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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何?如何?——使用公有领域照片涉及的部分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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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领域照片并非全是老照片,也并非全是“普通照片”。

按照各国相关法律规定,当摄影作品不再受版权保护,便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可以任意使用。于是,我们不仅能在这个宝库里看到反映历史事实的老照片,也能发现诸多在摄影史上赫赫有名的大师作品。因此,如果善用公有领域照片,能够给使用者,也能够给大众带来巨大收益。

不过,当我们在挖掘这巨大宝藏的时候,必然会触及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我们能用什么照片?我们如何用这些照片?要回答这两个基本问题,就必须了解相应法律法规。

以下,我们采访了在这个领域颇有研究的两位专家,分别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周林,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北京安之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建江。如果朋友们想畅游于公有领域照片宝库,这些内容不得不知。

对于摄影作品,国内现在是否有通行的政策或法律,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进入公共领域,著作权保护期一般是多久?如果超过著作权保护期,是否意味着可以任意使用?

周林:摄影作品是摄影者创造的影像信息。为了鼓励创造,法律赋予创造者对这类影像信息在一定期限内的控制权即版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对摄影作品享有的发表权、财产权的期限短于对一般作品享有这几项权利的期限,仅为作品发表后50年,而不是“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这样的规定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一致的。例如《伯尔尼公约》规定,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不应短于作品完成后的25年。这显然低于该公约就公民一般作品所规定的保护期不得短于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亡后50年的标准。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摄影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有人说,摄影作品保护期短, 是因为在创作过程中,除了依靠作者的创造性活动外,较其他类型的作品的创作更多地依赖于器材。也有人提出摄影作品是否值得按美术作品来对待的疑问。

一般而言,超过版权保护期的摄影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这意味着对这类作品的使用,无需征求作者同意,也不必支付报酬。但是, 使用进入公有领域的摄影作品,也要遵守一定的规则。例如,要尽量保持作品的完整,不能任意割裂、歪曲、修改作品,也不能张冠李戴,任意改变原作标题和署名。我国版权法赋予创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作者的这些权利是没有时间限制的。

侯建江:照片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发表之日起的50年,在这一点上,和音乐、文字等其他艺术门类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摄影作品在发表50年后将进入公有领域。使用这样的照片,不需要征得作者的同意,也不需要向作者支付稿酬,但要为作者署名。其实,对于尚在保护期内的照片,公众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无偿使用,称得上是一种另外意义上的“公有领域照片”,这就是著作权法第22条所规定的12种“合理使用”行为,包括“个人使用”、“课堂教学”、“适当引用”等。

摄影最基本的属性是客观记录,但也有人把照片看成一种实用性艺术品,很多国家立法也都对摄影作品规定了较短的保护期,以使其尽早进入公有领域得以被广泛利用。《伯尔尼公约》在一百多年前就将音乐、文字等作品的保护期规定为作者终生加上其去世后50年,而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却只限定在25年。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摄影术经过近180年的发展,已经不再仅仅是当初的记录工具,而变成一种最为普及的艺术创作手段,摄影作品更是不断得到收藏家的青睐。如果法律仍给摄影作品以较短的保护期,显然有违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如今,西方有些摄影名家的后辈或亲属成立基金会或其他机构,他们会宣称有处置父辈或祖辈摄影作品的权利,比如出版、展览和销售,这是为什么呢?

周林:这有几种情况,需要具体分析。首先,这些摄影家留给后人一些实物的照片、底片或作品集,他们的后人享有这些实物的物权。由于持有底片,他们更容易控制翻拍、洗印、出版、展览、销售等。其次,如果将这些摄影家的作品进行整理编辑后,将形成新作品集或新的出版物,编辑者对作品集或新的出版物享有版权。如果要想复制这个作品集,就要事先征得编辑者的许可。虽然对于已经发表的超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一般即进入公有领域,使用者可以任意复制;但是,要注意作品集的版权与此不同。

摄影作品的市场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例如,原底复制、版本、印数、签名等,决定着作品的市场价格。一些摄影名家继承人或基金会对作品的控制行为,实际上是为了确保其从市场上获得的收益。对于一些生前未发表的摄影作品,由于继承人实际控制着底片和影像,使用者当然要事先征得许可之后方能使用。对于早年发表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那些摄影作品,虽然可以任意复制,但是,这类复制品的市场价值将大打折扣。

为何一些老照片,已经超过了版权保护期,或者找不到权利人,却可以在市场上销售?比如有些拍卖行会卖实物。有些保存机构(如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基金会、媒体等)也会向使用者收取费用?

周林:先说第一种情况,拍卖行拍卖的老照片都是实物,无论是受卖家委托,还是自己搜集整理,拍卖的都是这些老照片的物权,也就是说,交易的是物权,而非影像意义上的版权。再说第二种情况,不论是公共机构,还是私人机构,他们以各种方式获得的老照片,只要超过版权保护期,原则上,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使用这些影像都可以。保管老照片实物,需要恒温恒湿设备,需要花费人工,就会产生成本,向使用者收取一定费用,是为了冲抵一些合理成本。但是,如果保管这些影像的机构没有合理的解释,一概拒绝公众复制影像,或者只能由他们提供,并收取高昂使用费,这就会引起质疑和争议。尤其是一些收藏影像的公共机构,它们除了保存收藏工作,还担负向公众传播公共文化遗产的义务。不加解释地拒绝使用,或者高得离谱的收费,都是需要改变和加以规范的。

侯建江:随着时代的发展,摄影作品也进入艺术品拍卖领域,但在拍卖市场上,交易的对象通常是“物质载体”的“物权”,而不是“作品”的“著作权”。对于“物”,只要没有灭失,物权就始终存在,没有保护期的问题。比如,经过作者亲笔签名的照片,即使作者去世多年,甚至照片破损严重,作品也超过了著作权的保护期,但照片的所有者对其还是享有物权。要得到这一“物”,买者必须要向“物”的所有者支付费用甚至是高额的价格。而对于这幅照片的画面,任何人都可以进行翻拍、复制、发行而不必向作者的继承人支付版权费。

很多摄影作品是职务作品,有些著作权人是拍摄者,但也有些著作权归属单位所有,那么这些单位所有的照片在版权保护期上如何计算?

周林:法律上的明确规定是,对于有些职务作品,单位在两年内有优先使用权。有时,单位会和员工签署协议,将摄影作品版权收归单位所有,但这并不等于说,只要单位在,保护期就任意延长。按照现行版权法规定,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期是作品发表后50年。

在公有领域照片中,有版权人放弃版权的情况。其中有一些政府机构,像美国航空航天局和美国环境署,也有一些公共组织或私人, 对此您怎么看?

周林:政府机构开放一些影像,放弃版权,主要是考虑增进公众福祉,共享文化成果。我国也有很多出于教育、研究、宣传等目的而进入公共领域的影像。例如,一些志愿服务团体和志愿者个人,为了公益目的,将其拍摄的部分影像提供全社会免费使用。这是好事,有助于信息自由流动,促进信息交流。

需要注意的是,现在很多摄影论坛或网站,会有人把自己拍摄的照片原图上传,这些照片并不能算作是公有领域照片。只有在拍摄者明确表示放弃版权的情况下,才能视作进入公有领域。所以,如果在网上随便下载一张大图,如果贸然使用,大部分情况下会有侵权风险。

侯建江: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照片使用情形,即“无主作品”的使用。目前我国《著作权法》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但公众对“无主作品”的使用需求却日益旺盛。所谓“无主作品”,即不知道作品的作者或者即使知道了但暂时无法联系到的作品,也被称为“孤儿作品”。网络时代摄影作品的使用特点就是海量和快捷,如果严格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原则,很多作品将被沉淀在各自的角落里,无法发挥其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为提高作品的传播效率,同时兼顾作者的合法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允许使用者向第三方付费,实现各方的利益平衡。这不但是《著作权法》应该发挥的功能,也应该是《著作权法》要实现的立法目的。此次《著作权法》修订稿中,针对网络使用作品制定了这样的条款,这也是与时俱进的立法思想的体现,对于作品的有序传播和文艺的繁荣必将产生有利的推动作用。

公有领域照片是否可以用作商业用途?如果可以,那么在商业用途中是否需要细分?比如用作广告和出版,是否会分别对待?

周林:一般来说,对于进入公有领域的照片,可以用于任何用途。但是,这种使用仍然需要保持作品完整,尊重作者署名。许多涉及影像的纠纷,都是跟破坏作品完整,或者不尊重作者署名有关。

侯建江:在实践中,法律条款在执行上也存在一些障碍。比如,近年一些被起诉的老照片使用者虽然经常以“照片已经超过保护期”为由进行抗辩,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原则,需要由被控侵权方对此举证说明,而50年前的发表证据是很难被搜集到的,被告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有关公有领域照片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正在发生变化?

侯建江: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有人提议延长摄影作品的保护期至作者去世后50年,这一修法建议已经被写进《修订稿》中。如果全国人大立法会议能够通过这一修订条款,摄影作品的受保护程度将会与其他的艺术门类保持在相同的水平,在认定照片是否进入公有领域也会变得更具有可操作性,这样的法律才更能体现当代摄影艺术发展的现实性要求。

来源:《摄影世界》2015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