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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认同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育
姜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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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关键词】 法治文化培育;情感认同;敬畏感;信任感;责任感

【摘要】 情感认同是人们对法治建设满足自我需要而对其产生的满意、喜爱以及肯定的态度,情感认同一经形成,就会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道德论证、理性认知和行为实践产生巨大的强化作用。就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育而言,人们对法治的情感主要包括对法治的信任感、敬畏感和责任感,这些情感因素,是法治文化认同的主观意识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育需要强化人们对法治的信任感、强化人们对法律的敬畏感和强化人们对法治的责任感,需要每一个公民增强践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使命感,从而养成高度的法治自觉和文化自信。

【全文】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党的十八大、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重要任务之一。作为一个新的法学范畴,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培育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命题。研究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培育是建设社主义法治国家重要的文化观念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育应实现从精英到大众、从自觉到自信、从社会需求到主体回应等基本转变,在这一转变过程中,情感认同对引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育的意义不可忽视。“法治”作为客体时,人们对法治的情感主要包括对法治的信任感、敬畏感和责任感,这些情感因素,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的主观意识基础。法治文化下的情感认同需要达到信任感层面认同、敬畏感层面认同以及责任感层面认同和谐统一的状态。情感认同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育得以实现的重要一环,对其的影响存在于诸多方面,二者之间的关系也是千丝万缕。有鉴于此,本文意在理清情感认同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之间的关系,并主张以情感认同引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育。

一、“新十六字”法治建设方针中的法治文化培育要求

法治建设是一个主观的客观化与客观的主观化交互的过程,主观的客观化意味着国家把民众的法治主张通过立法、司法、执法等制度建设,成为一种客观的制度与实践,而客观的主观化则体现为民众对法治建设的制度与实践的认同,因此,一国法治建设的情况如何,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育。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据《决定》,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方针(以下简称“新十六字”方针)。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存在“立法不当、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守法无序、法治疲软”的亚法治秩序,向“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健康法治秩序转变,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之一。其中,强化限制权力的法治观与重视保障权利的法治观,并通过情感认同、行为认同与价值认同等,将这种法治观落实在具体的制度建构与具体实践上,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位一体的良序运行,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大关键,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育的努力方向。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育包涵着对法治实践的要求,它要求社会成员将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转化到日常行为实践中去,是实现“新十六字”方针的法治文化基础。“新十六字”方针是一个包含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育、情感认同等内容的制度与实践体系:首先,科学立法需要以人为本。实现良法善治,以人为本是根本,科学立法是引领,提高立法质量是关键。{1}这是对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回答了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的历史起点上“立什么样的法、怎样立法”这一历史课题。其次,严格执法要求执法行为合法,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合法性理论是指促进人们遵守法律的文化或心理因素的理论,没有这些因素会使人们不遵守法律,除开个人得失动机不谈。{2}76合法性关系到个体是否自愿遵守法律,因此合法的执法行为将直接鼓励民众进行积极的有建设性的反馈,支持执法活动。相反,出于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人情关系的动机都是不合理的,会严重损害当事人对法律的期待和信任。再次,公正司法是司法信任的基础。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3}反过来,如果民众不信任司法,对司法没有敬畏感、信任感,公正司法是难以真正实现的。最后,全民守法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点。全民守法是一种积极主动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的理性表达和捍卫权利的动态过程。《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全民守法应该是民众认同法律,自觉遵守法律的行为实践,而非被动式、恐惧式的守法。只有全社会民众普遍具有守法意识和守法精神,并自觉转化为日常生活中的守法实践,全民守法才算是真正落到了实处。而要做到全民守法,不仅需要政法机关从外部营造守法环境,而且需要民众从自身出发培养守法精神。

通常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新十六字”方针的真正效力不在于其强制力,而在于法律能够得到尊重和信仰,并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指导准则,这就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育、情感认同有关:一方面,“新十六字”方针表面上是一种制度行动,其实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育相关,因为法治建设的动力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这是一个情感认同问题。在具体的法治实践中,立法、执法、司法的状况对于民众的影响最大,民众通过国家的立法、具体的执法行为和司法行为来认识、评价法律,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任具体表现为对立法、执法和司法的信任。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民众能直接感知到法律所带来的公平正义,自然会认可和信任法律,全民守法才能成为自觉行动。另一方面,“新十六字”方针也和公民的情感认同有关,而“情感”又属于主观范畴的理论,因此不妨从行为心理学领域探寻其根源。在行为心理学中,心理与行为密切相关,而其中情感与行为更是存在着一种双向互动的关系。行为的发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引起某种事物的变化,人的情感也在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与此同时,情感也是能够实实在在影响行为的心理因素。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应该是民众积极参与立法、协助严格执法、敬畏司法权威和自觉遵守法律的制度实践,而且也是社会主体在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及其实践充分信任基础上的理性认识,而非简单等同于服从法律,这就涉及公民的情感认同问题。

二、情感认同:一个心理学视域的解读

在目前有关认同理论的研究中总不乏“情感”的踪影,要弄清“情感认同”是什么,可以尝试从认同理论的源头上探寻。

认同(identity)这一概念被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所涉及,我们大致可以将广义的认同理论理解为这些学科对“认同”现象研究而产生的相关理论的总和。然而,每个学科研究的侧重点是不同的,其中,哲学领域的认同停留在对事物内在一致性的形而上思考;心理学领域中对认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个体心理状态,以及群体心理状态的描绘和解释;社会学中的认同则更关注对社会精神状态的判断。{4}情感作为一个感情性反映范畴,着重于表明情绪过程的主观体验方面,并且常常描述人的主观体验,特别是在描述人的高级社会性情感时会使用“情感”这一概念。{5}68显然,情感的研究是从微观层面出发,并站在人的主观角度进行,不是站在社会视角下宏观系统的整合,它是对内心感受和状态实然的描绘,而不是形而上的思考。因此,从内涵看,情感认同的内容更应该在心理学领域的研究中,故本文对于情感认同的阐释也主要立足于心理学认同理论的基础。

心理学中的“认同”概念最早被弗洛伊德提出,经由埃里克森的创新而被创立,之后由社会心理学家进一步延伸和发展而来。心理学层面上认同研究的核心议题有两个:一是有关个人心理状态的描绘,二是有关群体心理机制的揭示。{4}从个体角度出发,认同一般被描述为一个人将其他个人或群体的行为方式、态度观念、价值标准等,经由模仿、内化,而使其本人与他人群体趋于一致的心理历程。{6}122也有学者将认同描述为一种情感、态度乃至认识的移入过程,包含“使别人被自己同化”和“自己被别人同化”两种类型。{7}45而从群体的角度出发,认同被描述为把群体中所有成员束缚在一起的一种联系,他们立足于一套为社会成员共有的有关社会行为的价值观、取向或规范的基础上,构成了集体意识。{8}142个体认同主要存在于埃里克森创设的“同一性”议题之中,只是,同一性获得是一种状态,包括情感、认知以及行为结果等方向。泰费尔等人创设的社会认同理论从群体的角度揭示了对群体认同、对自尊的需求、归属感等是群际行为的重要原因。前者多被置入社会化和社会态度中加以研究,属于社会心理学研究的范畴;而后者社会认同理论被独立提出和探讨,也属于社会心理学(社会认知心理学)研究的范畴[1]。因此,从认同理论的渊源来看,能够阐释情感认同内涵的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态度形成或保持中的情感性成分;二是社会认同理论视角下,群际行为中的情感性因素。情感认同只能从“社会态度”与“社会认同理论”中找到源头。

“态度”一直以来被视为社会心理学研究的核心议题。简单的理解,态度就是对事、对物或者对人的内心的想法、感受和评价,与之相对的是人的行为。态度与行为在理想状态下应该是保持一致的,可是现实生活中态度和行为往往会出现偏差甚至相反的情况,这是由于人类本身的复杂性以及社会环境的复杂性共同造成的,正是态度与行为之间常有的不一致让心理学对态度的研究有了意义。在心理学研究态度的形成和内容方面,经典的理论便是“态度三元理论”,它认为人的态度包含着情感性、行为倾向性和认知性这三个元素,是个体对相关社会现象积极或消极评价、情绪感受和趋避行为倾向的持久系统。{9}其中,认知成分是主体对态度对象的认识和评价,是人对于态度对象抱有的思想、信念及其知识的总和。情感性成分则是主体对态度对象的情绪的或情感的体验,它反映了个体对态度对象的一种内心感受:喜欢或厌恶、尊敬或轻视、爱或恨、同情或冷漠等。行为倾向成分是主体对态度对象向外显示的准备状态和持续状态。其中,认知成分是态度的基础,情感性成分对态度起着调节和支持作用,行为倾向成分则制约着行为的方向性。{10}166态度是个体对于客观事物的意向性,认同包含了意向和评价的内容,因此态度中的情感性成分便是情感认同的来源之一。

情感认同的另一个源头是立足于社会认同理论进行诠释的,这一理论认为个体认识到自己属于特定的社会群体,同时也认识到作为群体成员带给他的情感和价值意义。群体即为一些个体的集合体,这些个体把其自身觉知为统一社会范畴的成员,并在对自身的这种共同界定中共享一些情感卷入,以及在有关其群体和群体成员身份的评价上,获得一定程度的社会共识。{11}社会认同是通过社会分类、社会比较和积极区分原则这三个过程形成的,其中,社会分类是指个体会将事物分门别类,与此同时也会将自我纳入某一类别中,并且将属于这个类别的特征赋予自己,是一个自我定性的过程;社会比较是在社会分类的基础上进行群体间的比较评价行为,个体会偏向于自己所属的群体,从认知、情感和行为上认同所属群体;积极区分原则实际上是在群体中实现自尊的步骤,个体会过分热衷自己的群体,并且从寻求积极的社会认同和自尊中体会群体间差异,也就是说社会认同是满足自尊的需要。{12}社会认同理论也是从认知与情感相结合的角度,解释群际行为的内在心理机制。{13}换言之,社会认同理论是对认同现象最直接的描述,只不过它侧重于在群体的范畴下进行,因此,在社会认同理论中,群体情感的产生、影响等研究也是情感认同的来源之一。

认同可分为认知层面和情感层面,形成认同既需要认知上理性的选择,也需要情感上的归属,最后便是行为上的实践,构成了认同的全过程。作为前提,情感(情绪)一直以来是心理学基础研究中的重要部分[2]。对人类情感的研究成果有助于理解情感认同的内涵。我们如何表征、记忆、推论和提取社会知识,相对来说,这些都是智力的、由信息驱动的过程,人们称它们为“冷”认知,因为其中没有动机和情感。所谓热认知,是指由我们的欲望和情感所驱动的认知过程。{14}282个人的一般行为、接受文化熏陶与道德教育、艺术欣赏或经济活动,均在情绪与认知交互作用之中实现。{15}106情感不仅仅是单纯内心感受的表达,它在人与环境的交互中扮演不同角色:情绪影响着信息加工的全过程,同时也会影响人的记忆、注意以及决策{15}97-106,情绪不仅参与了个体进行道德判断的全过程,还是道德判断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成分。{16}越来越多的观点将人的认知和情感视为两个不可分离相互影响作用的部分,并且在更多的社会情境下观察个体的认知能力和情感反应是如何被影响的。人作为一个独立完整的系统同时受到来自环境的与自身的影响,个人的价值观、理想、信仰、性格以及人际关系意识等都是自我系统的组成成分。他们会在形成过程中,不断地被评价、归类和注入感情{15}100,因此也不难理解情感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其形成过程的复杂性。情感认同作为认同的一部分,可以概括为个人或群体在情感上对于客观事物的反应和评价,对其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基于情感的喜爱、厌恶、支持、反对以及中立的态度或观念,是个体对客体的情绪性的内心体验。认同的过程既需要正向的内心情感体验,也需要认知上对其合理性的接纳,二者相辅相成,最终在个体内部达成和谐统一的状态。如今,理论界已不再将情感与认知看作两个相互分离相互对立的成份,而是相互依赖、彼此影响,这就出现了情感认同的概念与理论体系。

第一,情感认同的形成过程有非理性因素的参与。认知性的认同主要依托于个体根据以往的经验和客观存在的事实,运用理性和逻辑对于事物本身进行分析、是非判断或利弊比较,最后决定是否接纳,几乎完全基于理性;情感认同则不同,它的产生除了最初的理性认知之外,更多的依赖于个体对于客观事物更直观的内心感受,以及后续的情绪性或情感性体验,这个过程充分融入了主体的喜欢或厌恶、尊敬或轻视、同情或冷漠、爱与恨等情感因素,依据这些因素,主体决定正向或负向的评价,影响着是否形成认同。在对社会态度的研究中发现,态度形成的过程并不一定高度受意识控制,如态度的形成会受到说服者权威型的影响,也会产生“甜柠檬心理”,即倾向给予与自己联系较强的事物以积极的评价,于是人们也越来越关注态度形成的非理性成分。{17}群体情绪的主要特征就是个人会对那些没有对自身带来任何影响,但对群体其他成员或群体带来影响的事件产生强烈的情绪反应{18},这样的情绪反应往往带有非理性色彩,这启发我们情感认同的形成过程具有一定复杂性,不是简单的逻辑推演,也不是单纯的情感归属,它可能是理性与感性相互影响作用下的产物,非理性成分在其中的作用不容小觑。

第二,情感认同一经形成不易被改变。扎琼克在“情感——认知分离系统”中概括指出,与认知判断相对照,情感判断往往不容易改变,尤其不易因劝说而改变。{14}322-323认同的过程其实是一个整合的过程,使认同的几个成分内部相一致。但由于认知模式的偏差,或受制于有限的认知资源,或是外界恶性事件打破了原有的平衡,都会使认同内部出现矛盾,不一致出现时就有可能导致原有认同的改变或损毁。态度具有统一性、明确性和复杂性等特性,态度的复杂性就意味着态度的三种成分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时,主体会进行调节,内部的驱力会努力使三者达到平衡统一的状态。情感进化理论认为,情感赋予文化规范和规则以力量。没有情感,将没有良心的刺痛、社会责任的强制、尊重的感受和道德的应然。{19}217同时,还有研究表明,在这个过程中,情感因素起主要作用,即使个体在认知上很快转变过来,但情感的转变却很缓慢。因此,在态度的三成分中,情感成分是最持久和内在的,也构成了态度的核心部分。{10}167这也就说明在态度的形成与转变中,情感因素不易被改变并且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情感认同有助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育的机理与维度

法治精神的弘扬、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治实践的倡导,无不渗透着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育对社会公众情感认同的内在要求。情感认同既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育的途径,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育的目标,二者共同服务于“新十六字”方针的落实。

(一)情感认同有助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育的内在机理

第一,情感认同能够促进个体或群体的卷入,对于参与以及评价的程度起着积极作用。乔纳森认为,人的几种需要中有群体卷入的需要和信任的需要,人们需要感受到自己是人际互动中的一部分,情感则是推动两人互动的几种力量之一。{19}135由于情感因子的存在,在认同的过程中,个体就会有更高程度的自我投入,在群体中尤为明显,当个体对群体抱有强烈的认同感,并且认为目前的群际关系是不公平和不稳定时,更可能参与到以改变群体现状为目标的集体行动中{18},为了使认同的客体变得更好,更加积极地投入自我,从而具有一种使命感和责任感。这种感觉就如同弗洛姆描述的一样,“乐观是疏离的信念,悲观是疏离的绝望。如果我们真正地对人类及其前途既关心又充满责任感,我们则不是有信念便是有绝望,而不可能是超然的乐观或悲观。”{20}413情感认同的存在正是对这种疏离感的消减,使个体或群体不再从旁观者的角度仅仅进行乐观或悲观的评价,而是使主体更大程度地融入其中,变成被认同客体的一部分或参与者,形成荣辱与共的希望和积极创造的信念以及驱动力。

第二,情感认同能够为达成共识的过程节约成本。心理学家通过实验发现,处于消极情感体验下的个体只有在信息的说服性强时才容易被改变态度,那些力量较弱的信息很难影响他们,而那些处于积极情感体验下的个体改变态度则显得容易得多,不受信息强弱的影响。{10}87情感认同的形成即可视为积极的情感体验,在态度的形成和转变中,情感能够起到简化整个认同程序的作用。通过各种不同的信息加工方式,情绪对认知起着驱动和组织的作用。对加工的速度以及准确程度产生影响,{15}97有着积极情感体验的主体会倾向于弱化理性逻辑的推演,偏向于尽可能地接纳和支持,即使在信息有限、信息说服性不强的情况下,依然能够促使个体间或群体间达成共识并产生承诺。信任就是当人们对他人的善意行为无法做出判断和推测时却仍然相信他人会有善意行为的表现{21},人们本能的驱动力使我们更向往积极的情感体验,另一方面,积极的情感体验使人们更容易建立信任感和团结感。二者相互促进能够推动社会上契约的形成,提高社会认同形成过程中的效率。

第三,情感认同对认知层面的认同起着强化和保护作用。在认同过程中,主体最终追求的是内部认知与情感的统一性。在对态度一致性的研究中发现,基于认知的态度更易受到认知信息的劝服,基于情感的态度更易在情感信息劝服下发生改变。{22}认知信息更多基于真实事件和事实线索,很直观地取决于其客观存在的说服性强弱,容易受到外界恶性事件的影响和干扰,而情感信息则更多基于对认同客体的情感判断,情感性成分不易被改变。因此,当认同内部受到认知信息的冲击面临改变和灭失的危险时,情感成分会在理性否认和失望中,不断给予主体信念以支撑其原有的认同联结,减慢认同改变的速度,或者给予主体强大的驱力去主动验证认知信息的真伪,保护原有认同的同时,强化理性的作用。

(二)情感认同有助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育的三个维度

在法治文化培育的命题下,我们将从精神理念、制度规范、行为实践三个层面来分析,这分别涉及信任感、敬畏感与责任感与法治文化培育的关系。

第一,信任感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育。信任感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信任可以让人们对规则、制度和他人更有信心,能够降低包括广义的交易成本,使人们更加愿意遵守法律,降低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阻力{23},信任法治意味着,信任法治本身的正当性及其公正性,正当性是对法律值得遵守的价值评判和内心体认{24},公正性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信任法律效能。具体是指,当能够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社会问题出现时,人们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它,并且相信法律的处理方式是公正的,是一种内心的托付和确信,这便是民众对于法治信任感的体现。信任感的产生需要一个过程,列维奇和邦克认为信任的发展存在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计算型信任,第二阶段是了解型信任,第三阶段则是认同型信任。认同型信任是基于对他人需要和意图认同的基础上形成的,在这种信任中,个体不仅了解他人的基本信息和行为,而且也认同对方行为背后的动机和意图,并愿意为对方的目标达成贡献自己的力量。在这三种类型的信任中,情感因素在逐渐增加,理性的认知在递减。相较于计算型信任中的惩罚与奖赏和了解型信任中仅仅对行为的信任而言,认同型信任更具有稳定性,也最不容易被破坏。{25}59-62也就是说要培育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牢固的信任感需要建立起的是认同型信任,这种信任感一经形成,会发挥出基础性作用。相反,没有信任,则会带来社会主义法治认同危机。

信任感的形成能够降低环境复杂性,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育创造土壤。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宏观来看,处于中国式情境里,因为复杂性的负担更重,所以更需要对复杂性进行简化,{24}一个社会的信任度越高,生活在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人们就越能够不依赖于法律促成彼此之间的合作或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法律的运作成本乃至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就越低,社会的法治状况就越好,整个社会也越有秩序,{26}这种秩序便是法治文化培育的外在土壤。微观角度来看,信任感的前提是了解和体验,法治的追求并不是要求公民惧怕法律或者没有主见地服从法律,而是希望公民能够真正了解法律,理解法律的目的和价值,从内心认同法律的存在,认同它的理念及其背后的动机和意图,认同型信任是基于双方身份共享和相互认同而形成的,不是一些微小的行为就可以破坏的,它具有相当程度的稳定性。{25}61即使在遭遇恶劣影响事件时,也能够理性地看待问题,即认识到法治过程中遭遇坎坷和冲击是正常现象,能够理解法治受制于文化、社会、经济等诸多客观因素,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会存在瑕疵和缺陷,在情感上愿意去体谅其中的不足,并且不会因为恶性事件而产生对法治本身价值的质疑,这是法治文化培育的动态助力。信任感的培育是一个让法治文化走入人心的过程,信任法治在未来的稳定性和力量,因此在当下愿意付出自己的信任以此来促进其发挥作用。这种信任感的建立能够屏蔽掉一些社会中的乱象,使公民更少地受到负面事件的影响,是法治文化培育的根基。

第二,敬畏感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育。敬畏被认为是一种积极的情绪,Keltner和Haidt将它的两个核心特征描述为“知觉到的浩大”和“顺应的需要”。{27}能够诱发敬畏感的情景有很多,如自然界的壮阔的景观、恢弘的建筑、科学界具有创举性的理论发现等。对法律的敬畏一方面通常被理解为当法律的惩罚性作用发挥时,那种不可抗拒感与无人有特权的确定感,也被称之为法律的权威。另一方面可以被理解为法律信仰,它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现象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对法律产生敬畏时最直观的作用便是震慑想要违法之心,使其感受到“畏惧”,但是敬畏感又不仅仅是畏惧而已,还存在着更深层次的情感也就是信仰。就好比在面对台风时我们不仅仅感到怕,同时也会感受到大自然强大而神奇的力量,从而引发深深的折服感和尊重感,对于法律的敬畏亦是如此。其更深层次的情感应该还包含着发自内心的对于法律的尊重以及类似于神性的服从,这就有前提要求法律具有绝对而强大的实施力,并且其本身是正义的而不是邪恶的,因为人们从来不会对力量强大的邪恶之物产生敬畏的情感。之所以将敬畏感划分到积极的情绪中,是因为敬畏能够给人们带来情绪上、心理上的益处。少数实证研究表明敬畏情绪可以延长个体的时间知觉、增加亲社会行为、促进精神追求、减少自我意识以及对信息进行深入加工等。{27}对于法治文化培育,敬畏感的存在也具有积极的效用:

首先,对法律的敬畏能够对外在行为产生约束,直观上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这种敬畏感是通过惩罚的必然性与及时性来实现的。惩罚的必然性意味着实施违法犯罪必然会被发现、惩罚,而惩罚的及时性意味着在违法犯罪发生之后,司法机关会在较短时间内收集充分、客观的证据,并在较短时间内对违法犯罪人做出处罚,两者都有利于避免行为人的机会主义心理。{28}因为趋利避害的天性使得人们在遵守法律的约束和做出违法行为之间总在做着利弊的衡量,即在违法成本与违法收益之间权衡,而法律的任意性或不确定性会导致人们心中违法成本的降低,从而增加违法行为发生的概率。不仅如此,若法律漏洞过多,不能够有效打击违法行为,伤害到社会生活中的实体正义,则会对更广大的社会成员产生负面影响,当社会成员感受不到法律的正义性与确定性,则不会产生或者丧失对法律的敬畏感,而当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时则会产生更强烈的无助感,当法律无法维护公平正义,无法帮助权利人维权时,人们便会自己寻求其他的解决方式,如实际生活中的上访行为、自杀式复仇行为等,归根结底是人们心中缺失对法律的敬畏感。法治文化培育不是要将法律抬到一个至高无上的地位,而是需要将法律变成一种人们心中的应然存在,变成可以依靠的习惯,这样才能有效避免社会秩序的混乱。

其次,敬畏感能够促进人们自身产生与法治文化的联结,从内心产生对法治文化的接纳。敬畏是一种自我超越的情绪,它迫使我们将自己看作是更大的事物的一部分,使我们与更宏大更永久的东西相连,使我们感觉到渺小和谦卑。{27}敬畏的情绪体验更多地出现在神学、宗教学中,这是因为敬畏的对象大多是具有浩大的性质并且带有一定神秘感的事物,致使人们产生困惑和惊奇,并且不敢轻易地去违抗或者亵渎。但人们从来都不是将自己同敬畏对象相对立,而是很主动地将自己置于其中,去感受敬畏对象的力量,试图将自己变成敬畏对象的一部分。敬畏的同时内心是十分平静与和谐的,面对自然界这种体验或许是人类的本能反应。若要将人们对于自然界的敬畏移植到法律中,则需要法律在人们心中引发相似的波澜。这或许需要将法律置于一定的高度,让人们意识到它的产生是神圣且严肃的,并且其存在是有必要的,就好比我们深知自己无法脱离自然界而生存一样,产生人类社会中不能没有法律约束的信念,从而确立起在人们心中法律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时不能因为其中包含畏惧等消极情绪因子就产生对立和对抗的态度,而是应该像体验自然法则那样体验社会法则,虽然有食物链层层相扣,有善恶你来我往,但从不置身事外,像对自然界产生依赖一样对社会中的规则产生归属,这样便更容易去接纳和理解当前法律体系中存在的困惑,减少抵抗、对抗的情绪。

第三,责任感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育。责任感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中是相较于信任感和敬畏感更深一层次的情感,可以直接与实践行为相关联。心理学意义上的责任绝不仅是停留在口头或法典上的“道德规范”“法律规定”,它还指主体行为的内在动机和一般性的意识准备状态。{29}20也就是说责任存在两个内涵,其一是对于外界刚性的约束或规定表现出配合服从的状态;其二是个体基于自身的主动选择,内心想要去主动承担,带有使命感的积极状态。对法治文化的责任感不能仅仅停留在第一个阶段,应该努力达到第二个阶段,让这种责任感不再是外界的约束,而是内化于心,变成个人自己约束、自我追求的一部分。而这种深层次稳固的责任感的形成,对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培育有着很大的积极作用。责任并不是某种抽象的存在,它总存在于一些与责任有关的情境之中,并在情境中得以体现。{29}110因此在不同的社会群体中也具有不同的内涵。法律的受众是全体公民,而在公民中存在着一部分以法律为职业,或研究法学的人群,可以被称作“法律人”,他们相较于其余大部分人有着对法律、法学更深一层的认识和理解,法治责任感对于这两类人而言存在差别,其作用也是不同的。

对于“法律人”而言,法治责任感意味着需要有对自身行为的知觉与自觉,以及为法律在社会中的良好运作、法治文化氛围的营造担负起责任。一般认为,在法治国家中,良好的声誉对维系司法权威和裁判公信力至关重要,{30}法律人是法治最重要的推动力量,法律人对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理解与把握程度,对法治实践的参与程度,对法律权威的尊重和维护程度,直接影响着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仰与认同。{31}首先,法律人也属于国家公民,他们同样是法律的受众,这就要求法律人需要有对自己行为的清醒认识及出于自觉的自我约束。虽然相较于一般公民,他们离法律知识和认识更为接近,但于法律的效力而言,法律人同一般公民应无差别,甚至需要法律人对自身有更高的要求。他们遍布法治的各个环节,立法、执法、司法,从某种程度而言,他们代表了法律,其言行举止深深影响着法律在社会公众心中的形象,对法律人信任、认可是法治思想文化在人们心中扎根的前提条件。再者,法律的运作和法治文化的传播需要前赴后继不断努力的人,这就要求法律人不能单纯地将自己从事的工作看作是普通的职业,应在此基础上将其作为自己的事业和使命,这也是认同下的责任感所要求的。认同下的责任感有着荣辱与共的情感联系,在岗位上尽心尽责,热心关注法律现状及问题,愿意发挥自己的才智为法制建设出力等,不是道德下的责任感推动的,而是认同状态下的情感联结所产生的,这种联结相较于前者更加稳固,这种责任感的存在是法治文化建设不断向前走的动力。

对于一般公民而言,法治责任感意味着其需要做到主动接受法律制度的约束,能将法治精神内化于心,并有着尽己所能守法、护法的态度。社会公众追求利益最大化,避免未来不确定性的风险时,相信在法治社会中他们的权利可以得到保护,社会公共权力会受到制约,当他们受到伤害时司法机关会予以救济,这是大众对法律的忠诚,是理性公民的世俗理想,也是对良好生活的追求。{32}法律是人类的发明,是为了更好地繁衍生存下去用来约束自己的工具。从这个层面的意义来看,为了形成一个良好的秩序,每个人都有责任对法律进行守护。虽然这种责任感最初建立在利益的考量之下,但是值得被提倡。更深一层则是情感驱动下的责任感,在这种责任感的驱动下,社会公众便不会将法律看做强加之物,而是在怀有尊重感、敬畏感的同时,认同它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理想状态下的法治社会一定有着相对和谐的秩序,从古至今犯罪与冲突一直都存在,相对和谐的秩序并不是消灭冲突变成乌托邦,而是人们如何看待和处理各种利益之争,如何把握人性中的善与恶,表现在公民身上则是对于社会和同类有理性宽容的认知。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意识到法律与自己息息相关的联系,认识到“需要法律”对于每个公民而言才是最重要的,这种需要感会推动人们遵守、保护它,产生对它负有责任的情感。

四、以情感认同引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育

情感认同对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育而言是如此重要,那么如何以情感认同引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育,或者说如何使主体与法治文化之间形成情感联结是接下来需要思考的问题。社会认同是被逐渐建构出来的,它体现在变化过程中,而不仅仅是一种存在状态,这就引发这样的思考:认同的过程是怎样的,以及信任感、敬畏感与责任感是如何一步一步建立起来的。遗憾的是,在社会学和心理学界,现有研究几乎没有对社会认同过程进行分析。

认同不仅仅是一种静态的表征,更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少学者从文化的视角切入,分析西方法律文化与中国本土文化之间的差异造成的认同危机,他们认为中国有着底蕴深厚的法律文化,但却缺乏法治文化传统。在他们看来,法治本身是一个舶来品,中国近代以来的法治发展,移植和引进的主要是西方法律制度和法治理论体系。{33}还有学者指出,在中国当代的法治文化生成过程中,产生了由异质性文化冲突和同质性文化冲突带来的诸多人文困惑与焦虑,异质性冲突主要是指,由于法治思想的根源在西方,中西法治文化的显性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在一定的观念层面上讲,西方的法治文化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常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34}从这样的角度来看,之所以要探讨培育是因为现有的法治文化的构成,诸如法律体系、司法制度等是移植过来的,与我们传统的价值道德观念并不相契合,一方面,我们有引进并吸收世界先进法治思想和制度的需求;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可以回避和忽视千百年来流传下来的专属于我们的习惯。对此,有学者批判指出,文化其实是一个很宽泛不容易把握的概念,因此我们并不应特别强调中西方文化的差异,而是更多地着眼于社会现状,从实践角度分析法治文化的缺失问题。如李德顺教授认为,中国人其实不缺“德”,而是缺“法”,这里的法是指法治意识与法治精神,“缺法”的突出后果表现在两大危机上:政府的“公信力危机”和老百姓的“安全感危机”{35}。也有学者认为,如今的法律制度与传统文化的冲突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大,人类的很多关于公平正义的理念是相通的并无二致,社会在其演进的过程中也会带来相应的矛盾和冲突。而法治的真正实现,并不仅仅取决于法律文本的完美设计,更取决于推行法律的社会基础、国家结构的法治化、公民意识的培育和成熟,社会信任是由社会习惯和文化滋润共同塑造的,这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历程,需要信心和耐心。{36}张文显教授则将法治文化的内涵作了更细致的划分,兼顾过去现代、东方西方,从一个整体的角度出发看待法治文化,在谈普适文化时,认为普适文化是人类在交往中逐渐形成的共同价值取向,各国人民的价值观之间并不存在一条天然的鸿沟,不可以把全球范围内在法治领域相对普遍认同的观念、规律和价值都等同于西方文化、西方价值,因为东方文化对普适文化的形成有着深刻的影响和积极的贡献。{37}综合地来看,更多学者站在转型期的角度分析认为,在当代中国,改革开放所带来的建立在利益分化基础上的社会分层及多元价值观极大地改变了此前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形态和人际交往模式{38},中国社会基本上仍然处于从传统熟人社会向现代陌生人社会跃进的社会转型时期。

以往研究对本文具有启发意义,这些研究不仅可以让我们切实感到社会中存在的乱象和矛盾,感到社会中人们普遍的焦虑与浮躁,而且也进一步明确了问题的争点,我们以什么基点为支柱进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培育。笔者认为,不论是本土与西方冲突,还是制度与社会环境冲突,都不可忽视的因素便是“人”,这是造就现如今社会形态最重要的、最复杂的因素,人类造就了社会,同时也被社会所影响着,也唯有人可以在主体与客体的身份间自如转换。要对人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才能够更好地在制度上契合人自身发展的规律,不至于出现大的冲突矛盾。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育中实现情感认同意味着人们对于法治文化形成稳固的信任感、敬畏感以及责任感,它们的实现是一个过程,需要各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

首先,实现情感认同需要稳固的信任感作为根基。稳固的信任感包括对信任对象的信任和具有信任氛围的社会环境,达成这两方面的信任,需要在两个方面做出努力:一方面,树立司法公信力,这是培育法治文化信任感最直接的力量。{39}构成法治文化的诸多元素需要具有可信度。可信程度内涵是丰富的,在不同的方面可分别理解为精神理念的民主先进,制度规范的正当合理,行为实践的公正有序。不难看到的是,在精神理念与制度规范的理想基本被建构完善的今天,法律实施的问题却不容乐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乃至恶意违法的情况十分严重,这些现象严重损害了执法、司法的公信力。{31}而法律实施的过程对于民众而言是最直接接触的部分,公平正义作为一个古老且朴素的追求在当今社会依旧占有重要地位,且总是同信任相关联。在这样的情况下,对司法实践可信度的要求便是第一位的。信任中的情感成分虽然会简化论证的过程,但它不是盲目、幼稚的信任,恰恰相反,信任包容着理性,人们的理性使人们追求自己的利益并在此基础上考虑和尊重公共利益。{23}同理,信任形成的过程总会包含着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双重判断,且对大多数人而言,自身利益的考虑是第一位的,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有益于社会中任何一个成员建立信任的方式。情感性的先入为主不是随意的,信任首先应当是一个人们可以通过日常生活实践加以感知和反复验证的经验产物{38},它正是建立在对一次次公正有序的司法实践的切身体会之中的,所以信任感的萌芽与民众切身体验包括观察身边的司法事件密不可分。而司法实践中公信力的保有又是另一个大的讨论话题,可以参照前人的解决思路,如处理好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关系{30},不轻易动摇司法权威。当人们在参与或者旁观的过程中感受到司法的公正有效,产生初步的信任时,才能有后续产生情感认同的可能。

另一方面,建立社会中的普遍信任,这是法治文化信任感维持的保障。当今中国社会信任感的缺失不仅仅表现在司法领域,诸如医疗卫生、食品安全,包括人与人之间都存在着信任危机。法治信任感的建立不仅仅是从其自身出发,它还需要社会环境的沃土来培育。信任在本质上是对自然秩序、道德秩序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协调合作的期待。{40}“普遍信任”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很多学者在谈及“信任”问题时都会涉及到“普遍信任”这一概念,它是相对于“特殊信任”而言,指将大多数人理解为自己道德共同体的成员,认为他们的行为基本上都是可信的{23},有了普遍信任的文化根基,才有法治现代化的形成与发展,普遍信任之于法治现代化具有根基意义。{26}之所以将社会中普遍信任的氛围作为法治文化信任的前提,不仅是因为法治文化本身的广泛性,它由多种元素构成并充分地散布于社会生活之中,而且是由于信任感代表一种安全感,这种安全感是对社会整体的感受。人类趋利避害的天性,使其在没有安全感的状态下,自然而然地启动自我保护的机制,一是对环境和他人持有警惕和怀疑,二是在自己可能受到损害之前逃离甚至是做出预先防卫的举动。社会整体信任感的缺失会给每个社会成员带来不同程度的恐慌,在这种状态下仅仅培育对法治的信任是难以做到的,因此,社会整体信任的培育应当与司法信任建设同步进行。不可否认的是,这其中存在着许多社会矛盾,并不是那么轻而易举可以达成,或许会经历一个稍长的历程。

其次,实现情感认同需要民众的理性。理性建立在对自身以及社会现象的认知程度之上,它抵制偏激与极端,以一种开放、平和、包容的态度看待事物。广泛信任感的建立是情感认同得以实现的前提,在此基础上要维持信任感的存续以及建立更深一层的情感联结,便需要民众的理性与整个社会的理性。因为信任的产生往往是因为自身的预设利益得以实现,此时人们的焦点还都在自己身上,而更深层的情感认同,该是放眼社会的情怀。从宏观角度来看,理性意味着对人性的接纳。不论是制度还是文化,最终都会作用于人,所以不应该与人的本性相去甚远。随着人类对自身的探索和了解,渐渐认识到人性不是简单的“善”与“恶”的划分,它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正如弗洛姆说的那样,人的本性或本质不是像善或恶那样的特殊实体,人性是普遍的,普遍的人性存在于人对生存矛盾的解决之中。{41}70-71这种矛盾表现在很多方面,利己的本能与利他的需要、欲望的本能与道德的需要等等,它们在不同的历史阶段表现的程度也是不同的,高道德的社会要求下必然会导致欲望的压抑,而太过于强调个人主义又会带来责任感的缺失。人性不该被过度压抑,也不该被过度放纵,制度和文化在其中起着调节的作用。因为,虽然法律作为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最直接的作用是对人行为的规制,不直接干涉人心中所想,但会间接地影响人们的价值判断和抉择,因此法治文化应当体现出一种对人性的尊重和包容,这种顺应的制度作用于民众时会减少摩擦与冲突,这是制度的理性。从微观角度来看,理性意味着公民意识的培育和成熟,与之相反的是道德意识泛滥,表现为人们总不自觉地以自己站在道德制高点上自居,以为可以不讲道理,无条件地要求和指责别人{35},忘记去倾听,甚至是回避倾听,这是一种明显的缺乏理性的态度,恰恰也是当今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这种指责往往是道德外衣下个人情绪的宣泄,少有对社会真正的关怀。理性的态度应该是,在评价社会事件时首先应该想到,每个人在道德行为上都有自己的权利和责任,都应该得到理解和尊重{35},并且应该在充分了解到事实的情况下做出判断,而不是个人的无限遐想,这是个体的理性。当整个社会不那么漂浮和躁动时,文化伴随着个体的成长也会慢慢沉淀下来,这是一个人类与制度共同成长的过程。

情感认同的实现依托于理性平和和具有良好安全感的社会氛围。法律是与一定的文化土壤相伴而生的观念、制度和秩序等,一个人的成长包括对法律或法治的认知、认同和践行等等获益于或受制于萦绕其周遭的文化或法律文化特质的深刻影响{25}。很欣赏在谈到普遍信任培育时要有耐心的观点{36},不仅是信任感的培育,对于社会这个庞大的机器而言,改变是尤为不易的,越缺失越需要,越不可以操之过急,等待不意味着放任不管,而是给予足够的耐心,赋予成长和改变以时间。

(责任编辑:杨在平)

【注释】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研究”(14AZD144),2011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成果,负责人龚廷泰。

姜涛(1976-),男,河南南阳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江苏省教育厅校外研究基地司法现代化研究中心研究员。

[1]社会认知是认知的一个属概念,即涉及人对社会性客体的认知、以及人对这种认知与社会行为之间关系的理解和推断,其重点在于人们如何获得并发展各种认知功能、以及人们如何通过自我行为的形成与社会构成各种各样的关系。

[2]情感和情绪在心理学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反映内涵及使用方面,但在本文中,对于二者不作特别的区分,可以同等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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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理论探索》【期刊年份】 2018年 【期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