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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关键词】 绝对君主制;买官制;高等法院;司法实践
【摘要】 16、17世纪,法国对外战争频仍,财政状况糟糕,同时存在大量资产者渴慕进入官僚体系,因此官职买卖制度逐渐形成并在司法界盛行。官职持有者因与王权存在共同利益而巩固了绝对君主制。然而,公职成为世袭家产的现象也塑造了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王权的司法贵族团体,倡导绝对君主制的思想家和大臣们不断谋求废除司法界的买官制,并强化了法官们懒散、无能的观点。实际上,高等法院法官群体并非尸位素餐,他们大都受过良好的法律教育,善于吸收启蒙观念,在日常工作中尽力维持并改善那个时代的司法秩序。可以说,司法界的买官制使绝对君主制具有了更稳固的根基,同时它又赋予穿袍贵族一定独立性,从而制约了绝对王权的发展。
【全文】
在谈及法国旧制度下的买官制(la vénalité,又译捐官制、鬻官制)时,托克维尔曾指出:“当问题只涉及法官时,卖官鬻爵往往是有益的,因为好的司法的首要条件即是法官完全独立;但是当涉及行政制度本身时,卖官鬻爵却始终是十分有害的,在这里需要的是责任心、服从和热忱。”[1]这段话的耐人寻味之处在于,托克维尔没有从整体上否定或是肯定旧制度下的买官制,而是将司法界的买官制与行政官职的买卖区分开,认为前者有益,后者有害。托克维尔的这一观点从何而来?买官制在旧制度下的司法界究竟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司法界的官职买卖对绝对君主制而言,究竟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法国旧制度下的官职买卖问题很早就引起了历史学家的关注。法国著名的制度史和政治史专家乔治•帕热斯(Georges Pagès),曾于1932年撰文考察了买官制度的起源及其所引起的社会、政治影响。帕热斯认为,旧制度下的买官制虽然存在许多弊端,但是它有利于低等阶级向上攀升,有助于领导阶层的新陈代谢,资产阶级因此能够行使公共权力并积极支持绝对君主制。[2]罗朗•穆尼埃(Roland Mousnier)曾在帕热斯的指导下撰写了博士论文《亨利四世和路易十三时代的官职买卖》(La Vénalité des offices sous Henri IV and Louis XIII, 1945年初版,1971年再版并修订)。在这部皇皇巨著中,穆尼埃展现了从中世纪末期至路易十三时代的买官制历史以及运作机制,考察了官职价格的变迁,揭示了购买官职的穿袍贵族与传统佩剑贵族之间的冲突等问题。近年来,法国学者对旧制度下官职买卖问题的认识更加多元。让•纳格勒(Jean Nagle)指出,官职能够赋予购买者以“尊严”,这种尊严可以对抗旧贵族的“荣誉”,在近代早期,“尊严”和“荣誉”这两种价值观念发生了激烈的冲突。[3]罗伯特•狄赛孟(Robert Descimon)则认为,法国君主政治下的官职买卖是一种公共借贷形式,而非腐败。[4]英语世界中,在法国买官制研究方面用力最勤的当属英国学者威廉•多伊尔。他也指出,法国的买官制符合既定程序,得到法律承认,并非腐败,而且在 16、17世纪它基本上是一套运行良好、能够满足国王政府需要的制度。[5]在国内法国史学界,陈文海率先梳理了法国卖官鬻爵制度的历史,并阐明了它对于资本主义发展以及社会政治生活所造成的危害。[6]最近,黄艳红从制度史的角度考察了旧制度下的官职买卖,并指出它既是国王政府不可或缺的财政手段,同时也使王权付出了沉重的代价。[7]
上述研究从多个角度深入剖析了法国买官制度的历史,不过,研究者通常将买官制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量,没有单独考察它对于司法界(尤其是高等法院)的深层影响。近年来,国际法国史学界关于旧制度司法史的研究日益丰富,对于司法贵族团体认同、文化背景的探究,对于高等法院日常司法实践的考察,为我们客观认识这一时期的法国司法机构提供了新的思路。本文在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尝试从新的角度评价绝对君主制下司法界买官制所产生的政治与社会影响。
一、买官制与司法贵族团体的形成
学界关于法国官职买卖起源的认识比较模糊。多伊尔称,“法国国王们早在13世纪就开始通过捐官制来筹钱了”,起初只是在有限的时间内出让一些司法权力。[8]从14世纪开始,就存在个人之间的官职交易。[9]尤其是在1356年和1484年召开的三级会议的压力之下,法官职位的买卖是被明令禁止的。然而,在王权的纵容之下,此类交易在逐渐发展。[10]1522年,在意大利战争的背景之下,法王弗朗索瓦一世(1515—1547年在位)成立了“额外收入局”,其主要功能便是出售官职并对官职交易征收变动费。[11]额外收入局甫一成立便向市场投放了巴黎高等法院的20个参事职位,20多年后,司法界的大部分官职都可以购买了。[12]虽然16世纪前期便出现了司法官职的公开买卖,但是官方对于法官职位买卖的禁令依然维持了一个世纪。直到亨利四世时期,卖官鬻爵才真正合法化。[13]亨利四世政府为了缓解财政困境于1604年设立了每年缴纳的官职税,从而进一步巩固了买官制度。在此之前,官职仍不具备完全的世袭性,因为官职持有者必须在去世前至少40天做出的让与才得到认可。设立官职税后,取消了40天的限制,官职真正拥有了可继承的遗产特性。[14]
此后,买官制在法国愈演愈烈,官职市场充分发展起来。[15]买官制的盛行,首先是由于 16、17世纪法国对外战争频仍,国王政府时常处于财政拮据的状态。绝对君主也不再希望利用三级会议的方式来筹措资金,买官制正满足了这一需求。1615 年后,全国三级会议停止召开,省三级会议也几乎废止。依狄赛孟之见,官职买卖乃是绝对君主与精英之间建立对话来解决国家债务的途径,出售官职是政府对债务进行融资的独特方式。[16]他还将买官制盛行的法国比作“某种股份制公司”,有钱人持有的官职相当于公司的股份。[17]其实,资产者购买官职也是一种投资方式。买来的官职不仅可以继承和赠与,还可以在私人之间进行诸如出租、借贷、分割等各类交易。[18]应该说,买官制的盛行满足了资产者进行官职投资的需求。在17世纪,官职价格总体上呈上涨趋势。至1635年,官职价格平均增长五倍,到17世纪末升至顶点,进入18世纪后渐趋下降。[19]高等法院的某些职位则更受追捧,据统计,1596—1635年间,巴黎高等法院推事职位的平均价格从1万上涨到12万里弗。[20]花钱买来的官职本身也是一笔价值不菲的资产。在1630年左右,法院的官职往往占官职持有者财富的1/3,到18世纪尽管官职价格下跌,也能占到资产总值的近1/4。[21]官职不仅是一种投资,更重要的是它能使官职持有者进入官僚体制,并享有随之而来的声望、特权,甚至贵族身份。实际上,买官成为了平民进入贵族行列的最重要途径。这些买来的官职被当时的人讽刺为“平民的香皂”,用它可以洗刷掉卑微的平民身份。这种“香皂”也不是一洗就灵,因为买到了官职不会被马上封为贵族,有的要任职满20年才能获贵族头衔,还有的要付出两三代人的时间。上述原因造成了法国人对于官职强烈的偏好。伏尔泰在《巴黎高等法院史》中尝言:“资产者崇慕虚荣,购买新设的官职。”[22]托克维尔在谈及这一现象时也曾说:“一个人略识文墨,生活优裕,若是弄不到一官半职,那就死不瞑目。”[23]多伊尔则干脆称卖官鬻爵是“法国特有的癖好”。[24]由此可见,买官制成为了政府的融资方式与资产者的投资方式,同时也是资产者向上流动甚至进入贵族等级的重要途径。资产者对于官职买卖趋之若鹜,致使它成为旧制度下法国的支柱性政策。
官职买卖在司法界盛行,买官制对于高等法院司法贵族团体的形成至关重要。法国的高等法院是王室法庭,它们能够以国王的名义在各自的管辖区内对上诉案件行使最终的审判权。大约在13世纪末、14世纪初在巴黎出现了一个被称作高等法院(parlement)的固定法庭。15世纪中叶,百年战争结束之后,诉讼增多,王室领地也扩大了,这使得创建外省高法成为必然。自此,外省高等法院陆续设立,以分担巴黎高等法院的司法事务,到18世纪后期共存在13所高等法院。由于买官制的存在,国王政府在获取丰厚受益以填补财政漏洞的同时,却失去了对于绝大部分司法官职的任免权。这些官职持有者不必仰国王鼻息生存,整个司法界因此获得了较大的独立性。
18 世纪著名的法官马尔泽尔布曾指出,“在英国,法官不是一个团体,在法国却是”。[25]那么,法国的法官团体现象是如何产生的?从成员构成来看,高等法院在保持一定开放性的同时,又为若干著名的高等法院世家所支配,围绕着这些显赫的家族高等法院形成了一个小世界。根据理查德•安德鲁斯的研究,从1653至1789年间,巴黎高等法院的招募模式是相当稳定的,有30—40%的法官属于子继父职,另有 20—25%的成员招募自其他高等法院贵族家族。[26]由此可见,高等法院的法官职位主要为司法贵族的小圈子所垄断。同时,婚姻也是一条重要纽带,高等法院家族讲究门当户对,常常在司法贵族圈子内部联姻,因而,各家族联结成了复杂的关系网络。由此可见,买官制导致司法界上层以家族为基础的团体特征非常突出。
司法贵族团体也因职位的世袭而产生了强烈的团体认同。高等法院法官弗朗索瓦•贝尔托•德弗雷奥维勒(Fran?ois Bertaut de Fréauville),于1701年出版了《穿袍贵族的特权》一书。作者指出,当职位长期保留在某些家族中,那么职位转移给继承人时,传递的乃是尊严,而非职位产生的收益。[27]职位所赋予的尊严构成了司法贵族团体认同的重要支点。相较于佩剑贵族,法院中这些高级穿袍贵族彼此之间关系更密切,形成了一个具有内在认同的社会与职业团体。
二、司法界买官制引发的争议与改革诉求
买官制度(尤其是司法界的官职买卖)自其产生起,便受到绝对君权倡导者的抨击。16世纪的政治思想家、绝对主义理论的奠基人让•博丹(Jean Bodin, 1530—1596)担心买官制剥夺了君权自由选择官员的权力。[28]他痛斥司法界的官职买卖为“一个国家之中最危险、最有害的瘟疫”,认为出售官职的人“在出卖世界上最神圣的东西——正义……他们开启了通往诸种罪恶之门,带来了腐败、贪婪、不义、傲慢、不敬”。[29]
法国宗教战争初期担任司法大臣的洛皮塔尔(Michel de l’H?pital, 1505—1573),曾提出对高等法院的改革计划,谋求废除司法界的官职买卖。其改革计划基于司法与政治层面的双重考量:买官制导致法官的腐败与行政效率的下降;同时还剥夺了国王对于官僚的控制。[30]他计划,从地位低的司法辅助人员开始,赎买司法界的官职,并停止继续售官;逐渐赎回司法官职后,要重新控制法官,开除那些冗员。他还建议改变法官的薪酬,使之成为真正的薪水,而且要按劳分配,不能给那些懒散、玩忽职守、常常缺勤的法官发薪水。[31]然而这一改革计划未能实施,而且此时宗教战争的混乱进一步提升了高等法院的威望,据说,宗教战争结束时,唯一仍保有公共信任的国家机构就是巴黎高等法院。[32]
面对司法界的官职买卖,路易十四曾悲叹:“公职被因偶然因素与钱财而占据,并不是通过选拔与才能而担任;一部分法官缺乏经验,更没有什么学识”,因此他认为改革势在必行。[33]太阳王的重臣科尔贝则担心,买官制会误导出一个渴慕虚荣而非热爱商业、制造业以及农业生产活动的民族。[34]的确,当时的法国资产者将其获得的利润大量投资于官职,这显然不利于商业、制造业的发展。科尔贝还认为七万法官给人民系上了“沉重的专制枷锁”,因此他提议大大减少司法领域的官职。[35]科尔贝深知大量减少司法官职将会毁掉那些高等法院家族和在其他最高法院任职的家庭,因此要逐步改革。他计划四年废除官职税,八年内削减大量司法官职,其做法是在官职持有者去世时将其职位赎回。1665年12月,路易十四颁布了法令,体现了科尔贝改革司法领域买官制的想法,该法令规定了最高官职价格,以及法官任职的最低年龄。[36]科尔贝也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他赎回并废除了一些官职,而且成功遏制了官职价格的继续上升。然而,由于太阳王对外战争导致的经济压力,科尔贝改革买官制的计划付诸东流,路易十四统治后期,官职买卖现象愈演愈烈。[37]
路易十五统治末年,司法大臣莫普(Maupeou)进行了一场激进的司法改革,旨在打击高等法院,强化绝对君主制的统治。在 1771年颁布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中,包含废除司法界的官职买卖。改革后,高等法院等司法机构中的职位都由国王任命,不可世袭。法官的薪水以工钱的形式支付,并取决于任职者是否一丝不苟的履行了职责。莫普在法令中称:“买官制的产生是由时代的不幸造成的,它给我们选拔官吏制造了障碍,往往淘汰的是那些德艺双馨的法官,他们本来才是最佳的人选……因此,我们决定在不同的省份建立高级法庭,其中法官是由我们无偿任命的,他们是凭借我们对其禀赋、经验和能力的了解而被选中的。”[38]莫普改革是旧制度下针对司法界官职买卖最彻底的一次改革,但其效果并不突出,而且改革随着路易十六的上台而终止。官职买卖这一根深蒂固的制度,直至1789年8月4日之夜才退出了历史舞台。
卖官鬻爵的确造成了诸种弊端,尤其阻挠了工商业的发展。司法界官职买卖受到抨击,亦是因为评论者深信法官们并不称职,而且这样的观点在历史中影响深远,成为人们评判司法界买官制的重要依据。那么旧制度下的司法界是否由纨绔子弟、酒囊饭袋所支配?高等法院的法官们教育水平、学识素养如何?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表现如何?这是我们客观评价司法界买官制度的关键所在。
三、买官制下高等法院法官的教育、学识与司法实践
虽然法官的职位是公开出售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成为高等法院法官只需金钱就足够了,实际上在购买或继承职位的同时还要满足一些条件方能进入高等法院:要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要年满30岁(后来降到27岁,随后又降到25岁)才能当推事;年满40岁才能当庭长;该法院中没有近亲;[39]还先要在律师团体注册,做一段时间律师。[40]当然在这些规定面前,也存在一些特许破例的情况。对于法官的任职标准一直都有规定。但是,在路易十四时期才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要求法官和律师必须要接受为期三年的大学法学教育并获法学学位。[41]此后,各地法官和律师的教育模式比较相似,都接受了一种法学的精英教育。除了学校的教育,高等法院家族子弟还可能在家里同时接受司法教育。比如,克拉里斯•库仑介绍了在18世纪的多菲内高等法院家族中父亲教儿子、叔叔教侄子的事例。[42]由此可见,在买官制下依然强调法律文凭为法官入职的首要条件。法学精英教育以及家族内司法经验的传授,成为了司法界买官制度的重要补充条件。
布吕士对于巴黎高等法院法官教育做出了细致的研究。他归纳出了较为普遍的法官入职模式:先假定此人可以从其父那里继承调查庭庭长职位。他应该在16岁时从路易大王中学毕业;然后进入巴黎法学院,期间可能中断一年学业外出旅行;[43]随后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他有可能先当律师,此时不过 19岁,担任律师不过是为了丰富他的司法知识;20 出头,他进入高等法院成为一名推事,此前他先要去拜访未来的同事,尤其是地位最重要的院长和总检察长,要接受他们的道德审查,另外还要参加一场考试;担任推事四五年后,他可以主管一个庭。[44]外省高法入职情况大体相似,只是入职和提升年龄各地、各个时代略有差异。在波尔多,一般是25岁成为推事,40岁当上“戴臼型圆帽的庭长”(即大法庭或刑事庭庭长)。[45]在18世纪的第戎高等法院则常常吸纳18、19岁甚至17岁的年轻人入职。[46]从上述对于法官履历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司法界的入职与提升有模式可循,并非随意任用;此外,高等法院的圈子中存在大量年轻人。年轻的法官们能否胜任旧制度下的司法工作呢?
17、18 世纪的法国司法界会向年轻的法官和律师灌输强调勤奋工作、大公无私、正直廉洁的价值观,并塑造一种理想的法官形象。[47]1617年,图卢兹高等法院的庭长拉•罗什-弗拉万(Bernard de La Roche-Flavin)出版了《法兰西高等法院十三书》,其中他提出了好法官的标准。[48]拉•罗什-弗拉万认为理想的法官应当“虔诚、正直、讲原则、有才干”。当然,当时现实中的法官并非如此完美,他们精于算计,会钻空子逃避纪律的约束,也存在迟到、缺勤甚至装病的情况,以摆脱职业的束缚。[49]不过,上级官员也会监督、约束年轻法官。1709 年,总检察长达盖索(d’Aguesseau)就斥责了经常缺勤的年轻法官。由于一些年轻法官太不称职,1742年,巴黎高法曾辞退过几名年轻推事。[50]布吕士将此归因与法官们入职年龄太低,认为这是不成熟的代价。
年轻、不成熟只是法官群体的一个侧面。研究者弗雷德里克•达盖伊认为,在各个高等法院,大部分的法官还是正直的。[51]理查德•安德鲁斯甚至指出,法官们在年纪轻轻时入职,得到年长法官的引导,不应忽视这种体制的积极后果,即法官们工作15至20年后达到了其心智与职业的成熟期,而他们自身还年富力强,处在35至45岁之间。对于高等法院法官审理案件的情况,安德鲁斯也做了研究。根据他的统计,1748年,巴黎高等法院刑事庭审理了256个案件,判决了将近400名被告;1787年,同一个刑事庭审理了522个案件,判决了近850名被告。作者认为,在18世纪的司法背景下,巴黎高等法院刑事庭办案的合理性与能力都是值得肯定的。[52]对于高等法院司法职能已有的考察不仅限于巴黎高等法院,艾曼纽埃尔•布瓦斯梳理了1750年图卢兹高等法院的司法活动。作者指出,1750年在高等法院的历史中是较为平凡的一年,几乎没什么王室法令要注册,但是在法官们工作的 215天中,其劳动强度还是很大的,尤其大法庭业务颇为繁重,刑事庭虽然办案不多,但其判决(尤其是死刑判决)在辖区居民中的反响很大。[53]让•巴斯蒂耶则探究18世纪图卢兹高等法院与下级司法机构的关系问题。他发现图卢兹高等法院颁布了许多条例用以限制领主的特权与司法权;作为上级司法机关,高等法院不仅限于审理上诉案件,同时也通过提案、委派、撤销原判等方式主动介入下层司法机构的司法活动。[54]偏安一隅的布列塔尼高等法院也同样繁忙,虽然理论上它不负责诉讼的初审,但是涉及那些家世悠久的大贵族、教士会议以及主教采邑等问题的诉讼都要由高等法院审理,同时还有些王室官员、教会人士享有特许权可以直接到高等法院告状。[55]1671年,布列塔尼高等法院大法庭处理的诉讼高达1522个。[56]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让-贝尔纳•朗以专著的形式考察了18世纪后期梅茨高等法院关于刑事犯罪的司法活动。这类专著即便在高等法院领域的研究中也是非常罕见的。作者详细勾勒了当时梅茨地区的各类刑事犯罪:形形色色的盗窃、暴力事件、纵火、卖淫等等,并且揭示了法官的判决。此外,作者又通过比较在不同时段法院所做出的各种类型刑罚的数量来展现法官量刑态度的转变,并且明确指出了贝卡里亚刑罚思想在梅茨高等法院法官中的影响。实际上,启蒙时代高等法院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墨守成规。比如,部分开明法官的刑罚观念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他们借鉴启蒙观念,尤其广泛吸收了贝卡里亚的刑罚思想,反对酷刑,在量刑方面更加宽容。[57]又如,自18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信奉天主教的高等法院法官在启蒙精神的熏陶之下宽容了胡格诺教徒的婚姻,不再执行令胡格诺教徒夫妻分离,子女丧失继承权的婚姻法规。[58]
高等法院法官身上所体现的启蒙精神,与这个群体的文化生活及学识修养密不可分。在18世纪,这些法官堪称传统人文主义的最后传承人,他们掌握拉丁文,阅读大师的经典,与此同时,年轻的法官还积极吸收启蒙观念。由于法官们大多拥有私人藏书,这些藏书成为了历史学家洞悉法官精神世界的一个窗口。关于法官的各项研究中几乎都会统计这个群体的藏书情况,这些研究表明高等法院贵族偏爱宗教、法学、科学、艺术、历史、文学类著作,他们订阅《百科全书》,阅读孟德斯鸠、伏尔泰等哲人的作品。依库仑之见,高等法院贵族重视藏书与阅读是因为书籍具有象征意义,可展现其声望,在面对那些王公贵族(noblesse du sang)时,高等法院成员要凸显其博学贵族(noblesse du savoir)的身份。[59]这种附庸风雅的做法客观上也促进了这个群体在思想层面的进步。
四、司法界买官制对于绝对君主制的双重作用
尽管绝对君主制的捍卫者们力图废除司法界的官职买卖,以便加强国王政府对于官僚体系的控制,然而,司法界买官制对于绝对君主制的积极意义也不容忽视。首先,大量资产者因买官进入官僚体系,从而扩大了绝对君主制的统治基础。买官制与贵族受封制为资产者提供了实现社会跃迁的途径,有利于社会稳定。的确,官位的私有制导致穿袍贵族家族把持了大量司法官职,然而,即使到18世纪巴黎高等法院依然为资产阶级保留了一道“窄门”:大约十分之一的高法成员出身于平民家庭。[60]其次,作为官职持有者的资产者和穿袍贵族,在某种程度上与绝对君主制获得了一致利益,为了保全这份世袭的家产,他们也很少以暴力的方式反抗政府。近代早期,法国王权发展的关键因素在于对于贵族的降服。除了17世纪中叶的福隆德运动(又称投石党之乱),穿袍贵族没有发起针对王权的叛乱。18世纪后期,国王政府与高等法院因宗教与税收问题时常发生冲突,但法官们并未因此成为反叛者。最后,司法界的买官制有利于王权在边陲地区与新征服地区树立起权威,并满足其财政需求。比如,1692—1694 年间,路易十四在弗兰德尔、阿图瓦地区以及贝桑松高等法院和阿尔萨斯最高法庭引入了买官制。[61]在这些地方征收新税非常困难,但可以依靠官职买卖获得收益并巩固王权。
司法界的买官制并非只是巩固绝对王权的工具,事实上,高等法院等重要司法机构因买官制度将法官的职位变成了私产,司法界被相对独立于王权的穿袍贵族团体支配,成为进一步强化绝对主义的绊脚石。司法界的独立性首先体现在高等法院与国王政府的对抗中。18 世纪,各地高等法院时常因拒绝注册国王政府的新法令,而与王权发生摩擦甚至冲突。比如,1718 年巴黎高等法院因反对约翰•劳的举措而与摄政王发生摩擦。1725年和1749年高等法院又分别反对过1/50税和1/20税。18世纪中叶,法官们因冉森教派问题与政府产生持久的冲突。七年战争之际,高等法院又不配合增税法令。1770—1774年的莫普改革、1788年的拉姆瓦尼翁改革都引发了司法界抗议的高潮。在涉及王室利益的司法诉讼中,高等法院也曾展现其独立意志,比如,1786 年的波尔多沙洲案。在此案中,宫廷宠臣波洛尼亚克家族与王室一道要谋取位于波尔多河岸的土地,他们声称这些土地的业主们实际上侵占了王室领地。为了维护业主们的权益,波尔多高法的法官们不惜与王权抗衡。[62]
在主张制约王权的思想家与法官看来,高等法院独立于国王政府的意志,正得益于买官制度。面对莫普的司法改革,间接税法院院长马尔泽尔布曾于1773年写道:“那些拥有买来的职位的法官,比那些被宠臣以国王的名义任命的人强得多,对于后者来说,向其保护人溜须拍马是为得到任命而付出的代价。”[63]马尔泽尔布对于买官制的欣赏、对于专制主义的厌恶,都受到了孟德斯鸠的影响。孟德斯鸠认为,买官与世袭制加强了高等法院抵抗中央权威的手段,因此买官制是有利于自由事业的,即使此乃富有贵族的一项特权,它也构成了反对绝对权威中央集权化的一种手段。[64]开篇所提及的托克维尔肯定司法界买官制的观点,应放置在从孟德斯鸠到马尔泽尔布、再到托克维尔这一贵族自由主义(aristocrat-ic liberalism)的思想脉络中加以理解。
既然司法界买官制既巩固了绝对君主制的统治又制约了绝对主义的发展,那么究竟应如何看待二者的关系?笔者认为,在缺乏合理的官僚选拔制度,缺乏较为完善的财政制度,且中央政府行政能力颇为有限的情况下,买官制基本能够满足绝对君主制的多重需求。
结语
卖官鬻爵的现象在世界历史上屡见不鲜,人们常常将其与政治腐败联系在一起。然而,今天的史学界大都认为法国旧制度下的买官制并非腐败,而是更类似于一种公共借贷。它的盛行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满足了绝对王权对外扩张的财政需求,但也制约了法国经济的发展。官职买卖制度令买官资产者进入了官僚体系,甚至受封贵族,从而巩固了绝对君主制的发展。耐人寻味的是,公职成为世袭家产的现象也塑造了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王权的司法贵族团体,这一团体成为绝对主义前进途中的绊脚石。倡导绝对君主制的思想家和大臣们对此忧心忡忡,他们不断谋求废除司法界的买官制,并强化了作为官职持有者的法官们懒散、无能的观点。如今,随着对于旧制度下各高等法院日常司法实践研究的深入,我们发现,高等法院法官群体整体而言并非不学无术、尸位素餐,他们大都受过良好的法律教育,善于吸收启蒙观念,在日常工作中恪尽职守,尽力维持并改善那个时代的司法秩序。买官制最终被大革命的洪流所淹没,这一在历史中备受争议的制度对于近代早期法国的经济、政治与司法均产生了复杂而深远的影响。
[责任编辑:王雪萍]
【注释】 [1]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83页。
[2]G. Pagès, “La vénalité des offices dans l’ancienne France”, Revue Historique, T.169, Fasc.3(1932), pp.492-494.
[3]Jean Nagle, Un orgueil fran?ais. La vénalité des offices sous l’Ancien Régime. Paris: Odile Jacob, 2008,pp.84—88.
[4]罗伯特•狄赛孟:《旧制度下法国官职的捐纳:公共借贷抑或腐败》,陆康等编:《罪与罚:中欧法制史研究的对话》,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第20—33页。
[5]William Doyle, Venality, the Sale of Offices in Eighteenth-Century France.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6, pp.319-320.中译本参见威廉•多伊尔:《捐官制度:十八世纪法国的卖官鬻爵》,高毅、高煜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7年,第563—564页。
[6]陈文海:《法国封建专制时期的鬻官制度》,《华南师范大学学报》1996年第5期。
[7]黄艳红:《钱与权:制度史视角下法国旧制度时代的职位买卖》,《史林》2015年第5期。
[8]威廉•多伊尔:《捐官制度:十八世纪法国的卖官鬻爵》,第4页。
[9]Lucien Bély (dir.), Dictionnaire de l’Ancien Régime: royaume de France, XVe-XVIIIe siècle. Paris: PUF, 1996,p.920.
[10]Marcel Rousselet, Histoire de la Justice. Paris: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 1948, p.28.三级会议和其他一些代表团体认为,不应让没有受过训练、不称职的富人掌握王国的司法权。参威廉•多伊尔:《捐官制度:十八世纪法国的卖官鬻爵》,第5—6页。
[11]威廉•多伊尔:《捐官制度:十八世纪法国的卖官鬻爵》,第6—7页。
[12]威廉•多伊尔:《捐官制度:十八世纪法国的卖官鬻爵》,第9页。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出售法官职位的做法,高等法院最初是极其反对的。伏尔泰指出,在弗朗索瓦一世时期,“把法官职位出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人,是一种令高等法院大为惊愕的奇耻大辱。高等法院进行了极为强烈的规劝、告诫、责难”。参见伏尔泰:《巴黎高等法院史》,吴模信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62页。
[13]Lucien Bély (dir.), Dictionnaire de l’Ancien Régime, pp.920-921.
[14]Guy Cabourdin, Georges Viard, Lexique historique de la France d’Ancien Régime. Paris: Armand Colin, 1990, p.244.
[15]当然,一些位高权重的官职还是由国王来任命的,比如,司法大臣或王室总管。而且,巴黎的治理总监、各高等法院院长以及总检察官的职务最后也要由国王根据其意愿来确定人选。参Bernard Barbiche, Les institution de la monarchie fran?aise à l’époque modern XVIe-XVIIIe siècle. Paris: PUF, 1992, p.82。
[16]罗伯特•狄赛孟:《旧制度下法国官职的捐纳:公共借贷抑或腐败》,第31—32页。
[17]罗伯特•狄赛孟:《旧制度下法国官职的捐纳:公共借贷抑或腐败》,第27页。
[18]Lucien Bély (dir.), Dictionnaire de l’Ancien Régime, p.921.
[19]Guy Cabourdin, Georges Viard, Lexique historique de la France d’Ancien Régime, p.244.从1690至1789年,高等法院推事的官职价格平均下跌了35%。参见Frédéric d’Agay, “Quatre-vingt mille magistrats”, Philippe Boucher (dir.), La Révolution de la justice, Paris: Jean-Pierre de Monza, 1989, p.59。
[20]乔治•杜比主编:《法国史》上卷,吕一民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648页。
[21]Guy Cabourdin, Georges Viard, Lexique historique de la France d’Ancien Régime, p.244.
[22]伏尔泰:《巴黎高等法院史》,第63页。
[23]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第131页。
[24]威廉•多伊尔:《捐官制度:十八世纪法国的卖官鬻爵》,第1页。
[25]Guillaume de Lamoignon de Malesherbes, Mémoires sur la librairie et sur la liberté de la presse. Paris: H. Agasse, 1809, p.364.
[26]Richard Mowery Andrews, Law, Magistracy, and Crime in Old Regime Paris, 1735—1789, Volume I,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4, pp.165-166.
[27]Albert N. Hamscher, Parlement of Paris after the Fronde, 1653—1673. Pittsburg: University of Pittsburg Press, 1976, pp.58-59.
[28]Hervé Leuwers, La justice dans la France moderne. Paris: Ellipses édition Marketing S. A., 2010, p.81.
[29]John A. Carey, Judicial Reform in France before the Revolution of 1789.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1, p.15.
[30]Seong-Hak Kim, “The Chancellor’s Crusade: Michel de l’H?pital and the Parlement of Paris”, French History, 1993, Vol.7 No.1, p.4.
[31]John A. Carey, Judicial Reform in France before the Revolution of 1789, p.26.旧制度下法官的薪水(gages)非常微薄,几乎是象征性的,法官主要靠讼费与财产生存。
[32]Nancy Lyman Roelker, One King, One Faith: the Parlement of Paris and the Religious Reformations of the Sixteenth Century.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6, p.60.
[33]William Doyle, “Colbert et les offices”,Histoire, économie et société, 2000(19e année, no4), p.473.
[34]Hervé Leuwers, La justice dans la France moderne, p.81.
[35]John J. Hurt, “The Parlment of Brittany and the Crown:1665—1675”, French Historical Studies, Vol.4, No.4(Autumn, 1966), p.413.
[36]Albert N. Hamscher, The Parlement of Paris after the Fronde, 1653—1673, p.414.
[37]William Doyle, “Colbert et les offices”, p.480.
[38]Robert Villers, L’organisation du Parlement de Paris et des conseils supérieurs d’après la réforme de Maupeou. Paris: Sirey, 1937, p.68.
[39]Lucien Bély (dir.), Dictionnaire de l’Ancien Régime, p.961.
[40]Fran?ois Bluche, Les magistrats du Palrement de Paris au XVIIIe siècle. Paris: Economica, 1986, p.17.
[41]Hervé Leuwers, La justice dans la France moderne, p.89; Caroline Le Mao, Parlement et Parlementaires: Bordeaux au grand siècle. Seyssel: Champ Vallon, 2007, p.197.确切地说,文凭的规定始于1679年,参Frédéric d’Agay, “Quatre-vingt mille magistrats”, Philippe Boucher (dir.), La Révolution de la justice. Paris: Jean-Pierre de Monza, 1989, p.57。
[42]Clarisse Coulomb, Les pères de la patrie: La société parlementaire en Dauphiné au temps des Lumières. Grenoble: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Grenoble, 2006, pp.239-240.
[43]大部分人是在巴黎法学院取得学位,但因巴黎的学校要求比较严格,有些狡猾的年轻人就到外省混文凭,比如到兰斯、奥尔良去学习法律。参见Fran?ois Bluche, Les magistrats du Palrement de Paris au XVIIIe siècle, p.22。
[44]Fran?ois Bluche, Les magistrats du Palrement de Paris au XVIIIe siècle, pp.21, 24.
[45]Caroline Le Mao, Parlement et Parlementaires: Bordeaux au grand siècle, p.197.
[46]Marcel Rousselet, Histoire de la Justice, p.29.
[47]Hervé Leuwers, La justice dans la France moderne, pp.101-105.
[48]Carole Deprat, “à propos des treze livres des parlements de France”, Jacques Poumarède, Jack Thomas, Les Parlements de province, pouvoir, justice et société du XVe au XVIIIe siècle. Toulouse: Framespa, 1996, pp.707-719.
[49]Carole Deprat, “à propos des treze livres des parlements de France”, p.717.
[50]Fran?ois Bluche, Les magistrats du Palrement de Paris au XVIIIe siècle, pp.18-19.
[51]Frédéric d’Agay, “Quatre-vingt mille magistrats”, Philippe Boucher (dir.), La Révolution de la justice, p.57.
[52]Richard Mowery Andrews, Law, Magistracy, and Crime in Old Regime Paris, 1735—1789, Volume I, pp.94-98.
[53]Emmanuelle Boisse, “L’activité du Parlement de Toulouse en 1750”, Jacques Poumarède, Jack Thomas, Les Parlements de province, pouvoir, justice et société du XVe au XVIIIe siècle, pp.393-406.
[54]Jean Bastier,“Le Parlement de Toulouse et les justices subalternes”, Jacques Poumarède, Jack Thomas, Les Parlements de province, pouvoir, justice et société du XVe au XVIIIe siècle, pp.407-423.
[55]Emmanuel du Rusquec, Le Parlement de Bretagne, Rennes: éditions Ouest-France, 2007,p.134.
[56]Emmanuel du Rusquec, Le Parlement de Bretagne, p.128.
[57]Jean-Bernard Lang, Les robes écarlates: La justice criminelle au Parlement de Metz, 1744—1780. Metz: éditions Serpenoise, 2008, pp.256-267.
[58]David Bien, “Cathotic magistrates and Protestant marriage in the French Enlightenment”, Rafe Blaufarb, Michael S. Christofferson, and Darrin M. Mcmahon, (eds.), Interpreting the Ancien Régime: David Bien, Oxford: Voltaire Foundation, 2014, pp.41-57.
[59]Clarisse Coulomb, Les pères de la patrie: La société parlementaire en Dauphiné au temps des Lumières, p.241.
[60]Jean-Pierre Royer, Histoire de la Justice en France du XVIIIe siècle à nos jours. Paris: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 2010, p.129.
[61]Jean-Pierre Royer, Histoire de la Justice en France du XVIIIe siècle à nos jours, pp.109-110.
[62]Jay M. Smith, The French Nobility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 Pennsylvania: the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 2006, pp.206-207.
[63]Pierre Grosclaude, Malesherbes: témoin et interprète de son temps. Paris: Librairie Fischbacher, 1961, p.282.
[64]Elisabeth Badinter, Les ?Remontrances de Malesherbes?. Paris: Union générale d’éditions, 1978, p.88.
【期刊名称】《求是学刊》【期刊年份】 2018年 【期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