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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中搜闻》与19世纪早期西方人的中国法律观
李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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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关键词】 《印中搜闻》;马礼逊;米怜;19世纪早期;中国法形象

【摘要】 《印中搜闻》(1817年5月至1822年4月)是由新教传教士马礼逊和米怜创办于马六甲的一份英文季刊,内容较杂。中国的社会、历史和文化为其主要关注对象。对于中国法律,它集中于刑事法,体现出来的是抨击和否定,具体包括死刑多、执行方法残酷,非法拷问屡禁不绝,地方官失职渎职、司法腐败及奸杀案件不断、道德沦丧等方面。纵向地看,这种抨击和否定,正符合始自19世纪初,西方人评判中国法发生转向,否定中国法的观点渐居主流的趋势,且它在其中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基督教的优越感和创刊人来华后的处境不如意,是其偏好构建这种中国法形象的两个重要原因。借助于其本身的传播、创办人和主要撰稿人在西方教俗两界的影响及承袭其衣钵的《中国丛报》的流布,《印中搜闻》所体现的负面中国法律观的影响持久而深远。

【全文】

一、引言

《印中搜闻》(The Indo-Chinese Gleaner,另有译名《印支搜闻》《印中拾遗》《印中拾闻》《印华搜闻》)是一份英文季刊。由第一位来华新教传教士马礼逊(Robert Morrison,1782—1834)与同受伦敦传教会(London Missionary Society,即伦敦会)派遣来华协助其传教、后转至马六甲开创传教据点的米怜(William Milne,1785—1822)创办于马六甲,1817年5月开始发行,1822年6月因米怜病逝而停刊。《印中搜闻》共三卷20期,各卷页码连续,每期页数不等。根据影印版(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9年版),正文共有1001页:第一卷,第1至6期,1817年5月至1818年10月,正文217页,卷首设序(类似发刊词),卷末附《马六甲英华书院总规划》[1]及第一卷索引;第二卷,第7至14期,1819年1月至1820年10月,正文470页,另附该卷索引;第三卷,第15至20期,1821年1月至1822年4月,正文314页,卷首有《第三卷序》,未附索引。

在1817年4月26日的发刊词中,米怜向东方地区所有传教士说明了《印中搜闻》的创办缘由及宗旨,同时还明确了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传教动态,摘录传教士的日常通信而非正式的季度报告;二是一般报道,主要是世界各地基督教会令人感兴趣的简讯;三是杂录,传教士所在国家的文学、哲学、历史等方面的评论及各国著作的译介。[2]但综览该刊所载文章会发现,传教信息并非主要内容,其报道和关注更多的其实是中国的社会、历史和文化,同时兼及印度和南洋地区的状况。刊发两卷之后,在《第三卷序》[3]中,米怜调整来稿要求,重新提出了三方面内容,即“印中地区的文化”(Indo-Chinese Lit-erature)、“印中地区的传教信息”(Indo-Chinese Christian Miscellanies)与“印中地区的消息”。与发刊词相比,它明确了杂志应更侧重非宗教类的文章及信息。同时,鉴于前两卷已显现出过于侧重中国的倾向,米怜希望刊物拓展关注范围。

由于《印中搜闻》创办于马六甲,以往中国报刊史论著对它的关注远不及对同时期创办于中国境内的其他杂志。又因其系英文期刊,因此也不及同由米怜创办于马六甲、以华人为对象的中文期刊《察世俗每月统记传》受关注。[4]2009年,国家图书馆出版社影印出版此刊以惠泽学界,为我们提供了便于查阅的一手资料。吴义雄教授受邀为该影印版所作的“前言”,[5]系统全面,不仅对于刊物的中文译名、创刊缘起、编者、卷期、栏目设置等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考证,而且还就其所刊载的主要内容,尤其是有关中国的文章和报道及其在中西文化交流史上的价值,进行了总括性的分析和阐述。这无疑为大陆学界的后续研究奠定了基础,最近三四年发表的较有价值的相关专题论文都直接依据了此影印版,并参引了吴教授的文章。[6]

《印中搜闻》的栏目编排前后变化大,内容较杂。但经逐页浏览,能读到不少有关中国法律的内容,多为即时报道,亦有数篇评论文章。《印中搜闻》在中西文化交流史上具有重要价值,有关中国法律的这些报道和文章自然也很值得细究和玩味。就本人阅读所及,迄今尚没有看到较有价值的专题论文[7]专注于近代中西法律文化交流史和比较法制史的研究成果中,甚至忽略了对它的关注,有必要专此详论。

二、《印中搜闻》中的中国法概览

《印中搜闻》涉及中国法的文章,分散在各卷中,因栏目的前后变化,有刊载于“杂录”(Miscellanea)、“一般新闻”(General Intelligence)、“印中杂录”(Indo-Chinese Miscellanea)中的,也有刊载于“印中新闻”(Indo-Chinese News)及“译书及其他”(Translations,& c.)中的。就所关注的内容看,按照现行法律分类,主要属于刑事法,刊载于第二卷第8期的《中国出版不自由》[8]和该卷第12期的《中国人的离婚》[9],几乎是仅有的两篇例外。而无论出版还是离婚,在作者笔下,中国的制度和法律均很落后,存在缺陷。其他涉及中国法的几乎全是刑事方面,内容大致可归纳为下列方面:

(一)死刑多,执行方式残酷

浏览《印中搜闻》令人印象最为深刻的是,它热衷关注死刑,不仅关注死刑的数量,而且还描述其执行方式及周围民众的反应。在第一卷第1期,即刊有《中国罪犯的处决》[10]一文。它由署名“Amicus”的马礼逊于1817年3月9日发自广州的致编辑信及一段类似编者评论所组成。

该信第一段直截了当:“本月2日,在本市南门外刑场,24人遭斩首。6日,另有18人被处决。”其中,数字“24”和“18”均为大写。不言自明,作者是为了突显处决人数之多。信中接着说道:“处决这么多人,在这里已是习以为常,丝毫不会令人兴奋或关注,政府当局不会公布囚犯遭处决的具体原因,日报也只是冷冰冰地提一下遭斩首人数及已报告总督。”信中还说道,在这最后的可怕时刻,没有忏悔,没有宗教人士出席,没有临终祷告以求神的宽恕。[11]接着还描述了“处决情形奇特”:罪犯们被逼面朝皇帝居住地方向屈膝跪地,而且身体向前弯曲以示顺从和感激,然后刽子手麻利一刀,人头落地,身首异处。

在刊载这封信函之后,编者发表了评论,着重于两方面:一是非基督教国家的落后,他认为异教(哪怕它最精致)本质上是不适合拥有人类的高贵情怀,只有基督教国家,才会真正怜悯受害人和宽恕不当惩罚。一是处决人数之多,虽然相比于中国人口总量而言,年处决数并不算多,但是仅在广东一省,每月平均有一百余名,每年就有一千多名罪犯被处决。言下之意,在中国,每年遭处决的囚犯总量十分可观。

可以说,死刑多、处决方式残酷,不仅体现了刑罚的野蛮,也表明了异教国家——中国的落后。这是该刊第一卷第1期此文的主旨,也奠定了其后相关报道和文章的基调。在此,以刊载时间为序,选摘数则如下:

(1)1816年底,中国各地监狱在押10270名死囚,正在等待皇帝御笔勾决。[12]

(2)题为“罪犯”的消息:在今年秋审中,皇帝核准了935起死刑(含最低级别的死刑)。其中,广东有133起。但是,据说今年广东全年执行的死刑实际上有数千起,有的说是三千起。倘若真实数字为一千,也即在一个省,一年之内就有一千人因犯法而丧命,这足以令人震惊害怕的了。……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沦为法律之剑的受害者?难道这全是民众的错?统治者也应该受到一定的谴责吧?[13]

(3)题为“囚犯遭斩首”的消息:1819年12月26日广州总督府办公室日报,记载了7名抢劫犯被带上公堂,宣布皇帝勾决下发的死刑令并带去闹市斩首的经过。在摘录这则消息之后,编者按:就这样轻描淡写,冷冰冰地记载了在本城进行的处决且已上报。[14]

(4)关于潮州的抢劫团伙被定死罪者众多的报道:位于广州东面的潮州,发生了团伙抢劫,被定死罪者众多,如果将他们全部移送到省府广州执行的话,费用昂贵。于是,巡抚决定将带上已授权他可将囚犯就地正法的“王命”,亲赴潮州。[15]稍后又有一则后续报道说,未待巡抚启程,潮州府来信,这伙罪犯已被分成八组押往广州,巡抚只得放弃本拟亲赴潮州执法的想法。[16]

另外,还有两起加害父母的案件,均发生于湖北,两案罪犯都受到严惩,描述较详尽。一起是刊载于第二卷第9期的虐母案,题为“严厉的惩罚”。[17]该案中,不仅虐待母亲的儿子、儿媳受到活活剥皮致死的处罚,而且同村的长者、邻居及儿媳之母和该地区的地方官等都受到牵连,被处以不同的刑罚。另一起是犯精神病的儿子砍伤父亲并致其死亡的案件,案犯依律被凌迟处死。[18]

(二)非法拷问屡禁不绝

在第一卷第4期“大事记”(Journal of Occurrences)的“中国”(China)部分中,刊载了一篇也是署名“Amicus”致编辑的长信。在信中,马礼逊提出,中国的正义虽然一直受到高度赞扬,但华而不实,真实情形恰恰与此相反。为证明自己的观点,他摘译了1817年8月9日《京报》的一则报道。概括言之,是河南周(Chow )御史针对地方官员热衷拷问的现状,奏请皇帝明察秋毫加以调查。在报告中,周御史提到,尽管皇帝陛下三令五申禁止拷问,地方官也公开表示服从,但事实上,他们却是阳奉阴违。当抓到形迹可疑者或犯谋杀、抢劫等罪的嫌犯,官吏们就以拷问逼迫其坦白交代。囚犯禁不起残忍的拷问,屈打成招,画押认罪。如此这般,审案完成,他们便上奏皇帝。这种残忍的拷问,在直隶、山东和河南等地都存在,甚至有的地方官还借此谋私利。在报告最后,周御史请求皇帝陛下进一步采取严厉措施。在信末,马礼逊向编辑评论道,上述情形表明了社会状况的恶劣,民众的叛乱十有八九就是由政府逼迫而起。[19]

此外,还刊有数则拷问致死的消息。其中一则摘自1818年12月底《京报》的一份奏报:一名调查官向皇帝报告,在四川,残酷非法的拷问非常严重,多人因此丧命。有地方官为避免将囚犯移送到上级进行审判带来的麻烦和花费,擅自将依律可能被判死刑者直接拷问致死。最初这只是适用于囚犯众多的团伙犯罪,现在则有向其他案件蔓延的趋势。[20]

这些报道表明,非法拷问乃至拷问致死,确实屡有发生。而如同河南周御史在报告中所言,仅在嘉庆朝就曾数次下诏规制刑讯拷问。如嘉庆四年(1799年),皇帝下诏称“嗣后一切刑具,皆用官定尺寸,颁发印烙。如有私自创设刑具,非法滥用者,即行严参治罪,决不宽贷”。此后,嘉庆十五年、十七年又反复下达诏令,严格限制非法刑讯。连续就此下诏,也恰恰反映非法拷问的屡禁不绝。

(三)地方官失职渎职,司法腐败

在滥用拷问之外,还存在地方官的失职、不作为、能力低下等情形。

有一则篇幅较长的文章,题名即是“司法中的懈怠”。[21]这是一名安姓御史(An Yu she)向皇帝揭露地方司法存在种种懈怠和渎职的报告。报告说,州县官在履行职务时的懈怠和失职比比皆是,即使在直隶省也不例外。肆无忌惮的抢劫和欺诈案件时有发生,案犯还明目张胆地在集市上兜售赃物,而地方官接到报案时,却视作小事一桩,反而训斥受害人自己不当心。报告详细列数了定兴、新城、涿州、香河及固安等地存在的官员懈怠执法的事例,并特别提到发生于离京城很近的宛平和房山之间一村庄里的团伙抢劫偷盗案,有受害人将罪犯捉拿到官府,地方官却故意将他们释放。针对这种乱象,御史恳请皇帝下诏,进行三年一次的严格检查,对于玩忽职守者,要严惩不贷,同时应调配一些勤勉有能的官员去整顿秩序,并举出山东的万姓官员(Wan-ching hwuy)挑选有才干的人去各地调查搜剿盗贼、保地方安宁的实例。安御史认为,只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杜绝此类邪恶事件,才能确保国泰民安。

另有一则摘自1821年5月9日《京报》,提到五六年前发生于江南省,已审讯拷问了五六十人而且其中一些人甚至承认了自己根本没有犯过的罪行,却仍没能确定真凶的杀人案。由于地方官一直不愿深究此案,致使其中一名死者亲属前往北京,在刑部前当场自刎。发生这一惨烈事件之后,相关官员才遭到查处,真正的罪犯被绳之以法,清查此案的官员得到了皇帝的嘉奖。[22]

此外,还有一则浙江巡抚陈(若霖)针对本省新昌监狱的典史和狱警玩忽职守,致绞监候、斩监候囚犯成功越狱的案件向皇帝的奏报。巡抚请求皇帝革职羁押典史,将知县先降级并在越狱案审结后再行起诉。[23]甚至还有一则地方官吏疏于查办杀人犯,反而却虐待死者亲属的消息。[24]另还摘有一则禁令,从侧面也表明地方司法存在腐败的现实。它规定,严禁地方官吏与乡绅密切交往,主要原因在于乡绅们会利用这种关系,使执行法律的官吏在办理自己属下和奴仆违法犯罪案件时枉法偏袒,执法不公。[25]

当然,腐败不仅限于司法审判,还有地方官吏勒索民众,迟缓向穷人发放救济粮导致许多百姓饿死,[26]利用政府储粮的常平仓制度进行强买强卖中饱私囊,[27]在征税过程中挪用侵占公共款项,[28]甚至在江南省发生知府挪用赈灾款,而当省府派员进行调查时,该知府在直接行贿调查员遭拒转而贿赂其3名随从将其长官灭口的案件。[29]

对于最后这起发生于嘉庆十四年(1809年)的案件,记载最为详尽。编者还附语总结中国法律和习俗的三方面特点:一是许多人即使与犯罪本身毫无关系,却因为与罪犯的血缘或地缘关系而受到处罚,甚至被处以死刑,回溯中国历史,不缺少这种实例;二是皇帝在上述案件中屈驾为死者赋诗赞誉等并不寻常的做法,会在全国范围内产生有力的安抚作用,或许对于新近颁布的一些严厉措施能起到缓和弥补之效;三是祭悼死者的方式愚昧迷信,每年要上供品,在上述类似案件中通常会进行血祭,相信只有这样才能告慰死者的在天之灵。

而相对于记载地方官的众多失职渎职事件而言,专门报道清廉官吏受到民众推崇赞誉的仅见一篇。即广州府的文人志士,自发向刚刚卸任、即将赴山东履新的地方官罗大老爷(Lo ta-Iaou-yay)公开赠献朝珠、制服、靴子和帽子,并赠送刻有“德治”匾额的新闻。[30]

(四)奸杀案件不断,道德沦丧

关于犯罪,除谋反谋叛、团伙抢劫偷盗等外,记载较多的还有奸杀,折射出道德的沦丧。

第二卷第8期刊载了摘自1818年3月30日《京报》的题为“淫近杀”的文章,并举引了一起发生于湖北,大小两个和尚同时与一个有夫之妇通奸引起争斗,结果小和尚杀死大和尚的案件作为佐证。此案同样也暴露了地方司法腐败。杀人案发生之后,地方官出于不为人知的原因,不去捉拿小和尚,反而关押并虐待作为证人的数名邻居,导致其中7人死亡,伸冤者被迫长途跋涉赶赴京城伸冤。[31]

还有一篇关于发生于山东的通奸毒杀案的文章。有夫之妇童李氏与人通奸,遭到公公的怀疑阻挠,因而怀恨在心。有一天,她伺机做了掺入毒药的饼,毒死公公。对于这罪大恶极的犯罪,山东巡抚同兴经调查和审讯,判决该奸妇凌迟刑,然后他奏请皇帝予勾并下诏处死她。[32]

另还有三则均题为“通奸和谋杀”的报道:妻妾二人与家中同一雇工通奸,妾死亡,知府将升堂审讯该雇工和其他所有相关人,以确定死者系自杀还是他杀;[33]在河南,有一起案件,奸夫不仅杀死了奸妇之夫,而且还杀死了想保护自己丈夫的奸妇本人及试图阻止其入室的奸妇之小叔子,该犯被立即捉拿,判处凌迟刑;[34]在北京,一名23岁有夫之妇借当剃头匠的丈夫经常外出谋生之机,与邻居男子通奸,有一天,当丈夫酒醉回家时,她与奸夫合谋将其勒死,案发后,奸妇被判凌迟刑,奸夫被判斩刑。[35]

此外,另还有两则乱伦谋杀案的报道:在陕西,某公公与儿媳有乱伦行为,其子因此谋杀了自己的父亲,审讯后,这对夫妇都被立即处死,根据法律,谋杀父亲的儿子被处凌迟刑,其妻子被处绞刑;[36]在安徽,巡抚曾就妇人张氏与自己公公乱伦通奸,致其丈夫杀死了父亲的案件奏报皇帝,现在他收到了皇帝下诏立即处死这邪恶荡妇,谕旨还指出,这个案件不必上奏勾决,应立即将案犯斩首。[37]

以上四个方面是基于浏览《印中搜闻》相关文章和报道所进行的归纳,免不了有点琐碎和烦杂。此外,它还刊有涉及监狱年久失修、[38]监狱内不仅条件恶劣而且新囚犯还常遭牢头狱霸的欺凌,[39]及赴京伸冤者常被不分青红皂白地谴回原地,因此难求最后的正义[40]等方面的零星报道。

《印中搜闻》在办刊说明中明确指出,尽管会刊载政治新闻,但不介入任何地方的政治,也绝不希望刊载直接或间接地片面蔑视任何国家和种族的评论,不管它们处于何种发展阶段,倘若偶有评论,那也仅是为了从中推断出道德的、实践的教训。[41]不过,从以上归纳和分析中,我们仍可明显读出编者对于中国刑事法的负面视角和总体性否定。而在一篇题为“哲学和异教”的文章中,作者马礼逊更是明确表达了类似的评价。他不仅概括指出中国人品性的极端自私和落后,而且还罗列了中国司法所存在的必然导致不公正和残酷的种种弊端,包括审讯滥用拷问、受贿贪腐泛滥、执行官残酷、监狱状况恶劣,只追求遵从法律的字面含义,对于法律诉讼真相毫不关心。马礼逊还指出,在中国,不仅只是政府对于民众不人道,民众相互之间也冷漠和残忍得令人震惊,道德箴言在他们心中产生不了人道的情感和规则。因此,他强调要尽力传教,让神圣的基督教广为人知,以拯救这些邪恶之徒。[42]

当然,抨击和否定并不仅仅是针对中国法律,还包括对于其他制度及习俗。比如,在第二卷有一篇文章题为“中国的杀婴”,[43]极易引起读者的关注。这不仅因为其整整4个页面的篇幅在由一两段内容的简要报道为主的刊物中比较特别,而且编排也非同寻常,它既为首篇,而且还排在该期第一个栏目“大事记”之前,相当于现在一般刊物中的“特稿”。该文指出,包括本地人坦承、劝阻父母杀婴的原始道德文章和长期居住在中国的欧洲人的观察等,都验证了中国存在杀婴,并分析了经大路或河流在中国旅行的外国官员们之所以看不到杀婴的原因及中国常见的溺婴方法,认为杀婴是法律未能关注的非法行为,或者它是法律执行者不加理会的非法行为。该文还提出,中国人出于贪图安逸、害怕贫穷、过分贪婪、家庭荣耀及其他可笑的动机而杀害女婴。这种行径屡屡发生,不计其数。对此,民众一般是见怪不怪,也不觉可怕。编者最后还引用了两篇“论溺女婴”的文章,来抨击这种残酷的行径和重男轻女的落后习俗。

三、《印中搜闻》与19世纪早期西方人评判中国法之转向

《印中搜闻》之所以集中关注中国的刑事法,主要是因为它关系着这个时期包括英国人在内的西方人在华切身利益,相关的冲突也比较突出。如同前述,他们行文中所隐含的否定和抨击已是跃然纸上。简单归纳起来,中国的刑事法即是死刑多且执行方法残酷、滥用拷问、司法腐败、奸杀时发。那时懂英语的西方人若仅依据《印中搜闻》来了解中国法,所能得出的结论就是残酷及其所折射出的中国人道德沦丧和观念落后。纵向地看,《印中搜闻》几乎对中国法一概否定,正符合始自19世纪初,西方人评判中国法发生转向,否定中国法的观点渐居主流的趋势,并且它在其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早在《印中搜闻》刊行之前两百多年,在欧洲的中国法形象是正面的。从明朝末期中国与欧洲开始有直接交集,被法国汉学界领军人物谢和耐教授(Jacques Gernet)称之为“中西文化的首次撞击”起,尤其是在启蒙运动中,因受耶稣会传教士多数肯定中国的开明君主制及行之有效政治结构的观点的影响,主要在欧洲大陆,曾形成一股“中国热”风潮,仰慕包括法律在内的中国文化占据主流,其中著名代表人物是莱布尼茨(Gottfried W. Leibniz,1646—1716)和伏尔泰(Voltaire,1694—1778)。[44]相比之下,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对于中国文化就要排斥得多,但即便如此,在《论法的精神》中,对于中国也并非完全否定,而是充满矛盾。对于他的各种矛盾观点,法国著名汉学家、比较文学和比较文化学者艾田蒲(René Etiemble,1909—2002)在《中国之欧洲》一书中都进行了比照和分析,并总结道:“在孟德斯鸠的身上,对中国的仰慕与对中国的排斥成了联姻,每个人可根据自己的情趣,认为这一联姻是或不是合理的。”[45]

与欧陆相比,英国人作为一个群体开始了解中国文化的时间相对要晚。当马礼逊作为第一个新教传教士来到中国时,意大利、法国和葡萄牙等国的天主教传教士进入中国已超过两个世纪,他们寄回许多涉及中国的语言、法律和风俗的信函和报告资料,但是在英国,即使是对福音传播兴趣浓厚者对这些知识的了解也极为有限。[46]这主要是因为天主教传教士的资料多以欧陆国家语言写成,版本笨重,篇幅冗长。而即使对天主教传教士报告中国的资料有了解的英国人,对于这些描述本身也缺乏信心。比如,写下《鲁滨逊漂流记》的笛福(Daniel Defoe,约1660—1731),其关于中国的知识是来自于耶稣会士,但他不是正面接受他们的知识,而是借鲁滨逊之口,对于耶稣会士所塑造的繁荣、富足、强大、文明的中国形象大加驳斥。[47]又如,亚当•斯密(Adam Smith,1723—1790)在《国富论》中论及中国时,一方面多数参阅耶稣会传教士的著作,但同时又指责传教士“无知好说谎”,努力削弱传教士的说法。

18世纪下半叶,英国对中国文化的兴趣增加,但总体而言,公众的注意力普遍被中国所吸引是在马戛尔尼(George Macartney,1737—1806)出使中国铩羽而归,英国谋求与中国建立官方交往遭遇窒碍之后。使团成员陆续出版日记和回忆录,且在书市热卖和再版,成为英国人了解中国的重要资料来源,也显示出英国社会对于中国浓厚的阅读兴趣。作为中英官方首次交涉遇挫的亲历者,他们的具体描述和各自感触不尽相同,但均反感清政府的排外和停滞。不过,仅对中国法律的看法而言,也还有一些肯定。比如,使团成员之一,约翰•巴罗(Sir John Barrow,1764—1848)在其初版于1804年的书中,尽管对清朝专制体制及其他风俗民情多有抨击,但却赞叹《大清律例》“文字清晰,结构严谨,完全可以与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1723—1780)的《英国法释义》相媲美”。[48]

与此同时,关注中国法律的其他英文书籍也开始问世。其中,影响较大的是1801年初版于伦敦的《中国刑罚》[49]一书。它共收22幅彩色版画,再现了审判流程及各种刑罚,依次是升堂、入狱、押赴审讯、杖刑、拧耳、荡悬吊、惩罚船工、惩罚通事、夹足、拶指、用石灰烧眼睛、栓铁柱示众、上枷锁、栓木桩、关囚笼、木管刑、断脚筋、关禁闭、流放、押赴刑场、绞刑、斩刑等,每幅版画均配有长则一整页、短仅两三行的英法双语解释性描述。该书应该是西方专门介绍中国刑罚的首部图书,出版后它的广被援引多是为了描述和论证中国刑罚的残酷,版画所展示的一些审讯器具也成为了西方汉学作品中酷刑话题的证物。

但仔细浏览该书,仍然能感受到作者对于中国刑罚及中国法并非一概否定的矛盾心态。酷刑版画风格特别、色彩鲜艳。有学者认为,这是为了迎合此时欧洲人对于中国的悬想和评判口味,为了不冒犯公众的审美,体现了追求轰动效应和自我审查的结合。[50]版画中正在遭受严刑的囚犯,甚至是即将被斩首者,均衣衫整洁、面色红润,有的形色还较从容。解释性描述也较客观,包括如何实行及适用于哪些违法犯罪,评论性内容不多。其中,对于第十幅“拶指”的说明相对详尽,在描述它的实行方法及一般是用于惩罚不守妇道的妇人之后,接着是下面这段评价,似乎还有赞誉之意:“中国人信奉君子做派,世上其他民族皆未达到这般程度。中国惯于保持谦逊与自律,故在中国人之中,恬不知耻的恶行最为罕见,其真谛大概在于他们信奉的是非礼勿视、非礼勿听这一古训,这显然比那些喜欢提升学识与修养之民族(的做法),来得更为实际。中国各阶层人民表现出的一般举止与他们的外表一样,十分谦逊。中国人对于不用得体的语言而反将它们粗俗化的做法不以为然。只有社会底层的渣滓才会讲不堪入耳的话,而凡此种种,则或有立刻接受严厉司法改造之虞。”

《中国刑罚》一书的前言,对于中国法律既有肯定,又有抨击。他赞誉中国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对于抢劫犯的处置,中国刑法展现了其最为智慧(wisdom)的方面。如果行为人在抢劫他人世俗财产(temporal property)时,没有携带或是使用攻击性武器,那么行为人不会被判处死刑。这一颇有远见的法令减少了抢劫行为的发生。”同时,他又说道,“我们能够举出例子,显示中国法律的正义(justice)、适度(moderation )及智慧,但是有部分法令也表现出与这些例子令人不安的反差。这些法令规定,如果穿戴特定的饰物将会被处以极刑。还有,他们也有以夹足(rack)刑讯的习惯,以逼取不实信息。”作者还对本书为何没有收入其他作者已提及的一般适用于犯弑君、弑父母、谋反、叛国以及煽动叛乱等罪的更为严酷的刑罚[51]进行了解释,即是为了避免引起读者感官上的不适及对于中国政府公认的节制(temperance)和智慧的责难。同时,在此前言中,他还向读者暗示英国制度的进步,尽管英国也有死刑,但在方式上,它“实施起来最快,流血也最少”,在目的上也有别于中国,那就是,“仅仅是将它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环,是为了制止包藏祸心之人对自己同胞犯下罪行,也是为了阻止这些罪犯进而犯下更为严重的罪行”。[52]

有学者认为,作者前言中的文化比较观点令人困惑,同时指出该书装帧精良,版图色彩鲜艳,反映出作者其实是为欧洲的有钱有识之士而作,而非针对普通百姓,其意并非在于揭露中国刑罚残酷、提供谴责中国的资料,而是为了向欧洲读者贡献有关中国的更加完整的图景。[53]

综上所述,不管《中国刑罚》的作者动机如何,但至少从一个侧面反应出,此时欧洲的民众和社会舆论对于包括中国法在内的中国文化仍有一定的肯定。

而谈到在《印中搜闻》之前西方人对于中国法的评价,以下两份重要资料是不应该被忽视的:一是1810年,《大清律例》第一个英文版问世,译者即是当年马戛尔尼使团的见习侍童、时任东印度公司驻广州商馆高级职员的小斯当东(George Thomas Staunton,1781—1859),其中的“译者序”[54]集中反映了他对于中国人、中国历史和中国法的评价。尽管同样亲历了十多年前使团乘兴而来、失望而归的全过程,翻译《大清律例》的直接刺激又来自于自己亲眼目睹的屡屡发生的法律冲突,此时的小斯当东对于中国人、中国法律和习俗的评价却是持审慎的肯定态度。其中,小斯当东还特别就《中国刑罚》一书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对其所刊内容及抨击中国刑罚残酷的观点不以为然:“英国出版了一本名为《中国刑罚》的图册,显然是翻抄自中国原版。画家凭一己之见,在书中多处把中国的刑罚描绘成残忍和野蛮的行径。虽然历史上某些暴君肯定实施过这类酷刑,甚至如今还存在于一些特殊场合,但是不应该以此认定,这些酷刑属于常规的司法程序。”“虽然乍看之下,这部翻译的每一页似乎都在证明肉刑在中国的普遍性,但细查后读者就会发现,中国法律中其实包含了许多能减轻罪责的理由,以及有利于特定阶级的例外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中国刑罚体系的建立目的几乎就是为了完全摒弃酷刑这一显著特点。”

另一份重要资料,即是就小斯当东英译《大清律例》所作的评论文章,1810年8月刊载于《爱丁堡评论》(Edinburgh Review)第16期。[55]它也广被参引,如在美国卫三畏(S. W. Williams,1812—1884)所著的《中国总论》[56]和英国约•罗伯茨(J. A. G. Roberts)编著的《十九世纪西方人眼中的中国》[57]等著名汉学论著中均能查阅到。在这篇评论中,作者首先肯定了小斯当东翻译《大清律例》的重要意义,并表明自己信任他的翻译。接着,根据这个英译本,作者总结出了《大清律例》的四个特点:一是,也即其最突出的特点,是合理、清晰、前后连贯——各种不同的条款都能简明扼要,有条不紊,明白而有分寸;二是其法律条文规定的过度精细和无谓的繁琐;三是对于反对政府的犯罪处罚极其严厉残酷;四是不加区别且频繁地规定肉体刑。作者还就其中有关刑罚的适用和执行、结婚离婚、税收及抢劫、杀人、受贿等具体条款进行了分析。最后,作者总结评论道:“古往今来的国家中,不管是野蛮还是文明,唯有中国完全缺乏这种荣誉感。对于他们为何会有这种不体面的特性,我们不能妄加判断。政府独裁专制,普通人的交易习惯,长期沉湎于太平盛世,缺少与其他国家的交流,或许这些都是原因。但是有一点非常确定,同时这也解释了我们仔细思索的这部法典的重要缺陷,那就是,如果将这样一部法典强加给一个值得尊敬的宽厚民族,那将是对他们所能施加的最残忍、最卑鄙的暴行。但是对于中国来说,这部法典却已是够好的了,他们早已习惯,且在这样的制度之下已静静地生活了两千年之久。”

看得出来,这篇评论相较于作者认为“有偏爱中国人的倾向”的小斯当东的观点而言,贬损的口吻明显强烈。不过,在其笔下,中国法还是毁誉兼之,至少不是一无是处。

《印中搜闻》有关中国(包括法律)的内容并非都是无中生有,多数摘译自《京报》等官报。但是,《京报》等官报早已有之,不仅只刊有《印中搜闻》编者特别感兴趣的这些负面内容,还有朝廷治国理政、官吏勤政清廉等“积极正面”的谕旨、政令和消息。而从中国的立法和司法状况看,从马戛尔尼使团访问前后起,或者自小斯当东英译《大清律例》和《爱丁堡评论》刊行这篇评论的1810年起,至《印中搜闻》刊行之间,其本身的变化并不大,但《印中搜闻》反映和勾勒的中国法形象却明显更加负面,西方人否定中国法的观点开始占据主流。因此,比起着力考证其所刊内容何者为实、何者有误而言,思考其为什么如此偏好负面内容或许更有意义。个中原因,比较复杂,除了作者对不同于母国法律的中国某些制度不理解之外,还有下列两项当是最为主要:

一方面,当然是因为基督教的优越感。

《印中搜闻》由传教士马礼逊和米怜创刊,并担任主要撰稿人,其他还有传教士麦都思(Walter H. Medhurst,1796—1857)及基督徒东印度公司医生(John Livingston )等也担任撰稿。基督教的优越感是他们所共有,办刊和撰稿时免不了带有主观上的意识形态。

伦敦传教会确定致力以中国为目标,并派马礼逊赴中国传教,本身就是基于拯救落后的异教国家的信念。而米怜在《印中搜闻》发刊词中也明确提到:“对于我们来说,主要就是要公正地并且根据《圣经》的眼光,对于代表异教国家的智力和道德主要特征的包括国家和地方制度、偶像崇拜等方面进行考察,是很重要的工作,这将会帮助我们反驳他们的智者的诡辩,消除底层民众的偏见,能更有技术性地削弱偶像崇拜及更为有效地传播真正的神和关于永恒的知识。”

尽管《印中搜闻》出刊后,在刊载内容上并未贯彻以宗教信息为主的初始宗旨,而是更多地报道和关注恒河以东,也即印度、中国地区,尤其是中国的社会、历史和文化,但以优越的基督教视角,根据《圣经》的眼光,仔细考察异教国家的制度、文化及“精神和道德品质的阴暗面”的宗旨却贯穿始终。在创刊人同时又是主要撰稿人、“长期在东方国家传教的资深传教士”马礼逊及米怜的眼中,“在这些国家(包括中国在内的恒河以东地区)之中,最优秀的文明也落后于欧洲最不发达的国家几个世纪,任何一个对欧洲和亚洲的历史略有所知的人都不会否认这一点。……所有恒河以东地区的政府都是专制政权,许多都还是非常残酷的暴君专制。……他们的体制似乎是以此原则来构建,他们的法律精神似乎也为这一目的服务。”[58]

因此,在马礼逊和米怜等人的笔下,特别偏爱报道中国死刑多、刑罚残酷及司法腐败,也就是意料之中的事了。或许也正是因为基督教的优越感,使他们在报道中国这一异教国家法律的种种弊端时,忘却了自己是来自英国,此时其刑法仍享有“血腥法典”之称,公开绞刑并不鲜见,1815年时死刑罪名多达两百二十余个及英格兰法律中,始自工业革命前规定的,窃盗商店货物价值超过5先令者即处死刑的这一内容,直到1818年为国会4次否决之后才被废止[59]等事实。

另一方面,马礼逊和米怜来华后的处境,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马礼逊1807年来华时所面临的环境,与明末清初以利玛窦、汤若望、南怀仁等为代表的耶稣会传教士来华时受到中国政府当局和士大夫们欢迎的情形,已是完全不同。康熙朝就中国传统礼仪是否违反天主教义而引发的“礼仪之争”后,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下令禁教。雍正朝和乾隆朝,继续禁教,打击传教活动。马礼逊来华前二年,即嘉庆十年(1805年),针对刚发生的全国性大教案制定的《稽查西洋教章程》,明令禁止西洋人刻书传教。马礼逊到广州后,面对的就是如此严峻的环境。他只得隐瞒传教士身份,冒称美国商人住在美国洋行里,直至1809年2月,被东印度公司广州特选委员会聘为中文译员,才取得在华活动的合法身份。1813年,作为马礼逊的同工米怜来到广州时所面对的环境则更甚。他在暗地里跟随马礼逊学习了数月中文后,不得不转至马六甲开辟传教据点。他们来到中国后,面对现实,通过大力传教拯救异教徒于水深火热之中的幻想破灭,在反感的同时加深了他们有关中国落后、不开化的印象。而且,在《印中搜闻》创刊前夕,马礼逊还刚刚亲历了发生于中英之间的一起令人寻味的事件,即阿美士德使团访华。

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继马戛尔尼使团铩羽而归二十多年之后,英国政府为解决不断增多的两国贸易纷争,扩大对华贸易,派遣阿美士德(William P. Amherst,1773—1857)勋爵率团访问中国。因对觐见礼仪存在分歧及朝廷官员沟通不实等原因未果,嘉庆皇帝下令驱逐使团出京。对于作为使团中文翻译的马礼逊来说,亲历此次事件,更增加了他对于清朝政制的失望。在此行结束之后,马礼逊向伦敦传教会报告旅行见闻。在报告开头,尽管声明“内容不涉及政治”,但在描述了如何就觐见中国皇帝的礼仪进行谈判及因发生周折觐见清帝未成的过程后,他说:“即便如此,我所写的这个简略的报告,已能帮助你对中国封建专制皇帝和半开化的宫廷的实质作出一点判断了。”[60]寥寥数语,他对中国政府的反感已是显而易见。传教士马礼逊,在作为“使团译生”参与政治和外交活动时,毫无疑问是属于“世俗”的,“在这个层面上,马礼逊是一个世俗的英国人,跟东印度公司其他来华雇员以及独立散商没有太大的分别,甚至可以说,作为一名民族主义的世俗英国人,他几乎无可避免地或多或少带有18至19世纪英国的殖民主义思想。”[61]

阿美士德使团的挫败,不仅给马礼逊留下了消极印象,也导致使团副使小斯当东对清政府产生不满情绪,他对于中国的看法自此发生了变化。1821年《异域录》英译本出版,是小斯当东继《大清律例》后,再一次试图通过翻译来让英国社会认识中国的重要译著,但他一改在《大清律例》“译者序”中的口吻,在脚注评论里多是负面评判,“从地图绘制、外交礼仪、风俗和地景描述等环节,判断中华文明不如英国的做法,可说是在前人的‘基础’上,对贬抑中国的论述体系和架构又进一步地进行加强和深化”。[62]虽然该书没有《大清律例》那般重要,但与后者只有较窄的专业读者群相比,《异域录》更适合大众阅读,也广获关注和好评。[63]

此外,在阿美士德使团其他成员的日志中,也不乏抨击中国政制及法律的内容。比如,副使亨利•埃利斯指出,中国的管理体系在理论上是智慧、开明的,但“实际的统治可以说是几乎完全依赖君主的个人性格。律令的确有着无限权威,几乎不可能加以改变,但是律令的执行却可以调整或者规避。由于百姓没有代表,他们除了叛乱没有别的纠正办法。”关于死刑,他认为,“实际执行的惩处既残忍又令人厌恶。”针对司法,他则是直截了当地抨击:“事实上,中国的司法行政被认为非常腐败,充满弊端。”[64]这比起马戛尔尼使团成员的评价要负面得多,也是《印中搜闻》之前评判中国的西方主流观点发生转变的前奏。

无论是马礼逊还是米怜,来中国之前,只在神学院里接受过神学教育,确定来华传教的前后,才匆忙补习地理、历史等方面的知识。来到中国之后,他们努力学习中国人的著作、观念、法律、风俗、宗教并将此作为自己的责任,以便向自己所属的传教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尤其是为了使他们自己的工作得到正确的指引。[65]特别是马礼逊,在介入具体的中英司法纠纷,如“土巴资号案”(Topaze,1821年)之后,[66]投入更多精力了解中国法律。1834年,在生命的最后时刻,他还说要好好掌握中国法律,而且连续三个星期“只研究法律”。尽管如此,在编辑《印中搜闻》时,他们既无系统资料可供查找,也没有专门的法学知识储备来进行理论分析,有关中国法律的内容,要么来源于自己的零星见闻,要么是摘自《京报》等官报。严峻的处境和对中国的反感,又决定了马礼逊等人在面对《京报》(这可谓是清政府的官方喉舌)时,不可能像18世纪20年代法国来华耶稣会传教士龚当信(Cyr Contancin,1670—1733)向西人翻译介绍《京报》时所持有的认为其蕴含圣君治国之道、具有特殊教化作用的赞誉态度。[67]《京报》在他们眼中,现在只具有情报价值,自然会偏好择其负面内容,同时这也恰合传教处于艰难开拓期,要借助《印中搜闻》揭露中国这一异教国家的野蛮落后、有待救赎的心境。

当然,此时中英国力差异及关系紧张等历史背景也不容忽视。19世纪初,一方是故步自封、乱事纷起、国势日衰的“天朝上国”,一方是野心勃勃、殖民称霸、步入鼎盛期的“日不落帝国”,中英两国积弱积强的趋势已经显现。实力存在明显落差,贸易失衡,彼此冲突不断,关系紧张。这其实也是马礼逊、米怜等人之所以热衷偏好中国负面内容之历史依托。正是因为英帝国的不断扩张和强盛,来自于斯的基督徒马礼逊、米怜才会更有优越感,来华后遭遇挫折的他们,事事以英国为坐标,俯视乃至鄙视相形见绌、渐显颓势的大清王朝,抨击和否定其包括法律在内的文化和制度。

四、《印中搜闻》负面中国法律观的历史影响

18世纪初期,经由东印度公司的中英贸易就已不断进行。18世纪40年代,东印度公司已经在广州的外贸业中独占鳌头,其业务成为了英国收入的重要来源。可以说,作为早期东来列强的迟到者,英国后来居上,开始扮演领导者的角色。此后各类纠纷不断,发生了对于中国近代史和中西外交史具有深远影响的“休斯女士号”(Lady Hughes,1784)等案件。但与欧陆国家相比,此时英国公众有关中国的知识仍然偏少,关注的兴趣也淡。“真正试图了解中国法律的”英国人,“直到18世纪末叶以前,对中国法制的运作状况仍处于茫无所知的状态”,[68]马戛尔尼使团访华事件之后,伴随着中英之间各类纠纷的进一步增多,这种情形才发生变化。《中国刑罚》问世,马戛尔尼使团成员日志陆续出版,伦敦传教会派遣马礼逊来华传教,英译《大清律例》及其引起的广泛关注,《印中搜闻》创刊,阿美士德使团成员日志出版,都是这种变化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这个时期,伴随着关注的增多,对包括法律在内的中国文化的抨击也在增加。否定的观点,在包括英国在内的西方国家中形成潮流。自此至两次鸦片战争期间,这种趋势日渐加剧,并终致根深蒂固。

《印中搜闻》初刊时,举步维艰。“由于资料极为有限,内容单调无趣,而且编辑当时处于家人的病痛的困扰之中,这本期刊的处境极为不利。”[69]投稿者和订阅者都很少,发行渠道不畅。米怜于1819年11月26日给马礼逊的信中,也提到《印中搜闻》的尴尬处境:“对于《印中拾闻》问世后会遭人蔑视或者被人忽略,我已经有所准备。对于饱学之士来说它不够深入,对于宗教界来说它的宗教色彩不够浓厚,对于世俗的人来说它不够生动有趣,而高雅的人和高谈阔论者又会觉得它不够高雅,只有传教士、书商、博爱者、人文学者能容忍它的缺陷和不足。”[70]因此,其初期的影响不可高估。

但是,大约从1820年初起,或许因为《印中搜闻》内容的进一步调整,传教信息不再主要,刊载更多的是中国,同时兼及印度、南洋一带的社会、历史和文化,刊物始受到英国各界和伦敦传道会的重视,获得的捐赠增多。在米怜于1820年11月3日致马礼逊的信中,可读到他对于刊物的发行增加和影响扩大的喜悦之情:“亲爱的罗伯特,从伦敦会对《印中拾闻》出版事务的重视、人们给书院的捐赠以及哈特曼及时到来,鼓舞着我们继续前进。截止去年12月,《印中拾闻》在英国的销售除去关税仅盈余一镑左右,所以我们不能指望欧洲市场;然而,几天前我收到了巴达维亚购买此刊的67卢比,我原以为卖不出去的地方反而卖了一些。时不时还有人要购买全套的《印中拾闻》,因此我相信以后可以弥补现在出版的亏空。”[71]伦敦会对于《印中搜闻》的日渐重视及来自欧洲人在亚洲的重要据点巴达维亚[72]的购刊信息等,皆从侧面体现出它在欧洲人圈子中影响的逐渐扩大。

《印中搜闻》逐渐得到中国及南洋一带传教士和关心传教事业的西方人的关注,受到英国传教组织的重视和其他各界人士的注意,而且在欧陆也有了影响。这不仅来自其本身,还受益于创办人和主要撰稿人马礼逊和米怜在翻译《圣经》、编纂《华英字典》及其他各类翻译、撰述等的传播。马礼逊于1822年11月在广州致伦敦会司库汉基先生的信,即“在华传教最初15年回顾”中,很有底气地说道:“经过伦敦会传教士的努力,和东印度公司的资金支持,英国在这方面(即对中国的了解)已经领先于其他欧洲国家,拥有比其他各国更好的学习汉语的便利条件。”[73]毫无疑问,这其中也有《印中搜闻》的贡献。

同时,《印中搜闻》还对美国产生了影响。19世纪30年代之前,美国人关于中国的信息主要来自欧洲,特别是英国,马礼逊是重要角色。马礼逊来华传教本身就得到美国传教会的鼎力支持,他是搭乘美国商人奥立芬(D. W. C. Olyphant)的船只来华,在美国洋行中居住了一年多之后,才成为东印度公司中文译员而获得合法身份。马礼逊与美国基督教会始终联系密切,与许多宗教界领袖人物保持频繁的通信。1820年,美部会[74]全票选举马礼逊为理事会的通信理事。马礼逊寄往美国的包括《印中搜闻》等在内的书刊,极受美国宗教界的欢迎和重视。

总而言之,作为来华传教士最早创办的英文季刊,《印中搜闻》是19世纪前期中西交流屈指可数的媒介之一,是西方人了解中国的重要载体,成为他们认识中国、勾勒中国形象的主要资料来源。其最后一期(即第20期)刊行于1822年4月,同年6月米怜病逝,虽戛然而止,但影响并没有因此终结。在其后问世的相关英文期刊中,摘引或重刊《印中搜闻》文章者并非鲜见,尤其是《中国丛报》(The Chinese Repository)更是与《印中搜闻》有传承衣钵的关系。

1830年,裨治文(E. C. Bridgman,1801—1861)受美部会派遣来华传教,美部会做出这一史无前例的决定,就与马礼逊的一再去信建议分不开。裨治文来到中国能很快在广州安顿,也离不开马礼逊的多方照顾。1832年5月裨治文创刊《中国丛报》,也甚得马礼逊的大力支持。对照《中国丛报》与《印中搜闻》可以发现,前者的办刊宗旨及初期的体例和内容与后者均存暗合。一定意义上说,实际上这是马礼逊在实现自己早年的夙愿。自《中国丛报》创刊至马礼逊1834年8月去世,短短两年多时间,拖着患病之躯的马礼逊对于《中国丛报》倾注了极大的热情。根据附在《中国丛报》最后一卷的“文章列表”(总数1257篇),[75]署名马礼逊英文名缩写“R. M.”的有90余篇,其撰稿数仅次于先后相继主持《中国丛报》的裨治文和卫三畏。当然,这个时期,马礼逊对于中国法律的抨击也较《印中搜闻》时更为尖锐,具体体现在他的《中国法律的实施》[76]、《中国的杀人罪》[77]等文。

同时,在《中国丛报》所刊文章中,也不乏转载《印中搜闻》的内容。比如,仅《中国丛报》第四卷第8期《当代中国介绍:各种刑罚及其执行;拷打,关押,鞭笞,刺字,枷刑,流放和死刑》[78]一文,就转引了《印中搜闻》第一卷第4期(1818年5月)的源自1817年8月9日《京报》的河南周御史针对地方官员热衷拷问的现状,请求皇帝明察秋毫进行调查的长文及其他一些有关拷问致死等方面的报道。在前述关于《印中搜闻》的中国刑事法内容的分析中,这些被《中国丛报》所参引的信息恰好多有提及。

因此,《印中搜闻》所刊包括中国法律的内容,对于《中国丛报》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只是与《印中搜闻》相比,《中国丛报》在涉及中国法律时,尽管刑事法律仍占重要部分,但此方面内容更为详实,评论也更为系统。因此,“落后野蛮”“血腥残忍”简直就成为了其所体现出来的西方人中国刑法观之代名词。同时,《中国丛报》还拓展了对中国法律的关注范围,包括对于中国的政制及诉讼制度等都有比较深入的介绍和评价。此外,《中国丛报》所载的长篇文章增多,系统性的评论也更有理论,因而对于中国法的抨击更加鲜明,否定也更加全面和彻底。纵向地看,从《印中搜闻》到《中国丛报》,正经历西方否定中国法的观点成为主流,到全面否定及最终定型的变化。而这也恰恰符合同一时期西方国家政治思想界从批判欧洲扩张,到支持帝国扩张的主流思潮的转变。[79]

承袭《印中搜闻》衣钵的《中国丛报》是19世纪中期中西交流的主导性媒介,借助于发行量之多,其编者、作者在教俗两界的人脉和声誉,在西语世界中传播很广,影响甚大。作为美国最早的汉学刊物,它不仅是19世纪西方汉学家的基本参考文献,时至今日,仍然见诸相关论著之中。[80]

结语

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欧洲相继数世纪进行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及发端于英国并向法、德、美等国扩展的工业革命之后,欧美各国在社会权力关系、组织方式和文化观念等方面均发生了变化,并呈现出各自的特点,它们在不断向外扩张的浪潮中,彼此之间充满了竞争和冲突。不过,当面对被迫卷入他们所主导的世界体系之中的中国,在夺取权益时,这些国家的态度则高度一致。对于中国而言,它们就是一个整体,是自此之后躲也躲不掉的“西方”。英国人马礼逊和米怜创办的《印中搜闻》关注中国法律,主要集中于刑事法,具体包括死刑多、执行方法残酷,非法拷问屡禁不绝,地方官失职渎职、司法腐败及奸杀案件不断、道德沦丧等四个方面,体现出来的是抨击和否定。这符合始自19世纪初西方人评判中国法发生转向,否定中国法的观点渐居主流的趋势,并且它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中英关系吃紧,与日趋鼎盛的大英帝国相比清王朝的颓势明显,在此大背景下,基督教的优越感和创刊人来华后处境的不如意是其偏好构建负面中国法形象的两个重要原因。借助于其本身的发行和赠阅、创办人和主要撰稿人的影响及承袭其衣钵的《中国丛报》的流布,《印中搜闻》勾勒的中国法之负面形象,不仅在英国、美国,还在其他欧洲国家广泛传播。可以说,其所反映出来的19世纪早期西方人的这种中国法律观影响持久而且深远。

【注释】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本文为国家社科重点项目“《中国评论》与十九世纪末西方视野中的中国法”(15 AFX0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即General Plan of The Anglo-Chinese College, Forming at Malacca.文末显示,它是由在马六甲的米怜和在中国的马礼逊于1818年10月联合发布。

[2]Introduction, The Indo-Chinese Gleaner, Vol. I, No. I, May,1817, pp.5-11.

[3]Introduction to the Third Volume, The Indo-Chinese Gleaner, Vol. III, No. XV, January,1821, pp. iii - viii.

[4]戈公振的《中国报学史》和美国学者白瑞华(Roswell Sessoms Britton)的《中国近代报刊史》是近代该领域的两部代表性论著,前者对《察世俗每月统记传》有较详细的介绍(尽管存在细节上的谬误),但对《印中搜闻》却只字未提,后者虽然提及《印中搜闻》,但仅寥寥数行,而其介绍《察世俗每月统记传》却用了三页多的篇幅。参见戈公振:《中国报学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62页以下;[美]白瑞华:《中国近代报刊史》,苏世军译,中央编译社2013年版,第31页以下。

[5]基于对此“前言”稍作修改而成的《〈印中搜闻〉与19世纪前期的中西文化交流》,《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6]专题研究论文主要有:刘美华:《〈印中搜闻〉视域中的中国社会信仰和习俗》,《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第125页以下;卞浩宇:《〈印中搜闻〉对近代西方汉学发展的影响》,《苏州教育学院学报》2014年第5期,第49页以下;周彦、张建英:《英国传教士马礼逊和米怜在马六甲的汉学研究》,《语言与文化研究》2015年第1期,第137页以下;张涛:《〈印支搜闻〉——孔子思想传入美国的重要原始渠道》,《贵州社会科学》2015年第6期,第34页以下。另,谭树林《近代来华基督教传教士所创中外文期刊之影响——以〈印支搜闻〉为中心》(《齐鲁学刊》2002年第5期,第40页以下)可能是《印中搜闻》被影印出版之前概述该刊最为系统的文章,也受到相关研究者的关注。

[7]本文初稿完成后,在“中国知网”上查阅到北京外国语大学刘美华的博士论文——《苏格兰传教士米怜(1785—1822)研究》(2015年6月15日)。其中,第二章“米怜与其主编的中英文报刊及其影响”的第二节即是“英文期刊《印中搜闻》”。该节第二部分“《印中搜闻》视阈中的中国形象”中,“政治与法律”被单列一项,但只有两页(第60、61页)篇幅,论述稍显单薄。

[8]The Press Not Free in China, The Indo-Chinese Gleaner, Vol. II, No. VIII, April,1819, pp.50-51.该文的文末署名“Amicus”,其实就是马礼逊。对此,吴义雄在为《印中搜闻》影印版所撰的“前言”中有可信的推测和断定:除他(马礼逊)之外,在当时的广州英人中,有如此的中文水平且对《印中搜闻》有如此热情的人,应该再也找不出来了。

[9]Chinese Divorces, The Indo-Chinese Gleaner, Vol. II, No. XII, April,1820, pp.308-309.

[10]Execution of Criminals in China, The Indo-Chinese Gleaner, Vol. I, No. I, May,1817, pp.18-19.

[11]在第一卷第2期,刊有《马德拉斯的处决》一文。案犯系皇家苏兰格部队的詹姆斯•肖(James Shaw ),因谋杀本地一名男孩而被处死刑。该报道特别引人关注的是,详尽描述案犯在被判决后至执行死刑期间,如何聆听伦敦会传教士W. C. Loveless宣讲福音,真诚忏悔,临刑前还告诫同监犯要信仰上帝,在行临终祷告后,进入永恒。作者对于执行死刑前举行临终祷告等宗教仪式的赞许之意,不言自明。 Execution at Madras, The IndoChinese Gleaner, Vol. I, No. II, August,1817, pp.37-38.

[12]Criminals in China, The Indo-Chinese Gleaner, Vol. I, No. III, February,1818, pp.55-57.该篇文末也署名“Amicus”。

[13]Criminals, The Indo-Chinese Gleaner, Vol. I, No. IV, May,1818, pp.88-89.

[14]Decapitation of Criminals, The Indo - Chinese Gleaner, Vol. II, No. XIV, October,1820, p.435.

[15]Death Warrants, The Indo-Chinese Gleaner, Vol. III, No. XX, April,1822, p.308.

[16]Letters in Canton-July 17,1821-from Chaow Chow foo, The Indo-Chinese Gleaner, Vol. III, No. XX, April,1822, pp.310-311.

[17]Severe Punishments, The Indo-Chinese Gleaner, Vol. II, No. IX, July,1819, pp.120-121.

[18]Case of A Maniac Murdering His Father, The Indo-Chinese Gleaner, Vol. II, No. XIV, October,1820, pp.407-409.

[19]Cruelties Exercised, The Indo-Chinese Gleaner, Vol. I, No. IV, May,1818, pp.84-87.

[20]Tartary,— Tibet,— Cruelties, The Indo-Chinese Gleaner, Vol. II, No. IX, July,1819, pp.121-122.

[21]Neglect in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The Indo - Chinese Gleaner, Vol. II, No. XI, January,1820, pp.236-237.

[22]A Singular Case of Suicide, The Indo-Chinese Gleaner, Vol. III, No. XVIII, October,1821, p.230.

[23]Chinese Prisons, The Indo-Chinese Gleaner, Vol. II, No. XII, April,1820, pp.303-304.

[24]The Indo-Chinese Gleaner, Vol. III, No. XVIII, October,1821, p.228.

[25]Restrictions on Magistrates, The Indo-Chinese Gleaner, Vol. II, No. X, October,1819, p.184.

[26]A Charge of Mal-administration, The Indo-Chinese Gleaner, Vol. I, No. V, August,1818, p.143.

[27]Abuses in The Public Granaries, The Indo-Chinese Gleaner, Vol. III, No. XVIII, October,1821, p.229.

[28]Naval Affairs— Kidnapping, The Indo-Chinese Gleaner, Vol. I, No. VI, October,1818, pp.182-183.

[29]Discovery of a Murder in Keang-Nan, The Indo-Chinese Gleaner, Vol. I, No. VI, October,1818, pp.185-187.

[30]Expression of Esteem for A Popular Magistrate, The Indo-Chinese Gleaner, Vol. III, No. XVIII, October,1821, pp.228-229.

[31]Lewdness and Murder, The Indo-Chinese Gleaner, Vol. II, No. VIII, April,1819, pp.51-52.

[32]A Case of Adultery and Poisoning, The Indo - Chinese Gleaner, Vol. II, No. X, October,1819, pp.178-180.

[33]Adultery and Murder, The Indo-Chinese Gleaner, Vol. II, No. X, October,1819, p.185.

[34]Adultery and Murder, The Indo-Chinese Gleaner, Vol. II, No. XII, April,1820, p.298.

[35]Adultery and Murder, The Indo-Chinese Gleaner, Vol. III, No. XX, April,1822, pp.311-312.

[36]Incest Punished, The Indo-Chinese Gleaner, Vol. II, No. XII, April,1820, p.298.

[37]Another Case of Incest, The Indo-Chinese Gleaner, Vol. II, No. XII, April,1820, pp.298-299.

[38]Repairing Prisons, The Indo - Chinese Gleaner, Vol. II, No. XI, January,1820, pp.232-233.

[39]Criminals in China, The Indo-Chinese Gleaner, Vol. I, No. III, February,1818, pp.55-57.

[40]Changes in the Canton Government, The Indo-Chinese Gleaner, Vol. II, No. XI, January,1820, p.229; Horrid Occurrences in Canton Province, The Indo-Chinese Gleaner, Vol. III, No. XVII, July,1821, pp.177-178.

[41]Introduction to The Third Volume, The Indo-Chinese Gleaner, Vol. III, No. XV, January,1821, p. v.

[42]Philosophy and Paganism, The Indo-Chinese Gleaner, Vol. II, No. VIII, April,1819, pp.79-81.

[43]Infanticide in China, The Indo-Chinese Gleaner, Vol. II, No. XI, January,1820, pp.225-228.

[44]关于启蒙时期莱布尼茨和伏尔泰等著名人物对中国文化和制度的肯定和赞誉,在艾田蒲的名作《中国之欧洲》(许钧、钱林森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中有详细论述。

[45]同上书,下卷,第19页以下。

[46][英]米怜:《新教在华传教前十年回顾》,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海外汉学研究中心翻译组译,大象出版社2008年版,第21页。

[47]参见张国刚、吴莉苇:《启蒙时代欧洲的中国观:一个历史的巡礼与反思》,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277页以下。

[48]参见[英]约翰•巴罗:《我看乾隆盛世》,李国庆、欧阳少春译,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7年版,第263页以下。

[49]即The Punishments of China, Illustrated by Twenty-two Engraving: with Explanations in English and French。感谢李洋博士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访学期间帮忙提供1801年版该书完整的电子文档。一些中文论著引用此书时,将其译为《中国酷刑》,笔者觉得还是直译为《中国刑罚》为妥。此电子版并没有作者署名,序言中也看不到相关的信息,但许多论著引用它时都明确提到是梅森少校(George Henry Mason )。另,该书英语扉页底部的出版信息如下:“London: Printed for William Miller, Old Bond-Street, by W. Bulmer and Co. Cleveland-Row, St.James’ s.1801”。在此书出版前一年,即1800年,该出版社还出版了梅森少校另一部风格相似的作品—— The Costume of China, Illustrated by Sixty Engravings: with Explanations in English and French,扉页及序言末端均署有作者姓名,而且每一幅画之下都署有广州外销画家蒲呱的名字——“Pu Qua, Canton, Delin”。张世明在《拆穿西洋镜:外国人对于清代法律形象的建构》一文(载杨念群主编:《新史学》第五卷,中华书局2011年版)中指出,梅森书中的图画全部来自于蒲呱,并就此做了可信的解释,还对梅森和蒲呱的职业履历有较详尽的说明,都有重要参考价值。

[50]参见[加]卜正民等:《杀千刀:中西视野下的凌迟处死》,张光润等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27页以下。

[51]作者在此虽然没有明说,但显然是指凌迟等酷刑。

[52]在田涛、李祝环合著的《接触与碰撞:16世纪以来西方人眼中的中国法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一书中,“接触与碰撞之三——酷刑下的中国人”即是对于《中国刑罚》的介绍,完整翻译了该书前言,也收录了22幅图,翻译了各图说明。此处所引前言的段落,并非来自该书中的译文,而是本文作者根据自己的理解翻译而成。此外,涉及的刑罚名称等译法也有所不同。

[53]Kathleen Poling, Executions, Ideal and Real: Nineteenth Century Perspectives on Public Executions in China (draft), UC Berkeley History.

[54]《大清律例》这一英文版(George Thomas Staunton, ed. and trans., Ta Tsing Leu Lee; Being Fundamental Laws, and a Selection from the Supplementary Statutes, of the Penal Code of China, London: T. Cadwell and W. Davies,1810)问世之后,在西方国家流布极广,影响甚大,出版两年内便从英译版转译为法文和意大利文。小斯当东的“译者序”也广为流传,成为评判中国历史和中国法的重要资料,历来为西方汉学及中西关系史、中西外交史等领域的研究者所引用。该“译者序”原文共35页,新近刚有了完整的中译版,由屈文生和靳璐茜翻译,收录于[英]乔治•托马斯•斯当东:《小斯当东回忆录》,屈文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96页以下。本文所引相关段落,均来自这一译著。

[55]该文原系佚名发表,现据学者考证,实际作者是杰弗里(Francis Jeffrey,1773—1850),他是苏格兰启蒙运动的代表性人物之一。它现已被译成中文,详见李秀清:《中法西绎:〈中国丛报〉与十九世纪西方人的中国法律观》,上海三联书店2015年版,“附录一”(陶亚骏译),第130页以下。

[56][美]卫三畏:《中国总论》上,陈俱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276页。

[57][英]约•罗伯茨编著:《十九世纪西方人眼中的中国》,蒋重跃、刘林海译,时事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页。

[58]前引[46],米怜书,第144页。

[59]参见[英] D.布迪、 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7页。

[60][英]马礼逊夫人编:《马礼逊回忆录》,顾长声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5页以下。

[61]关于马礼逊担任阿美士德使团翻译的具体活动及其评价,详见王宏志:《“我会穿上缀有英国皇家领扣的副领事服”:马礼逊的政治翻译活动》,《编译论丛》第3卷第1期(2010年3月),第1页以下。

[62]参见游博清:《认识中国:小斯当东与图理琛〈异域录〉的翻译》,载王宏志主编:《翻译史研究(2013)》,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8页以下。

[63]参见前引[54],斯当东书,第96页以下。

[64]参见[英]亨利•埃利斯:《阿美士德使团出使中国日志》,刘天路、刘甜甜译,刘海岩审校,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31页,第90页,第331页以下。

[65]参见前引[46],米怜书,第20页。

[66]在“土巴资号案”中,马礼逊担任译员,他在抨击中国法律残酷和司法不公的同时,为英国人包庇杀人凶手的行为寻找借口,并提出设立海事法庭的建议。参见李秀清:《中美早期法律冲突的历史考察——以1821年“特拉诺瓦案”为中心》,《中外法学》2010年第3期,第425页以下。

[67]参见尹文涓:《耶稣会士与新教传教士对〈京报〉的节译》,《世界宗教研究》2005年第2期,第71页以下。

[68]参见苏亦工:《另一重视角——近代以来英美对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研究》,《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春季号,第76页以下。

[69]前引[46],米怜书,第88页。

[70][英]艾莉莎•马礼逊编:《马礼逊回忆录》第2册,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海外汉学研究中心翻译组译,大象出版社2008年版,第8页。

[71]同上书,第39页。

[72]巴达维亚(Batavia),即现在的雅加达。17世纪初期,它即成为荷兰东印度公司在亚洲的总部,荷兰人以自己的祖先,即原罗马帝国境内的日耳曼部落Batavi为之命名,1799年荷兰东印度公司解散之后,巴达维亚遂成为荷兰帝国在亚洲的重要殖民地荷兰东印度的首都,它也是欧洲人在亚洲的重要聚居点,在《印中搜闻》创刊前夕的1815年,巴达维亚总人口仅4万多,但欧洲人却有数千人。

[73]前引[70],马礼逊编书,第92页。

[74]American Board of Commissioners for Foreign Missions.

[75]List of the Articles in the Volumes of the Chinese Repository, Arranged According to their Subjects, The Chinese Repository, Vol. XX,1851, pp. ix - liv.它由1848年起接替裨治文担任《中国丛报》主编的卫三畏在其停刊后进行编制。参见张西平主编,顾钧、杨慧玲整理:《〈中国丛报〉篇名目录及分类索引》,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07页以下。

[76]Execution of the laws in China, The Chinese Repository, Vol. II, No.3, July,1833, pp.131-134.

[77]Homicides in China: cases in which foreigners and natives are concerned, difficult to be adjusted; luh sha, or the six distinctions of homicide; exceptions occasioned by the rank and situation of natives, the usual exceptions not allowed to foreigners, The Chinese Repository, Vol. III, No.1, May,1834, pp.38-39.

[78]Notices of Modern China: Various Means and Modes of Punishment; Torture, Imprisonment, Flogging, Branding, Pillory, Banishment, and Death, The Chinese Repository, Vol. IV, No.8, December,1835, pp.361-386.

[79]关于18、19世纪之交的前后六十年间英法等国政治思想界主流思潮的变化,参见[美]珍妮弗•皮茨:《转向帝国:英法帝国自由主义的兴起》,金毅、许鸿艳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80]对于《中国丛报》所刊载的有关中国的政制、刑事法、诉讼等方面内容的分析和总结及其在中西法律文化交流史研究中的价值,参见李秀清:《中法西绎:〈中国丛报〉与十九世纪西方人的中国法律观》,上海三联书店2015年版。【期刊名称】《法学研究》【期刊年份】 2017年 【期号】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