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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开放,打破政府信息壁垒

——访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周汉华
本报记者 张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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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 》( 2015年11月25日 17版)

大数据时代的来临,让政府的数据开放成为新的趋势。数据开放是不是过去的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开放又会给建设法治政府带来哪些新的课题?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周汉华。

记者:近年来,人们对政务公开信息化的话题讨论得越来越多,那么大数据时代政府数据开放与建设法治政府有什么关系?

周汉华:政务公开信息化的实质就是以最新的信息技术倒逼行政流程的再造和改革,这一点已为世界各国在电子政务方面的发展所证明。因此,数据开放应在透明政府的大框架下实现,从而与传统的政府信息公开一脉相承。

不过,数据开放不仅仅意味着信息透明,推进数据开放同样将通过数据的分享而产生巨大社会价值。简单来说,相比于传统的信息公开,数据开放所提供的是可机读、通用格式的数据集或数据库,第三方只要开发一个接口就能随时接入获取政府信息和为公众服务,而不必再以向政府申请特定信息的方式实现信息公开。今天,我们在各种设备上使用的导航、气象、房屋、医疗、就业等等信息,都可以来自政府的数据开放,它们提供了现代生活中人们所享用的各种便利,可以说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升级版。

政府数据开放同样可以带来法治政府理念的真正贯彻。将政府数据开放供社会使用,其逻辑的基础就是公众的需求驱动。建设透明政府是个长期任务,一口吃不成胖子。但如果一切改革以老百姓的需要为出发点,将老百姓觉得有需求的、有痛点、有难点的事情,逐个解决、聚沙成塔,透明政府、法治政府自然也就水到渠成。特别是针对时下部门间政府信息壁垒的问题,自下而上的需求导向配合自上而下的体制优势,部门之间就有可能打破壁垒。

记者:政府数据的大量开放是否会造成泄密?如何平衡公开与保密之间的关系?

周汉华:保密和公开天生是硬币的两面,实际操作中间的确可能会造成一些矛盾。我们在过去的实践中发现,确实有政府工作人员滥用保密规定,在信心不足或把握不好的时候就临时定密,或以保密为借口而不予公开。

但是从根本的立法理念来说,两者其实非但不冲突,而且是一致的。我国保密法从最初提出到最后通过,都体现了现代的立法理念:保密是例外,公开是原则。这体现了在人民的政府中,人民有权知道自己的政府在做什么。而之所以在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同时又要有保密规定,这是处于国家安全或社会稳定的需要考虑。但是这些保密信息也仅是在时间和知悉人员范围上做出限制,一方面过了一定的时间段要解密,另一方面知悉范围内的人也要接受监督机关的监督。

法治政府只要依法行政,就不会在公开与保密之间造成冲突。按照法律,如果确实属于秘密,则应先定密。如果事先不定密,遇事时反倒临时补定密,这种行为既涉嫌规避法律,同时该定密而不定密又涉嫌泄密,犯了保密工作的大忌讳。因此,化解现实中公开与保密之间的矛盾,取决于执法者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需要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得以完善。

记者:政府收集的数据中有大量公民的个人信息,那么数据开放带来的大数据应用会不会对个人信息保护造成损害?

周汉华:每个人的信息是一串数据的集合,在大数据的应用中可以消除其个体特征。打个比方说,现在手机的导航软件里可以显示道路的拥堵情况,尽管交通堵不堵是一个一个的个体数据累计计算而成,但在大数据中经过数据处理就只反映出人流、车流的情况,而与个体无关。

当然这里也要把握好度,否则依然可能出现企业滥用而越界的情况。这个“度”在哪里,我认为就是依法办事:如果没有法律的授权或者信息主体的授权,就不能收集或提供。不过,目前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还跟不上需要,亟待在立法上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