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民事庭审语言规则与策略研究
王忠诚,孙伟
字号:

【中文关键词】 民事庭审;语言规则;策略;当事人话语权

【摘要】 本文根据法律语言学的常规分析方法,对庭审情况进行实证研究,发现法庭审理中存在偏重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虚化现象,部分当事人及律师通过多种方式提出话语权主张。因此,应总结和遵循庭审语言规则,从语言学角度优化庭审程序,并在庭审细节上适当改良,科学评定庭审,夯实当事人话语权认知基础,以利于当事人话语的合法合理表达。

【全文】

庭审是法庭查明事实的主要场所,也是当事人唇枪舌战的法定场所。[1]伴随审判模式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变,当事人的话语权经历了由弱到强的过程,“我要说”已成为当事人庭审中的普遍心态。话语表达实质是对权利的诉求,公众法律意识的提升给既有的庭审程式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庭审话语权力关系分布考察

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重视毋庸置疑,对案件是否以公正的方式审理他们同样关注。现行庭审模式中法庭话语权由法官主导,一旦法官对话语权的分配失衡,当事人话语权即可能受到削弱和侵害,影响当事人对审判是否公正的整体认知。

(一)文本解读:法庭规则中蕴藏的话语权

庭审参与者主要通过话语来参与庭审,包括陈述事实、阐明理由,主张利益,反驳攻击。在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下,法官为查明事实、解决纠纷,法官严格依照庭审程序和规则分配当事人话语权。1993年最高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以下简称《法庭规则》)第7条规定诉讼参加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据此,法官牢牢的把握着所有诉讼参加人的发言权,诉讼参加人处于消极、被动地位。审判实践中,法官常常会在法庭调查前向当事人强调“不许对话”、“不经许可不许发言”、“不得超出问话范围回答”等,借以强化法官在庭审中的话语权地位。诉讼参与人是否能够在庭审中达到目的,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许可”,即法官的发言权分配。发言权分配得当,当事人可能因能参加程序的所有场面、发言被法官直接听取等而获得满足感,这种感觉与案件得到了公正处理的感觉紧密相关。[2]与此相应,话语权分配不均,当事人易产生对抗心理,“法官不让说话、打断发言”是当事人经常投诉的内容。[3]

(二)初步审视:基层法院庭审话语权现状

为调查当事人的话语权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根据法律语言学的常规分析方法,笔者随机旁听了所在法院10个传统民事案件的庭审,[4]统计每个庭审中法官话轮、法官引起的相邻语对、打断的次数,[5]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进行语言分析后发现:

1.法官的主控地位凸显。上述各类案件中,法官话轮占总话轮的比例一般都超过了40%,在侵权纠纷中甚至高达50%以上。法官启动的相邻语对占总相邻语对接近100%的比例,只有在离婚案件中,法官在法庭调查阶段给予了当事人偶尔的对话。职权主义的审理模式仍旧在基层法院占据主导地位。法官是法庭对话的“启动者”。

2.法官打断、插话现象频繁。上述各个庭审中,打断的现象频繁出现在诉讼各个阶段,平均每个案件打断的次数都超过10次。法官为了让当事人按照其审判思路回答问题,常打断当事人的话语进行修正,并通过程序解释将其打断合理化。当事人的所有其他主张和请求必须为此让路。

3.部分当事人话语权主张强烈。虽然法官掌控着法庭的话语权分配,当事人多数时间处于被动应答的地位,但一些当事人为了扩大话语权表述机会,通过各种语言技巧将自己意见尽量多的表达出来,抵制法官的控制。

(三)深度调查:各级法院庭审话语权探究

为更深入了解法院整体情况,笔者随机抽取中国庭审直播网上的10个民事庭审的图文直播[6]和10个民事庭审的庭审录像[7]为样本做进一步调查。通过对样本的观察,笔者发现:

1.法官话语权分配随意性大。大部分法官的采用的语言模式和语调不会随着案情或审判阶段的不同而调整。对于“多说什么少说什么”缺乏掌握,一些法官过分省略程序性语言(如对回避、当事人权利,法庭各阶段的注意事项的释明十分简略,用“大家听清了吗”结束语言),却过多参与法律关系方面的辩论,法官和一方当事人“较劲”的状况时有发生。同时存在法官让一方当事人大段陈述,却对另一方发言多次打断的情况。由于当事人能力参差不齐,一些当事人法律知识缺乏,对于法庭问答采用宁滥勿缺、冗长无序并且前后重复的陈述。此时,法官的应对方式各有不同,有的会耐心听完,有的会边听边提醒当事人“说过的不要重复”,有的会在当事人重复时敲击法槌制止当事人继续发言。[8]一些法官自身思路不清晰,语言重复、不规范、“东一榔头西一棒子”,常常法庭辩论结束后又恢复调查,既无法理清自身思路,也让当事人摸不着头脑。

2.庭审各阶段话轮分布不均。法庭调查阶段的话轮数倍于法庭辩论阶段的话轮,宣布开庭期间的主要是法官宣讲相关规定的程序性话语,一般固定维持在5-6个话轮,在最后陈述部分,常被一笔带过。庭审的重点明显置于法庭调查阶段,其他阶段的话语数量和内容则存在较大差距。对上述30个庭审样本的时间分类和统计,庭前准备、法庭辩论和法庭调查阶段时间比重分别为11%、14%,75%,其中法庭调查中法官调查、质证、当事人互问又分别为39%、28%、8%,验证了我国庭审以调查为主的实际情况。

3.庭审流程限制当事人话语权表达。43%的庭审未归纳争议焦点和总结无争议事实。庭审各程序的“以不变应万变”的组织方式给了法官审理思路,却并不利于当事人辩论思路的整理。调查和辩论的截然分立导致庭审内容虚化的情况尤其严重。江苏沛县和新沂市等南方地区法院的庭审程序一般按照“原、被告陈述诉请答辩——归纳争议焦点——质证——法庭询问——法庭辩论——最后意见——询问调解”的思路,并根据情况予以调整。北京、天津等北方地区法院的庭审程序则是“原、被告陈述诉请答辩—法庭询问—归纳争议焦点——质证——法庭辩论——询问调解——最后意见”。庭审程序不同导致当事人话语权表达程度出现差异。

二、当事人对庭审话语权的应对

“把事实讲清楚”是当事人话语表达的目的。在司法公信受到质疑的大背景下,法官如果没有把握好当事人话语权的分配尺度,当事人则会采取各种方式予以应对,甚至导致当事人话语权表达的异化。

(一)当事人的庭审话语应对

1.冗长型策略。冗长回答一般在法官采取开放性问话时出现,当事人为了将尽量多的信息传递给法官,通过冗长的细节描述来完成回答。现在出现了另一种形式,即在法官进行封闭性问话时,为了传递更多信息,正常回答法官问话后,通过增量回答来达到多说的目的。

2.模糊型策略。当事人对法庭问话的回答并非都是明确的,常使用“可能、大概、也许”等对答话进行限定。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客观事物自身的模糊性和人对客观事物认识的不确定性,当事人无法对某些事物做出精确的描述,但为了尽量合作,在回答询问时,使用模糊语以期做出符合事实的回答;二是由于使用了某一模糊语,可以让自己进退自如,从而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9]

3.修正策略。修正包括自我修正和他人修正,自我修正是修正之前自己的不利话语,他人修正是对庭审强势者(法官、对方律师、公诉人)在法庭问话中所陈述的案件事实进行他人修正,进而试图纠正强势者对案件事实进行描述时所产生的一些不利于己方的错误印象或含义。[10]但当事人一般不会用明显的否定用语如“不”、“不是”来进行修正,而是通过直接陈述来提供出不同的信息。

4.打断策略。法庭上的打断行为主要由法官实施,但当事人在庭审中打断法官问话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大多发生在法官和当事人对抗氛围较重时。答话人听到与自身利益不符合、不认同的观点要马上做出反应,或者答话人意识到必须抓住机会说出有利于自己的观点否则会错过最佳辩解机会,因此通过打断方式强行获得说话机会。也有当事人不满法官打断,以“请让我讲完”等话语进行“反打断”。

(二)当事人话语权的表达异化

当事人庭审话语权事实受到限制时,还从时间、空间上来扩展话语权表达,更有甚之,以不理性的方式予以表达,期望对法院裁判产生影响。

1.空间延伸。法庭是表达意见的主要场所,没有特殊情况,法官不应当私下接触当事人,但在庭审中未能充分表达的当事人,将话语表达的空间扩展到网络上,希望引起舆论关注,增强其话语权的表达。

2.时间扩展。话语权表达时间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如答辩时间、举证时间、庭后笔录补正的时间以及上诉的时间,每个话语权表达形态都有规定的时间范围。而一旦当事人话语权受到限制或者可能受到限制,话语权表达的时间将扩展到诉讼全过程。自电话传唤这个诉讼环节开始,到最终案件执行完毕。

3.方式异化。当事人话语权表达方式一般以在法庭上通过言语陈述和开庭后通过交纳书面材料为主,但随着各种舆论事件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当事人在正常表达话语权的同时,为了进一步表达话语权,采取其他种种方式来达到诉讼目的,其中主要表现为通过网络夸大宣传,向各级党政机关信访反映问题、以自身的过激行为向法院施加压力等。

(三)由果导因的剖析

1.庭审规范缺失。法官在庭审中给予当事人话语权的分配是否合理,缺乏相应的庭审规则和语言规范,同时过于注重案件客观事实和裁判实质正义的司法文化传统,使法官对当事人的地位未给予足够尊重,程序职权主义的色彩仍然较为浓厚。

2.当事人法律意识觉醒。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开始呈现两极分化趋势,一部分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庭审中只追求事实陈述,不进行法律论证。另一部分则精通某一类法律,在某些法律领域的法律知识比法官还要渊博,庭审中开始显露强势地位。法律意识的提升,加之律师等专业人员的介入,当事人对庭审话语权的渴望势必上升,庭审应对多元化随之到来。

3.法官兼顾效率和公正的现实要求。基层法院长期面临案多人少的局面,案件的大量积累和严格的审限制度,加之配套人员和硬件设施的短缺等种种因素,都促使法官期望尽量减少开庭次数、缩短庭审时间。而在基层法院一些当事人法律素养不高,律师参与较少的情况下,法官尽量压缩当事人的话语表达机会,将庭审中心放在事实调查上,从而根据庭审情况自行选择法律适用方向并作出裁判。

三、庭审当事人话语权规则的初步归纳

庭审话语权的实现,不仅影响法庭认定事实,也涉及当事人对法庭的程序公正的印象,更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总结庭审中法官语言的不足,要求我们用语言学理论确立庭审话语权规则,规范其运用。

(一)根据案件特征,法官遵循法庭言辞原则

1.保持程序语言完整。程序问话涉及到程序公正,必须向每个当事人完整的传达清楚,不能为效率或者图省事而不履行程序责任。避免“问话不完整,跳过一些问话”等“偷工减料”的现象的发生。

2.坚持中立避免情绪化。法官语言应避免偏向,保证公正,避免先入为主的问话,不带着法律上的判断进行提问。[11]法官应当心态平和,不带着个人情绪组织庭审,避免语言情绪化。

3.话语权分配得当。法官需要不同视角的发问和回答才能对案情作出全面的了解,从而作出公正的判决结果。根据案情需要给予当事人发言机会,平等对待,没有特殊情况避免只对一方过多打断和训斥。

4.符合一般对话规则。为了保证庭审问答的顺畅,语言必须符合基本的语言规则,法官的问话必须规范、明确、得体,清楚,将自己意思表达清楚的同时,也要便于当事人确立思路作出回答。因此法官问话不得带有多个跳跃性较大的问句,不宜一边问一边就当事人的回答进行评论而打断当事人思路。

(二)根据庭审实情,法官确定庭审语言风格

1.专业化与大众化的选择。在英国和美国,“明白简单英语运动”一直是法律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12]我国虽一般要求庭审语言用“法言法语”,但现实中一些地区和阶层的当事人法律水平偏低是不争的事实,法官用专业化术语主持庭审,当事人不易理解,往往出现先用法律专业语言表述,随后用通俗语言再表述一次的情况。面对此类群众,法律语言应该尽量通俗化。可依据当事人相应法律素质选择语言风格。具体可依照以下3个步骤:

(1)询问当事人工作、学历、对基本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通过当事人情况询问,庭前沟通时的侧面打听等获取),初步确定当事人法律素质;

(2)对当事人请求权基础予以询问(弄清当事人是否有清晰的诉讼基础),再次确定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上的相关法律素养;

(3)根据当事人的庭审言语(观察其语言组织和表达能力,法律语言的理解和运用等)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起诉状、答辩词、辩论意见),最终确定当事人是否具备了解具体案件的法言法语,选择语言风格。

2.开放性与封闭性的选择。法官问话给予答话人(当事人)的回答余地不同,问话的开放程度随之不同,因此分为开放性问话和封闭性问话,[13]其中开放型问话包括宽式特指问话及窄式特指问话,而封闭型问话包括选择问话、一般肯定是非问话、一般否定是非问话、陈述式是非问话以及附加问话。两种风格的语言在获得信息数量逐渐减少,对法庭控制力却逐渐增加。

在庭审中,一般程序性询问应多采用封闭性问话,实体性询问应多采用开放性问话,但考虑当事人法律素养和案件特征,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语言风格。笔者总结认为,运用开放性问话包括以下情形:法官审理思路不清晰时;审理新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存疑;审理历史久远事实查明较复杂时;审理与个人意见关联较大的人身家庭类案件时;一方和各方当事人法律思路与法官思路基本一致等情况。运用封闭性问话包括以下情形:当事人法律意识不清;当事人法律思路与法官有较大差异;当事人语言表达能力不强;法官对案件审理重点有较全面把握时等情况。

(三)根据当事人应答,法官采用庭审语言策略

1.合理打断策略。打断策略在法官组织庭审时尤为常见,合理的打断能够维持庭审秩序,提高庭审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不恰当的打断则引起当事人的逆反心理,打扰当事人和律师的辩论思路。有些打断只是为了维护权威考虑,如要求当事人向证人发言时先报告并得到批准,形式化倾向严重,影响当事人发言效果。实体性问答中的频繁打断还会给当事人“庭审走过场”、“结论已定”等公正性怀疑。笔者根据“会话合作原则”[14]的相应规则和庭审需要,确定打断的时机,不得随意打断。同时寻找打断的替代性解决策略,一是提前阐明法庭会话的准则,释明阶段的程序要求,如条件容许应当做好提前说明,事后解释,二是制定打断效果不佳时的措施,如适时中止庭审,明示不予记录。

2.适时总结重述策略。总结重述在庭审中运用较多,特别是在当事人陈述逻辑混乱,法官通过重述其陈述中的关键语句予以强调,要求当事人确认后固定在庭审笔录中。通过总结,对当事人回答进行精炼和重组,提取关键含义告知当事人要求当事人予以确认;通过翻译,将当事人陈述的片段、难以理解的答话,结合庭审事情予以重述。总结陈述广义上需要以打断为切入点,但切入的痕迹与庭审契合度,当事人不仅不会反感,反而会感激法官帮助其整理思路。

3.适时代入策略。庭审中法官要多听少说,在实体性调查阶段应当充分给予当事人陈述的机会。从前文的调查显示,很多地方法院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的话语权。庭审的有序进行需要法官和当事人的充分合作,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法律判断和合作程度,法官应当控制法庭话语权分配,一旦认为当事人的相关对话不足以查明案件事实时,应当立即转换庭审模式,有效的行使庭审指挥权。

四、庭审语言规范背景下的程序优化

程序公正是保障实体公正的基础。当事人必须被给予充分机会向法院陈述各自的案情以保护自身利益。[15]法庭语言的规范给予当事人更多表达机会,但根本上要保护当事人话语权,必须完善庭审程序,细化庭审规则,加强庭审合理性。

(一)庭审程序的语言学优化

机械的按照“庭审准备——庭审调查(诉辩主张陈述—询问—质证)——辩论”的程序可能影响庭审效率,不利于庭审参与者整理思路,做出最合理的诉辩意见。正是认识到此缺陷,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诉讼程序进行了部分调整,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征得当事人同意时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针对查明事实阶段、质证阶段以及辩论阶段的跨界和混同的现状,以一般的法庭顺序为例,笔者认为参照以下四个要素组织庭审:

1.当事人具备法律思维程度。诉讼初期的当事人提出诉辩主张时,应当询问当事人的请求权和抗辩权基础,了解当事人参与庭审的法律基础和基本素质,如果当事人思路清晰,可先进入质证环节,给予当事人充分话语权。否则,应当通过法律规范阐明,提示性询问等庭审行为,促使当事人明确自身诉请和抗辩依据的实体法规范。[16]

2.法官的审理思路清晰程度。法官审理思路不清晰时,如存在审理新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存疑;审理历史久远事实查明较复杂时;审理与个人意见关联较大的人身家庭类案件时;一方和各方当事人法律思路与法官思路基本一致等情况,应避免过多的实体询问,尽快进入质证环节,待各方当事人陈述后,总结争议焦点再行询问。

3.当事人庭审合作程度。当事人合作程度与否决定着法庭询问获得信息的程度。当事人合作程度低,法庭询问阶段应及时延后,待法庭质证结束后,再归纳审理思路,斟酌问话,当事人合作程度较高时,可通过询问全面了解情况后再行质证,避免过多不相关证据的加入。

4.庭审查明事实与法律适用的偏重程度。大部分案件以查明事实为庭审重点,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法庭审理主要围绕各项赔偿费用的质证,常常在质证过程中当事人已将辩论意见陈述完毕,法庭辩论意见只是质证意见的大段重复,此时宜将调查和辩论合并。而一些案件事实简单或者案件事实的查明后在法律适用上,则尽量安排单独的法庭辩论过程。(具体过程见下图)

(图略)

(二)庭审细节改良—夯实当事人话语权的认知基础

1.提高庭审信息化共享度。当事人庭审话语权的完整表达需要审前有组织——便于准备庭审材料,审中有引导——便于合理完整的表达意见,审后有重述——便于辩论意见的总结和升华,审判实践中庭审中未经许可禁止且大多数法官不准录音录像,阻却了当事人庭审话语权的表达。[17]近年来司法公开的大力推动,一些法院开始在网络上大范围直播庭审,但庭审录音录像资料大多是供内部使用,外部利用率并不高。笔者主张,应规定庭审结束之后,法官明确告知当事人可在一定期间之内,向法院提出查询、复制庭审录音录像的请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许复制),并可以庭审录音录像为依据向法庭提出补正庭审笔录的请求,以促进当事人庭审话语权完整表达。

2.推进庭审记录信息化。语言会话中,理解各会话方的意图,参考的因素包括语言内容,语气,会话方式等内容,但现今的法庭记录中总结偏多,直接记录较少,记录内容易受影响。因此及时推进庭审记录由传统书面记录转为录音录像记录的改革,[18]同时加强书记员的培训,使庭审记录的忠实性,保证庭审笔录的“原汁原味”。

3.加强庭前质证和庭前会议的组织。庭前会议的组织已正式纳入法律规定,该项制度要求法官在庭审中总结争议焦点,以达到更好的组织庭审活动的目的。复杂案件开庭前,应当及时召开庭审会议,通过抽象案件,及时归纳争议焦点,总结庭审思路,“倒逼”法官加强庭前准备工作,避免庭审的“试错”。

(三)庭审科学评定—当事人话语权的制度保障

针对当事人的话语权主张,一些法院出台了相关措施对此进行了规范,如有的法院发布规定:法官应当认真、耐心地听取各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发言与本案无关的,法官应当予以提醒。法官不得随意打断、制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19]这些规定都表明了部分法院及时吸纳社会意见,通过制度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但是这些规定目前尚无相应具体配套办法。对此借助各地庭审观摩评分的经验,基于庭审大面积公开的现状,有必要在庭审评分中将“法庭审判语言是否得当、法庭指挥权是否运用得当”作为庭审考核指标,既可以考核法官的业绩评价,也可以用于员额制法官的选拔参考。

(责任编辑:杨小利)

【注释】 *王忠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博士研究生,天津法官学院副教授;孙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助理审判员。

[1]本文以民事庭审为探讨对象,文中如无特别说明,庭审一词特指民事庭审。

[2][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版,第100页。

[3]张振华:“如何应对当事人的冗长陈述”,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2月27日第7版。

[4]其中包括2个离婚纠纷、3个合同纠纷、3个侵权纠纷和2个物权纠纷案件,均有完整的诉讼过程,没有撤诉、中止等导致诉讼过程不完整的情况。

[5]根据学者著述,可总结出如下庭审资料分析因素:1.话轮是指在语言对话中,发话者连续说的话语,以发话者和受话者的角色互换或各方的沉默等放弃话轮信号为标志。2.相邻语对是指成双成对出现的会话,法庭中一次问答包括(一问一答和一问多答)等形式构成一个相邻语对。参见张清:《法官庭审话语的实证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1-52页,第59-60页。

[6]图文直播简要的记录了庭审中各方的陈述内容,与庭审笔录的内容基本相同,对图文直播的分析几乎等同于对庭审笔录的分析。

[7]基于深入考察庭审程序情况,笔者选取了庭审时间超过1个小时的10个中基层法院的民事庭审作为样本,其中东部中级法院1个、基层法院3个,中部中级法院1个、基层法院2个,西部中级法院1个、基层法院2个。

[8]同注[4]。

[9]张丹、邱天河:“法庭语言策略的意向含意分析”,载《重庆科技学院院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10]赵洪芳:“法庭权力,话语和策略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博士论文。

[11][德]阿克塞尔•文德勒,赫尔穆特•霍夫曼:《审判中询问的技巧和策略》,丁强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7页。

[12]详见廖美珍:《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7页。

[13]崔阳阳、陈建平:“法庭话语中问话的认知机制解读”,载《现代语文》2012年第6期。

[14]美国语言哲学家格莱斯1975年在《会话和逻辑》一书中提出此原则。转引自廖美珍:《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9页。

[15]日本法学家谷口安平就“程序公正”所做演讲,载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73页。

[16]参见邹碧华:《要件审判九步法》,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52页。

[17]笔者多次听到当事人反映:庭审结束时,法官都会说“双方当事人如有补充意见,请在三天内,用书面形式交给法庭”,如果不充许录音,又不提供庭审笔录复印件,谁又能记得那么多,哪些是在庭审中提及过或者未提及的?

[18]2014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此作为一项重点工作。

[19]详见《河南省人民法院司法礼仪规范(试行)》第30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在审判中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诉权的意见(试行)》也对打断话语和辩论的平等性进行了规范。 

【期刊名称】《现代法学》【期刊年份】 2017年 【期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