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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非法干预司法追刑责
法制晚报讯(记者汪红) 很多案件的判决之所以难以执行,是因为有来自地方领导干部的插手,必须依法加大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处罚力度。应完善刑法关于妨碍司法罪的规定,将非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等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规范之中。
在《人民法治》杂志社日前主办的“生效判决执行难研讨会”上,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支振锋提出上述观点。
支振锋说,从很多案件都可以看出,强制执行难往往都有权力之手的干预。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给法院执行部门更多的权力,比如通过制定《强制执行法》给执行机构明确的强制执行授权等。
同时,很多法院的执行机构本身也有问题,比如没有好处不执行、执行不公、执行腐败等,所以,也应给法院方面一定压力,使其不敢懈怠执行。
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引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规定”的第8条明确五种属于不当的插手司法活动和干预个案的情形,其中就包括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情况。
支振锋说,插手干预司法活动的原因有很多种,比如有些领导干部可能是出于地方利益考虑;有些官员把自己当成“青天”,为了“维护正义”而插手个案;还有些领导干部是则是为了私利。但不管属于以上哪种,都属于不当干预。
虽然“规定”明确,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目前的执行力度显然不够。
建议将非法干预个案纳入刑法规范
支振锋说,相关公布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共有464件案件、646人因不执行判决被判处有罪。从实际被处罚的情况看,很少有涉及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要让“规定”落地,就必须对插手个案的党政干部有真正的、过硬的、能落到他们头上的处罚措施。
要让领导干部牢牢树立一个认识:无论基于多么高尚的理由,对司法活动、司法个案的插手和干预,都是非法干预司法,都有可能导致司法不公,都是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
相应地,应该完善刑法关于妨碍司法罪的规定,将非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规范之中,使得《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与刑法相衔接,为防止领导干部对司法的非法干预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来院:《法制晚报》201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