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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价下跌,财政部“趁机”上调燃油税,说好的“税收法定”呢?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开幕前夕,全国人大新闻发言人傅莹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国将于2020年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正在审议中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一旦获得通过,将加速税收立法权回归人大的步伐。
税收法定,是指税收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无权新设或改变税种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等基本制度。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都应通过人大立法决定。但事实上,国家现行有效的18个税种由全国人大立法实施的仅3种,另外15个税种“游离”在全国人大立法之外,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主要税种皆由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开征。
国务院对于税收的权力来源于全国人大的授权。1985年,全国人大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近年来,不断有人大代表提出将税收立法权收归人大,此番提交人代会三审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给出明确回应,草案将“税收”的专属立法权单列,规定“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说:“这意味着以后开征新税,需要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收法律。对现行税收条例进行修改的,也都要上升到法律层面。”
孙宪忠指出,“税收立法权只是人大授权立法的一部分,这件事应该让我们重新思考人大授权立法的边界问题。”
《立法法》规定,对一些需要制定法律但尚未制定的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过去的问题是,立法授权没有“保质期”,没有“报废期”,动辄异化为“让权”。现在,《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表明了“严控授权”的态度,增设了相关条款。
“草案提出,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不得转授被授予的权力。但如果发生了这样的情况,怎么办?”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姚海同建议草案增设“撤销授权”的规定,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必要条件下撤销授权的权限。
来源:文汇报201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