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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作翔:应进一步提高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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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案例”指导审判 现隐性难题

法制晚报讯(记者纪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这意味着“案例指导”已由原来仅为司法机关的司法改革举措,上升为执政党“支持司法”的指导方针。专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重视案例发布体系的有序化,并以此体现指导性案例的权威性。

进展 最高法5年发布52件指导案例

自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提出要完善“案例指导制度”,迄今已有十年。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到今年10月,一共发布了十批52件案例。

11月15日,“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具体法治:个案公正与司法改革’研讨会”在京举行。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作翔教授表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这意味着“案例指导”已由原来仅为司法机关的司法改革举措,上升为执政党“支持司法”的指导方针。

何为案例指导制度?通俗的解释,就是指通过有关程序审核,在经过法院审委会或检察院检委会确认后正式发布的案件,以此指导司法人员处理同类案件的制度,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项重要的辅助性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高级法官曹守晔认为,建立实行指导性案例制度是中央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树立公正司法的标杆,给大家看得见、摸得着的适用样板,对相同或相似案件法律应用上为法官、检察官提供参考,以便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预防和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通过个案公正实现司法制度整体的公正、高效和权威。

同时,案例指导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限制法官、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当然,自由裁量权是司法规律的体现,是司法公正所必需的,但是少数司法官员的恣意行为也必须受到约束。”曹守晔说,只有个案公正才能谈总体公正,这是指导性案例之于司法改革的重要意义。

问题 基层法官多选择“隐性使用”

但是,据刘作翔教授观察,案例指导制度目前仍未引起司法界各方重视。

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发布。该细则明确,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

此外,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

刘作翔认为,这是一个硬性要求,也是案例指导制度设计之初想达到的目标,但目前看来,“指导性案例被援引的情况还不乐观”。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骐则用“隐性使用”这个词来形容当前指导性案例的落实情况。

张骐教授提出,如果将指导性案例看做是司法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那应该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改革。对于这样一个新生事物,很多基层法官在使用的时候,往往会遮遮掩掩。

换句话说,法官们在审判实践中,用了指导性案例,但是他不会在裁判文书中体现,而这种情况对于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是不利的。

改革建议 最高法应重视有序化发布

如何变“隐性使用”为“显性使用”?刘作翔教授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该重视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研究以及案例发布体系的有序化,改变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各个部门都可以发布案例的现状,并以此体现指导性案例的权威性。

“目前的案例发布体系是比较混乱的。除了指导性案例以外,还有各种各样的案例在经常发布。”刘作翔说,除了最高法院能发布案例外,最高法院还授权高级法院可以发布参考性案例。

但是,每一种案例的地位、权威性是不一样的,而案例发布应该更加有序化和体系化。

此外,案例指导制度既然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应成为法院等单位的具体司法工作要求。换句话说,如果法官遇到类似案例,都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参照落实。

最高法还应加强对法官应用指导性案例的培训工作,帮助法官更好地使用指导性案例。

法官回应 指导性案例目前供不应求

曹守晔法官提出,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在数量上还是非常有限。

以法院系统为例,虽然近年来,最高法和地方法院高度重视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建设,积极开展案例指导工作,但就数量而言,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总共才52件。而每年法院系统审理的案件有一千多万件,指导性案例供不应求,不能够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

曹守晔介绍说,案例指导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借鉴判例制度,更需要立足中国国情和审判实践,通过不断探索予以完善。其出路在于以改革创新精神进一步加强案例指导工作,不断完善案例指导工作机制,不断丰富指导性案例的品种层次,为审判实践提供更多可资借鉴的指导性案例。

近年来,最高法在推动司法公开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其主管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至今已公布了近万份裁判文书。曹守晔认为,这些“原汁原味”的文书体现了法官们审判的智慧,是司法经验与逻辑的结晶,在完善指导性案例制度的过程中,在指导性案例供给不足的情况下,这些裁判文书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等也具有一定的参照、参考作用。

来源:《法制晚报》201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