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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网讯(记者 徐持)据新华社、央视网消息,国家主席习近平29日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同日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副主编支振锋就特赦问题接受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采访。支振锋在采访中指出,看待特赦应结合具体时代背景,着眼细节,全面的理解法治、正视法治。他谈到,“法治实际上包含非常丰富的细节,在很多时候,法治也可能会出现一些波折或者曲折。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特赦形成对法治的有益弥补和校正,过去一些我们觉得可能是犯罪的,甚至不可容忍的现象,今天有了更好的社会容忍度,对于这些服刑罪犯的赦免,体现了法治的进步。
视频链接:http://news.cntv.cn/2015/08/29/VIDE1440849734515607.shtml
根据主席特赦令,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主席特赦令指出,对2015年8月29日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