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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新译:再访刑法学先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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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作者:【法】孟德斯鸠,译者:钟书峰,法律出版社2020年7月版。

 

第一部分

《论法的精神》是刑法学先驱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一切拥有权力者,皆会滥权”的洞见,奠定了分权制衡的思想基础;“万物皆有法”的阐述,道出了人人传颂的法的精神;金句频出的论述,让孟德斯鸠常常成为巴黎沙龙最耀眼的宾客。总之,《论法的精神》是当之无愧的“启蒙运动三书”之一。

孟德斯鸠是“刑法学祖师爷”,《论法的精神》是“近现代刑法学先驱”。对刑法问题,《论法的精神》至少有700余处论及,几乎专门论述的有2章,花费相当大篇幅论述的有1章,不同程度论及的散见其他各章节。总之,《论法的精神》对刑法学科的形成具有开创性贡献,例如:1、高屋建瓴阐述了刑法与政体、自由和道德等诸关系。2、专门论述了罪刑相当、刑罚轻缓等原则。3、纵横比较了各国刑法以及诸多个罪。4、无情批判了同态复仇、子罪父坐、酷刑等野蛮落后观念与实践。5、强力质疑了死刑的威慑作用。因此,拥有“刑法学之父”称誉的《论犯罪与刑罚》作者贝卡里亚,将“不朽的”“伟大的”孟德斯鸠视为精神导师。

孟德斯鸠也是“诉讼法学祖师爷”,《论法的精神》也是“近现代诉讼法学先驱”,对诉讼法学的形成也具有开创性贡献。例如:1、论述了私力救济、司法决斗的起源、历史合理性及其落后弊端。2、追溯了从公开审判到秘密审判再到公开审判的历史脉络及其进步性。3、考证了欧洲普遍重视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诉讼理论与实践的历史起因。

 

第二部分

为何重译《论法的精神》

 

当年重译卢梭《社会契约论》时,就有人问,为何重译?我也一直苦苦追问自己:值不值得重译?有无必要重译?当时我给出了三个理由:第一,它是经典。第二,它对当代中国政治民主法治等方面的建设,具有借鉴意义,具有现实意义。第三,已有译本存在不少改进空间。[1]这同样可以回答人们可能提出的“为何重译《论法的精神》”之问。

 

 

沾沾自喜以为有点新感想的时候,翻开它,发现前人早有论述;遇到困惑久思不得其解的时候,翻开它,会有拨云见日豁然开朗的感觉。它,就是经典。

一本书,初版后即被当局列为禁书,不到两年印行22版,接着被翻译为多种外文;一本书,美国独立战争领袖们予以熟读,其治国理论尤其是分权理论被写入宪法。一本书,尽管其作者不受法国大革命领导人待见,但其内容却对法国大革命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具有潜在的巨大影响:该宣言不但宣布没有分权就没有宪法,而且把该书提出的人的自然权利即私有财产权宣布为“神圣的”。它,就是经典《论法的精神》。

这本书,引进中国后,一再被重译;其宪政思想,先后对满清、民国、新中国三个朝代具有深刻影响;在强调全面依法治国的当代中国,得到现任两位党政主要领导人的推荐阅读。它,就是经典名著《论法的精神》。

若想领略亚里士多德以后的第一部涉猎哲学理论、政治理论、法律理论、经济理论等诸多领域的综合性社会科学著作,若想领略至孟德斯鸠时代为止最进步的政治法律著作,若想了解孟德斯鸠如何开风气之先批驳当时上帝创造人的神学迷信主义及其愚民政策,若想理解法与政体、地理、气候、人口、民族、历史、风俗、教育、内政、外交、战争、贸易、货币、税收、宗教等等种种关系中的必然联系,即根本理性或者法的精神,就请阅读孟德斯鸠经典名著《论法的精神》。

 

 

1900126日,有“留学生界杂志元祖”称号的清末留日学生创办的第一份法政月刊《译书汇编》,在日本东京出版。最早的《论法的精神》中译本,系何礼之(日本人)、程炳熙、张相文以日译版为母本合译的前四章,名为《万法精理》,从1900年《译书汇编》第一期开始刊载。第二个译本,系张相文等以日译版为母本节译的前二十章,也名为《万法精理》,1903年上海文明书局出版。第三个译本,系严复很可能以托马斯·纽金特(ThomasNugent)英译版为母本节译的前二十九章,名为《法意》,1913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下称“严译”。第四个译本,系张雁深以法国卡尔涅兄弟出版社1949年法文版为母本翻译的《论法的精神》全译本,1961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下称“张译”。第五个译本,系许明龙主要以法国伽利玛出版社1995年法文版为母本翻译的《论法的精神》全译本,20094月商务印书馆出版,20106月北京第2次印刷,下称“许译”。

窃以为,上述五个译本,无论从所依据母本,还是从完译程度,抑或从译文准确程度来看,皆为后浪推前浪。不过,超越了前四个译本的许译,粗略来看,也存在如下一些值得商榷之处:

一、同文不同译

(一)同一人名,不同译文。例1:撰有《西班牙人内战史》《秘鲁通史》等著作的印加文学家、历史学家,许译有时译为“加尔希拉索”,有时译为“加尔希拉梭”,有时译为“加尔西拉索”。例2:撰有《东哥特史》《远古史》等著作的古罗马政治家,许译有时译为“卡西奥多鲁斯”,有时译为“卡西奥多卢斯”,有时译为“卡西多鲁斯”。例3:罗马皇帝狄奥多西一世、二世,许译有时译为“狄奥多西”,有时译为“提奥多西”,有时译为“提奥多西亚努斯”。例4:撰有《李维<罗马史>补编》的古代学者,许译有时译为“佛兰舍缪斯”,有时译为“佛兰舍谬斯”,有时译为“弗赖因什谬斯”。例5:墨洛温王朝国王克洛维第二子,在第十八章第二十七节前后紧连的两个脚注中,许译前注译为“克洛多米尔”,后注译为“克罗多米尔”。

(二)同一地名,不同译文。例如:法国中部城市布尔日,时而译为“布尔日”,时而译为“布尔热”;法国古地名,墨洛温王朝时期的奥斯特拉西亚,时而译为“奥斯特拉西亚”,时而译为“奥斯特拉里亚”;法国古地名,墨洛温王朝时期的纽斯特里亚,时而译为“纽斯特里亚”,时而译为“纽斯特利亚”。

(三)同一书名,不同译文。例如:古罗马历史学家李维名著《罗马史》,许译先后译为《罗马编年史》《罗马古代史》《古代罗马史》《罗马史》等。古罗马拉丁语历史学家查士丁著作《世界通史》,许译先后译为《腓力史摘要》《世界史纲》《世界通史》等。古罗马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法学著作《摘要》,许译不但时而译为《摘录》时而译为《摘要》,而且在第二十三章第二十一节正文中译为《摘录》,在该节脚注中既有《摘要》又有《摘录》之译。

(四)同一法律,不同译文。例如:古罗马保民官欧皮乌斯倡议通过的防止妇女奢华之法,许译此处译为“欧皮阿法”,彼处译为“欧皮安法”。古罗马有关婚姻规定的同一部法律,许译此处译为“帕皮亚法”,彼处译为“巴比安法”。罗马皇帝小狄奥多西时期编篆的同一法典,此处译为“狄奥多西法典”,彼处译为“迪奥多西法典”;此处译为“提奥多西法典”,彼处译为“提奥多西亚努斯法典”。

(五)同一篇章,不同译文。例如:许译把第104页第七章第二节的前一脚注译为:“……《世界文库》第三十六章……”,却把同一页同一章同一节指向同一著作同一篇章的另一脚注译为:“……《世界文库》第三十六卷……”。

(六)同一段落,不同译文。《论法的精神》有三处引述塔西佗名著《日耳曼尼亚志》同一段落,许译有三个不同译文:在第十一章第六节脚注中,译为:“小事君主问,大事人人问;即使是人民有权决定的事,也要由君主通盘考虑。”在第十八章第三十节第二段正文中,又译为:“小事由首领们讨论,大事由公民讨论;不过,民众所了解的事情也要向君主报告。”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就是在这个第十八章第三十节第二段的脚注中,再次译为:“大事问民众,小事问首领,不过,民众有权决定的事情,首先要由君主考虑。”拙译将其统译为:“小事君主斟酌,大事国民审议,由国民审议之事也同时提交君主。”

二、误译

(一)误译名著书名。例1:把《学说汇纂》误译为《法学阶梯》。例2:把《法学阶梯》误译为《学说汇纂》。例3:把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误译为柏拉图的《理想国》。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二十三章第十七节第四、六段正文中,原著已明示作者系亚里士多德,但是,在相应的三个脚注中,许译仍然把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译为柏拉图的《理想国》。

(二)误译章节标题或者顺序。一是误译章节标题。第二十九章标题,许译系“制定法律的方式”。根据标题原文以及该章各节论述内容,应译为“立法研究”之类;第二十九章第十六节标题,许译系“制定法律时的注意事项”,应译为“撰写法律条文应注意的问题”之类;第三十一章第二节标题,许译系“民事管理有什么改革”,应译为“内政改革”之类。二是误译章节顺序。第二十三章第十二节第一段脚注原文“Auliv.XVI,chap.IV.”,“本书第十四章第四节”的许译,应改为“本书第十六章第四节”;第二十一章第十六节第八段中的原文“chapitreVI”,许译“他们维持着我在本章第四节中……”,明显受张译“我们在前面第四节中……”的影响,应译为“……本章第六节……”;许译把色诺芬《希腊史》“第691692页”误译为“第六百九十一至六百九十二章”。

(三)误译术语。例1:许译将第十二章第十八节倒数第二段的“三巨头同盟”误译为“十人委员会”:原文是“三巨头同盟”;从上下文来看,也应译为“三巨头同盟”。例2:许译将第十七章第二节最后一段最后一句“这种现象也在美洲得到证实,两个专制帝国墨西哥和秘鲁都位于赤道附近,几乎所有自由的小国则过去和现在都靠近南极”中的“南极”,应为南北“两极”。拙译将其改正为:“美洲亦然:墨西哥与秘鲁这两个专制帝国,皆靠近赤道;几乎所有自由小国,无论今昔,皆靠近两极。”例3:许译将多处的“世俗法”误译为“民法”或者“公民法”,如第二十五章第五节第五段首句的“民法……”许译,第二十六章若干节标题的“公民法”及其相应正文的诸多“公民法”许译,均应改为“世俗法”之类译文。

(四)误译内容。例1:第十八章第二十二节第十七段,“父死而无子,法兰克法规定儿女不得继承萨利克土地,这份土地属于儿子们”中的“无子”与“儿女”许译,明显误译。若译为“父死遗有子女,《萨利克法》排斥女儿继承萨利克土地,而规定由儿子继承”之类译文,既符合原文,也合乎逻辑。例2:第二十章第七节最后一段,“英国是世界上最善于借助宗教、贸易和自由炫耀自己的民族”的许译,无论从原文还是上下文来看,均属误译。若译为“英国,乃世上最善于权衡宗教、贸易与自由三者关系之国”之类译文,才符合原意,才合乎上下文逻辑。例3:第二十八章第七节第二段第三句的“瓦姆巴在672年登上王位,从他的那部《瓦姆巴王的历史》获知……”许译,与原意不符、逻辑上不通,应改为“从672年登上王位的瓦姆巴传记,即可得知……”之类译文。

三、疑欠准确与凝练

1:第十一章第三节第二段,许译:“我们应该牢记,什么是不受约束,什么是自由。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倘若一个公民可以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那就没有自由可言了,因为,其他人同样也有这个权力。”许先生曾作长文《译事历五载,甘苦告世人——写在新译<论法的精神>出版之际》,其中,围绕原文“liberté”与“indépendance”,详细探讨该如何翻译。窃以为,孟德斯鸠此处系定义自由,先从否定方面定义,后在从肯定方面定义。此外,许译随处可见的“……因为,”之类表述,在汉语中极其罕见,甚至属语病。因此,拙译改为:“应牢记:自由,不是无拘无束;自由,是做法律允许之事的权利。倘若可以做法律禁止之事,就不可能拥有自由,盖其他人也会享有这种权利。”

2:第二十四章第二节第一段最后一句,“宗教纵然对于臣民们没有用处,对于君王们却不会没有好处,因为那些不怕人类法律的人只受一种约束,而这种约束就像是马嚼子,所以,以白沫清洗马嚼子不会没有好处”的许译结尾部分,令人费解。拙译改为“宗教,纵然于臣民没有用处,于君王却不会没有用处:对那些不惧怕人类法律者而言,宗教乃唯一约束,犹如马嚼子,能把口吐白沫、四处狂奔的烈马牢牢勒住”,并针对一般人没有什么概念的“马嚼子”加上脚注,以方便读者理解:“马嚼子,指连着缰绳、套在马嘴巴上的金属部分,借以控制马匹活动。一拉缰绳,马嚼子就被拉进马嘴巴里,如此可以控制马匹行进速度或者让马匹停步。”

3:第十六章第八节最后一段正文,许译:“中国的一部古籍认为,一个男子在远离人群的房间里与女子独处而不对她施暴,这简直就是美德的奇迹。”该正文对应的脚注,许译:“在无人之处发现可以据为己有的财宝,在远离人群的房间里与女子独处,听到仇敌遇险求救的呼喊,这些都是极具考验力的试金石。”许译未注意到,“考验力”与“试金石”语义重复,应删除前者;更没有注意到,原文转述的系中国几个典故或者成语,翻译时完全可以而且应当把它们直接用上。因此,拙译改为:“中国有部经典认为:坐怀不乱,正人君子也。”“能否拾金不昧、坐怀不乱、以德报怨,皆为绝佳试金石。”

此外,第二十章貌似突兀的“向缪斯祈求灵感”抒情散文与第二十三章第一节所引用的大段诗歌的理解与翻译,许译疑似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另行撰文探讨。

借此机会,特别说明以下几点:

一、拙译依据的原文

拙译如许译一样以法国伽利玛出版社1995年法文版“DELESPRITDESLOIS”为母本,同时参考了以前述法文版为基础的如下网址“http://classiques.uqac.ca/classiques/montesquieu/de_esprit_des_lois/de_esprit_des_lois_tdm.html#Anchor-Seconde-7933”的网络法文版“DELESPRITDESLOIS”(登录下载文档时间:2010122日),以及张译所依据的法国卡尔涅兄弟出版社1949年法文版“DELESPRITDESLOIS”。在翻译中遇到难以理解的段落语句时,除参考许译、张译、严译外,还分别参考了托马斯·纽金特(ThomasNugent)英译版和安妮·M.科勒(AnneM.Cohler)、贝莎·C.米勒(BasiaS.Miller)、哈罗德·S.斯通(HaroldS.Stone)英译版“THESPIRITOFLAWS”。

二、段落的技术处理

一是原文没有分段的,拙译予以分段。例如:“原著说明”部分原文只有三个自然段,拙译将其分为五个自然段。把原著第一自然段首句中的“为更好理解本书前四章,应注意”单独拎出,作为第一自然段内容。把原著第三自然段尾句“……为更准确表达我的思想,本版兹作以上说明,并以‘政治美德’取代多数‘美德’”单独拎出,作为第五自然段内容。二是原文分段的,拙译鉴于原著有时分段太随意并考虑相关性、文字多寡等因素,予以并段。限于篇幅,恕不再举例说明,请读者明鉴。

 

 

拙译定稿即将出版之际,特别感谢:

一、许明龙、硕导高绍先与博导王家福三位老师

虽然前文对许译“吹毛求疵”,但是,窃以为,许译超越了此前所有译本。从我2010年着手翻译时收集的《论法的精神》中译本来看,没有译本可以超越许译。从20197月我向法律出版社交稿前夕已出版的中译本来看,也没有译本可以超越许译。1996年离休的许明龙老师,在200370多岁高龄时带病翻译《论法的精神》并发表了诸多这方面的论著,至出版时已是80岁高龄,令人无比敬佩。我博士时就读的学校,就是许老师任职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虽然求学时无缘得到许老师指点,但是,翻译《论法的精神》,就是接受许老师点拨的过程,就是向许老师学习的历程。拙译从许译得到诸多启发,甚至许多方面借鉴了许译。况且,没有许译指引,拙译不知要走多少弯路。诚挚感谢许老师!

在歌乐山求学时,原西南政法学院院长、硕导高绍先老师与师母给予无微不至的关怀。我们最喜欢到老师家品尝老师与师母精心准备的美味佳肴。快毕业时,老师与师母为我们的工作到处找人。毕业那年,祖父仙逝,得知消息的老师与师母,为我做了妥善安排,甚为感动。我考博士时,老师亲自到学校档案馆复印我的有关学业资料,亲自担任推荐人,并邀请知名学者担任另一推荐人。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拙译《论法的精神》(选译本)后,我斗胆请高老师为非常粗糙的当时尚未完稿的全译本作序,老师欣然应允,很快把序发来。谁知,我拖拖拉拉,几乎快十年了,还没定稿。迟交作业,要向恩师与师母作出深刻检讨。

20181218日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党中央、国务院授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原所长、博导王家福老师“改革先锋”称号,表彰其作为“推动依法治国的理论创新者”的卓越贡献。记得博士入学时,平易近人的王老师就敦敦教诲我们:法学研究与实践,要有家国情怀。恩师曾为第一部拙译美国《不动产》作序,我不满足,欲在《论法的精神》全译本定稿后,斗胆再请王老师作序。可是,没等到愚生定稿,王老师就于2019713日仙逝。“家国情怀蕴法治睿智作先声雅范隽永,福泽学苑彰公理仁惠为师表卓品长存。”泪花纷飞,化成悲雨!王老师,愚生会谨记您的教诲!迟到的拙译,权且作为对恩师的纪念吧。

二、梁永春与韩满春两位编辑老师

没有光明日报出版社梁永春老师,我就可能无缘翻译出版《论法的精神》。记得当年,是他从众多参与试译的译者中,选择了我,并于20124月在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了拙译《论法的精神》(选译本)。梁老师又安排我尝试翻译泰戈尔作品,201212月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拙译《萨达那:生命的证悟》。后来,他又向中国长安出版社成功推荐我翻译出版《旧制度与大革命》。衷心感谢梁老师的知遇之恩!

法律出版社韩满春老师,邀我重译卢梭《社会契约论》并任责任编辑,而后担任该书再版责任编辑,默默做了诸多出色的幕后工作。后又争取拙译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泰戈尔《修行:生命的证悟》在法律出版社再版,并任责任编辑。感谢韩老师耐心等待,容许我前前后后拖了将近十年,才把《论法的精神》全译本交给他。没有他的耐心等待,没有他的不断催促,拙译全译本也许就无法问世。

三、硕士同学徐昕教授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导徐昕教授,是我硕士同学。他,是一位被民诉法耽误的刑辩专家,是一位被法学教授耽误的洗刷冤案的知名律师。《论私力救济》《诗性正义》《无罪辩护:为自由和正义呐喊》等著作等身的他,忙得很,专门抽空为无甚价值的拙译作序,甚为感动!

四、自己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原著前言”中写道:在二十年写作历程中,他“多次提笔,又多次搁笔。曾无数次丢弃草稿让其随风飘去,曾每天都觉得执笔之手无力下垂。”这也是我近十年重译历程的写照。重译期间,因眼睛术后阅读写作极其不习惯,想过停笔;因惊闻青年翻译家孙仲旭,伏案工作,积劳成疾,英年早逝,想过搁笔;因肩颈僵硬,容易疲劳,想过弃笔。后来想想,有始无终,不应是我的风格。重新振作后,一边见缝插针搞翻译,一边挤时间锻炼身体,甚至练起瑜伽。但是,提笔又搁笔的状态,仍然反反复复。有时的翻译进度,不如减脂速度;有时的修改进度,不如增肌速度。唯一值得骄傲自豪的是,到如今终于要交稿了,肩颈灵活了一点点,胸肌有了一点点,腹肌有了一点点。

五、读者

很不成熟的拙译《论法的精神》(选译本)出版后,不少读者的鼓励,是促使我完译《论法的精神》的动力之一。我深知,拙译甚是粗糙。有几次,我准备次日交稿,但晚上总是梦到诸多应改之处,惊醒后发现果然如此。甚至有一次,我交稿后酣然入梦,又梦到这也要修那也要改,晨起赶忙核对,确实如此,赶紧给责任编辑留言:容我再改后重新交稿。因此,衷心感谢读者诸君斧正拙译!

 

2019723日大暑晚上

草于南国鹏城灵芝公园旁

注释:

[1]参见钟书峰:《重译经典<社会契约论>的理由》,载卢梭:《社会契约论》,法律出版社20127月第1版,法律出版社201712月第1版。

 

作者简介:

孟德斯鸠(Baron de Montesquieu16891755),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著述不多但影响广泛而深远,如《波斯人信札》、《 罗马盛衰原因论》等名著受到普遍欢迎,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

 

译者简介:

钟书峰,江西省龙南市人,中师毕业后曾从教、从武、从检等,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学博士,2014年入选国家“双千计划”人才库,曾挂任深圳大学法学教授、分管科研和研究生工作的法学院党委副书记,代表译著有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卢梭《社会契约论》、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泰戈尔《修行:生命的证悟》等经典作品以及美国《不动产》《美国财产法精解》等专业书籍,在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译文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