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资格刑规定有欠缺 刘仁文建议 犯罪单位从事社会性活动须受限
单位有“前科” 应禁公募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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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讯(记者 汪红)我国应完善刑法中的资格刑,规定对犯罪人担任非国有单位领导职务的权利也应根据其犯罪性质予以限制。同时,对单位犯罪的,应禁止单位直接或间接从事公开募集资金、参与公共工程、签发支票等活动。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昨天对《法制晚报》记者说,资格刑是对剥夺或限制犯罪人一定权利或资格的刑罚的总称。
我国刑法中的资格刑目前包括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两种。
刘仁文表示,应对刑法中的资格刑加以完善。首先应增设禁止担任特定职务的资格刑内容。
目前刑法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中禁止担任的职务主要有两类:一是国家机关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二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的领导职务。
但非国有单位领导者的社会影响力不可小觑,如一些网站等,其影响力远远超过国有单位。如果这些单位的领导者利用其领导地位实施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将难以估量。因此,对犯罪人担任非国有单位领导职务的权利也应根据其犯罪性质予以相应限制。
此外,还应增设禁止犯罪单位从事特定业务或活动的资格刑内容。如禁止单位直接或间接从事一种或几种职业性活动和社会性活动、禁止公开募集资金、排除参与公共工程、禁止签发支票以及使用信用卡付款等等。
原文链接:http://www.fawan.com.cn/html/2014-09/01/content_50680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