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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研究员接受中央电视台《晚间新闻》节目电话采访,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刘仁文研究员在采访中指出,刑事政策方面,“主要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社会治安比较严峻,一直是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也就是严打。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对这些保家卫国的人士给予一定的宽容,有利于激发全国人民的爱国热情。”
8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据悉,新中国成立以来,一共实施过7次特赦。我国上一次特赦,还是1975年。除了1959年的第一次特赦是既对战争罪犯,又对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以外,其余六次特赦都是只对战争罪犯实行。从实际效果看,这7次特赦都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特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制度。1954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部宪法,规定了大赦和特赦。1975年修宪时,大赦和特赦被删除。直到1978年修宪时,才恢复了特赦。1982年宪法,也就是现行宪法对特赦制度作出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改革开放后制定、修改的法律,也涉及到特赦制度。1979年刑法提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现行《刑事诉讼法》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下列情形”包括六种,其中第三种是“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不过,虽然现行法律对特赦作出了规定,但一直未实施过特赦。本次酝酿特赦是还是1978年恢复特赦之后,37年来的第一次。
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等法律都作出了规定,但是数十年没有实行,这一现象引起了司法界人士的关注。自1999年国庆50周年开始,2008北京奥运、国庆60周年、刑法2011年大修等节点,不断有人呼吁启动特赦。
刘仁文研究员就在上述节点,都提出了特赦建议。其最早公开发表的“关于在国庆50周年对部分确已悔改的犯罪分子实行特赦的建议”,开篇就提到,“在国家大喜的年份或者重大节日,对部分确已悔改的犯罪分子实行大赦或者特赦,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2007年,刘仁文研究员再度呼吁,在改革开放30周年和奥运年的2008年,启动特赦,“一些别国经验告诉我们,适当地运用赦免制度,可以对国家的政治气候起到调节作用、凝聚人心,对特殊时期的重刑和某些定罪判刑起缓和作用,有利于弥补法律刚性之不足”。
2009年国庆60周年时,呼吁特赦的声音又一次达到高峰。刘仁文研究员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有学者曾指出:尽管党和国家基于综合考虑,最终没有在国庆60周年之际采纳特赦的建议,但不可否认的是,特赦已经成为关涉国家法治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
刘仁文研究员表示,之所以强调这是一个重大现实问题,源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背景。回顾当代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轨迹,1999年修宪,写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同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十八大以来,中央领导多次强调“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是首个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党的全会。在这样社会的背景下,体现宽容价值的赦免制度自然会受到重视。
刘仁文研究员认为,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刑事政策经历了从“严打”到“宽严相济”的政策调整。所谓“宽严相济”,在当前的主要时代意义是“以宽济严”。为了实现“以宽济严”,激活我国宪法中的特赦制度,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给出明确解释:特赦是国家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制度,也是一项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制度。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部分服刑罪犯,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创新实践,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从党和国家层面看,可以展示我们党的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树立我国开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国形象。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层面看,有利于弘扬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慎刑恤囚的历史传统,形成维护宪法制度、尊重宪法权威的社会氛围。
中国法学网综合新京报新媒体、新华视点、环球网整理报道
附:刘仁文研究员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实录
“目前具备重启特赦制度的社会基础”
新京报:这次特赦,跟上一次1975年特赦相隔了40年。为何这么长时间一直没有启动特赦?
刘仁文:新中国成立后到1975年,我国有7次特赦,这7次特赦,只有1959年国庆10周年的特赦涉及部分普通刑事犯罪的罪犯,其他6次都是以战犯等特殊罪犯为对象。所以,这一时期的特赦政治性、政策性比较强。
“文革”结束后,我国走向法制治国的轨道。但特赦制度只是1982年宪法和1979年的刑法做了规定,特赦的程序是什么、怎样启动、特赦的标准是什么,法律都没有涉及。
改革开放后,在一段时间内,我国刑事犯罪的犯罪率增长快,采取了三次“严打”,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跟刑事犯罪有关的法律,多是加大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推出特赦制度不合时宜。
直到2000年后,我国的刑事政策从“严打”转到“宽严相济”。近年来,刑事犯罪的形势总体平稳可控。经过30多年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等一系列制度都已经形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体系也基本建立了起来,具备了重启特赦制度的社会基础。
新京报:现在我国重启特赦制度的现实意义是什么?
刘仁文:回顾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轨迹,1999年修宪,写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十八大以来,中央领导多次强调“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首个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党的全会。现在重启特赦制度,展示出我们的制度自信。而且,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更能激发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
而且,这次特赦不同于此前7次政治性、政策性比较强的特赦,是依法治国的更高层次的一种表达,有利于我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制度化、规范化。
“宽严相济在当前的主要意义是以宽济严”
新京报:你从1999年开始就建议重启特赦,当年是否引发过争议?有没有人不理解?
刘仁文:法学界人士有不同观点,都比较温和,会发文商榷。不过有些人找到我的邮箱,给我发邮件,说“你不能跟犯罪分子站到一起,否则就不配当一个法学家”,措辞很尖锐、很严厉。这样的邮件,反而引发了我的思考,为什么有人会对特赦制度有误解?我们是不是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赦免法,对特赦制度作出更详细的规定?
新京报:现在还有人向你提出质疑吗?
刘仁文:现在还是有人不理解,认为特赦制度是向罪犯传递了所谓的“错误信号”。法律有从严的一面,也有从宽的一面。真正的法律是符合人性的,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托马斯·阿奎那讲过一句话:法律之所以为人信仰,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苛严与威仪,更在于它正义的慈悲心。法谚曰:“没有恩赦的法律是违法的”。“宽严相济”,在当前的主要时代意义是“以宽济严”。为了实现“以宽济严”,运用好我国宪法中的特赦制度,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新京报首席记者 王姝 原文刊载于《新京报》201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