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熊秋红:判断领导干部是否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应当有两个标准
字号:

原标题:法律界专家学者表示 全面如实记录是基础与关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围绕《规定》的内容和有关问题,《经济日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学者。

“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其中的核心问题就在于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解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防止领导干部对司法的干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指出,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从体制到机制的一揽子的改革规划,全方位地切断地方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基础与手段。其中,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就是一项重要内容。

陈卫东长期从事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在他看来,通过落实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规定》构建的各项改革举措更加具有可操作性。“《规定》构建了制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制度机制,不仅使得改革举措更加规范,也巩固了改革的成果,保证了改革的可持续性。

“全面如实记录是保证该制度实施的基础与关键。如果不能够全面、如实记录,该制度也将失去其运作的基础。”陈卫东说,司法人员不仅要记录那些书面的干预,也要记录口头的干预;不仅要记录明确的干预,也要记录那些含糊的干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熊秋红认为,从记录制度到通报制度,再到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在内容上层层递进,紧密衔接。同时,《规定》明确了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工作程序。例如,记录制度的责任主体是司法机关,通报制度的责任主体是党委政法委,责任追究制度的责任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在熊秋红看来,判断领导干部是否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应当有两个标准,“一是领导干部是否对法律适用、证据认定等具体案件实体施加影响,并造成严重后果;二是在正常职务工作范围外,领导干部是否存在利益驱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规定》提出,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行为,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陈卫东告诉《经济日报》记者,向社会公开应当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予以公开,这些人一般来讲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公开的方式应当是社会公众容易接近的方式。例如,通过发布公告、向媒体披露、登报等形式予以公开。

来源: 经济日报 2015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