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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振锋接受《焦点访谈》采访:特赦体现法治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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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8月29 日,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即将到来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通过的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同日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支振锋副研究员就特赦问题接受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采访,指出此次特赦契合新时期时代背景,体现了法治的进步。

中国法学网讯(记者 徐持)据新华社、央视网消息,国家主席习近平29日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同日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副主编支振锋就特赦问题接受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采访。支振锋在采访中指出,看待特赦应结合具体时代背景,着眼细节,全面的理解法治、正视法治。他谈到,“法治实际上包含非常丰富的细节,在很多时候,法治也可能会出现一些波折或者曲折。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特赦形成对法治的有益弥补和校正,过去一些我们觉得可能是犯罪的,甚至不可容忍的现象,今天有了更好的社会容忍度,对于这些服刑罪犯的赦免,体现了法治的进步。

视频链接:http://news.cntv.cn/2015/08/29/VIDE1440849734515607.shtml

根据主席特赦令,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主席特赦令指出,对2015年8月29日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