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周汉华: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须确立有效执法体制
字号:

近年来,个人隐私被泄露事件频发,个人信息保护成为各方高度关注的焦点问题。7月22日,由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德国联邦司法和消费者保护部、巴西司法部共同主办的“依法治国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国际研讨会”在京召开。会议针对世界以及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开展讨论,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的背景下,如何保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等进行交流。与会专家代表就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实践等问题进行探讨,为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建言献策。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在会议中指出: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须确立有效执法体制

1993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规定任何隐私或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内容,但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一些地方省市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地方性法规普遍增加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加以保护的内容。

截至今年1月底,共有9部法律、5部行政法规、12件司法解释采用个人信息概念。2014年实施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采取传统民法以姓名权、肖像权及隐私权为框架保护个人信息的方式,而是明确将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列为消费者的一项单独的基本权利,全面突出强调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内容,具体涉及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九条等条款。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执法体制规定非常全面,构筑了从民事责任(赔偿、集团诉讼、公益诉讼)、行政责任(罚款、拘留)到刑事责任的完整责任链条,众多不同主体均可以成为执法主体。

目前来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执法体制有3种:一是行政执法,它是一种权力分散型的执法体制;二是民事责任体制;三是刑事责任。

然而,在个人信息保护执法实践中还面临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民事执法成本高、收益低、胜诉难。目前以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为由提起的民事诉讼数量非常有限,而我国对于消费者隐私权(名誉权)保护的司法案例相对更为丰富;二是行政执法普遍面临取证难、定性难、调解难,执法权限分散,以及消费者的咨询、投诉数量少等问题;三是刑事执法存在个人信息犯罪被其他犯罪吸收以及“苍蝇易打、老虎难逮”等现象。

因此,总体而言,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与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没有发挥太大作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基本处于不设防状态。上述严峻现实表明,必须加快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行为规范,确立更为有效的执法体制,具体内容包括:明确调整范围;设计统一行政执法体制;确立梯度立法原则;保障信息处理过程透明、主动保护;保证用户享有真正的选择权和知情权;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信息保护;发育行业自律与第三方认证等柔性机制等。

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2015-07-23 (中国法学网记者转载时略作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