,但是,只有在它们作为独立的财团法人时,风险远距原则才能真正实现。这也要求民法典对此有所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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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权制度的历史维度:核心财产的独有与共享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张生

从秦的统一开始,中国就成为一个“超级国家社会”,拥有广阔的领土和数量众多的人口。为了维系政治经济共同体的持续稳定与良好秩序,不同时代的国家对核心财产采取了不同的干预手段,以避免过度贫富分化,造成政治和经济的动荡。在古代,土地是核心资产,是财富之母,手工业、商业皆依赖土地而存在和发展。土地一般为家庭所有;又有为家族、村社所共有的财产,服务于社群公益事务;同时,存在相当数量的政府所有土地,为各级政府提供财富支持和应急保障。中国古代土地产权呈现出一种组合形态:以家庭所有为普遍形态,以社群、国家所有为补充。多种形态的产权所有制,在功能上保障更多的社会成员可以分享土地的收益。

中国当下已迈入工业和后工业时代,核心资产已经由原来的有形物,逐渐智力化、无形化,产权的功能也更加开放,不仅为个体所独有,也更加为群体所共享。特别是互联网、物流网等公共设施,其产权具有公共性,其权益也为公众所共享。独有仍然为产权的基本形态,但共享资产将会在更广泛的领域存在并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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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12-10,转载时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