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9≠纵容
成都商报记者专访中国社科院刑法室主任刘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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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 2011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由此,我国刑法规定的68条死刑罪名降为55条。
修改后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10月27日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草案拟对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如果草案通过,我国刑法规定的55条死刑罪名将降为46条。
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
这次不全是
非暴力犯罪
“与刑法修正案(八)相比,这次拟取消死刑的9个罪名已经不全是非暴力犯罪了,这表明,今后我国在继续减少死刑时,除了将重点保持在非暴力犯罪领域,对一些情节不是特别恶劣的暴力犯罪,也可以考虑取消死刑。”
刘仁文
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会理事、中国犯罪学会常务理事。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草案拟对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继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此次刑法修改拟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盗窃罪等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使中国的死刑罪名减至55个。下一步,如若刑法修正案(九)获得通过,中国的死刑罪名将降至46个。
成都商报记者专访了长期推动死刑改革的中国社科院刑法室主任刘仁文教授。
9条罪名 何时“入”的死刑
成都商报: 此次拟废除的9个罪名的死刑,分别是何时“入”死刑的?为什么时至今日可以废除死刑了?
刘仁文:集资诈骗罪在1979年刑法中没有规定,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其中第八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1997年新刑法予以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将本罪定为集资诈骗罪。其中,第192条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类罪名在1979年刑法中,只做了简单规定:违反海关法规,进行走私,情节严重的,除按照海关法规没收走私物品并且可以罚款外,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1997年刑法中,全面规定了走私类罪的具体类别,并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卖淫类罪名在1979年刑法中,也只做了简单规定:强迫妇女卖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规定组织卖淫罪。1997年刑法,规定了“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类罪,详细进行了规定,其中,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只要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为何取消 实践中很少适用
成都商报: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我国刑法开始减少死刑,您认为死刑减少的背景是什么?
刘仁文:这次之所以敢在取消死刑罪名上继续迈出较大的步伐,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所说,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来,中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实践表明,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
成都商报:1979年刑法一共是68个死刑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个,此次拟废除9个,为什么这次废除的是上述9个罪名,而不是其他的罪名?
刘仁文:这次准备取消死刑的9个罪名,都是在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的。这说明了立法削减死刑与司法控制死刑的良性互动关系。一个死刑罪名,只有首先通过司法控制,在实践中很少适用死刑,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发现此类犯罪并没有出现上升的趋势,最后才有可能在立法上取消其死刑。像集资诈骗罪,在前几年吴英案没有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之后,因此罪被判处死刑的就很少了。今后,我们要想继续减少死刑罪名,仍然必须首先立足司法实践,使一些罪名的死刑条款逐渐成为“死亡条款”。
成都商报:与刑法修正案(八)相比,此次拟取消的死刑规定有什么新的特点?
刘仁文:与刑法修正案(八)相比,这次拟取消死刑的9个罪名已经不全是非暴力犯罪了,这表明,今后我国在继续减少死刑时,除了将重点保持在非暴力犯罪领域,对一些情节不是特别恶劣的暴力犯罪,也可以考虑取消死刑。这次拟取消死刑的罪名中还有两个军职罪,即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和战时造谣惑众罪,这给我们一个重要启示,那就是在考虑减少死刑时,不要人为地设禁区,即使刑法中的一些敏感章节像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也要纳入死刑改革的研究视野。
提高门槛 死缓判死刑增前提
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此款规定被认为存在惩罚过重的问题。对此,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相关条款修改为:对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成都商报:此次除了取消了死刑罪名,还提高了死缓罪刑的门槛,您认为是基于什么考虑?
刘仁文: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还提高了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过去规定只要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有故意犯罪的就要执行死刑,这次改为“对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才执行死刑。这个修改也是有道理的,试想,一个死缓犯,如果仅仅因为牢头狱霸欺负他而还手致对方轻伤,就要因这种故意犯罪去执行死刑,公平吗?死刑改革是一个从总则到分则的系统工程,这次总则只修改了这一处,之前学界的一些建言,如设立死刑犯的申请赦免制度,废除死刑执行的枪决、统一用注射,将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新生儿母亲和精神障碍者以及将在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生精神病的人列入不适用死刑的对象等,尚没有反映到立法中。
经济犯罪
慎用死刑是大势
经济类犯罪不能与暴力犯罪相提并论。“惩罚和恶性应该成正比,恶性越高惩罚越重,这是人类文明最重要的进步。”
拟取消的9条死刑罪名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伪造货币罪
集资诈骗罪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战时造谣惑众罪
成都商报:目前金融、走私、假币类犯罪都比较猖獗,您认为废除死刑,会不会纵容犯罪?
刘仁文:对这个问题,李适时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在作修法说明时讲得很好:取消死刑后最高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通过加强执法,该严厉惩处的依法严厉惩处,可以做到整体惩处力度不减。何况,像武装掩护走私、强迫卖淫、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等,真有情节极其严重的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还可以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来判处死刑。
“这次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多属于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对于这类犯罪少用、慎用死刑是大势所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说。
近年来,一些地区的非法集资案件集中爆发,其中,浙江吴英集资诈骗案最为典型。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被告人吴英死刑,此后到2012年5月,在对吴英案的二审中将判决改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4年7月,浙江省高院当庭对吴英作出减刑裁定,决定将对吴英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案件一度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经济类犯罪不能与暴力犯罪相提并论。“惩罚和恶性应该成正比,恶性越高惩罚越重,这是人类文明最重要的进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说,“并非罪行设置得越重,就越能有效地预防犯罪,而是应做到罪刑相当。”
针对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死刑罪名的取消,在阮齐林看来,此次刑法修改取消的几个死刑罪名主要是因其属于非暴力性经济犯罪,而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则属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这两类犯罪是非暴力性犯罪,但如果强迫卖淫过程中有暴力致被害人死伤的,可以采取法律适用上的应变,以强奸罪论处。
从2013年7月2日至2014年9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152份死刑复核裁定书。从中可以发现,现有55个可判死刑的罪名中,真正适用较多的主要集中在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少数罪名上。此次拟削减的9项死刑罪名,近年来在司法审判中已经很少用到。
死刑罪名减少
折射社会变迁
反革命罪
1979年刑法共用15个条文设置了28种死刑罪名。其中,反革命罪章中的死刑罪名高达15种,而对经济犯罪的死刑规定基本是空白。
投机倒把罪
1982年颁布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以后,陆续规定了走私罪,投机倒把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犯罪可以判处死刑。
1983年严打时,因犯罪形势非常严峻,最高人民法院把死刑复核权下放到各个高级法院。
非暴力危害社会
1997年刑法修订前,在20多个补充刑事立法中,共增设了50余种死罪,从而使死刑罪名达到近80个之多,死刑扩大适用到许多经济犯罪和非暴力的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收回死刑核准权
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的核准权, 在中国死刑改革的历史上,都是标志性的亮点。因为正是2007年收回死刑的核准权,中国死刑的判决和执行从此大幅度地下降。
取消13条死刑罪名
2011年通过《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从立法上取消了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13项死刑罪名中,9项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5个条文设置的死罪;1项属于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1个条文设置的死罪;3项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个条文设置的死罪。
拟取消9条死刑罪名
2014年,《刑法修正案(九)》拟取消的9条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我国现有刑法规定的55条死刑罪名
危害国家安全罪
{1} 背叛国家罪
{2} 分裂国家罪
{3} 武装叛乱、暴乱罪
{4} 投敌叛变罪
{5} 间谍罪
{6} 为境外刺探、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机密、情报罪
{7} 资敌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8} 放火罪
{9} 决水罪
{10} 爆炸罪
{11} 投放危险物质罪
{12}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3} 破坏交通工具罪
{14} 破坏交通设施罪
{15} 破坏电力设备罪
{16}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7} 劫持航空器罪
{18}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9}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20}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21}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22} 生产、销售假药罪
{23}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4} 走私武器、弹药罪(拟取消)
{25} 走私核材料罪(拟取消)
{26} 走私假币罪(拟取消)
{27} 伪造货币罪(拟取消)
{28} 集资诈骗罪(拟取消)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9} 故意杀人罪
{30} 故意伤害罪
{31} 强奸罪
{32} 绑架罪
{33} 拐卖妇女、儿童罪
侵犯财产罪
{34} 抢劫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35} 暴动越狱罪
{36} 聚众持械劫狱罪
{37}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8} 组织卖淫罪(拟取消)
{39} 强迫卖淫罪(拟取消)
危害国防利益罪
{40} 破坏武器设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41}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贪污贿赂罪
{42} 贪污罪
{43} 受贿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44} 战时违抗命令罪
{45} 隐瞒、谎报军情罪
{46} 拒传、假传军令罪
{47} 投降罪
{48} 战时临阵脱逃罪
{49}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拟取消)
{50} 军人叛逃罪
{51} 为境外刺探、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军情秘密、情报罪
{52} 战时造谣惑众罪(拟取消)
{53}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54}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55}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