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当代中国学术界对西方现代政法学说的误读
李 川
字号:

【中文关键词】 中国学术界;西方现代政法学说;基础文化隐性化;误读;方向性错误

【摘要】 西方现代政法学说的“基础文化隐性化”以及中国学者学术上的“以己度人”和“想当然”引发了中国学术界对西方现代政法学说的误读,导致政治学、法学学科的发展在某些方面出现方向性错误。只有实现中国现代政法学说与中国文化、中国实践和西方基础文化的三结合,才能从误读走向正读,从而纠正中国政治学、法学学科发展在某些方面的方向性错误。

【全文】

任何学说都有其基础文化,西方现代政法学说也不例外。对当代中国学者来说,一旦人们将西方现代政法学说的著作或论文译成中文,译者就会不自觉地拿自己的基础文化替代西方现代政法学说的基础文化,而读者在阅读相关著作时,又不自觉地拿自己的基础文化替代译者的基础文化,基础文化的一变再变决定了读者对作品的解读与作品的本意有可能不一致,甚至大相径庭。因此,中国学者对西方现代政法学说在一定程度上的误读不可避免。“误读西方是正常的,不误读反倒是不正常的”{1}。从这个角度来看,误读是“正读”的开始和必经阶段。不过,对中国学术界来说,由于人们对这种误读不敏感,误读成了一种集体无意识,这就有可能在某些方面误导中国学术的发展方向,如某些学者打着学习西方政法学说的旗号,实际上却误读了西方的政法学说。因此,笔者期望能够通过本文,唤起中国学术界对这种误读的重视,消除围绕着借鉴西方政法学说推进中国法治进步问题上的理论迷雾,以求教于方家。

一、当代中国学术界对西方现代政法学说的误读

同样一句话,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中常常有不同的含义,甚至有可能出现截然相反的含义。按照解释学的理路,任何学说都有其前理解,这些前理解是理解和解释这些学说的前提和条件,理解主体的存在首先是前理解的存在。在理解开始之前已经存在的观点、看法和信息,对理解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换个角度说,任何学说都有其语境,即其得以表达的具体社会文化环境。前理解、语境不一样,同样一句话自然也就呈现出不同的含义。因此,当一个中国人拿着自己的前理解和语境去理解西方现代政法学说时,也就是在抛弃和替换西方现代政法学说内含的前理解和语境,误读也就在不知不觉中发生了。而且,源文化中善的价值理念经误读之后,在新的文化环境中很有可能摇身一变成为恶的观念,古罗马哲学家卢克莱修在《物性论》中所指出的“吾之美食,汝之鸩毒”即是对此的形象说法。下面将通过几个具体的例子说明这个问题。

一是内容上的误读。以财产权理论为例,在西方当人们主张“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时,对一个虔诚的基督徒而言很可能是在说,私有财产之所以神圣,不是因为私有财产本身神圣,而是因为财产属于哪一个具体的主体是上帝的安排,体现了上帝的意志,因而是神圣的。同时,基督教文化中,对财产有明确的蔑视态度,财产的所有者应当乐善好施,利用财产为真正需要的人们服务,“爱邻人如爱自己”的道德诫命显然也是适用于财产的,《圣经》中信徒分享财物的记载明白无误地说明了这一点。因此,基督教文化中通过“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对财产权的强调并不能全面反映生活于基督教文化中的对财产的真实态度。事实上,只有通过基督教文化中和财产权理论后,才能够理解基督教文化对财产权强调的真实意义。而当代中国是无神论占据主流的社会,当中国学者或者部分群众也跟着主张“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理论时,误读就产生了。由于从总体上中国文化对这种财产权理论的限制不存在,而贪婪本身就是人性的一部分,需要压制,因此将西方的这种财产权理论拿到中国文化中就变成了财产本身就是神圣的。这就导致主张“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实际上成了鼓吹马克思反复批判的商品拜物教。

二是学术立场上的误读。以限制政府权力学说为例,基督教文化中对世俗权威有着明确的、肯定性的教化资源。例如,《圣经》中无论是耶稣还是使徒都明白无误地告诉信徒,要尊重世俗统治者,使徒保罗在《罗马书》中指出:“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法”(《圣经》罗马书13:1、2)。换句话说,《圣经》命令信徒服从政府。在这种家喻户晓、反复教化的尊重政府的文化氛围里,提出限制政府学说,如提出针对政府的反抗权,与在中国这种没有类似教化资源的国家提出针对政府的反抗权相比,不仅两种反抗权的含义可能完全不一样,而且民众在主张反抗权时的心态也存在天壤之别:在尊重政府权威的基础上主张反抗权大体上是一种平和、就事论事的心态,而在不尊重政府权威的基础上谈反抗权就是在片面地或者说单向度地否定政府。中国知识分子引进西方限制政府权力的学说,产生了针对中国政府的片面的批判立场和主观性较强的判断,使得针对中国政府的既不客观、也不公正、更不中立的片面批判四处流行,也使得一些从个人主观出发、未经过审慎的学术思考和实践验证的错误认识不断出现。西方限制政府权力学说中前置的对政府权威的尊重精神荡然无存。此时,对西方政法学说的误读已经深入到了学术立场层面。

三是社会结构方面的误读。以政府概念为例,西方是多元化的社会,简单地说,政府是政府,教会是教会,政府承担管理社会的责任,教会承担教化民众的责任。而中国是一元为主多元为辅的社会,政府既承担管理社会的责任,也承担教化民众的责任。换句话说,西方政府在中国没有一个对应物,将西方政府的概念拿到中国直接来用是不恰当的。因此,将西方的政法学说直接拿到中国来用就会产生误读。比如,在西方的小政府大社会学说中,教会属于大社会的范畴,政府再小,也不会影响教会实施教化的职能;而在中国,政府职能的缩小将不可避免地影响政府实施教化的职能,此时的小政府大社会学说已经与西方的原意大相径庭。这种误读是基于中西方不同的社会结构产生的,因此是结构性的误读。

中国学术界对西方政法学说的误读已经覆盖了内容、立场和社会结构等多个方面,加之政府概念在现代政法学说中的基础性地位,使我们可以判断出中国学术界对西方现代政法学说的误读已经到了整体性、全面性的程度,也使我们怀疑当代中国学术界借鉴西方现代政法学说发展出的种种学说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二、中国学术界误读西方现代政法学说的原因之一:西方现代政法学说的“基础文化隐性化”

西方现代政法学说主要有实证主义、自然主义等流派,这些流派的共同特征是学说中的基础文化隐性化。当然,也许会有学者主张,政法学说是可以超越基础文化的,不反映基础文化是因为无此必要。这在学术上是一个大迷思,但是我们应当明白政法学说是建基于社会结构之上的,其不可能超越社会结构。上文中对政府概念的分析已经证明,西方现代政法学说是在西方特定的社会结构之下提出的,其已然反映了这种社会结构的相关特征,其背后隐藏着特定的基础文化。因此,西方政法学说将“基础文化隐性化”的做法实际上是西方特定历史和文化的产物。下面以洛克的学说为例说明这个问题。之所以以洛克的学说为例,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一是洛克的学说有巨大的影响力。英国著名学者洛克被誉为“普世价值”之父,{2}将其与伟大的物理学家牛顿相提并论可以说是许多学者的共识,{3}其理论对西方社会的影响在哲学社会科学学者中几乎无人能敌,尤其是其政治哲学已经成为当代西方社会的政治常识,影响力几乎达到学术影响社会的极限。学者们关于洛克的研究成果可以用汗牛充栋来形容。二是在本文讨论的“基础文化隐性化”的做法这个问题上,洛克学说颇具代表性。以笔者的阅读范围,由于洛克被誉为现代心灵的诞生者,{4}其政法学说又是通过以自然法概念为论证基础的自然主义的方式回避其基础文化——基督教文化的,因此西方现代政法学说中“基础文化隐性化”做法的源头就是洛克。应当说,洛克学说的成功,也是“基础文化隐性化”做法的成功。

洛克的学说之所以采用了“基础文化隐性化”的做法,与洛克的个人生活背景、学术旨趣、社会背景、当时所处的历史阶段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从个人生活背景来说,洛克出生于宗教斗争激烈的时代,他的一生中基督教的三个教派——英国国教、天主教、新教互相争斗,在教义问题上均认为自己正确而互不让步,某个教派得势执掌国家大权后,抱着一个国家一种宗教的执念,往往试图压制其他教派,然而压制不可避免地带来反抗,反抗者夺取国家大权后,同样也采取压制手段维护自己的地位,于是压制螺旋式地愈演愈烈,最终宗教迫害盛行。洛克的这种个人生活背景促使其把创立新的学说以使英国摆脱宗教迫害的恶性循环当作终身的学术使命。其次,从学术旨趣上讲,洛克不是学究,他是一个百科全书式的思想家兼实干家。洛克不仅是政治哲学学者、思想家、作家,还是医生,曾经救过著名的莎夫茨伯里伯爵的命,与著名化学家波义耳有着亦徒亦友的亲密关系,还曾撰写过名为《关于降息和货币增值的思考》的经济学著作。更为难得的是,他作为莎夫茨伯里伯爵的秘书参与了波澜壮阔的英国光荣革命,期间曾被迫逃亡荷兰,光荣革命成功后,回到英国,发表了著名的《政府论》,并迅速产生广泛的影响。其学说在其仍然健在时,就成为英国的官方学说。用中国儒家学说的术语来说,洛克从事的不是文字游戏,不是“记问之学”,而是致力于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的“实学”。最后,洛克并没有试图维护或者重建社会的文化基础和道德共识,他所做的仅是试图充分利用基督教在信仰不同教派的人群中所形成的文化基础、道德共识和宽容精神。基督教教化民众,而洛克给自己的任务是团结这些已经被教化的民众。因此,洛克的学说主要是政治哲学,而基本不是道德哲学;是在给定的社会文化基础和道德共识的基础上完成具体任务的学说,而不是维护或者重建社会文化基础和道德共识的学说。洛克学术活动的本意不是为了建立一个系统完备的学说,而是为了通过在不同的教派当中形成共识以使当时的英国摆脱长期持续存在的残酷的宗教斗争。他主张,虽然宗教信仰不同,但是在尊重差异的基础上,或者无法消除差异的前提下,人们仍然可以致力于获得政治和道德共识,并在这个共识的基础上,通过宗教宽容和保障自由、民主、个人财产,使人们团结在一个国家的旗帜之下。换个角度说,洛克没有试图建立一个包罗万象、百科全书式的学术体系,而只是将自己的注意力放在自己想要解决的问题上面。因此,洛克出于团结英国国教、天主教、新教三个教派的需要而不得不回避基督教文化,以自然主义的方式总结三个教派的道德共识,即对基础文化予以隐性化。在这个问题上还有一个关键点是,洛克是作为政治活动家而撰写政治哲学著作的。《政府论》发表时,光荣革命刚刚结束,迫切需要巩固革命成果,他必须在学说的完备性和政治动员力之间权衡,他没有现代人的后见之明,当时并不知道历史上光荣革命最终大获成功,复辟的可能对他和他的同伴是一个现实的存在,毕竟詹姆斯二世在光荣革命13年后的1701年才辞世,而且还是继承王位顺位优先于自己的女儿、威廉国王的妻子玛丽公主的合法的男性继承人。宣传光荣革命成就所需要的简单、直接、不复杂的理论,也即能够尽可能在社会上取得共识的理论,对当时的英国而言就是将“基础文化隐性化”的理论。其实,洛克学说影响力的迅速扩大,本身就说明了洛克将其著作的政治动员力放在了相当重要的地位,这对一个政治活动家来说是非常自然的,而且,正是其学说的广泛流传,才最终巩固了光荣革命的成果,使英国乃至整个西方社会走出了宗教迫害的恶性循环。应当说,“基础文化隐性化”做法的出现是历史的选择。洛克之后,“基础文化隐性化”做法的广为流传,实际上反映了西方社会教派斗争不断持续的状况,也反映出西方现代政法学说实际上是通过这种方式回避教派冲突的。

当中国学术界的某些学者看到洛克学说的时候,就想当然地假定洛克的学说可以脱离其基础文化,显然,这是对洛克学说的误读。首先,洛克出身于一个清教徒家庭,求学于牛津大学的基督学院,担任过基督学院的道德哲学学监,而且洛克本人不仅是政治哲学家,更是宗教学家和神学家,著有《基督教的合理性》一书,晚年更是致力于注疏使徒保罗的书信,著有《保罗书信注疏》。因此,洛克是基督徒这是没有疑问的事实,其政治哲学成果,如著名的《政府论》,具有非常明确的基督教神学前提也应当毫无疑问。其次,洛克的学说虽然不是专门针对英国的(这由其著作发表时采用拉丁文可以看出来),但是针对的是基督教文化社会是没有疑问的,他没有考虑其他宗教社会适用他的理论的问题,更不用说无神论社会适用其理论的问题。他的作品是写给像他自己一样的基督徒看的,其理论是在基督教文化基础上展开论述的。这也就是说,只有把他的理论放在基督教文化的特定环境中,才可能把握其真实用意。比如,当他主张反抗权时,我们必须意识到当时君权神授的理论还有相当的影响力,必须在反对君权神授理论的基础上去理解其所说的反抗权。事实上,如果君权神授理论彻底没有了影响力,洛克可能根本不会主张反抗权,因为就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的解决而言毫无必要,所以,当代中国学者不经过审慎的研究就把洛克的观点拿来用,很可能违背洛克的本意或者至少与洛克的本意不一致。最后,洛克只是为了避免教派冲突才尽量将各教派的共识用宗教色彩较弱的方式表达出来。比如,他虽然以自然法为外衣将基督教文化中的许多共识总结出来,但是他明确申明上帝“以确定的自然律将自身呈现于人类面前”{5}。由此可知,洛克是重视基础文化的,彼时彼刻从整体上看洛克的学说也不是“基础文化隐性化”的理论,是现代学者将洛克的学说与当时的基督教文化环境脱离开来,尤其是忽视洛克的神学著作,以致洛克学说的“基础文化隐性化”特征才越来越明显。实际上,对洛克学说是否有神学前提的种种争论,正是由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混淆而产生的。

总而言之,通过对洛克学说“基础文化隐性化”做法的全面考察,我们认识到,西方政法学说“基础文化隐性化”做法的流行使人们极易忽略该学说存在的社会和文化基础,引发了中国学术界在移植这些学说时对其的误读。

三、中国学术界误读西方现代政法学说的原因之二:“以己度人”和“想当然”

(一)中国学术界想当然地以自己的思维方式替代西方人的思维方式从而产生误读

从文化功能主义的角度来看,西方现代政法学说不是主观臆造的产物,而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目的而由当时特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结构中的某些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其中思维方式是一种重要的因素。西方社会以多元化的社会结构形式存在,多元化的社会结构自然就会产生多元化的思维方式,这是西方文化的独特表现。在西方社会的这种文化特性下,多元主体之间存在着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主体之间的对立往往变现为相互之间的牵制和竞争,这种竞争在意识形态层面表现为不同观念之间的相互竞争。为了保证自己的观念在竞争中更大程度地实现,人们常常采取使自己的观念向极端化方向发展的策略。这就像鲁迅先生所说的“揭房顶战术”,即如果内心希望开窗户,表面上可以主张揭房顶,以便于和反对者妥协之后实现开窗户的目的。从西方的历史来看,这在西方社会是不得不采取的策略,因为教会已经成功地实现了对社会的教化,世俗的学说只有具备足够的煽动力才有可能实现对民众的动员,这也就意味着世俗学说不得不向极端化方向发展。当然,在社会实践中,多种观念之间的妥协决定了世俗学说的主张不可能全部实现,因此,西方人的“言”和“行”常常不一致,这是由其社会结构决定的。

对于这个现象,同样可以用西方的财产权问题予以解释。西方政法学说中对财产权的强调其实并不完全反映西方的财产权实践,基督教文化将对财产权的强调和对财产的蔑视放在一起,产生的是一种不同于强调财产权和蔑视财产的新观念,这就如同将酸和碱放在一起产生一种不同于酸和碱的新物质一样。并且这种新观念是自然而然地产生的,无需明确归纳,人们往往处在“日用而不知”的状态。然而,处在二元化或多元化社会结构中的人的思想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分裂,经常或此或彼、顾此失彼,以致出现倾向于强调财产权的群体和倾向于蔑视财产的群体,而这两个群体作为两个极端会形成一种相互牵制的关系,关于财产权的社会实践自然而然就会落在这两种倾向之间。这就使我们清楚地认识到东方社会和西方社会都存在“中庸”,也就是都存在如何合乎文化正确性要求的问题。西方社会一般需要两个或多个观念或群体的牵制,自然而然地形成“中庸”的结果。而中国社会则强调“知行合一”,要求通过自身的努力、言行一致达到“中庸”。意识到这个问题,我们就能够理解为什么中国人特别注意控制偏激的观念,而西方人对偏激观念的容忍度明显大于中国人,这是社会结构使然。

典型中国学者奉行“知行合一”的理念,其学术观点往往就是其本身表现出来的含义;而西方现代政法学者则不然,人们必须结合其赖以生活的社会环境和基础文化才能明确他们学说的真正含义。而中国学者以己度人,以自己的思维方式简单地替代西方人的思维方式,想当然地认为现代西方政法学说的真正含义就是其本身表现出来的含义,对其的误读也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

(二)中国学术界想当然地以自己的观念替代西方人的观念从而产生误读

现代中国人对宗教抱持着既尊重又可有可无的观念,中国学术界想当然地把这种观念带到对西方现代政法学说的理解上,认为西方社会中,宗教或教派和平共处,宗教的影响可有可无,对现代西方政法学说没有实质性影响,从而对现代西方政法学说产生误读。而实际的情形是,西方社会中宗教的影响显然远远超出可有可无的程度,宗教冲突或教派冲突是西方社会从未摆脱的梦魇。

以美国为例,第一,西方的个人证件特别是护照一般都有宗教信仰一栏,说明了西方社会对个人宗教信仰的重视以制度化的有形载体体现出来。第二,在中国知识界中流传很广的一个说法就是,美国人到一个地方总是先建设学校、教堂、墓地,这三者和宗教都是密切相关的。第三,宗教活动在西方社会的密度和层级很高。第四,即使在国际政治中,宗教的影响也随处可见。比如,耶路撒冷的局势为何如此复杂?根本原因在于耶路撒冷是基督教、犹太教、伊斯兰基要派三大宗教的圣地,相关各国政府都想通过在耶路撒冷表现一下,以向自己国内的相关宗教派别表示自己为他们的宗教信仰做了贡献。{6}第五,根据维基百科的相关数据,美国70.6%的成年人自称是基督徒,36%的成年人每周至少参加1次礼拜。{7}基督教教徒人数超过成年人人口总数的三分之二。

综上所述,由美国的社会现状可知,基督教仍然有重大影响,鉴于美国在西方的代表性地位,可以推知基督教在当代西方社会仍然有着不容置疑的影响,至于影响的大小问题倒可以讨论。即使人们认为现在西方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在很多西方人的头脑中也仍然认为基督教绝非毫无影响力。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中,西方基督教的力量或宗教力量对政治和法律生活的牵制作用一定会在其政法学说中反映出来。如果中国学术界对此仅从表面上理解,就一定会对其产生误读。

四、中国学术界误读现代西方政法学说产生的恶果及其克服

(一)中国学术界误读西方现代政法学说导致政治学、法学学科的发展在某些方面出现方向性错误

无论是认识社会还是发展社会都存在多个向度,美国著名学者伯尔曼在其名著《法律与宗教》中明确指出社会经验存在法律的向度和宗教的向度{8},美国学者小约翰•威特等在其著作《基督教与法律》中更是用一个形象的比喻“单筒望远镜”、“双筒望远镜”来分别描述学术活动中只看到法律的向度和同时看到法律和宗教的向度的不同{9}。这就提示我们,西方现代政法学说将“基础文化隐性化”的做法发展出了单向地反映社会的特征。其具体表现就是,现代西方政法学说中的关键理念,如自由、民主、人权等,在实践中总是倾向于单向地认识问题,如总是外向地批判他者而不进行自我批判,缺乏自我反思的精神,总是批判和瓦解权威而不是尊重权威,等等。

然而,人们在认识自己或认识世界时需要多个向度,尤其是需要自我反思的向度,以保证自己的认识不受主观性等问题的误导。中国人常用的一个脱胎于《易经》的成语“错综复杂”,说的就是人需要从“错、综、复、杂”四个向度认识问题。而缺乏自我反思的向度并不是现代西方人的首创,人类历史上,对自己的主观性视而不见,缺乏自我反思精神的人比比皆是。应当说,无论是一个人、一个民族还是一种学说,其成熟的标志都在于有自我反思的向度。否则,即使打着“普世价值”等光彩夺目、理论上至高无上的旗号,也掩饰不了个人、民族或学说的幼稚。不过,这个判断有两个问题需要阐明:一是为什么现代西方政法学说没有像其他许多具有单向度特征的学说一样销声匿迹,反而广为流传呢?二是如果说实践需要多向度的理论,那么应当如何解释现代西方政法学说广为流传后,西方社会在实践上取得的成就,尤其是在社会发展上取得的成就呢?其实,这两个问题有着相同的答案,即西方社会必然有其他的源头来提供其现代政法学说所不能够提供的向度,这个源头就是基础文化,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宗教。从历史、社会、个体成长发展的角度看,基础文化提供的向度是先在的、基本的,现代西方政法学说的向度反而是后生的、补充的。换个角度说就是,个体文化上的成熟由基础文化负责,利用文化上成熟的个体解决政治学、法学中的具体问题则由现代政法学说负责。

因此,从方向性的角度来说,西方基础文化有自己的方向,西方现代政法学说也有自己的、不同于基础文化的方向。只要有基本的力学知识都会知道,作用于同一个物体上的两个不同方向的力,会形成一个另外方向上的合力,因此,西方基础文化和现代政法学说共同发生作用所形成的西方政法实践与西方基础文化、现代政法学说相比应该有不同的方向。而且,由于历史上基督教对世俗生活持非常严厉的否定态度,重视世俗生活的西方现代政法学说在方向性上与基督教所代表的基础文化也有重大不同,在某些具体问题上甚至看法相左,这就决定了西方政法实践与西方基础文化、现代政法学说在方向上有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异。现代中国学术界由于对这个问题缺乏敏感,将西方政法实践、西方现代政法学说这两个存在很大差异的方向混为一谈,甚至拿西方现代政法学说的方向这个在西方实践中也无法完整体现的方向,当作理想的标准去要求中国的政法实践,这显然是犯了方向性的错误。

当然,对西方人而言,由于受独特的社会结构影响,学说存在一些单向度特征也无妨,但是一旦这些学说被移植到中国,问题就产生了。因为这就等于将这些学说背后的多元化社会结构强行移植到中国,改变中国的一元为主多元为辅的社会结构。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的社会结构都是数千年演化的结果,强行改变一个国家的社会结构不仅是学术上的幼稚,而且是极端危险的,因为一个新的社会结构显然不可能在几十年内建立起来,而强行移植社会结构的行为却会对原来的社会结构产生重大冲击,很可能导致新的社会结构建立不起来,而原来的社会结构却被破坏,从而让国家陷入困境。这是中国学术界在政治学、法学学科发展上方向性错误的最大体现。

(二)开展学术上的全面反思,进行“三结合”,克服中国学术界在政治学、法学学科发展上存在的某些方向性错误

上文中关于政府概念的例子实际上已经提示我们,中国和西方的部分基本学术概念是不同的,只有开展学术上的全面反思,从理清每一个基本概念入手,一步一步地从点到面,再到学说整体,才有可能建立符合实际的认识,避免对西方现代政法学说的误读,才有可能纠正学术界在政治学、法学学科发展上存在的某些方向性错误,真正利用西方现代政法学说去认识和指导中国的政法实践。

为了实现这个任务,必须实现中国现代政法学说与中国文化、中国实践和西方基础文化的三结合。首先,中国文化尤其是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政法领域的知识分子学术上的“自我”,对现代西方政法学说的误读乃至在这个基础上犯下的方向性错误,首先是学术上自我迷失的结果,是对学术上的“我是谁?我来自何方?我向何处去?”的忽视乃至遗忘。中国的政法学说只有通过结合中国文化才有可能建立文化自觉意识,才能够树立明确的方向感。其次,中国的政法学说必须与中国自己的实践相结合,只有这样,中国政法领域的知识分子才能够从学术上的玄想和书斋中的闭门造车中解放出来,通过丰富的实践警醒自己的错误、激发自己的灵感、检验自己的理论,从而真正明确发展的方向。最后,面对西方现代政法学说在中国当前政法学术界的影响,我们不得不在接受这个现实的基础上,改变对其的误读。我们不能要求西方学者根据我们自己的思维方式和观念写作,但是,我们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理解西方学者的思维方式和观念,这就意味着我们的学术活动不能仅仅局限于研读西方的现代政法学说,而是要对所有可能影响西方政法实践的基础文化作品都予以研读。这就决定了中国政法领域的知识分子必须努力补上西方的基础文化课。

最后应当指出的是,误读并不可怕,在文化交流中,正如在本文开始时指出的一样,误读是难以避免的,是“正读”的必经阶段,只要我们正视而不是逃避这个问题,采取有力的针对性措施,一定可以从误读走到正读,并纠正曾经犯下的某些方向性错误。

[责任编辑:吴超云]

【注释】 作者简介:李川(1970-),男,山东泰安人,山东警察学院科研处副处长、副教授,主要从事政治学、民族学、法理学研究。

【参考文献】 {1}丛日云.西方政治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与误读[J].探索与争鸣,2017,(4):58.

{2}[美]沃尔德伦.上帝、洛克与平等——洛克政治思想的基督教基础[M].郭威,赵雪纲,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5.“洛克集”出版说明.

{3}[美]格瑞特•汤姆森.洛克[M].袁银传,蔡红艳,译.北京:中华书局,2002.2.{4}[美]格雷格•福斯特.从洛克出发[M].孙礼中,译.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17.3.

{5}[英]洛克.自然法论文集[M].李季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3.

{6}[英]西蒙•蒙蒂菲奥里.耶路撒冷三千年[M].张倩红,马丹静,译.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14.

{7}维基百科. Religion in the United States[EB/OL].https://en.wikipedia.org/wiki/Religion_ in_the_United_States.

{8}[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5.

{9}[美]小约翰•威特,等.基督教与法律[M].周青凤,等译.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3.

【期刊名称】《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期刊年份】 2018年 【期号】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