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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远研究员参加全国政协“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专题协商会并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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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全国政协召开“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专题协商会。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出席会议并讲话。

34位全国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意见建议。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介绍了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情况并与委员互动交流。中央改革办、中央编办、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建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敏远研究员作为特邀专家参加会议并作主题发言。

(中国法学网记者徐持综合整理)

以下为王敏远研究员作为特邀专家在(2015年5月12日)全国政协召开的“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专题协商会”上发言的记录稿:



论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

王敏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尊敬的俞主席、各位副主席、周院长、各位委员,下午好。

我发言的题目是“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

大家知道,四中全会的决定中有一项内容,就是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我的发言,就是围绕着这个主题来展开。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的意义,二是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的主要内容,三是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其中,第三个方面,是我想重点说明的。

一、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的意义

当今社会,不同的职业,似乎都存在着需要加强保障的问题。不说其他职业,即使是以教书育人为业的教师,以及以救死扶伤为使命的医护人员,甚至社会治安守护者——我们的警察,也都有加强职业保障的需要。而我们所说的“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却有着特殊的意义。这种特殊的意义,一方面源于司法的特殊职能,即,由于需要司法解决的社会矛盾、纠纷,通常意味着十分尖锐、激烈、难以处理,因此,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都会集中于司法人员,如果对其不能提供充分而有效的保障,使司法人员有足够的权威并因此而能够抵御这些压力,司法人员就难以公正司法。另一方面,则是源于司法的功效,即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此,对镇守这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人员,就需要提供特别的保障。因此,所谓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其意义就是加强对公正司法的保障,是加强对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保障。

二、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的主要内容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的主要内容,关于司法改革的决定已经对此作出了规定,其中,引人关注的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落实司法人员的职业保护制度,实现“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二是完善法官责、权、利统一的办案责任制,明确上下级法院之间和院长、庭长、审委会与审判法官的职责权限;三是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四是推动法院人财物的管理改革,使司法不易受地方行政的干预;五是对法院的人员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实行法官员额制,切实提高其待遇,以促进法官的职业化和精英化;六是设立科学的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评价体系、司法人员工作业绩考核标准,以保障其依法公正司法。

三、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是,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涉及的问题广泛且复杂,不仅需要系统解决,而且应当按照合理的步骤逐步解决。我认为,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以下几个问题需要特别关注。

第一,解决问题的艰难性。就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来说,虽然因为有四中全会的决定以及习总书记的讲话,而使我们有一种手握“尚方宝剑”的感觉,然而,应当看到,我国长期以来缺乏对司法权威足够的尊重,因此,期待在短时间内就能解决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的所有问题,很不现实。说明这个问题,是为了强调,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难以一蹴而就,应当进行持续不断的努力。

第二,职业保障的基础性。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我们是在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探讨这个问题,基于司法改革的基本任务是促进和保障司法机关、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诸多改革措施,都是围绕着这个目标。就此来说,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在各种改革措施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例如,司法改革中的一项措施是对司法人员的错案责任追究,即“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这当然是十分必要的。然而,应当看到,只有在建立健全了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机制,使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因此得到了充分保障,追究其错案责任,才有相应的基础。

第三,解决问题的系统性。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所涉及的问题,具有系统性的特点。前面所说的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的六个方面的内容,具有不同的保障功能,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保障体系。一方面,这意味着其中每一个具体的保障措施,对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来说,都具有不可或缺的保障意义;另一方面,则意味着其中某个方面的保障,都不足以完全解决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机制问题。

第四,解决问题的有效性。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需要逐步解决,为此,我们不仅需要关注问题的轻重、缓急、难易的差别,需要探讨先急后缓、由易及难的步骤,以逐步解决相关问题。但最重要的是,应当抓住关键问题,强调解决问题的有效性。例如,我国司法机关长期奉行的办案评价和工作业绩考核标准,存在着诸多与司法规律不符的内容。如果“当事人上访”这样的考核标准仍然发挥作用,那么,司法人员公正司法就将缺乏有效保障。

除了上述问题,还有其他一些问题需要研究解决。例如,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应当根据司法规律的要求设置;又如,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应当强调各项改革措施的制度化,以避免因为领导人现在的重视而对这个问题只是一时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