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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远研究员接受央视采访:最高检八项禁令关键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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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网讯(记者徐持)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范围覆盖了从线索获取到案件初查、及至嫌疑人讯问、涉案财产处理等职务犯罪案件侦办的各个环节,旨在“规范司法行为,防范违法违规办案,保障公正司法”。8月7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新闻1+1”栏目就“八项禁令”的宗旨和工作推进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敏远研究员进行了电话专访。

采访实录:

主持人:最高检的八项规定不少在原来的法律当中已经有了相关规定,就拿涉案财物处置来说,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当中是有规定的,但此次又不断加强,这是为什么呢?是以前的规定不够明确和细致吗?

王敏远:我认为八项规定从内容上来看,不论是针对财产的,如涉案财产的处理,还是针对人身权利的保障,像禁止刑讯逼供,及对诉讼权利的保障,像会见问题的解决,都在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当中有明确的规定。“八项禁令”在我看来主要是落实这些已有的规定,这应该是它的主要宗旨。

主持人:如您所讲,这八项禁令主要是落实原来已经有的法律法规,那么此次出台如此严厉的规定,您怎么看待它的作用呢?

王敏远: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当中的作用来看,尤其在它所承担的直接侦查反腐类案件中的作用来看,应当说是特别的重要。它不仅承担侦查职能,而且承担起诉职能,同时还是法律监督机关,因此它的规范执法就显得特别重要。“八项禁令”一方面重在要求职权机关要规范执法,一方面重在对相关的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刑事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这当然也可以把它看成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就是规范职权和保障权利。“八项禁令”就是重在使得我们已有的规范职权和保障权利的规定真正得到落实。

主持人:感谢王先生的解读,我们期待如此严格的禁令的出台能够真正得到落实,使司法实践做到公平公正。

视频链接:http://news.cntv.cn/2015/08/07/VIDE1438959489772361.shtml


附: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8月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

为规范司法行为,防范违法违规办案,保障公正司法,依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现颁布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的八项禁令:

一、严禁擅自处置案件线索、随意初查和在初查中对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违反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违法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对未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或扩大适用范围,或在不符合规定的场所等故意规避法律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根据情节和后果追究决策者和执行者的纪律、法律责任。

三、严禁违法干涉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非法插手工程建设、干预工程招投标,或非法插手经济纠纷,或超越职权办案,或接受赞助、报销费用、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违法违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对任意查封、扣押、冻结公私财产,或不依法及时返还扣押、冻结款物,或侵吞、挪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压价收购,或其他违法违规处理扣押、冻结款物及其孳息的,依纪依法追究决策者和执行者的纪律、法律责任。导致国家赔偿的,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

五、严禁阻止或者妨碍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法律规定无需会见许可的案件,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干扰、影响律师会见;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应根据办案情况合理安排律师会见。对违反规定限制、干扰、影响律师会见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严禁在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下进行讯问。对于讯问活动没有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不得移送审查起诉;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公诉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或者退回侦查部门。

七、严禁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取证行为。对于采取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的,一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一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违反者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严禁违反办案安全纪律。对违法违规办案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伤残、自杀或者证人伤残、自杀等办案安全事故的,对指挥者、执行者,一律先停职再依纪依法处理。

对因管理不善或指挥不当导致检察人员违反上述八项禁令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