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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研究》2022年第5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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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美国法院的主权豁免诉讼述评

李庆明(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

要:美国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Foreign Sovereign Immunities Act)生效以来,美国法院受理的涉华主权豁免案件不断增加。按照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对“外国国家”的宽泛界定及司法判例,中国中央政府及直属权力机构、驻外使团和地方政府属于“外国国家或其政治分支机构”,国务院直属管理的中国科学院等事业单位、国务院(含国资委)直接控股的中央企业属于“外国代理机构或媒介”,政府并不直属管理但从事科教文卫等公共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一定条件下构成“外国机关”,均可以主张主权豁免,但最终能否获得豁免则取决于争议行为是否属于豁免例外的范畴。中国坚持绝对豁免,不理会那些毫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骚扰性或恶意案件,敦促美国国务院向美国法院递交已进行的送达非法无效、已受理的案件应予以撤销、已作出的判决或命令不予执行等的利益声明。中国司法部拒绝协助美国法院送达侵犯中国主权的诉讼文书。中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美国国务院实施外交送达后视情况决定是否特别出庭抗辩美国法院的管辖权甚至实体争点。因外国主权豁免案件的复杂性和敏感性,加上美国法院有义务依职权主动审查是否对案件享有事项管辖权,故中外学者、民间团体可以向美国法院申请递交法庭之友意见书,促成美国法院认识到应以没有管辖权为由驳回原告起诉。如美国法院不顾中国反对,作出不利于中国的缺席判决,中国可拒绝承认和执行该缺席判决。

关键词:国家豁免;《外国主权豁免法》;送达;利益声明;法庭之友;管辖权

 

否决权、回避义务与利益平衡——安理会执行国际法院判决的分析

何志鹏  赵健舟(何志鹏,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健舟,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要:《联合国宪章》第94条第2款确立了联合国安理会经决议执行国际法院判决的制度。“尼加拉瓜诉美国案”暴露了该制度在实践中规范不明、有法不依等诸多问题,折射出原始文本规范与现实法律适用之间的张力。该制度的核心争议,即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运用规则与表决回避义务适用规则,应当回归《联合国宪章》及联合国相关文件,结合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加以分析,形成尊重判决精神、克制否决滥用、谨慎施加表决回避义务的规范性解释。通过采取一种利益平衡的解释方法,判决执行制度将能够尽可能兼顾参与各方的合理关切,避免大国政治对国际司法的不当干预,防止国际司法的政治化滥用,从而追求一种基于国际社会最大共识的正义理念。

关键词:国际法院;判决执行;联合国宪章;安理会;国际司法

 

非遗保护国际标准在UNESCO非遗名录评审中的适用:问题、成因与改进

  薇(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讲师)

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引入“人权”“相互尊重”和“可持续发展”等概念,作为判断非遗能否获得该公约保护的国际标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评审除了存在非遗保护国际标准模糊的问题,还存在非遗保护国际标准拘束力整体偏弱、受制于“书面审”以及缺乏“除名标准”配套程序等问题。考察20182022年非遗名录制度改革的最新发展,有效落实非遗保护国际标准的改进路径可包括:充分利用该公约机制促进缔约国对非遗保护国际标准的遵守,建立评审主体与申报主体间的对话协商机制,完善非遗名录的信息处理程序和动态监督等。在非遗保护中贯彻相关国际标准,是该公约缔约国在文化领域积极履行《联合国宪章》关于保护人权、促进和平与发展等国际义务的重要体现。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公约;非遗名录;人权;相互尊重;可持续发展

 

跨国行政执法:基于属地秩序的类型化分析

  捷(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要:随着维系国际秩序的属地原则不断发展,行政机构在域内和域外的跨国执法活动日趋普遍与复杂,然而相关法律现象在以往并非内国行政法与国际法的研究重点。针对“跨国行政执法”这一新兴议题的研究,引入类型化方法有助于型构相关法律的内在系统。基于属地标准,行政机构适法的地域空间区分域内和域外,跨国行政执法据此类型化为域内执法和域外执法。其中,域内执法按其层级分为一级执法、二级执法、三级执法。域外执法按其权力来源涵盖国家之间的互动、国家与国际组织的互动、国家与私行为体的互动以及国家的单方行动。通过描述和归纳相关现象可以发现,尽管现代国家各有其主权疆域且互不管辖,但是仍以本国行政机构跨国执法的方式参与建构变动中的属地秩序。

关键词:跨国行政执法;行政机构;属地秩序;域内执法;域外执法;属地管辖

 

经济制裁对国际投资仲裁的影响——基于ISDS实践的分析

范晓宇   彤(范晓宇,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漆彤,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

要:近年来,经济制裁的使用频率大幅上升,并与国际投资法产生越来越多的交集。涉经济制裁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数量急剧上升,引发诸多法律疑难问题。实践表明,仲裁庭可能因投资违反联合国制裁而拒绝管辖和受理争端,裁决亦可能因制裁而无法顺利执行。此外,经济制裁是否违反投资保护的实体待遇标准,东道国能否援引条约中的国家安全例外,或以习惯国际法中的不可抗力、紧急措施、反措施规则予以抗辩,均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在投资保护与经济制裁的价值冲突和效力等级方面,联合国制裁属于国际公共政策,其效力高于投资条约义务,而单边制裁则不然。涉经济制裁投资仲裁案件的不断积累,将有助于澄清国际投资法体系和经济制裁体系之间的模糊关系。在国际立法缺位的当下,投资仲裁可作为约束或制衡经济制裁的有效武器之一。

关键词:投资仲裁;经济制裁;投资保护;国家安全;公共政策

 

国际经济治理中的国家安全泛化:法理剖析与中国应对

  阳(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博士)

要:伴随东西方经济竞争格局的变化、新型安全风险的威胁以及逆全球化思潮的抬头,国家安全问题频繁出现在国际经济活动中。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甚至不断推动国家安全审查从政策向工具、从例外向原则、从被动向主动等形态转变,并联合其他国家奉行其泛化国家安全的实践。这一现象既是新自由主义调整与主权国家“回归”的表现,也是相对权力理论运用的结果。中国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方法论指引下,建立起反长臂管辖与反外国制裁的国内法体系,使得中国应对国家安全泛化的方法实现了从行政处罚的单一应对向行政处罚、司法救济与综合反制等多元应对机制推进。鉴于国际经济活动不同领域的差异,中国应充实反制国家安全泛化的“工具箱”,灵活运用贸易领域中的争端解决机制,充分利用投资领域跨国企业的诉讼救济方式,推动金融领域人民币跨境结算体系的发展。

关键词:国际经济治理;国家安全泛化;总体国家安全观;经济制裁;反外国制裁;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银行问责机制的改革与发展路径探析

姜晨曦(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法学博士)

要:有效问责机制的建立对于提升国际金融机构参与全球治理的能力十分重要。通过对世界银行问责机制的概括总结以及与其他国际金融机构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世界银行改革后的新问责机制存在对请求者权利保障不足、特定概念和具体操作程序不清晰、责任承担向借款国倾斜的潜在缺陷。究其原因,国际法义务性规范的适用限制、国际金融机构与其成员国之间的权能博弈、外部问责的缺失和内部问责的非司法性,共同影响了世界银行问责机制作用的发挥,这也是国际金融机构整体应予以重视的问题。基于此,世界银行应加强问责过程中国际人权标准的适用、提高相关方的认可度和参与度、平衡多重价值取向之间的关系,在推动机构整体改革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协同化独立问责体系的构建,从而实现世界银行本身及其问责机制的良性、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世界银行;问责机制;国际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国际组织全球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