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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报讯(记者汪红)对行贿罪与受贿罪同等处罚最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和公平,专家提出,应改变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重受贿,轻行贿”的做法。同时,应增设“对有影响力者行...
本报讯(记者汪红)对行贿罪与受贿罪同等处罚最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和公平,专家提出,应改变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重受贿,轻行贿”的做法。同时,应增设“对有影响力者行贿罪”,使之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相对应。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昨天对《法制晚报》记者表示,给予行贿、受贿双方同样的惩罚,最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虽然二者互为因果,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更多情况是行贿引发受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贿人多是自愿的“寻租者”,是专叮“有裂缝之蛋”的“苍蝇”。
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着“重受贿、轻行贿”现象,检察机关在立案侦查行贿案件时,往往将其从属于受贿犯罪,即受贿犯罪不立案,行贿犯罪就不能单独立案。
此外,我国刑法规定了行贿犯罪的特别自首制度,即行贿人或者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或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刘仁文建议,应消除行贿、受贿二者在刑罚减免政策上的差别,对两者施以同等处罚。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生黄云波说,还应消除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立案标准上的差异。根据目前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个人受贿的立案标准为5千元,行贿的立案标准为1万元。
同时,对于受贿罪以外的其他几个受贿罪名,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也应设置与之相对应的行贿犯罪的刑罚。
建议增设“对有影响力者行贿罪”
刘仁文提出,在刑法中增设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相对应的“对有影响力者行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所规制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此前,我国刑法无法处理上述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受贿赂的行为。该罪名设置打破了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的平衡状态,却没有与之相对应的行贿罪。刘仁文说,如不处罚相对应的行贿行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将难以独自发挥预防犯罪的作用。
因此,他建议增设“对有影响力者行贿罪”,罪名强调的是行贿对象的影响力,从而突出了影响力交易行为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