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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本,还是政法为本:中国司法社会工作的本土追问
任文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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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关键词】 司法社会工作;司法工作;政法工作;服务为民

【摘要】 经过十多年的实践探索和理论争鸣,中国司法社会工作的内涵与外延逐渐明确,然而,由于中国司法社会工作在理论上移植自西方尤其是美国,在微观上则主要围绕司法机关的司法工作传递社会福利和开展社工服务,这均与中国本土的实践存在摩擦。从2011年的《社工意见》到2012年的《社工规划》,乃至从2003年以来的以上海为代表的司法社会工作实践,结合中国本土话语基础来看,中国司法社会工作应当对接的并非“司法工作”,而是“政法工作”。司法社会工作从总体上的使命是推动国家治理从防控的视角转向福利供给的视角,从管理的视角转向多元治理的视角,从治理的现代化转向服务的现代化,最终走向“服务为民”的新方向。

【全文】

问题缘起

截至2017年2月,以“司法社会工作”为主题词在中国知网中进行搜索,精确查找到745篇学术论文,时间从2003年开始为一个分水岭,每年10篇左右,到2005年开始增长为每年50篇左右,核心研究主题为“司法社会工作概念”、“司法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事务”、“司法社工人才队伍建设”、“司法社会工作理论”等。这表明中国司法社会工作的研究刚刚起步。

就司法社会工作的概念而言,有很多相近的概念表述,比如法律社会工作,[1]矫治社会工作等,围绕这些概念展开的往往是一些理论引入,或者借鉴域外司法社会工作的理论与实践经验,或者延伸境内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工作的专业化、职业化推进进程。在2014年之前,有关司法社会工作的探索性研究较多。2014年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年会上成立了“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司法社会工作专业委员会”,“司法社会工作”作为一个独立的学术概念和学术群体被提出来并被广泛认同。2015年在广东省中山市召开了第一届“司法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使得围绕司法社会工作的概念和实务探索有了较为充分的呈现。2016年在甘肃省兰州市召开的第二届“司法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使得研究者对于司法社会工作的概念内涵做出更为细致的讨论。

目前的问题是,伴随着国内司法社会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当我们在使用“司法社会工作”这个概念的时候,其内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呢?最初起自上海的司法社会工作实践探索所界定的司法社会工作概念是否周延?目前的发展是否已经突破此前的框架?对比西方司法社会工作理论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本身的政治及司法体制和社会工作专业发展模式,中外司法社会工作究竟有何种异同?由于社会工作本身具有非常强的实践品性,这就使得司法社会工作同时也应当从本土实践出发进行总结归纳和逻辑演绎,而不是单纯进行理论和制度上的移植。那么,面对中国的政治实践,尤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法工作”,我们又应当如何理解“司法社会工作”的本土内涵?结合这种本土内涵,中国的司法社会工作将走向何处?怎样发挥社会工作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这些都是目前司法社会工作发展必须明确的问题集。

本文拟从司法社会工作的概念演进与实践轨迹出发,对比西方司法社会工作与中国司法社会工作在内涵上的不同,探讨中国司法社会工作的行动框架和理论背景,同时分析司法概念与政法概念在中国本土的不同意蕴,最终指出,中国司法社会工作的未来发展更应该“政法为本”而非“司法为本”。

一、中国司法社会工作的概念演进与实践轨迹

(一)中国司法社会工作的概念演进

司法社会工作作为一个新兴的学术概念和实务领域,基本是同步出现的,2002年司法社会工作在上海率先起步,随后针对“司法社会工作”的学术探讨和学术研究便有所跟进出现,2004年,徐坷便指出,“司法社工的出现,是利用社会力量共同来管理城市的一条值得尝试的道路”。[2]

范艳宁、席小华2009年定义司法矫正工作为“司法社会工作”,认为其基本内容是“社会工作者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和方法,配合司法行政人员和其他志愿人员,对监狱服刑人员、社区服刑人员、严重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社会矛盾激化者等各种特殊工作对象,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救助、专业服务工作。”[3]这一定义忠实记录了当时司法社会工作率先进入的第一个服务领域——社区矫正(当时称之为社区矫治)——的实践探索。其核心意义有四:一是社工理念和方法的使用;二是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当地司法局);三是针对人群主要是“服刑人员(包括监狱内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人员(主要是管教)、刑满释放人员(主要是适应性帮扶)和社会矛盾激化者(纠纷调解)”;四是开展的服务有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救助和其他专业服务。

2010年时,马姝界定司法社会工作为“在国家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参与的与执法有关的活动中,为有需要的人员有组织地提供专业助人服务的工作,其目的在于借助社会工作的专业优势,在司法机关、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的共同努力下,解决社会纠纷、消除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4]这一概念具有很强的设定性,司法社会工作的对应机关主要是“国家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对应领域是“与执法有关的活动”,对应人群是这些领域内“有需要的人员”,其功能和目的是“解决社会纠纷、消除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

2011年,张善根指出,司法社会工作的兴起,是“在司法中注入新的社会力量和社会化的司法方式”,“体现司法为民的人本主义精神”。[5]罗大文从“司法社会工作的内涵和理论基础、司法社会工作的特征与问题、司法社会工作的制度推进与实践探索、工作方法和司法社会工作的社会建设”五个方面做了阶段性研究述评,指出司法社会工作“其本质是在司法机关或社区进行的社会工作实务,协助为有需要的人员及其家属解决问题是司法社会工作的功能。”[6]

2012年,何明升提出,“司法社会工作是一个由特定价值理念与实务逻辑所决定的复合系统,社会工作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刑事司法机构在其中相互依托,面向罪错者、受害人以及相关利益人中的受助者,通过充分发展其全部潜能而推动社会变革、改善人际关系和促进问题解决”,[7]这一概念的对应机关是“刑事司法机构”,服务人群是“罪错者、受害人及相关利益人中的受助者”,最终目的是经由微观个体和人际关系的改善达至宏观的社会变革和问题解决。

2015年,郭伟和为司法社会工作下的定义是,“司法——社会工作是针对偏差越轨人群(包括高危群体和已经违法犯罪人群),以及遭受侵权的当事人(包括容易受到侵权的弱势人群、纠纷当事人和犯罪受害人),在非惩罚性司法(包括矫正治疗和恢复补偿)理念指引下,通过辅导、矫治、教育、安置、能力建设、恢复关系、补偿过错等措施,实现主体塑造和保护社会目的的交叉专业。”[8]这一定义具有很强建构性,结合了西方司法社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概括,并具有很强的越轨社会学的意味,突出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和行刑社会化趋势下的社会防卫理论。

2016年,梁盼、任文启指出,“司法社会工作的本质是在司法机构或社区进行的有关司法的社会工作实务,司法社会工作的基本功能是协助为有需要的人员及其家属解决问题。在实践中,通常可以将司法社会工作简单理解为面对违法、犯罪人群及其行为,在司法领域开展相关的社会工作服务。”[9]这一定义探讨了司法社会工作的本质和功能,但主要针对目前司法社工实务而言,是一种描述性的概念,对作为整体的本土司法社会工作的本质特征和发展方向尚未揭示出来。

当然,上述各个概念和定义都是结合当时中国司法社会工作实践所作出的概括,只要反观一下中国司法社会工作的实践轨迹,对上述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及其发展脉络将有更清楚的认识。

(二)中国司法社会工作实践轨迹

1.社区矫正:司法社会工作的实践起点。上海自2002年8月开始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探索。[10]主要模式是政法委牵头,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和司法局五部门联合,以“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行、社会多方参与”的指导思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创新,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在上海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倡导下成立,获得了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承担了指定的社区矫正服务项目,主要职能是人事招聘、培训与考核以及制定统一的工作要求等日常管理。上海的社区矫正探索“采用了社会工作关于平等、接纳等方面的价值理念,以及发挥社会工作康复、预防功能的理念”。[11]北京自2004年6月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其理念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要求下对原有的由公安机关作为执行主体的社会服刑工作的继承与改革完善”。[12]社区矫正探索阶段从一开始就强调把社会工作的理念、方法引入社区矫正工作之中,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方式推动专业服务力量的自主运作,实行专门化机关管理和社会化管理相结合,这为司法社会工作的实践打开了大门。

2.新航、自强、阳光三大社团的实践划定司法社会工作基本内容。2003年,上海相继成立了“新航社区服务总社”、“自强禁毒社会服务总社”和“阳光青少年事务中心”,简称“三大社团”,其中“新航”主要开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自强”主要开展禁毒戒毒社会工作,“阳光”主要开展青少年犯罪预防社会工作等。这三大社团虽然经常因为其准官方背景而受诟病,但毕竟为社会组织参与司法工作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中国的司法社会工作实务划定了基本的工作内容。与之相适应的是上海的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认证体系的建立,这就确保了“三大社团”所提供服务和其自身具有非常强的社会工作专业性和职业性。这也为此后社会工作职业体系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和有益借鉴。

3.“司法”+“社会工作”:走向围绕司法工作外展的社会工作服务。然而,司法社会工作的中国实践并未就此停步,一般的实务内核会指向最初由“三大社团”所奠定的三大领域,随着社会工作的不断推进和司法社会工作的实践探索,逐步将司法社会工作推向了“司法工作”与“社会工作”相结合的交叉领域。

何明升指出司法社会工作将扩展为面向审判工作、准司法工作和涉司法工作的八个基本领域,比如犯罪预防社会工作、被害人社会工作、犯罪矫正社会工作、调解与仲裁社会工作、禁毒社会工作、信访社会工作、监护探视收养的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和精神障碍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等领域。[13]

从中国司法社会工作的概念演进和实践轨迹来看,司法社会工作有点及面进行推广,逐步从社区矫正走向了面向司法工作与社会工作相结合的基本内涵,在实践中,也逐步从具体的实践领域扩展为“审判领域的司法社会工作、准司法领域的司法社会工作和涉司法领域的社会工作”[14]等各个方面,然而,目前的问题在于,既然命名为“司法社会工作”,“准司法”和“涉司法”又如何可以统帅在“司法”这个概念下呢?在中国,“司法社会工作”这一概念具有何种特殊性呢?从实际中来看,在“司法”(不论是广义还是狭义)这个范畴下开展的社会工作融合,实践中很难与司法实务部门接轨,而这一点不仅源自理论与实务的距离,更源自于司法社会工作在理论背景上与中国司法实践和政治传统尚未融合。

二、美国司法社会工作的理论背书与中国司法社会工作的政治背景

总的说来,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伴随着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发展环境和文化思潮的起伏而起伏。[15]尤其是在刑事司法领域,伴随着监狱成本过高、监禁效果太差,刑事司法领域逐步接受了从监管为主转向行刑的社会化。社会防卫理论出现后,又开始强调对犯罪人的分类处置和对社会的保护,将评估后认为可以回归社会的罪犯放置在社区服刑,危险性较高的罪犯则投入监狱予以社会隔离,更好地保护社会。[16]同时司法理念从报复性司法转向恢复性司法,强调犯罪人也是社会环境的受害者,犯罪本身也是一种犯错,刑罚的目的在于如何更好地让犯罪人回归社会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而不在于传统上“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式的“公力复仇”。这过程中,刑事实证主义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每每使用实证主义方法仔细精确地证实和证伪有关刑事政策和社会犯罪率之间的关系,确保政策执行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并对其提出批评反思与修正意见。当然,这些都是西方司法社会工作发展过程中非常值得借鉴的思想资源和技术手段,除此之外,还需要深挖其理论背后的思想基础,即其理论背书。

(一)美国司法社会工作的理论背书

1.司法权、三权分立与司法独立。司法权这一概念在西方是“三权分立”体系下的一个子概念。比照欧洲各国,三权分立在美国体现得较为彻底。所谓司法权(Judiciary Power),是指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之外,由法院和法官根据法律对有关纠纷进行审判的权力以及其他相关的权力,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在西方文化中,法院或者司法的徽章都标有一把天平,或者标有一位双目蒙布的女子手持天平,象征着法院和法官在行使司法判断权时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与此同时,“司法独立”就显得格外关键和重要。所谓司法独立,是指法院和法官在审判处理案件时,仅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自由心证而不接受其他任何外在力量的干预。不仅如此,法院和法官也具有独立的职业评判体系,伴随司法独立的还有法官的终身制和严苛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的终身恪守。

“司法权”这一概念由清末民初学者翻译西方国家法律文献时照搬过来,属于舶来品,在当时并没有确切的对应物,伴随着一个多世纪以来民族兴衰和国家重建,时至今日,“司法权”一词的中西意蕴依然相去甚远。在三权分立的框架下,审判权即是司法权,而司法权独立,但在中国文化中,司法权本身无法独立,只是众多判断权乃至执行权中的一支,其概念层级上升不到可以与立法权、行政权相提并论的高度。做个简单的比喻,西方司法权的文化符号是天平,追求平衡。而中国的文化符号中没有天平只有杆秤,裁判者根据秤盘的重量拨动秤砣,看的是秤杆子上定盘的星,持秤者很少是法官,传统社会的持秤者在地方是军政法司的一级行政长官,在中央则是代表皇权的天子,这是东西方文化层面的不同,即便到了现在,这种文化上的差异依然存在并影响深远。

2.司法社会工作的美国实践。以美国为例,司法社会工作并没有特定的概念界定,在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介入领域和行动策略,总体来说“以预防犯罪、矫治违法行为为工作目标”,[17]从其发展历程来看,涉入过“监狱、青少年行为的干预和感化”、“治安社工”、“缓刑工作”、“矫正社会工作”、“药物滥用”、“法律援助”、“青少年罪犯治疗”和“家庭保全”等服务领域。[18]司法社会工作基本上就是连接司法工作和社会工作的一个行动系统,与司法机关、司法工作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与此同时,美国司法社会工作虽然主要受到美国政府不同阶段政策法案和社会风潮的影响,但其基本是民间性的,主要发展的动力来自社会自身而不是政府,这与中国形成鲜明对比(中国的司法社会工作乃至社会工作总体是政府主导下推动的)。

美国司法社会工作还有一个重要特征,那就是,他们既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参与者,又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推动者。19世纪末,率先进入了司法社会工作者是一批“社会改革家”,其后又有基于性别平等的女性社工来充当治安社工,我们耳熟能详的波士顿鞋匠约翰•奥古斯特斯所进行的保释感化工作,也是在既有刑事体系中并未存在此类先例的情形下的创举。当然,司法社会工作在美国的发展也并非顺风顺水,零星的社会改革家之所以能走上司法社会工作建制化的道路,靠的是美国社会政治法律氛围的改观,具体而言就是刑事政策的转向,当局和当时的社会风潮倾向于认为犯罪率的上升与社会结构或社会责任有关时,司法社会工作便有了行动空间,反之当社会风潮认为犯罪更应当归责于犯罪人,政府对刑事处罚的政策收紧时,司法社会工作便被边缘化乃至取消。比照中国的司法社会工作发展,可以看到司法社会工作参与到司法体制改革之中,但目前却很难看到司法社会工作对司法体制改革有何推进,但凡做出这一判断者,往往是寄希望于美国的经验能在中国上演,多少有些理想主义的一厢情愿。

(二)中国司法社会工作的背景

1.中国司法社会工作的行动框架。2011年的《社工意见》中指出,社会工作的服务领域大致有16项,分别是“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这其中,“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5项可以明确归属于司法社会工作的范畴,《社工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他们在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个性化、多样化服务方面的专业优势”,认为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对解决社会问题、应对社会风险、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基础性作用”。2012年出台的《社工规划》基本沿袭了上述对于司法社会工作行动框架的界定。

就上述5个领域而言,实践中分属不同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第一是矫治帮教,其实是指社区矫正中的教育矫正和安置帮教(适应性帮扶)工作,这一部分属于司法行政机关主管,是目前司法社会工作实践部分做的最好的部分之一,以北上广等地为代表。第二,禁毒戒毒官方有两支力量,一支力量是公安机关的戒毒大队;另一支力量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强制戒毒局(由劳教所改造而来),这两支力量目前的司法社会工作介入也主要以北上广区域为主。第三,犯罪预防。广义犯罪预防范围很大,包括社会治安对犯罪率的控制,社区矫正对再犯率的控制也算在内,狭义的犯罪预防主要指青少年犯罪预防,目前设置在检察院的“未成年人检察起诉科”,简称“未检科”,如果从青少年社会工作的归属来看,其实更应该扩展到共青团的服务半径中去,针对“失学失业失管”的“问题青少年”都应该介入专业服务,这里面司法社会工作的介入才开始进入。第四,纠纷调解。目前总体的纠纷调解设置在“大调解”的格局内,所谓“大调解”,在内涵上指“三调联动”,即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联合。司法调解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居中调解结案,行政调解指在行政机关主持下的当事人调解,人民调解则是中国人民自创的一种调解形式,完全由民间的“司法助理员”进行调解,被誉为“东方一枝花”。第五,应急处置。这往往是指出现了群体性事件或突发性事件,比如地震灾害等。这时候就很难说归属于某一个部门,很多身负综合治理与维护稳定职责的单位都有这样的职能要求。群体性事件发生时,如何安抚群众情绪,了解事态发展,回应群众需求,解决群众问题,都需要司法社会工作的介入。

如果要将上述5个领域都归入同一工作范畴,恐怕不是“司法工作”,而是“政法工作”。当然,这5个领域对于司法社会工作的介入而言,并不是一并的按照同一方式进入,而是在既有的体系和框架下的进入,很接近王思斌所说的“嵌入式”,只不过这种嵌入不是指社工个人的嵌入,更是司法社会工作体系对既有政法工作系统的嵌入。由于中国社会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政策建构性,[19]从政策导向的角度去推演司法社会工作的行动框架,也即是如此。

2.政治背景:中国司法工作与政法工作的不同。改革、发展、稳定及其关系的正确处理,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核心命题,基于司法体制乃至政治制度与西方国家不同,在稳定问题上的统帅机关,是政法机关,而非司法机关。

中国的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行使侦查权和审查起诉时)。司法系统则包括公检法司,司法部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而不属于司法机关。但2012年之后,社区矫正从公安部移交职能至司法部,因此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基本属于司法部的职责范围。目前中国推动的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我们经常会听说“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需要注意,它既不是第一道防线,也不是最主要的防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总体地归属于政法系统——“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在中国,就司法和政法的关系而言,一言以蔽之,司法工作隶属于政法工作,政法机关涵盖司法机关。

政法机关的领导者是“中国共产党党委政法委员会”(简称政法委),是“党管政法”的制度性设置,“自新中国成立至今,……随着不同时期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和国家权力配置的调整,……最终确立了‘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法领导体制,‘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十六字原则成为‘党管政法’的根本指针”。政法机关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国家安全部门、反邪教机构、武警部队等部门。其主要职能有10项(不赘述),就目前而言常态化的主要职责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简称综治)和维护社会稳定(简称维稳)。“要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决遏制严重刑事犯罪高发态势,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0]其他所有的司法工作都在这两大框架下开展工作。比如社区矫正工作,其核心评价指标是“重新犯罪率”,即便批评者可以认为这种评价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中只注重刑罚执行即监管部分,轻教育矫正和适应性恢复的部分,但这依然是太过超前的要求。因为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归属于刑罚执行部分,但全局上属于“政法工作”范畴,其目的在于发现并降低服刑人员的再犯罪率,以确保这些服刑人员不再危害社会和不再破坏稳定和谐的社会大局,最后一点尤为重要,是现实评价体系中的指标性要求。其他的诸如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纠纷调解和应急处置等均在最基本工作要求上要实现维护稳定这个大局。

基于此,中国司法社会工作的现实内涵不应局限于“司法”+“社会工作”的框架内,而应该是“政法”+“社会工作”,司法社会工作所围绕的公共服务供给和社会福利传递应该面向政法工作,而不是司法工作。

社会工作面向司法工作,则主要以围绕司法行为的公正性开展工作,弥合、修补、完善司法行动中的各方社会关系,建立围绕个人的社会支持系统,具有行动上的微观性。但整个司法系统都从属于政法系统的领导之下,社会工作介入司法工作只能作为综治维稳的一个手段,而上升不到对政法工作行动逻辑的体察和改观。据此,我们需要追问,社会工作的介入是要改善综治维稳的手段,还是改善综治维稳的逻辑?如果社会工作面向政法工作,则直接指向对“综治维稳”行动逻辑的改变,既是社会力量参与综合治理的一种努力,也将专业的助人理念和方法引入“综治维稳”之中,更加尊重人权,哪怕是犯罪人的人权,最终同样是抚平社会情绪,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发展。

三、中国司法社会工作的使命:服务为民

(一)目前司法社会工作实践困境与政法工作的瓶颈

1.司法社会工作的实践困境。司法社会工作在介入既有的社区矫正、禁毒戒毒和青少年犯罪预防领域之后,一方面寻求此地到彼地的扩散,比如东部向内地的扩散,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的扩散;另一方面寻求向此框架之外延伸,比如向被害人救助、纠纷调解、信访工作等领域的延伸。这两方面的扩散和延伸都是司法社会工作发展的趋势,但目前都处于理论探究多,实践推进少的境地。究其原因不外有二:一是以司法社会工作为机构宗旨和发展方向的社会组织孵化太少,司法社会工作本身实务能力和介入效果如何无法确证,仅停留在学理论证、高呼号召和奔走游说的阶段。涉及司法社会工作的理论研究目前还处在讨论基础理论和制度设计的层面,尚未落实到具体领域如何介入怎么做的实务研究,即便如此,理论研究的基础理论和制度设计也多以国外为例,与本土实务部门和具体业务接触不够,很难形成有效的理论与实务的对接和知识生产与转化;二是司法机关对于司法社会工作的认知才刚刚起步,既对其未来发展充满希望和期待,又对其能力和效果保持谨慎态度,既希望通过司法社会工作的推进达成工作创新,又苦于体制机制的束缚无法完全按照司法社会工作的逻辑开展合作创新。

2.政法工作的瓶颈。十八大提出“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命题以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成为政法工作的关键词。社会治理创新中的各种要素被释放出来,但目前离治理现代化的水平还有很大距离。2016年10月南昌会议上,孟建柱指出,要不断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努力实现对各类风险从被动应对处置向主动预防转变,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孟建柱在会上讲话时称,现代社会,政府单打独斗已不适应人们对公共服务需求多样化、社会问题复杂化的新形势。政府、市场、社会只有分工负责、良性互动,才能共同治理好社会。“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务,政府要保持必要的谦抑”,把政府不擅长、做不好的事情交给社会组织去做,效果可能会更好。[21]虽然有学者敏锐的注意到,在现有的社会治理框架内加入社会工作,依然是强调社会工作的“工具化”,[22]而没有真正体现出社会工作以人为本、助人自助的专业理念和价值品性,但就目前而言,司法社会工作可能连进入既有社会治理框架的机会都很小。

总体上,综治维稳工作是基于防控、管理和抚平的策略展开的,每年用于公共安全和综治维稳的经费开支巨大。社会不稳定因素众多,潜在矛盾和冲突时时潜伏,导致在综治维稳方面花钱多,效果差。基层社会在处理诸多矛盾纠纷事件过程中官方奉行“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的处置逻辑,综治维稳以效果为导向而非以人本为导向,相应的纠纷当事人则养成了“闹事逻辑”,即“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这两者的碰撞导致了紧张的官民矛盾,党群关系也因此受到影响。比如目前基层社会采用的“网格式”管理,究其本质就是传统社会保甲制度的变种和细化,采用的依然是“人盯人”的传统方式,基本假设是管理者对被管理者的不信任和盯防。况且这种“网格式”管理的人员配备和经费投入也不菲,又谈不上什么专业性和有效性。在机制运行过程中,综治维稳涉及政法系统的方方面面,各个部门依照传统治理理念在职能上条块分割,无法形成有效对接,在遭遇突发性事件时成立专项工作小组,虽然可以在短时间内动员人力物力解决问题,但同时会造成资源浪费,并非一种常态机制。总之,想依照目前综治维稳的逻辑实现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只是一种权宜之计。

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如何现代化?社会工作如何参与新常态下的社会治理?这虽然是两个问题,但对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使命来说,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政法工作应该打破传统的封闭性格局,在确保体制内实现社会治安良好和社会稳定大局的基础上,培养社会力量参与到社会治理当中,用社会福利、公共服务和人文关怀提升全民的安全感尤其是特殊人群的生活境遇。有一个基本假设认为,诸多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生存资源匮乏遭遇生命困境而导致的。如果认可这一假设,则对于这些不稳定因素,用提供专业服务的方式恢复其正常的社会关系,满足其社会需求,“让人民有尊严的生活”,同时就可以将不稳定因素消弭于无形之中,这就是社会工作参与新常态下社会治理的关键点和突破口。简言之,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使命就在于服务为民。

(二)如何推动服务为民

国家推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是社会建设大局下的发展转型,也是中国式福利社会建成的必由之路,这也必然伴随着国家在社会治理方面的基本逻辑的转向。从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来看,有三个转向需要明确:

1.从防控的视角转向福利供给的视角。从历史沿革来看,社会治理中防控的视角继承自“人民民主专政”的时代话语,将人群区分为两类,一类是拥护专政的人民,另一类是破坏专政的敌对分子。要对敌对分子采用专政手段严防死守予以防控。这里面有国家在特殊时期的历史记忆。在国家正常化的态势下,我们需要比照的不仅有历史,还有同时代其他的正常国家。“国民通过让渡权利组建国家,国家要为国民提供所需要的社会福利”已经成为现代国家观念中的基本共识。司法社会工作作为社会工作的一支,同样是国家福利的传递者,只不过这种传递的领域是通过政法工作,通过对特殊人群的社会服务来完成。

2.从管理的视角转向多元治理的视角。传统的社会管理角色两分,即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管理者高高在上,掌握权力和资源,做出决策并执行,藉此让被管理者服从。社会治理理论要求多元治理,最终达到“多元共治”,因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人人都需要的,这其中也不存在单一的治理主体,不论是政府力量,还是社会力量,不论是国家,还是个人,都是平等的治理主体,最终达到乾卦中的“用九:见群龙无首,吉”。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为司法社会工作者提供空间和机会,否则“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将只呈现在各式文件和各种会议中而无法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3.从治理的现代化转向服务的现代化。有限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转型已提出好多年,其本质上就是看清楚了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和多元性,但时至今日对这一理论命题却不再热呼。党和政府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如何服务?如何开展专业性的服务?如何达成让人民满意的服务?这是写在时代里的问题,不得不回应。社会工作乃至司法社会工作即便目前仍处在起步阶段,但它表征一种趋势和力量,那就是走向服务现代化的趋势,是提供专业的为民服务的力量。党的历届领导人都强调,要将改革成果惠及全民,“要让人民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如何做到这一点,这就是专业的“服务为民”要实现的目标,是社会工作的使命,也是司法社会工作的基本遵循。

余论

综上所述,如果要彻底一点表达本文对中国司法社会工作的概念厘定,毋宁说,称之为“政法社会工作”则更为清晰明确。但此处有两个方面的考虑:

其一,司法社会工作实践和理论研究从2002年以来到现在积累了大量的成果和经验,这一概念构建出了一个相当的“共同体”,大家在这一概念的指引下开展实践探索和理论探讨,并且很多官方文件和约定俗成的概念已然如此。本文只是提请大家注意这一概念的内核以及关注中国本土实践,最终的目的在于寻求中国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出路,而不是仅仅“为名而争”。

其二,司法社会工作这一概念本身来源于西方社会,尤其是美国,作为一个后进者和学习者,我们需要向西方学习和取经的地方很多,本文只是试图指出中国司法社会工作与西方司法社会工作的不同,而非推翻这一概念。并且,在这样一个国际共享的概念下,国际间的学术交流和相互学习借鉴更为方便,中国的实践总结和理论反思也可以更好的传递出去。

基于此,到底叫“司法社会工作”还是叫“政法社会工作”并不是重点,“名可名,非常名”,关键在于当我们提到中国“司法社会工作”这一概念时,我们在说什么?当我们从事中国“司法社会工作”实践的时候,我们到底在做什么和需要去做什么?我们与别人交流“司法社会工作”的时候,我们的所指是什么?这些更重要。

【注释】 *作者简介:任文启,甘肃政法学院副教授,复旦大学社会学博士后流动站在站博士后。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6年甘肃政法学院智库项目《司法社会工作介入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探索研究》(项目编号:2016XZK12)的阶段性成果。

[1]陈慧女:《法律社会工作》,心理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2]徐坷:《谈发展司法社工的意义和双重目标》,载《犯罪研究》2004第1期。

[3]范艳宁、席小华:《矫正社会工作研究(2008)》,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

[4]马姝:《本土化背景下司法社会工作的基础性问题探讨》,载《2010中国社会学年会“法律社会学与社会治理论坛”论文集》,2010年版。

[5]张善根:《司法社会工作的功能定位及其范畴——以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为中心》,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年第5期。

[6]罗大文:《司法社会工作推进综述》,载《社会工作》2011年第8期。

[7]何明升:《司法社会工作概念的缺位及其补足》,载《法学论坛》2012年第2期。

[8]郭伟和:《走在社会恢复和治理技术之间——中国司法社会工作的实践策略评述》,载《社会建设》2015年第7期。

[9]梁盼、任文启:《司法社会工作教育面临的问题及展望》,载《新西部》2016年第8期。

[10]张昱:《矫正社会工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11页。

[11]王李娜:《上海社区矫正的实践与思考》,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12]范燕宁、谢谦宇、罗玲:《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7-22页。

[13]何明升:《司法社会工作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5-25页。

[14]何明升:《司法模式与社会工作的关系及其渐进式亲和》,载《学术交流》2012年第11期。

[15]Albert R.Roberts and Patricia Brownell,A Century of Forensic Social Work: Bridging the Past to the Present,Social Work,1999(44):359-369.

[16]福柯:《必须保卫社会》,钱瀚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0-22页。

[17]杨旭:《美国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与借鉴》,载《学术交流》2013年第3期。

[18]熊贵彬:《兴起、衰退和呼唤:美国司法社会工作百年发展历程的回顾》,载《社会福利》2015年第5期。

[19]任文启、李灏哲:《中国社会工作的强政治性与推进策略探析》,载《社会工作》2015年第2期。

[20]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4年1月9日第1版。

[21]《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工作会议在江西南昌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www.gov.cn/xinwen/2016-10/13/content-5118494.htm,2016年10月13日访问。

[22]肖小霞、张兴杰、张开云:《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道德实践和政治实践的异化》,载《理论月刊》2013年第7期。 

【期刊名称】《北方法学》【期刊年份】 2017年 【期号】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