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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9年第4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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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与摘要

 

 [新中国70 年法治建设的回顾与展望]

 

1、回望70年:经济法制度的沉浮变迁

 

张守文;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 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为界,可将新中国70年的发展历程分为前30年和后40年两个阶段。在前一阶段,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和集中统一经济管理体制的推行,以及“经济宪法”对计划经济的强调,经济法制度日渐衰微、沉降,几近于无。在后一阶段,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和适度分权经济管理体制的确立,以及“经济宪法”对“计划与市场”等重要关系的重新定位,经济法制度日益强盛、浮升。经济体制、经济管理体制、“经济宪法”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具有直接影响,它们是导致经济法制度变迁的三大因素。经济法制度的兴衰与沉浮、荣枯与有无、多少与强弱,与上述三大影响因素的变动具有内在一致性。历史、系统地分析经济法的制度变迁,尤其有助于经济法的理论深化和制度完善,从而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法治的发展。

【关键词】经济法;制度变迁;经济体制;经济管理体制;经济宪法;

 

2、投机倒把罪:一个口袋罪的死与生

 

陈兴良;北京大学;

【摘要】 投机倒把罪属于经济犯罪,而经济犯罪与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存在密切的关联性。从1949年到1979年,我国没有制定《刑法》,但在有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中,却对投机倒把罪做了规定,成为当时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惩治破坏计划经济体制的投机倒把行为的主要根据。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了投机倒把罪,但对投机倒把行为没有具体规定,主要是通过司法解释进行规定,因而投机倒把罪具有口袋罪的特征。随着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投机倒把罪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化。尤其是1997年《刑法》废除了投机倒把罪,代之以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仍然保留了口袋罪的特征,利用《刑法》第225条第4款关于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兜底规定,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断扩张非法经营罪的范围。从投机倒把罪到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演变,可以视为是我国《刑法》70年历史变迁的一个缩影。

【关键词】 投机倒把罪;非法经营罪;口袋罪;堵截构成要件;

 

[理论思考]

 

3、知识结构的塑造——当代中国司法研究的学术史考察

 

侯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 司法研究是贯穿近40年法学学术研究的重要线索。通过对人民法院组织机构变化的梳理以及司法研究中学术话语流变的考察,得以展示知识—司法实践关系的双向互动。这一互动机制的研究对解决当下法学研究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有着正本清源的作用。同时,司法研究的学术史考察为法学研究者提供了背景素材,加深了其对本领域问题的理解。

 

【关键词】 司法研究;法院组织;司法改革;法学研究历程;

 

4、法律位格、法律主体与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

 

张绍欣;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法律人格概念的发生学机制,涉及到法律位格的古今学说史。古典罗马法中,法律位格从未被规定于普遍意义上的“个体—主体—实体”之“人”,而是依据“身份地位”的不同层次,从上往下分配位格的各种减等形态,形成多层次、差序化的法律位格体系。现代的法律人格和法律主体概念摒弃了古典罗马法根据实践需要而设置法律位格,并灵活分配不同行为能力的传统。现代法律主体的诞生,是法律位格的简化和一元化的收缩过程,原本差序结构的法律位格被收窄到世俗化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律主体位格。人工智能革命也可尝试在法理学上纳入这一法律位格的拟制传统。根据物种位阶的规范主义立场,现代法人制度通过“位格加等”把人为设置的团体组织提升到具有一定法律位格的地位;“智能机器人”概念是对“智人”概念的模仿和拟制,人工智能概念是通过“位格加等”把机器人提升到自然人的法律位格。法律主体学说之现代性立场有其限度,从法律主体概念回归法律位格概念,是人工智能时代法理思想变革的重要契机。

【关键词】法律位格;人工智能;位格减等;位格加等;法律主体;

 

[部门法研究]

 

5、论违反融资融券交易规则的侵权责任——以规范目的论为视角

 

王灏;中国法学杂志社;

【摘要】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融资融券交易规则的应有之意,不容忽视。美国司法实践表明,以规范目的论为视角,可以通过转介条款将违反融资融券交易规则的行为纳入到侵权法体系中,从而实现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需要注意的是,违反融资融券交易规则的侵权责任并非没有界限。当投资者具有故意引诱行为时,加害人可以投资者存在与有过失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经由司法实践发展而来的违反融资融券交易规则的侵权责任,有效地弥补了行政管制的不足,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价值。我国应当首先明确融资融券交易规则具有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规范目的,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法律解释,逐渐构建《侵权责任法》体系内违反融资融券交易规则的侵权责任。

【关键词】 融资融券;交易规则;规范目的;侵权责任;

 

6、信息时代的商标共存规则

 

罗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 网络没有改变商标共存的制度基础,商标可以在网络中合法共存。对约定的商标共存和非约定的商标共存应区别适用禁止混淆原则。在非约定的商标共存中,市场的隔离应该是双向的。宜将界定在先使用的时间点从注册商标申请日推迟到初步审定公告日。仅注册域名不构成在先使用。网络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市场疆域不覆盖整个互联网,其“原使用范围”可借助网络平台和产品来限定。网络中的商标在先使用范围不延及线下市场,在先使用人在线下的商标使用应限于为完成线上交易。

 

【关键词】 商标共存;混淆可能性;先用权;原使用范围;互联网;

 

7、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保险法理论新范式——以保险人作为私人监管者为中心的考察

 

何启豪;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摘要】本文提出以及论证的命题“保险人可以作为支持和补充政府治理/监管风险的私人监管者”与国内目前主流的保险法研究范式——合同和监管两个维度——有较大的不同。本文意图藉此探索保险法理论的新范式,以回应国家治理现代化对于保险法理论研究带来的重大挑战。风险保障专业化、损害赔偿社会化和治理手段市场化的性质使保险成为构建公权与私权合作治理的机制。保险人以“治理”(govern/regulate)的方式支持、补充甚至替代政府对被保险人行为和风险的行政管制。“看不见的手”(商业保险)与“看的见的手”(政府)相互配合与支撑,在满足约束条件的情况下,政府应向保险人下放风险管理职能,从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社会福利最大化。

【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保险治理;私人监管者;政府管制;道德风险;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气候巨灾保险的法律制度研究:以保险作为准政府机制的正当性为中心”(18YJC820024);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项目(10818433);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18CXTD05)

 

8、表意瑕疵视角下除斥期间规则的构建与适用——以《民法总则》第152条为中心

 

尚连杰;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表意瑕疵的类型差异决定了当事人之间可归责性与保护必要性的差异。统一的主观除斥期间并不可取,而应结合具体的表意瑕疵类型对主观除斥期间作不同设计。《民法总则》第152条采取的立法模式在路线上虽大体正确,但仍显粗糙,应予以细化。应针对“过失误导”创设独立的主观除斥期间,同时为重大误解情形创设独立的客观除斥期间。对于主观除斥期间,当事人存在较大的自治空间; 5年的客观除斥期间表现出“半强制性”,在无碍于法的安定性的前提下,可予以缩短。在欺诈、胁迫和显失公平的情形中,1年的除斥期间可以发生中止,但不能中断。对于5年的客观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或中断的规定,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予以延长。

【关键词】表意瑕疵;除斥期间;诉讼时效;类推适用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消费者保护视角下瑕疵信息责任研究”(16CFX055)

 

9、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解读

 

卢代富;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是国家为了实现个体意思自治难以及时、有效达成的公共目标而对经济生活进行的介入活动。在不同的时空场域,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因不尽相同甚至迥然相异,市场失灵仅仅是在市场发育到一定阶段、市场缺陷日渐明显的背景下才成为国家干预所应对的问题。国家干预包括调控和规制,二者均须采取法律的形式,经济法正是确认和规范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

【关键词】经济法;市场失灵;国家干预;公共目标;

 

 

10、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困境与出路

 

焦海涛;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 在我国现行法框架下,对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只能依靠《反垄断法》第14条的“兜底条款”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这种分解规制的模式容易造成法律适用障碍与冲突,不足以解决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竞争风险。难题的形成原因在于,《反垄断法》第14条未对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予以列举,兜底条款的适用则面临各种理论障碍与现实难题,第17条确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又具有较高的适用门槛。可行的改进路径是对纵向垄断协议条款进行修正:通过增加列举与语言改造,扩大现行法对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范围;借鉴欧盟做法,以安全港和核心限制为标准,确立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推定豁免与个案豁免相结合的规制模式。

【关键词】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兜底条款的适用;安全港;核心限制;

基金项目: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19CXTD07)

 

11、财产犯罪中占有判断的类型化

 

刘俊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形态及生活方式的发展,财物占有方式越来越复杂化,给刑法理论带来新的挑战。对于复杂的占有形态,采纳“新二重性占有概念”并建立类型化的占有认定标准是必要且可行的操作路径,即区分单人物理性支配和多人事实性支配的不同层次进行类型化判断:首先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单人物理性支配,如存在,则可直接肯定其存在占有;如不存在,进入多人存在事实性支配的场合,依据“社会一般观念”和民事合同、事实性要素的辅助进行判断。进行占有判断的类型化,有助于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的妥善处理:错误汇款及错误转账分别处于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物理性支配之下,归银行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占有,实践中的该类案件都应按侵占罪处理;使用中的共享单车处于使用者和共享单车公司等多人的事实性支配之下,最终判断为归合法使用者占有,使用者将其隐匿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而只有非合法使用者隐匿单车才构成盗窃罪,实务中的相关处理方案值得改进,对于多次盗用共享单车等共享物品的行为,未来实务中也应区分情形按盗窃罪或者侵占罪处理。

【关键词】类型化;单人物理性支配;多人事实性支配;规范支配;

基金项目:2018 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201806360053)

 

12、网络犯罪相关罪名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张慧;湖南商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 为更好地防范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刑事立法进一步拓宽了网络犯罪的刑法打击范围。如何实现新增罪名的准确适用是当前的重要问题。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要注意对行为方式和“情节严重”的把握,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要加强对“明知”和“情节严重”的认知;关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要注意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范畴和监管部门的范围与层级予以明确。

【关键词】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司法适用

 

13、审执分离运行机制论

 

马登科;西南政法大学民事执行研究中心;

【摘要】 相较行政权或司法权的性质视角,执行功能视角更能准确定位执行权。执行权的功能由执行程序启动、执行查控、执行标的实体权益判断、执行标的变价交付、执行救济裁判五部分组成。执行程序启动权、执行标的实体权益判断权、执行救济裁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能够“外分”的只有执行查控权和执行标的变价交付权。执行难和执行乱的症结对应在执行查控权、执行标的变价交付权上,可分别通过建立信息化的执行查控系统、法院自主网络司法拍卖加以解决。该两项权能配置缺陷弥补后,审执分离的配置重心将转移到执行程序启动权、查控标的实体权益判断权、执行救济裁判权的建设上,完善执行标的实体权益判断权为审执分离方案的远期建设核心。

【关键词】 审执分离;权能构造;执行难;执行乱;阶段重点;

基金项目:2018 年度最高人民法院重大研究课题“解决执行难的中国经验”(ZGFYZXKT201801B);西南政法大学“十九大”专项重点项目“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协调机制研究”(2017XZZXZD -04)

 

[国际法与比较法论坛]

 

14、国家利益视阈下海外侨胞法律地位重构

 

朱羿锟;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摘要】 海外侨胞关乎国际关系,自然关乎国家利益。为了凝聚海外侨胞,国籍制度为国家利益应转型重塑,从“为我所有”走向“为我所用”。相应地,国籍不再与公民专属权绑定,双重国籍不再等同于双重公民权。在人权和公民权之间,侨胞权赢得了独立的地位。海外侨胞的血缘与国家利益有机融合,成为争夺国际资金、技术及人才资源的法律利器。为引导海外侨胞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应尽快推动海外侨胞国家层面立法,适时废止单一国籍规则,引入华裔证(海外公民)制度,强化海外侨胞权的法律保障。侨胞新型国籍意味着国籍与公民专属权不再自动挂钩,海外侨胞的国是参与机制与国内公民截然有别,海内外公民各得其所,相互促进,彼此鼓励。海外侨胞身份认定是绕不开的坎,外籍华人侨胞身份乃重中之重。外籍华人侨胞身份认定完全可行,亦与国家利益兼容。

【关键词】 海外侨胞;侨胞权;法律地位;国家利益;

基金项目:2017 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海外侨胞权益保护重大法律问题研究”(17ZDA143)

 

[评  ]

 

15、《合同法》第167条对股权买卖之准用——《指导案例》67号评释

 

杨旭;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 《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以《合同法》第167条应否准用于股权买卖为主题,展现了清晰的问题意识,但具体观点值得商榷。第167条之规范目的在于防止出卖人遭受额外的风险,所以配套司法解释要求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分三期以上支付价款,学说又增加了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还有两期以上价款有待支付的要件。基于第167条及其规范目的,股权买卖与有体物买卖具有实质的相似性,应当准用该条第1款之解除规定。但从规范体系上看,该款因缺少催告要件而存在漏洞,应通过整体类推的方式予以填补,以形成适用于股权买卖的完整规则。由此还可以充分展现《合同法》第174条之法定准用的思考方法。

【关键词】 《合同法》第167条;股权买卖;分期付款;催告解除;《合同法》第17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