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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菊丹副研究员接受农民日报采访,就实质性派生品种保护问题发表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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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品种研发普遍存在模仿重复多、同质化严重的问题,为鼓励原始创新,《种子法(修订草案)》重拳出击侵权乱象,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引入了“实质性派生品种”概念,明确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新品种权,可以获得授权,但在进行商业化应用时需征得原始新品种权所有人同意。

那么,实质性派生品种究竟为何物?为什么一不小心就会让原始品种权人陷入“冤大头”的尬尴境地?证明一个品种为实质性派生品种的依据又是什么?带着一系列疑问,记者采访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相关专家。

实质性派生品种为何物?

推广多年的杂交水稻品种“丰两优1号”和“扬两优6号”,无论产量表现还是外观都难分你我。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因为‘扬两优6号’其中一个亲本‘广占63-4S’是‘丰两优1号’对应亲本‘广占63S’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处处长崔野韩告诉记者,“按照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公约,实质性派生品种是指由原始品种实质性派生,或者由实质性派生品种再次派生出的品种;实质性派生品种与原始品种相比,除了因派生行为导致的性状明显差异外,其余性状与原始品种的基因类型或者基因型组合决定的性状保持一致。”

大家都知道,农作物育种周期长、投入大,原始品种育种人用十几年或一生的心血,甚至通过几代人的努力才能培育出一个突破性的新品种。现在很多后人在“走捷径”,在前人培育的受保护的优质品种基础上稍加修饰模仿,由此得出的“新品种”实际就是实质性派生品种。“实质性派生品种即由原始品种派生而来的品种,通俗地讲,原来一辆旧车换两个车灯就属于‘新车型’,现在将明确认定为基于原车型基础上的‘改装车’。”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新品种测试处处长唐浩的形象比喻进一步廓清了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含义。

然而,“通过对2013年全国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情况分析,推广面积排在前11位的两系杂交稻品种中,有6个品种母本来源于‘广占63S’,有4个品种母本来源于‘培矮64S’,有7个品种的父本来源于‘扬稻6号’。”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处长吕波在分析当前育种形势时表示担忧,“目前我国作物育种基础越来越狭窄,作物育种技术创新水平长时间没有突破性进展已经是不争的现实,利用当前主要推广品种和亲本进行改造的育种方式在不断增加。”

究其原因,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新品种保护处副处长陈红分析,我国按照UPOV公约1978年文本框架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十条规定,“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换言之,《条例》未对实质性派生品种做出法律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不但可以受法律保护,而且在商业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不需要征得原始品种育种人的许可。

如何避免原始品种被白白取代?

如果把一辆原创车型稍加改换两个车灯,一辆“改装车”就摇身一变当“新车型”卖,这对于原创车辆的设计者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那么,问题究竟出在了哪里?“问题不是出在实质性派生品种,而是根据现有新品种保护法律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不加任何限制地获得完全独立的植物新品种权。”正如崔野韩所说,“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缺失是影响我国作物育种科技创新,造成突破性品种匮乏和植物品种权纠纷增多的重要因素,长此以往将对国家粮食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10多年前的“种中国豆,侵美国权”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教训。我国是大豆的原产地,拥有世界上已知野生大豆品种的90%,共超过6000多种,作物遗传资源非常丰富,怎么就侵了美国的知识产权?

江汉大学系统生物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彭海介绍,跨国种子公司和发达国家政府拥有先进技术,具备从优异资源中分离优异基因和创造变异的优势。随着现代分子生物技术的发展,特别是转基因技术在作物育种中的广泛应用,实质性派生品种将会越来越多。但生物技术的花费较大,只有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或者政府具备到国外推广转基因品种的能力。“当他们研发出某转基因品种,例如转基因抗虫品种,由于每个品种都有其适宜种植的区域,要想将该优良基因应用到作物中推广出去,其策略是将该转基因抗虫品种通过回交育种以传统育种的方法转到当地品种中,或把分离的抗虫基因直接导入到当地品种中。地方品种若被导入该抗虫基因,该地方的种子市场就可能被该公司占有。”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教授李菊丹告诉记者,“如果规定对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授权,但是其应用必须征得原始品种权人即该地方品种权利拥有者的许可,那么当地的推广品种就可以共享却不会白白被取代。”

“由于未对实质性派生品种给予适当的限制,不少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科研人员培育原始创新品种和申请品种权的积极性也在大大减弱,因为他们辛苦培育的品种很快就会被一个类似的品种替换掉。”陈红期待通过制度的建立完善,改变目前我国派生品种泛滥,育种创新原地踏步的现状,“唯有制度补位,才能从根本上激发原始育种创新的积极性,‘谁搞原始育种,谁就是冤大头’的怪圈才能被打破。”

“当然,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并不会对种子市场供应产生制度性损害。《种子法(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例外处置措施。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的决定”。陈红告诉记者,“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并不禁止修饰性育种,UPOV甚至鼓励育种家充分利用现有品种资源源源不断地选育新品种。如果选育出的是实质性派生品种,只要征得原始品种权利人同意,合理付费,就可以生产销售。”

怎样判定一个品种是不是实质性派生品种?

怎样判定一个品种是实质性派生品种?“由于我国农作物育种系谱较为混乱,如果品种DNA鉴定标准里没有包括这些特异性位点,就很难利用分子检测区分这些实质性派生品种,但实际上经田间检测又存在一些差异,这给种子市场监管带来了不少压力。”吕波表示,“为避免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争议,必须更为科学地制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的技术标准。”

目前,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正在探索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技术体系与判定标准,在摸清我国育成品种现状的基础上,制定适合我国种情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标准。“根据遗传距离设置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的绿色区、红色区和黄色区。绿色区为实质性派生品种;红色区为非实质性派生品种;黄色区的品种需要权利人间协商解决。”崔野韩建议,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的技术标准可以根据技术发展、育种现状等,在试用一段时间后重新审查和修订。制度实施前期应相对宽松,后期逐步严格,以期引导正确的原始创新的育种方向。

“事实上,只有在侵权发生情况下,判定实质性派生品种才有实际意义。原则上,植物新品种审查部门只判断品种是否符合授权条件,不负责判断其授权品种是否为实质性派生品种。”李菊丹解释说,为减少成本,通常由原始品种权利人来证明被控品种是否为实质性派生品种。被控方除非剽窃,应当对自己品种的育种过程很了解,他应当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品种不是实质性派生品种。如果被控方不承认,原始品种权利人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裁决。法院可以根据国家发布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标准,在黄色区域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定。必要时,植物新品种审查部门可以为法院提供法律和技术协助。在提供协议或有法院判决的条件下,新品种审查部门可根据育种者申请,将某品种登记为另一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也可以结合判定标准、亲本来源、育种系谱等条件认证品种是否为原始授权品种并公布相关信息,以警示其他育种者适度利用。

崔野韩介绍,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仅适用于实质性派生品种名录颁布之后向农业部申请品种权保护的品种,不溯及此前已经提出申请或授权的植物品种。农业部可根据我国优势农作物实际情况分批发布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名录。

来源:《农民日报》( 2015年07月13日06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