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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讯(记者 梅双)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撰文提出,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决定权和执行权应当分离,由公安机关行使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权,司法行政部门行使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权。在此基础上,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应整体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
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禁毒的决定》,初步构建了公安机关主管强制戒毒、司法部门负责劳教戒毒的强制戒毒二元体制。
2008年实施的《禁毒法》将“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统一规定为“强制隔离戒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是否适用的决定。
2011年国务院颁布的《戒毒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其主管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分段执行戒毒。
公安机关既是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又是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主管机关,还掌握了强制隔离戒毒减期、延期的审批权,权力过于集中。实践中民警殴打或虐待戒毒人员的事件屡有发生。
专家建议
司法行政部门管戒毒 更合适
刘仁文建议,应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整体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一来可使公安机关集中优势发挥其维护社会治安和打击犯罪的重要职能。
同时,司法行政部门在总结劳教戒毒经验基础上,已建立起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体系,戒毒机构及其硬件设施、戒毒工作模式及戒毒场所管理制度等方面日趋完善,能更好地整合戒毒资源,避免戒毒场所的重复建设。
刘仁文说,目前,重庆、云南、青海、山东、湖南和广州市已将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的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执行,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将戒毒人员直接送交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戒毒治疗,实际效果不错。
刘仁文还表示,目前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处于法律监督的空白状态,应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法律监督权。
原文链接http://www.fawan.com/Article/fzfk/2014/08/05/120602254038.html
来 源: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