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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首要目标是保护受害人而非惩罚加害人

专家建议不提起诉讼也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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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1-27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人大立法

□本报记者朱宁宁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也称人身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免受施暴人的肢体和精神等暴力行径作出的一种司法救济措施。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普遍采用民事保护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25日对外公布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有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内容占据了重要篇幅。不但专设一章,在总共41条的征求意见稿中,涉及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相关条文多达10条。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能够防止家庭暴力演变成恶性刑事案件,将事后惩罚变为事前保护,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维护社会和谐,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分析指出,通过司法手段对受害人进行人身保护和财产保护,改变了原有的单纯事后处罚的补救手段,强化了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力度,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法院司法消极、被动的传统形象。反家暴法将让人身权获得更有效的法律保护。

保护令要落实细则便于执行

为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征求意见稿规定,在离婚、继承等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尚未提起诉讼的,受害人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但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30日内不提起诉讼的,裁定撤销(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裁定的有效期和违反裁定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作为实务派,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华对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有关人身保护令的规定持肯定态度。他认为,该部分内容非常及时,是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保全裁定的内容进一步细化,有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受害人,避免其进一步受侵害。但他同时指出相关规定仍有不足之处,比如,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那应由谁作为代表提起并无规定;同时,裁定作出后缺乏监督纠偏主体,是让法院执行部门实施?还是规定当地派出所或社区发现情况后,及时报告法院处理?

“这些内容都很重要,法律必须能保证保护令的准确实施,不然就是一纸空文。”张华说。

应避免出现不离婚就无法保护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公益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徐卉认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既是国外普遍适用的最为有效的反家庭暴力措施,也是我国经过试点证明切实有效的重要方法。此次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单独列章进行规定,值得肯定。

徐卉同时强调,保护令不应依附于离婚、继承等诉讼存在,而应当作为一项独立的家暴救济措施和单独的案由存在。“现实当中,有不少家暴受害方并没有离婚的诉求,只是想让对方停止施暴,修正其行为即可,双方的感情尚在,并不是必须要离婚。但如果按照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想申请人身保护令,就变成非离不可。这显然既不利于制止家暴,也不利于维护社会和谐。基于此,反家暴法中不仅要规定人身安全保护制度,而且要将其作为独立诉由,不依附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徐卉说。

保护令保护范围要进一步扩大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目的在于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安全,因此裁定的内容主要在于限制施暴人的人身自由以及某些民事权利的行使方面。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包括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内容: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

对此,肖建国认为,考虑到施暴人对家庭财产的经济控制很可能造成受害人人身安全的隐患,如果要求受害人就家庭财产问题另行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既不经济,也徒增讼累,故保护范围应当扩展到与受害人人身安全相关的财产领域。他建议进一步扩大人身保护裁定的内容。

肖建国还建议,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犯罪规定为单独的罪名,规定比拒执罪入罪门槛更低的犯罪构成要件,并且建议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犯罪作为刑事自诉案件,允许家庭暴力受害人提起自诉,以增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实效性和威慑力。

保护令申请人范围应当扩大

征求意见稿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为保护令的申请人。对此,肖建国主张,除了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外,经受害人同意的其他知情的自然人(如受害人的近亲属、邻居)、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庇护机构、救助机构、社会福利院、妇联、受害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中小学、幼儿园学前教育机构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反家庭暴力委员会(专员)。

“首先,家庭暴力不是私事,家庭暴力行为损害了社会秩序,因此,全社会都应当关注家庭暴力案件,对受害人伸出援手,主动积极介入到家庭暴力的防治中,扩大申请人范围符合本法的宗旨。其次,受害人在周期性的家庭暴力中,学会了无助,充满恐惧和焦虑,若规定完全由受害人自行申请保护令,不太现实。最后,家庭暴力发生后,受暴妇女往往采取某些求助行动,如找娘家人、朋友或对方的家人,或者找村(居)委会、派出所、妇联,赋予这些机构或组织以申请权,有助于受暴妇女的维权。”肖建国说。

人身保护令规定需更加便民

征求意见稿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这一规定,有专家认为,在保护令的申请形式上,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均可,口头申请更值得重视。保护令的申请形式直接关系到签发保护令的门槛高低,门槛过高不利于家庭暴力受害人及时获得保护令。由于我国家庭暴力受害人多出生于农村,受教育程度较低,很多人是文盲,如果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可能让许多受害人望而却步,保护令的作用会大打折扣。

专家还建议法院应当为申请人提供格式申请书。法院制定特别简化的申请表格及填表说明,提供格式申请书,是落实法院国家责任的一种表现。

原文链接: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41127/Articel03002GN.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