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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评论》与十九世纪末西方人眼中的中国司法
李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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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关键词】 《中国评论》;十九世纪;中国司法;《中国丛报》

【摘要】 《中国评论》(1872—1901)是十九世纪末期来华外国人所创办的重要英文期刊,其内容绝大部分有关中国,蕴含丰富的中国社会信息。中国法律的实施、审判权归属、刑事诉讼各个阶段及监狱状况等都受到关注。与之前同类期刊如《中国丛报》(1832—1851)相比,《中国评论》的视角和观点已发生变化:对于中国刑事司法的关注度降低,广泛、公开地处决死刑犯的信息已是鲜见,对于非法刑讯的报道骤减,地方官审判不力、失职渎职等的描述也很少。十九世纪下半叶中国着手引入西方制度,中西关系暂时缓和,刊物所在地香港独特的地缘和文化环境,编作者众多且身份多元和办刊的开放性,是《中国评论》不再一概否定和抨击中国司法、而代之以既有抨击又肯定历史进步的评述的原因。

【全文】

自十八世纪下半叶中西直接交集不断及所引发的纠纷增多以后,西方人关注中国的主要兴趣点之一即是司法。这记载于林林总总的文献资料中,概而言之,可列出以下数:“类休斯女士号案”“特拉诺瓦案”等著名案件引发的争论,[1]马戛尔尼使团、阿美士德使团等成员的回忆录,小斯当东英译《大清律例》及其引发的评论,图文夹杂、简洁形象的如梅森(G?rge H. Mason)的《中国刑罚》等书,不计其数的来华商人、传教士和使节的游记、著述以及他们所创办的以中国事务为主的外文报刊等等。其中,仅十九世纪的此类英文期刊,影响较大的就有《印中搜闻》(The Indo-Chinese Gleaner, 1817—1822)、《中国丛报》(The Chinese Repository, 1832—1851)及《中国评论》(The China Review: Or, Notes and Queries on The Far East, 1872—1901)等,它们都不乏介绍和评价中国司法的信息和文章。继此前数年研读《印中搜闻》和《中国丛报》并撰写了相关论文之后,在最近一年集中浏览《中国评论》的基础上,特撰此一文,先简要介绍《中国评论》这一期刊,再概括它所刊载的中国司法的内容和特点,并进行纵向比较,旨在从一个侧面揭示19世纪西方人的中国司法观之变化,并分析其原因。

一、《中国评论》其刊

《中国评论》是十九世纪末期的香港期刊,在报刊史及中西交流史等研究领域中,也有将其译为《远东释疑》《中国评论报》《中国杂志》及《中国书评》等者。1872年6月创刊,1901年6月停刊,共25卷、150期。[2]每卷各期页码连续,最多的是第12卷,达519页,最少的是第24卷,仅296页,其他各卷三四百页不等,其中有两卷(即第21卷和第22卷)的页码还相接续。尽管发刊词[3]中有声明,它也接受中文、拉丁文、法文、德文、西班牙文、意大利文及葡萄牙文等的投稿,但从实际刊文看,没有中文文章,以法、德、意、西班牙和葡萄牙等语撰写的也仅有数篇,其他绝大部分都是英语,故总体上言,《中国评论》是一份英文期刊。

《中国评论》的创办人是英国人丹尼斯(N. B. Dennys, 1840—1900),曾任香港《德臣报》( China Mail)主编,系《中日释疑》[4]的创办人、香港市政厅博物馆和图书馆的创立人。继丹尼斯之后担任主编的是欧德理(E. J. Eitel,又译为艾德,1838—1908),出生于德国,1862年加入巴塞尔会(Basel Mission)并被派来广东一带传教,1865年娶英籍女子为妻,同年转入伦敦传教会(London Missionary Society,简称“伦敦会”),1879年辞去传教工作,开始为香港政府服务。此外,英国人霍近拿(Alexander Falconer, 1847—1888)、波乃耶(James D. Ball?1847—1919)也担任过该刊主编。[5]主编们是杂志主笔,也都是汉学家,其中,欧德理的著述最为丰富,有数十种,涉猎甚广,包括中国的传统经籍文本、民间风俗、历史、宗教、哲学及香港历史等。[6]《中国评论》的作者队伍庞大,有四百余人,主要是欧美来华的传教士、外交官、公务人员、商人、记者,其中,英国人最多,而中国作者仅有一人,即是何启(1858—1914)。[7]

《中国评论》各期除篇幅较长的专文外,其他主要栏目还有“书讯”[8]和“释疑”。[9]它涉及范围极广,发刊词中明确提到的就有艺术和科学、人种、民俗、地理、历史、文学、神话、风俗习惯、自然志[10]和宗教等。尽管《中国评论》的另一译名是《远东释疑》,浏览各卷,确实也能零星看到关于日本、緬甸等其他亚洲国家的文章和简讯,但无论专文还是释疑,绝大多数都是有关中国,涵盖历史、地理、风俗习惯、政治、法律、宗教、人口等方面,蕴含了丰富的近代中国社会信息。

作为前后持续近三十年的《中国评论》,尽管被认为是英国汉学或曰英美汉学的代表刊物、乃至“西方世界最早的真正汉学期刊”,但在中文学术圈,长期以来,却并不受待见。最近十余年,随着中西文化交流史研究趋热,同时亦因香港大学将所藏《中国评论》扫描并在网络上免费开放,为学界的利用和研究提供了便利,促就了有学术价值的相关研究论著的问世。其中,有两部以《中国评论》为主题的专著,即段怀清和周伶俐编著的《〈中国评论〉与晚清中英文学交流》(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和王国强的《〈中国评论〉(1872—1901)与西方汉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最值得关注。

2010年,国家图书馆出版社全套影印出版了《中国评论》,除将第14卷与第15卷、第17卷与第18卷、第23卷与第24卷各合并为一册外,其他各卷单独成册,共22册。同时,在第1册的册首,增加“总目”和“各卷目录”,在第22册的最后,分别附加两个索引,一者为各卷索引之汇总,另一为福开森(John C. Ferguson, 1866—1945)于1918年制作的按主题所列的总索引。[11]这无疑是惠泽学界的盛举,也日渐引起了史学、社会学、跨文化交流史等领域学者的浓厚兴趣。但是,令人遗憾的是,作为曾在欧美等国流布甚广,对于19世纪末、20世纪前期的西方人论中国法律的相关著作产生过重要影响的《中国评论》,其所包含的与中国法律相关的丰富内容,迄今在比较法制史及中西法律文化交流史等领域的研究中却鲜有关注,就笔者阅读所及,仅见王国强博士在前引之其论著中,就《中国评论》翻译中国法律文献及其对于汉学研究的促进价值有极为简略的介绍。

二、《中国评论》所载中国司法之概览

《中国评论》第11卷第3期的末页,首次刊载有“To Contributors”,[12]明确刊物欢迎33类主题的来稿,包括古代和现代建筑(Architecture, ancient and modern)、土著种族(Aboriginal Races)、农业、工业和商业(Agriculture, Industry and Commerce)、考古学(Archeology),自然地理和政治地理(Geography, physical and political)、地质学(Geology)、行会和贸易组织(Guilds and Trade Combinations)、中外交流(Intercourse between China and other nations)、医药(Medicine)、冶金术和矿物学(Metallurgy and Mineralogy)、政治体制和行政制度(Political Constitution and Administration)等,其中,法学(Jurisprudence)也是单列主题之一。

从欢迎来稿的主题,再结合其实际刊载的九百余篇专文和一千余条释疑可知,《中国评论》的内容主要是与中国及其附属国有关,几乎涵盖了文、理、法、商、医、农、工这“七科之学”,[13]可以称得上是百科全书式的评论研究刊物。

原刊各卷都设有内容索引,此外,还有前已提及的福开森于1918年制作的总索引,后者是作者“在逐页认真阅读该刊的基础上制作而成,几乎所有主题都遵从了每个撰稿人的习惯,而只有在为了更准确地表达本意而需要修改时才有所变更”,[14]较为全面,但不足的是,它并没有将文章根据主题进行分类,而是按照文章标题第一个单词的首个字母排序,所以若想了解《中国评论》到底有哪些属于“法学”或其他主题的内容,都不得不逐页逐篇地查阅。

笔者在通览各卷之后发现,按现在理解,属于33类主题之一的“法学”内容十分丰富,既有专文,也有简要的释疑和报道,包括:摘译《大清律例》[15]《刑案汇览》[16]和《洗冤录》[17]等中国法律典籍;专文介绍中国古代法律传统;[18]详文论述中华帝国的宪法性法律即《大清会典》;[19]涉及中国官制较广,有评论中国文官改革、[20]介绍中国官衔[21]和官名[22]等长文,有关于满汉官员比例、地方官员任职列表以及官职买卖的分析,还有对于清朝政要言论和动向的报道;犯罪与刑罚方面,除数则简要报道外,相对详细的是两篇文章——“两起钉头案”[23]和“论国事犯的处决”;[24]家庭法,涉及结婚登记、婚姻生效要件、妾的地位、[25]收养[26]及有效遗嘱的法律和(主要是广东的)习俗[27]等具体问题,有总论中国家庭法的超长篇文章。[28]此外,还有涉及清朝的国际地位及商业法等文章。

自然,《中国评论》所刊的也少不了司法。在摘译中国法律典籍时的评论中,及在有关犯罪和刑罚等领域的文章中,均可看到涉及司法的内容。而署名“Lex”的作者题为“中国法律的实施”[29]一文,是专门针对中国司法的评论。此外,还有两篇以广东监狱为主题的文章,及其他零星报道。归纳来看,大致有下列内容和观点:

一是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法的实施有自己的特色。认为,中国并没有类似于英国的陪审团,中国政府建构于家庭模式之上,包括实施法律在内的所有权力都源自皇帝,但科举制的创设,为实施法律选拔了官员,大部分司法权都掌握在他们之手。在此机制下,可以说,皇帝只是宪法意义上的统治者,不可避免地要受制于法律与习俗的约束,不再可能成为纯粹的暴君。除了科举制,对于法律实施影响较大的另一制度即是宗法制,士绅们也在其中扮演了不可忽视的角色。

二是掌握实施法律大部分权力的地方官是全能型的官员。在中国,地方官在大多数案件中行使司法管辖权,他们被称作“父母官”,不仅审判案件,管辖区域内的治安,征收赋税,还负责科举考试。对于下级他们是主心骨,而在其上级看来他们又可以提供各种服务。不过,正如科举舞弊案时有发生一样,也存在地方官审案时的不公及其与士绅们相互勾结敲诈勒索等现象。

三是关注中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包括起诉、逮捕、监押或保释、审判、上诉及科以刑罚等,并对其中一些规定和习俗有特别关注和评论,包括:诉状由讼师起草;呈递的诉状及其他文件首先由最低官阶的地保接收;刑案发生后罪犯逃逸的,当地官员要承担责任,若是重案,地方官通常还要提供悬赏金以抓捕罪犯;审讯时采取的是有罪推定,被告人若坚称自己无罪就会遭到拷问,合法的刑讯逼供不被追责;允许上诉,上级官员推翻下级判决的并不少见,他们主要是为了金钱和权位,而并非是为了追求案件真相和实现正义;中国的刑罚在西方人的脑海中早已留下极端严苛的印象,但与其他国家一样,中国现在较过去也已有所改进。

四是作为司法重要组成部分的监狱,颇受《中国评论》编作者的关注。主要针对广东监狱,有两篇几乎同名的文章:一篇是传教士嘉约翰(J. G. Kerr)医生的“广东的监狱”,[30]介绍广东番禺和南海的大监、羁所和差馆的状况,涉及监狱管理、监狱大小、内部设施、关押犯人的数量、犯人待遇,既揭露监狱所存在的严重问题,作者同时又提醒,当在教化“异教徒中国人”并以此显示我们西方人优越的文明和道德之前,不能忘记在约一百年前的欧洲监狱里也曾同样残酷和腐败,甚至更甚,并举出相关文献以资佐证。作者还指出,正是因为基督教影响的深入,英国及欧陆等国的监狱才逐渐消除欺凌囚犯等恶行,若要推动中国监狱的改革,则需要依靠外交、商业、期刊和科技书籍、教育等来自基督教国家的外部压力和影响。另一篇“广东监狱”[31]没有具名,看似是实地调查广东监狱后的考察报告,主要揭露大监、普通监狱及各处看守所的狱卒和警察欺诈、虐待囚犯的记录,详述他们惯用的敲诈手段,包括剥夺囚犯的钱物、接受他们及其亲友的贿赂、虐待或唆使狱霸虐待不服从的新囚犯、克扣囚犯的食物和津贴、开设赌台诱使囚犯赌博从中牟利、欺凌霸占年轻女囚犯等。他们还采取种种措施,防止和恐吓囚犯将狱中所遭之虐待告知前来视察的地方官或者泄露给亲友。作者最后恳请广东官员必须就监狱里的残暴案件进行调查,公开腐败行径,以行纠正和改革。

三、从《中国评论》看十九世纪末西方人的中国司法观之变化

我们皆知,迟至十八世纪下半叶,主要因受欧陆耶稣会传教士总体上肯定中国开明君主制和行之有效政治结构的论述的影响,包括法律在内的中国文化曾受到亚洲近邻乃至遥远欧洲国家的欣赏和推崇,不少欧洲人肯定中国拥有较优越的文化,并乐意借鉴。十八世纪末以后,中西之间各类纠纷不断增多,西方人对中国法的评判发生转向,他们对于包括司法在内的中国文化的抨击也增多,否定观点逐渐形成潮流。

在《中国评论》之前,流布较广、影响较大的同类期刊主要是《印中搜闻》和《中国丛报》。《印中搜闻》是来华传教士创办的最早的英文季刊,由马礼逊(R. Morrison, 1782—1834)和米怜(W. Milne, 1785—1822)创办于马六甲,前后存续五年,总三卷1001页。[32]承继其衣钵的《中国丛报》,创办人是美国第一个来华传教士裨治文(E. C. Bridgman, 1801—1861),可称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创办的第一份成熟的英文期刊。两者都刊载有关于中国司法的文章和报道。如果说,我们在被认为“有偏爱中国人倾向”的小斯当东(G?rge Thomas Staunton, 1781—1859)英译《大清律例》(1810年)的“译者序”中,尚能看到译者尽管贬抑华夏传统文明,[33]但对中国法律仍有审慎肯定的话,那在其后不久创刊的《印中搜闻》中,视角和评判则是发生了方向性的转变。我们看到的几乎全是负面的表述,具体表现在:死刑多并且执行方式残酷,滥用刑讯,司法腐败,奸杀时发。自此至两次鸦片战争期间,这种否定的趋势日渐加剧。在《中国丛报》编作者笔下,中国诉讼法律的条款不少,但实践中它们却屡遭违反,且无民诉与刑诉之分;容许匿名控告,甚至引诱百姓告发;刑讯逼供屡禁不绝;地方审判不力,且难以通过上诉求得最后的“正义”;刑罚残酷,尤其是死刑多、执行方式野蛮;监狱总体状况堪忧,等等。[34]《中国丛报》有关中国司法的这些观点,即是印证了这种趋势,也正是该时期中国已沦为西方人眼中的野蛮、半开化的“他者”的一个注解。

《中国评论》关于中国司法的前述内容和观点,反映出这一话题仍受西方人的关注。但是,与《印中搜闻》,尤其是《中国丛报》相比,这种关注已有了明显变化。

首先,对于中国刑事司法的关注度降低。《印中搜闻》涉及中国法的文章虽然分散,但就其内容看,几乎全是刑事法,特别是刑事司法,主要是描述死刑的执行方法及周围民众的反应,审理和审讯过程中官员的所作所为。《中国丛报》虽然并未将“法律”作为其30类主题之一,但所载关于中国法律的文章及报道也不少,大致可分为中国的立法、法律的实施、刑法、诉讼、监狱、土地等,其中涉及诉讼的最为庞杂,包括刑事诉讼的程序、证据、庭审、审判官、监狱管理,介绍土地等民事法律的最为简单。[35]而《中国评论》将“法学”作为征稿单列主题之一,有关中国法律的内容丰富、涉及面也广,几乎涵盖了我们现在观念中的各部门法,但在其中,刑事司法所占的篇幅却不多,犯罪与刑罚的很少,相对地,官制、民事法及商法等方面居多,而且,《大清律例》被摘译的主要是《户律》,摘译《刑案汇览》时主要关注的也是收养、继承、婚姻等案例。

其次,广泛、公开斩绞死刑犯乃至凌迟处死等在《印中搜闻》和《中国丛报》中屡见不鲜的报道和描述,在《中国评论》中已是少见。在《印中搜闻》第1卷第1期,即刊有由署名“Amicus”的马礼逊于1817年3月9日撰写的“中国罪犯的处决”一文,[36]死刑多、处决方式残酷,不仅体现了刑罚的野蛮而且也表明了异教国家——中国的落后,是该文的主旨,它奠定了其后相关报道和文章的基调。而且,其还对《中国丛报》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其中一些处决罪犯及相关报道和文章就被《中国丛报》转载,只是与《印中搜闻》相比,《中国丛报》在刑法和刑事司法方面的内容更加详实,评论也更为系统,因此,也更令人有“落后野蛮”“血腥残忍”之感。而在《中国评论》中,则几乎看不到以“decapitation”(斩首)、“public executions”(公开处决)等为主题词的专门报道,前已提及的费伊女士(L.M. Fay)所撰的“论国事犯的处决”可能是唯一一篇题目中含有“executions”的文章,它侧重于审判和处决犯叛逆罪、叛乱罪者过程中的客观叙事和全景式介绍。

再次,对于非法刑讯的报道骤减。非法刑讯屡禁不绝、滥用拷问乃至拷问致死,是浏览《印中搜闻》和《中国丛报》的读者对于中国司法必然会产生的印象。但在《中国评论》中,专门报道官员非法刑讯的已显零星,[37]标题中使用“torture”这一英文单词的似乎只有前期刊载的四则简讯。其中“中英监狱的刑讯”[38]恰恰是针对前述嘉约翰的“广东的监狱”一文的评论,认为悬吊狱囚等恶行并不是中国独有,其实在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甚至在英国开明君主伊丽莎白一世时期也都存在。在该文文末所附简要按语中,显示出编者也赞同作者的这种观点,不过同时他也提醒作者得浏览嘉约翰的全文,因为其中已有类似反思。另外两则,一则是着重刑讯必须合法,“自非照例刑讯不可”,[39]另一则是侧重报道皇帝下令滥用非刑。[40]剩下的一则名为“家虐”(Domestic Torture),[41]则与此无关,它是描写香港、广东一带存在的父母为制止孩子哭闹而向其口中吹灌滚烫烟火的习俗。

最后,地方官审判不力、失职渎职等方面的报道也很少。

综上,相比于《印中搜闻》《中国丛报》,《中国评论》涉及中国刑事司法的内容和观点有了明显不同,已经不再是此前那种对于中国的司法腐败、滥用刑讯、死刑野蛮残酷等赤裸裸的揭露和抨击,而代之以既有抨击同时又肯定其历史进步的评述,这或许可用作者Lex在《中国法律的实施》中的一句话来概括,即“很显然,研究中国法的实施所得出的结果是,既不能过于赞誉,也不可一味指责。它描绘出来的是两幅图景,一幅明亮,一幅灰暗。一定意义上说,两者皆为真实,因为所有事实均有明暗两面,若仅看到其中一面,将都是错误的”。[42]

之所以会发生这些变化,原因是多方面的,也较复杂。除了此时期中国已开始考虑引入包括法律在内的西方观念和制度、着手进行内部整顿和改革,并已引起西方人的积极关注之外,下列背景和因素当不可被忽视。

一方面,得将此置于十九世纪下半叶中西关系的大背景去考虑。自十八世纪末起,中西直接交集增多,随之也促发各类纠纷,贸易的、外交的、司法的,方方面面都有。至十九世纪中期,纠纷升级为战争,结束战争的方式是清廷与西方列强签订一系列条约,割了地,赔了款,五口通商了,西人在华犯罪清廷也管不了了。“天朝上国”面对西方列强,没有了制度和文明的自信,更别说曾经的自诩和自傲了。十九世纪六十年代起,清廷开始正视中西力量的差异和体制的迥异,从器物到制度的引入势在必行,也已成共识。十九世纪下半叶清廷对于西方国家态度发生根本性转变的最重要标志,恐怕非该时期先后主动委派美国退职驻华公使蒲安臣(Anson Burlingame, 1820—1870)出洋交涉修约事宜、一代重臣李鸿章开启“联络西洋,牵制东洋”的垂暮之访[43]莫属。若将此与1793年因礼仪纠纷乾隆皇帝拒而不接见马戛尔尼使团、1816年同样因礼仪分歧再加朝廷官员沟通不实嘉庆皇帝下令连夜驱逐阿美士德使团出京相对照,百年间清廷对于西方态度变化及其背后蕴含的实力较量的剧变,着实令人晞嘘。当清朝对于西方态度发生了这样大的变化,以巨大代价换来了中西关系暂时的表面上的缓和,而且英美等国依据不平等条约都已经实实在在地获得了治外法权之际,如此前《印中搜闻》《中国丛报》对于中国司法的那种赤裸裸的揭露、抨击和否定的必要性就大大降低了。当然,在其即将停刊前夕,庚子事变标志着暂时缓和的中西关系再度发生裂变。

另一方面,《中国评论》的创办地——香港特殊的地缘和文化环境,也是重要因素。

《印中搜闻》创办于马六甲,稿源却是依赖广州,久居于此的马礼逊既是创办人也是主要撰稿人。《中国丛报》创办于广州,在存续二十年间,其主要的办刊所在地也定于此,而且先后主持刊物的裨治文、卫三畏(S. W. Williams, 1812—1884)及其他主要撰稿人多数都生活于广州。19世纪前期,广州是西方人能够较长时间逗留并得以实地了解中国的最重要据点,它既扮演了促进早期中西文化交流重镇的角色,同时也为心怀拯救落后异教国家信念的传教士、肩负使本国在华利益最大化使命的外交官,及为追求贸易利益却常遭受种种交易约束的外国散商们提供了猎奇窥探的实景和撰文抨击的第一手素材,相信无论是马礼逊还是裨治文、卫三畏,或其他生活于广州的《中国丛报》作者,不会不去位于广州城南门附近的刑场——这一清朝半官方喉舌《京报》报道执行死刑案时必然会提及、西文资料描述中国执行公开斩绞决死囚的主要发生地实地一睹为快。这一定程度会左右编作者选稿、撰稿时的视角和心态,促发他们进行揭露和抨击。

十九世纪下半叶,中西文化的交流重心从广州分移到了中国最大的条约口岸上海及香港。香港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沦为英国的殖民地,并逐渐成为大英帝国在东方的重要商业站点和主要海上贸易中心,加上其独特的地理位置,香港成为各方人士往来内地和其他国家的不可替代的城市。[44]有意研习西方语言或其他知识的中国人常先至香港逗留,然后再出洋学习,传教士和冒险家也常将香港作为来华的第一个落脚地,在此先学习中国语言,熟悉中国风土人情,而普通的香港华人、港府英籍官员在生活和工作中,都更有机会亲身接触和了解不同于自己本国的文化和习俗。各类学校相继建立,近代教育勃兴,多种报刊创办,各种语言书籍问世,[45]它们都是传播文化、促进中西交流的重要载体。

在《中国评论》之前,香港早就创办过多种英文报刊,包括《香港公报》(Hong Kong Gazette, 1841年创刊)、《中国之友与香港公报》(Friend of China and Hong Kong Gazette, 1842年创刊)、《香港记录报》(Hong Kong Register, 1843年创刊)、《德臣报》(China Mail, 1845年创刊)、《香港政府宪报》(Hong Kong Government Gazette, 1853年创刊)、《孖剌报》(Daily Press, 1857年创刊)等。[46]此外,还有一些中文报刊,其中,香港的第一份中文报刊即是由传教士麦都思(W. H. Medhurst, 1796—1857)于1853年创办的《遐迩贯珍》,它影响最大,在时下的相关研究中仍备受关注。1872年《中国评论》创刊时,起点较高,不仅在于此时香港已经有了将报刊作为传播和交流文化重要载体的氛围和传统,且它是在创办人丹尼斯此前创刊《中日释疑》四年间受到读者广泛欢迎但因故突然停刊的情形下,鉴于渴望了解中国等东方国家知识的西方读者不断增多,而重起炉灶创办的。所以,《中国评论》在形式和内容上都较此前类似期刊要胜一筹,表现在刊期连续稳定、栏目相对固定、文字错漏较少,报道力求中立客观、评论尽量避免偏激浅薄。不可否认,这应该也是《中国评论》所见之中国司法,较之《印中搜闻》《中国丛报》发生变化,不再是一味抨击和否定,不再停留于关注中国社会的外在问题,而是努力对于中国思想和文化进行严肃而认真研究的重要因素。

最后,或许最不应被忽视的,是《中国评论》编作者队伍的众多及稿源的多元,及其所体现出来的开放性。进入十九世纪,西方汉学早已走过了“游记汉学”,正见证从传教士汉学到专业汉学的转变。这种转变包括研究范围的扩大、理论和方法的改变和提升,前提当然是从事汉学研究主体的变化,即是从传教士为主到众多其他专业人士的参与。作为十九世纪影响较大的英文汉学刊物,《印中搜闻》《中国丛报》及《中国评论》,它们的编作者队伍的变化正好印证了这一点。

《印中搜闻》编作者主要即是创刊人马礼逊和米怜,他们都是传教士。《中国丛报》的创刊人裨治文是传教士,后来继之主持该刊的卫三畏来到中国以后也皈依了基督教,在该刊后期,作者队伍逐渐扩大,在传教士之外,有外交官、商人、旅行家。不过,这无法与《中国评论》编作者队伍相比。就《中国评论》的编者而言,创刊人丹尼斯是领事官和记者,接替他的欧德理原是传教士,应该正是在任该刊主编期间离开教会转而任职于香港政府,另两位担任过主编的霍近拿和波乃耶,前者是香港中央书院校长,后者长期任职于香港的英国最高法院。他们都是一身多职,但也均是学者,是汉学家。[47]再就其作者队伍看,庞大可观,有署名的就达四百余人,有外交官、海关职员、在港府从业者、商人、记者等。当然,传教士也仍占相当比例,但他们不再是大多数。编作者众多和身份多元,及其多数具有较好的教育背景,既体现了刊物的开放性,也一定程度地保证了文章的学术性和观点的多样性,同时,也少了些宗教性、多了些世俗性,专业性也增强。刊物的这种风格不仅体现在其所刊的关于中国司法的文章和报道,同时也体现在其他领域中。

四、结语

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随着中西纠纷和冲突的不断增多,中国司法是西方人颇感兴趣的议题。在欧洲此前数世纪间进行的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及发端于英国并向法、德、美等国扩展的工业革命之后,欧美在社会权力关系、组织方式和法律观念等方面均发生了变化。司法领域也进行了诸如刑罚对象从人的肉体转向人的精神、刑罚技术从刑场转向监狱、刑罚目的从对犯罪行为的同害报复转向对罪犯的改造等改革。也正是在此时期,欧美国家不断向外殖民扩张,尽管彼此之间充满了竞争,但当面对被迫不断卷入其所主导的世界体系之中的中国,想夺取权益并与中国发生直接冲突时,他们则可谓是一个整体的“西方”,态度是高度一致,视中国是政治专制、民族劣等的“他者”,是可以获取利润的源泉和蔑视的对象。启蒙时代欧洲改革者对中国的乌托邦想象,在此时的传教士、旅行家、外交官甚至思想家的眼中和笔下早化为了泡影。

在1872年创刊、1901年停刊的《中国评论》中,中国法律的实施、审判权的归属、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及监狱状况,仍受到关注和讨论。但与同一世纪早期的《印中搜闻》、中前叶的《中国丛报》相比,其视角和观点发生了变化:对于中国刑事司法的关注度降低,广泛、公开地处决死刑犯及凌迟处死的信息已是鲜见,对于非法刑讯的报道骤减,地方官审判不力、失职渎职等方面的描述很少。也就是说,在《中国评论》中,对于中国司法不再如此前两个刊物那样是一味的揭露和抨击,而是代之以既有抨击同时又肯定历史进步的评述。究其变化的原因,除了十九世纪下半叶中国已着手引入西方制度进行改革外,中西关系暂时缓和、刊物所在地香港特殊的地缘和文化环境,还有编作者队伍众多且其中非传教士比例提高、来稿多元及办刊的开放性,都是重要因素。

但是,即使在《中国评论》中,主要来自欧美的编作者虽然力求客观,努力对包括司法在内的中国法律进行严肃、学术的探讨,但细心的读者还是能感受到他们的俯视视角和傲视心态。当庚子事变于1900年夏天在北京达至混乱的高潮后,远在香港的《中国评论》就转载了来自同年9月8日《德臣报》的一则评论,它不仅强调英国人继续传教的坚定不移的决心,而且明确指出,如果传教士“持续受到不公正对待,或者频繁遭谋杀,这个国家(即大英帝国)将不得不干预。而且,富有民族自尊心的国民的国家,如大英帝国或美国,将永远不会容忍自己的属民遭受杀害却没有人进行抗议或者采取措施将谋杀者绳之以法”。[48]可以想见,假如庚子事变持续更长时间,而《中国评论》又不是如此快地停刊的话,其对于中国司法,肯定将是另一番的描述和评价,重新回归《印中搜闻》《中国丛报》那样的一概否定和抨击也不是完全不可能。毕竟,他们的西方中心主义、民族优越论和基督教文明的优越感是根深蒂固。

不可否认的是,自中西有密切交集以来,对于中国而言,“西方人”、“西法”都是实实在在的存在,是中国人评判自身的法律和文明的躲也躲不掉的一面镜子。不同时期西方人对于包括司法在内的中国法的看法和观点,反过来又左右着中国人对于本国法律的自我认知。清末确立的“整顿中法、仿行西法各条”的变法路径和宗旨,一定意义上就是始自18世纪末、19世纪初西方人负面评判中国法的结果。而19世纪下半叶《中国评论》所体现的西方人评判中国法的部分转向,是否对于民初法律肇建时竭力主张既要承续中国法律传统又要移植西方经验的一代立法者有过影响,同时,20世纪后来各个阶段,乃至中国当下的法律变化和改革,与各个时期外国人看待中国法的态度和观点是否也有剪不断理还乱的联系,等等诸项,都有待总结,也值得深入的思考和探讨。

【注释】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本文系国家社科重点项目“《中国评论》与十九世纪末西方视野中的中国法”(15AFX0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关于这两起案件及所引起的法律争论,分别参见陈利:“法律、帝国与近代中西关系的历史学:1784年‘休斯女士号’冲突的个案分析”,邓建鹏、宋思妮译,《北大法律评论》2011年第12卷第2辑,第437—481页;李秀清:“中美早期法律冲突的历史考察——以1821年‘特拉诺瓦案’为中心”,《中外法学》2010年第3期,第425—438页。

[2]其中,前18卷,各卷均是从头一年的7月到次年的6月为一卷,基本为双月刊,每卷6期;第19卷,1891年,6期;第20卷,1892年至1893年,6期;第21卷,1894年至1895年,6期;第22卷,1896年至1897年,6期;第23卷,1898年至1899年,6期;第24卷,1899年至1900年,6期;第25卷,1900年至1901年,6期。

[3]“Introductory”,I The China Review: Or, Notes and Queries on The Far East, 1(July, 1872 to June, 1873).以下引注将该刊刊名统一简化为“The China Review”。

[4]即Notes and Queries on China and Japan, 1867年创刊,1870年停刊。

[5]参见王国强:《〈中国评论〉(1872—1901)与西方汉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41—46页。

[6]参见罗香林:《香港与中西文化之交流》,中国学社1961年版,第29—34页;黄文江:“欧德理的汉学研究”,《国际汉学(第十四辑)》,大象出版社2006年版,该文附录即是“欧德理的汉学著述”,第102—117页。

[7]王国强,见前注[5],“附录二《中国评论》作者索引(共405人)”,第405—464页。

[8]IP Short Notices of New Publication and Literary Intelligence或Notices of New Books and Literary Intelligence。

[9]即Notices and Queries。

[10]即Natural history,又被译为“自然史”或“博物学”,本文从吴国盛先生的观点,将其译为“自然志”。参见吴国盛:“自然史还是博物学?”,《读书》2016年第1期,第89—95页。

[11]该索引由别发洋行(Kelly and Walsh Ltd.)出版发行。

[12]参见XI The China Review, 202(1882—1883).它相当于现在的“征稿启事”,其后各期也多原封不动地加以刊载。

[13]关于中国传统学术向现代学术转型的详论,参见左玉河:《从四部之学到七科之学——学术分科与近代中国知识系统之创建》,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年版。

[14]John C. Ferguson, “Introductory”, Index to Contents of The China Review, Kelly and Walsh Ltd.,1918,p.l.

[15]由哲美森(George Jamieson, 1843—1920)和杰弥逊(J. W. Jamieson, 1867—1946)分别摘译。前者所译分五部分连载了七期:“Translations from The Lü—Li, Or General Code of Laws”,VIII The China Review, 1—18(July, 1879 to June, 1880); VIII The China Review ?193—205; VIII The China Review, 259—276; VIII The China Review, 357—363; VIX The China Review, 129—136(July, 1880 to June, 1881); VIX The China Review, 343—350; X The China Review, 77—99(July, 1881 to June, 1882)。后者摘译内容较少,仅刊载于第18卷第2期:“Extracts from The Ta—Ching Lü—Li”,XVIII The China Review, 118—124(July, 1889 to June, 1890).

[16]“Cases in Chinese Criminal Law”,X The China Review, 357—365(July, 1882 to June, 1883).

[17]”洗冤錄The His Yuan Lu, or Instructions to Coroners [Translated from the Chinese]”,III The China Review, 30—38(July, 1874 to June, 1875); III The China Review, 92—99; III The China Review, 19—172.译者加有题注,将《洗冤錄》直译为“Record of the Washing away of Wrongs”。

[18]“Legislation and Law in Ancient China. According to Chinese Sources”,VII The China Review, 187—193(July, 1878 to June, 1879); VII The China Review ?285—290.

[19]“Constitutional Law of The Chinese Empire”,VI The China Review, 13—29(July, 1877 to June, 1878).

[20]“Chinese Views on Civil Service Reform”,XIX The China Review, 37一42(1891).

[21]“Chinese Official Ranks”,III The China Review, 377—379(July, 1874 to June, 1875); IV The China Review, 125—130(July, 1875 to June, 1876).

[22]“Chinese Official Titles”,VI The China Review, 242—253(July, 1877 to June, 1878).

[23]“The Double Nail Murders”,X The China Review, 41—43( July, 1881 to June, 1882).

[24]“On The Execution of State Criminals”,II The China Review, 173—175(July, 1873 to June, 1874).

[25]“Marriage Registries”,III The China Review, 255(July, 1874 to June, 1875);“Chinese Marriage Law”,V The China Review, 72(July, 1876 to June, 1877);“Validity of Chinese Marriages”,VT The China Review, 204—205(July, 1876 to June, 1877).

[26]“Adoption”,VII The China Review, 281—282(July, 1878 to June, 1879);“Adoption---A Cass in Point”,IX The China Review, 122—123(July, 1880 to June, 1881);“Adoption”,XIV The China Review, 199—205(July, 1885 to June, 1886);“The History of Adoption and Its Relation to Modern Wills”, XVIII The China Review, 137—146(July, 1889 to June, 1890).

[27]“Chinese Wills”,TV The China Review, 268( July, 1875 to June, 1876);“ Chinese Wills”,IV The China Review, 331—332( July, 1875 to June, 1876);“ Chinese Wills”,IV The China Review, 399—400(July, 1875 to June, 1876).

[28]“Comparative Chinese Family Law”,VIII The China Review, 67—107( July, 1879 to June, 1880).

[29]“The Administration of Chinese Law”,II The China Review, 230—244( July, 1873 to June, 1874).

[30]“The Prisons of Canton”,IV The China Review, 115—122( July, 1875 to June, 1876).

[31]“The Canton Prisons”,XI The China Review, 343—347( July, 1882 to June, 1883).

[32]国家图书馆出版社于2009年已将《印中搜闻》影印出版。

[33]学者滕超认为,小斯当东翻译《大清律例》的策略与技巧之一即是贬抑华夏传统文明,详见腾超:《权力博弈中的晚清法律翻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14—183页。

[34]参见李秀清:“《中国丛报》中的清代诉讼及其引起的思考”,《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1年第1期,第125-141页。

[35]参见李秀清:“《中国丛报》与中西法律文化交流史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第149-157页。

[36]“Execution of Criminals in China”,I The Indo-Chinese Gleaner, 18-19(1817).

[37]“Official Barbarities”,XIII The China Review, 224( July, 1884 to June, 1885).

[38]“Torture in British and Chinese Prisons”,TV The China Review, 203—204( July, 1875 to June, 1876).

[39]“Torture in China”,XI The China Review, 260( July, 1882 to June, 1883).

[40]“The Use of Torture”,XII The China Review, 136( July, 1883 to June, 1884.

[41]“Domestic Torture”,V The China Review, 338( July, 1876 to June, 1877).

[42]“The Administration of Chinese Law”,II The China Review, 243( July, 1873 to June, 1874).

[43]参见李洋:“晚清对近代国际法的尝试与偏离——基于蒲安臣、李鸿章使团的考察”,《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5年第2期,第124—135页。

[44]纪实摄影的先驱英国人约翰•汤姆逊(John Thomson, 1837—1921)曾在1867年至1872年间游历中国,所到的第一站即是香港,他称香港“或许可以被看做是东方文明一个新纪元的诞生地”,这当然是基于作为英国人的立场和视角的赞誉,但其关于香港人口增长、道德有所进步、犯罪得到抑制、各类学校设立等方面的记录,仍然可以作为我们了解《中国评论》创刊前夕香港社会状况的参考资料。参见(英)约翰•汤姆逊:《中国与中国人影像:约翰•汤姆逊记录的晚清帝国(增订版)》,徐家宁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1、25、33页。

[45]据档案记载,晚晴时期在港府登记的已出版书籍,所用作编印的语言就达13种之多。参见霍启昌:《香港与近代中国》,台湾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52页。

[46]参见刘存宽:“香港与中西文化交流(1841—1911)”,载《港澳与近代中国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国史馆2000年印行,第277-298页。

[47]纵向地看,这些汉学家的水平,较19世纪上半叶是有提高,但严格而言,仍是乏善可陈,1884年,辜鸿铭在《字林西报》上发表了专门针对《中国评论》作者汉学水平的评论文章,毫不吝啬地加以讽刺和抨击。参见辜鸿铭:《中国人的精神》,李晨曦译,上海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89—101页。

[48]“The Missionary Question in China”,XXV The China Review, 48—49(1900 tol901). 

【期刊名称】《中外法学》【期刊年份】 2017年 【期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