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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主主义与中国近代法学留学生
郝铁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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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由于中国法制近代化的主要内容是借鉴、移植西方法律,所以它与中国近代法学留学生的作用密不可分。新中国成立前夕,近代法学留学生留在大陆的是多数,还是少数?为何留在大陆?这是关于中国近代法学留学生这一群体历史研究中的一个薄弱问题。根据有关统计资料,从鸦片战争开始到1911年,中国留学生达到了2万人;民国元年至1949年,则达到了4万人左右。[1]这中间的法学留学生约有4500多人。[2]学界公认,留学生群体是中国近代知识分子的精英,他们左右着整个中国近代知识分子阶层的理念走向。在1949年国共决战即将尘埃落定之际,中国近代法学留学生们由于其大都处于社会上层地位,又具有海外广泛的联系,因此他们都有机会选择去台湾、去国外或留大陆。但他们当中的多数人并非像某些人所说的那样,都去了台湾。

(一)中央研究院院士中的法学、政治学院士候选人和院士中的多数留在了大陆

1949年在国民政府风雨飘摇、大厦将倾的时刻,朱家骅、傅斯年、杭立武、蒋经国、陈雪屏等在蒋介石授意下,与南京紧急磋商谋划“平津学术教育界知名人士抢救计划”细节办法,很快拟定了“抢救人员”名单。名单包括四类:一是各院校馆所行政负责人;二是因政治关系必离者;三是中央研究院院士;四是在学术上有贡献并自愿南来者。

毫无疑问,中央研究院的院士是蒋介石“抢救大陆学人”至台湾计划的重点,但在1948年中央研究院第一届院士选举人中,法律学学科方面的院士正式候选人有王宠惠、王世杰、燕树棠、郭云观、李浩培、吴经熊等6人,其中燕树棠、郭云观、李浩培3人留在了大陆,吴经熊去了美国,而到台湾的只有王宠惠、王世杰2人。政治学学科有院士正式候选人周鲠生、萧公权、钱端升、张奚若、张忠绂等5人。留在大陆的有周鲠生、钱端升、张奚若3人,萧公权、张忠绂2人去了美国,没有一人去台湾。法律学和政治学学科方面最后当选为院士的是王宠惠、王世杰、周鲠生、钱端升、萧公权等5人,其中周鲠生、钱端升2人留在大陆,萧公权去了美国,王世杰去了台湾。王宠惠1949年先去香港、1950年再去台湾。王世杰、王宠惠这二人长期担任国民党政府的高官,学者味道已经很淡了。总体而言,1948年选出的中央研究院法学和政治学学科院士及其候选人中的多数留在了大陆。

此外,在包括各个学科在内的81名中央研究院院士中,留在大陆或新中国建立初期回到大陆的有59人,占院士总数的73%;去美国的13人,占院士总数的16%;去台湾的仅有9人,占院士总数的11%。

留在大陆的院士是姜立夫、许宝騄、华罗庚、苏步青、吴有训、叶企孙、赵忠尧、严济慈、饶毓泰、吴学周、庄长恭、曾昭抡、侯德榜、李四光、翁文灏、黄汲清、杨钟健、谢家荣、竺可桢、周仁、茅以升、王家揖、伍献文、贝时璋、陈桢、童第周、胡先骕、殷鸿章、张景钺、钱崇澍、戴芳澜、李宗恩、张孝骞、吴定良、汤佩松、冯德培、蔡翘、俞大绂、邓叔群、罗宗洛、戴秉志、金岳霖、汤用彤、冯友兰、余嘉锡、张元济、杨树达、柳诒征、陈垣、陈寅恪、顾颉刚、梁思永、郭沫若、梁思成、周鲠生、钱端升、马寅初、陶孟和、陈达。

去海外或留在海外的13位院士是李书华、吴大猷、陈省身、汪敬熙、吴宪、林可胜、赵元任、李方桂、胡适、袁贻谨、萧公权、陈克恢、萨本栋。

去台湾的9位院士是朱家骅、王世杰、王宠惠、傅斯年、李济、董作宾、凌鸿勋、李先闻、吴敬恒。

这从一个方面可以旁证,在当时知识精英弃蒋投共是一个普遍现象。

(二)近代中国聚集了一批全国有代表性的法律精英,他们当中的多数都留在了大陆

《中华法学杂志》1936年起成为中华民国法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由中华民国法学会编委会编辑。中华民国法学会编委会,在不同阶段均由法政各学科的著名专家组成:夏勤(诉讼法学,曾任主任委员)、盛振为(民法学与证据法学,曾任副主任委员)、吴祥麟(即吴绂征,宪法学,曾任主任委员)、江一平(宪法学)、王龄希、燕树棠(法学理论)、卢峻(国际私法)、楼桐孙(法学理论与民法学)、管欧(行政法学)、费青(法学理论与罗马法)、何襄明(法学教授)、陈丕士、陈霆锐(英美法与商法等)、吴经熊(法哲学)、吴学义(诉讼法学)、吴传颐、李浩培(国际法)、史尚宽(民法学)、林纪东(宪法学)、芮沐(民法学)、洪兰友、洪文澜(民事诉讼法学)、张企泰(民法学)、张志让(法学理论与宪法学)、张庆桢(法制史与刑法学)、孙晓楼(法学教育与劳动法)、查良鉴(国际私法)、梅仲协(法学理论与民法学)、杨兆龙(法学理论)、杨幼炯(政治学与宪法学,曾任副主任委员)、戴修瓚(民法学)等。学界目前公认,该编委会聚集了当时法学的名流俊杰。[3]

在上述31人中,留在大陆的有15人,占总数的48%;去台湾的有13人,占总数的41%;去香港的有1人;去美国的有1人,占总数的3%;下落不明的有1人,即吴祥麟(吴绂征),估计是在1949年之前已去世。

留在大陆的16人是盛振为、燕树棠、卢峻、费青、何襄明、陈丕士(此人是香港人,但一直帮中国共产党做事,为全国首届政协委员)、吴学义、吴传颐、李浩培、芮沐、洪文澜、张企泰、张志让、孙晓楼、杨兆龙、戴修瓒等。

去台湾的12人是江一平、王龄希、楼桐孙、管欧、陈霆锐、史尚宽、林纪东、洪兰友、张庆桢、查良鉴、梅仲协、杨幼炯等。

去美国的1人是吴经熊。

下落不明的1人是吴祥麟。

去香港的1人是夏勤,他是为躲避蒋介石的迫害而去香港的。

(三)中华民国法学会历届理事、监事中的多数留在了大陆

1935年9月中华民国法学会在南京成立,1947年停止工作,共存在三届、13年。历届理事、监事共61人,其中留在大陆或去世前明确向共产党表示要留在大陆的有22人(其中覃振1947年2月已辞去国民政府一切职务,避居上海,并和周恩来谈妥待病愈之后即去解放区生活,但终因疾病于4月18日病逝,其家人遵照覃振遗嘱全都留在大陆,受到毛泽东特意关照),占总人数的36%;去台湾22人,占总人数的36%;去香港3人,占总人数的4%,1949年之前去世3人,占总人数的4%;下落不明8人,占总人数的13%,因无飞机航班而被滞留台湾1人(即张知本。他解放前夕适逢在台湾检查工作,已买好回大陆的机票,并三次前往机场,亲友也到机场为他送行了三次,但或因航班取消或没有航班,最后被滞留在了台湾,此事被当作笑话传播),占总人数的1%;去美国2人,占总人数的3%。

留在大陆的或是去世前已明确表示要留下来的22人是覃振、茅祖权、盛振为、燕树棠、孙晓楼、杨兆龙、张志让、卢峻、洪文澜、邵力子、刘克儁、余觉、李祖荫、沈钧儒、戴修璜、张企泰、倪征燠、朱干青、赵之远、章任堪、何崇善、孙鸿霖等;

去台湾的是居正、陈立夫、焦易堂、孔祥熙、谢冠生、洪兰友、史尚宽、林彬、杨幼炯、梅仲协、江一平、陈霆锐、陶百川、陆京士、赵琛、罗刚、董霖、洪陆东、王龄希、查良鉴、端木恺、姜绍谟等。

下落不明的8人是吴祥麟、国瑜、宋树人、王生、李茇、刘霨凌、邓子骏、陈耀东等。

去香港的3人是夏勤、何义均、潘公展等。

1949年前去世的3人是戴季陶(1949年对时局绝望自杀)、叶楚伧(1946年病逝)、王用宾(1944年去世)等。

去美国的2人是孙科、吴经熊等。

为什么历届理事和监事去台湾的和留大陆的一样多,而不像上面两组数字中留大陆的明显比去台湾的多呢?这是因为中华民国法学会的政治色彩比较强烈,如国民党达官贵人居正、戴季陶、孙科、陈立夫、孔祥熙、叶楚伧、王用宾、谢冠生等都曾担任过理事或监事,不像上面两组成员中以学术人员居多。但即便如此,在国民党当时再三努力下,去台湾的也不算多。

因此,就总体而言,可以说,近代法学留学生中的多数在1949年选择留在大陆而放弃了去台湾或国外的机会。这个结论曾经得到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还健在的法学留学人员盛振为、韩德培等先生的首肯,而且他们反复对当时专门去采访他们的我强调,他们这批人当时是有机会到台湾或国外去工作生活的。

关于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法学留学回国人员留在大陆?经过初步检索,这个问题似乎无人研究。有些研究近代史的史学家根据周恩来1962年所作的《论知识分子问题》一文(载于《周恩来选集》下卷),概括出近代知识分子曾经过从民族主义到民主主义、再到社会主义的心路历程。即:他们先是面对鸦片战争以降帝国主义列强瓜分中国的残酷现实,认识到了必须“师夷之长技以制夷”,变法图强,挽救中华民族的生存危机,成为爱国的民族主义者;但在救亡图存的斗争实践中,他们逐渐认清了封建专制的危害,从民族主义者发展为民主主义者;但在资产阶级领导的民主主义革命实践中,他们逐渐发现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十分软弱,无力承担起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的历史使命,而只有跟着中国共产党,才能完成资产阶级革命的任务,由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者演进为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者,而步入了新中国。笔者在大学本科学习时,老师就告诉我们这是定论。

但笔者经过多年对近代法学留学生的研究,发现许多近代法学留学生留在大陆,不是出于对社会主义理论的信仰,而是对新民主主义理论的服膺。

1919年“五四”运动之后,中国近代法学留学生中的一部分(如董必武、何思敬等)成为信仰马列主义的共产党人及其追随者构成了中国近代知识分子的左翼;一部分法学留学生(如居正、曾琦等)成为信奉集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中国式法西斯主义为一体的蒋介石那套理论的国民党顽固派及其追随者,构成了中国近代法学留学生的右翼。但客观地说,左、右两翼在近代法学留学生中只是少数人。它的多数(主体)是游离于左右两端的中间分子,这部分人在政治上崇尚西方式的民主法治与自由,追求民族独立、国家统一与经济富强,反对半封建半法西斯主义的旧思想、旧道德、旧文化;在社会改造的方式与道路方面,主张依法治国、教育救国,逐步改良。他们希望把中国改造和建设成为英美那样、但又能克服其社会弊端的资产阶级民主法治国家。有学者称他们为自由主义知识分子。

在中国近代法学留学生中,像董必武、何思敬等这样从民族主义者到民主主义者、再到社会主义者而步入新中国的,只是居于少数的左翼;多数法学留学生并不是因为了解或信仰社会主义而留在大陆的,而是由于认同新民主主义理论政策留在大陆的。他们的心路历程是:从民族主义者到民主主义者、再到新民主主义者。新民主主义是引领法学留学生追随中国共产党、选择新中国的重要原因。

二、新民主主义理论是法学留学生留在大陆的重要原因

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阐明中国社会的发展必须先经过民主革命,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统治,在共产党领导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建立联合政府,实现民主自由,经过长时期的新民主主义建设,在将来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进入更加民主、更加自由、更加美满幸福的社会主义。

正如新华社原副总编辑穆广仁指出的那样,上世纪40年代成长起来的一代进步青年,最朴素最实际的要求就是改变现状,建设一个独立自强(不受外国欺侮)、自由民主(没有专制压迫)、和平团结(不再打内战)、繁荣幸福(免于饥饿贫困)的国家。他们这种理想不过是一种民主主义的倾向,和共产党当时主张的新民主主义,也就是中共在中国这样一个落后的国家将要而且必须在很长时期内实行的最低纲领,是吻合的。除极少数人以外,他们并没有读过马克思主义的原著,对共产主义学说缺乏起码的认知,对苏联的认识也只是一个朦胧的幻影。他们只是从辗转流传的《大众哲学》《社会发展简史》之类的通俗读物中打开眼界,断然拒斥了官方灌输的陈腐的训条,转而试图用新获得的知识解读社会。他们从《新民主主义论》《论联合政府》等一些小册子和《新华日报》来认知中共的政策方针。这些探求的总和,加之在社会现实中的切身感受,促使他们做出参加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选择。当时他们找不到别的可行道路,这是他们唯一可做的选择。[4]

穆广仁的话大体是符合历史事实的。毛泽东撰写的《新民主主义论》和《论联合政府》两篇文章集中阐述了新民主主义理论,对当时国统区包括法学留学生在内的知识界产生了重要影响。

曾留学英美获法学博士学位、1948年当选中央研究院院士的周艘生,回国后担任武汉大学校长,在1949年3月周鲠生60寿辰时,武汉大学学生在党组织的发动下,举行了隆重的庆祝会,给他赠送了《新民主主义论》、《论联合政府》等理论书籍,朗诵诗歌,献祝寿辞。希望在国民党策划武大迁校、校长去台的关键时刻,周鲠生能保留武大,自己也留下来。周先生研读了共产党送来的理论书籍,不仅拒去台湾,还主动去联系尚未进城的解放军,并成立了新法学研究会。

曾留学美国的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德培先生说,1942年他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学术研究期间,在浦氏三兄弟(即浦寿海、浦寿昌、浦寿山)和丁忱的倡议下,他们成立了一个“明志社”,就毛泽东发表的《新民主主义论》(根据英译本)进行了座谈,大家发言热烈,气氛非常活跃。抗战结束后,他回到了国内,担任武汉大学法律系教授和系主任,参加了地下党所领导的“新民主主义教育协会”,暗中进行护校保产运动,以迎接解放。[5]

1945年,中国共产党按照新民主主义理论提出建立联合政府的主张,蒋介石则试图召开国民大会通过一部维护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体制的宪法。受到新民主主义理论影响的著名法学家、国民参政会参政员钱端升教授,坚决反对蒋的主张,联合其他参政员极力主张建立一个联合政府。1945年11月,钱端升在西南联大一次约有6000人参加的时事报告会上大声疾呼“我们需要联合政府”,言毕会场掌声雷动。突然间枪声大作,子弹“啾啾”地飞过师生们头顶,当局出动军警团团包围住师生,企图驱散时事报告会。钱端升先生并没有因此终止他的演讲。1949年6月中旬,他在北大法学院组成以教授为主的“新思想新政策研究会”,学习毛泽东的《论人民民主专政》《论联合政府》等新民主主义理论。

曾任民国时期(1948年)中华民国刑法学会会长的杨兆龙教授,解放前对共产党知之不多。其妻妹、地下党员沙轶因悄悄地把《新民主主义论》《论联合政府》等放到了他的卧室,使他接触到了新民主主义理论,也使他在解放初期就能在东吴法学院开设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课程。[6]

曾任东吴法学院院长23年之久的盛振为教授,生前接受笔者采访时说,重庆谈判后我们开始关注毛泽东,读了他的《新民主主义论》、《论联合政府》等,感到他的思想和孙中山先生有一致性,有道理。当有人在立法院提议制定烧毁国立图书馆里的共产党理论书籍法案时,他以孙中山都看马列书籍为由予以驳斥,使该法案胎死腹中。

毕业于日本法科大学、曾任上海法科大学教务长的沈钧儒先生,1945年冬天认同了新民主主义理论,在其领导的中国人民救国会的政治纲领中体现了新民主主义的精神。[7]1948年1月他在民盟一届三中全会开幕词中说今天国内形势,民主与反民主已壁垒分明,谁也看得清楚。过去国民党发动内战,加诸人民的痛苦太深了。反过来看中共在解放区实行了土地改革,人民生活得到改善,这是民主与反民主鲜明的对照,尽管美蒋勾结,玩弄什么阴谋,都不能欺骗人民。民盟坚决地站在人民的立场,坚决地站在人民这方面战斗,这个信念是始终不渝的。”[8]在这次会议上,他引导民盟放弃中立于国、共两党之间的中间路线,改为“一面倒,倒向新民主主义方面”。[9]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纪念五一劳动节的口号,5月8日沈钧儒在香港《华商报》发表书面谈话,认为中共的号召证明了中共不要实行一党专政,中共绝无包办国是的意思。”1949年1月22日沈钧儒与55位各党派及无党派民主人士联名发表《对时局的意见》,指出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是中国人民革命之对象,是障碍中国实现独立、民主、自由、幸福之最大敌人。”[10]1949年9月24日沈钧儒在全国政协会议上作为民盟代表发言说:旧民主主义道路走不通,必须走新民主主义道路,“只有采取这个方向和路线,革命建国大事业才能顺利完成。”[11]

曾先后在北京大学、朝阳大学、中国大学讲授法律达20年之久的陈瑾昆教授,抗战胜利之后,他反对国民党反动派发动内战,拥护共产党的新民主主义理论,带着一家八口从北平到了延安。按照毛泽东的安排,开始起草解放区的《宪法》《婚姻法》《土地法》等法律文件,经常当面请示或书面报告毛泽东。1947年1月16日,毛泽东写信给他说从新的观念出发研究法律,甚为必要。新民主主义的法律,一方面,与社会主义的法律相区别,另一方面,又与欧美日本一切资本主义的法律相区别,请本此旨加以研究。”[12]南京大学法学教授李乾亨回忆说,1944年他在中央大学法律系读书期间,开封高中同学穆广仁给他一本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论》,张境清给他一本列昂杰耶夫《政治经济学初学读本》。这两本书给他的印象终身难忘。1947年他加入了新民主主义青年社。[13]

为了更好地理解近代许多法学留学生对新民主主义理论发生浓厚兴趣,我们还可以举出其他学科知识分子深受新民主主义理论影响的事例,以此说明新民主主义理论在整个中国知识界都产生了较大的震荡,作为近代法学留学生为何受新民主主义理论影响较大的佐证。[14]著名的哲学家冯友兰说过:《新民主主义论》“其意义和影响是代表中国共产党发表了它的‘建国大纲’和政治纲领”。[15]

著名史学家、辅仁大学校长陈垣1949年2月,开始接触毛泽东的著作。据刘乃和回忆:“陈垣首先学习了其中的《新民主主义论》和《论联合政府》等篇章,立刻被这精辟的理论所吸引,爱不释手,反复钻研。”他手拿放大镜,一字一句地认真阅读。3月14日,陈垣致信三子陈约之,说余近日思想剧变,颇觉从前枉用心力。从前宥于环境,所有环境以外之书不观,所得消息,都是耳食,而非目击。直至新局面来临,得阅各种书报,始恍然觉悟前者之被蒙蔽。”接下来,4月29日,他又与弟子刘乃和、柴德赓、刘乃崇一起讨论,写成《给胡适之先生一封公开信》,并请范文澜修改后发表在5月11日的《人民日报》信中说:“在这样的新社会里生活,怎么能不读新书、不研究新的思想方法?我最近就看了很多很多新书,这些书都是我从前一直没法看到的……我读了《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和《新民主主义论》,认清了现在中国革命的性质,认清了现在的时代。”这封信发表后,在海内外知识界引起了很大震动。[16]

社会学家和史学家李平心在《新民主主义论》发表三个月后就有预见性地提出:“‘新民主主义’口号的提出,在今天显然有着重大的历史意义。我在上月间看到了一则印刷模糊的通讯,其中刊出了当代一位大政治家关于‘新民主主义的政治与新民主主义的文化’的演讲提要,不禁喜狂,因为在简短的提要中,已经闪耀了演讲者天才的光辉,发掘了中国现代历史的真理。”[17]

著名化学家曾昭抡先生,1944年通过中共地下组织的帮助,得到了《新民主主义论》等马克思列宁主义著作后,便爱不释手,并联系着当时的社会实际认真阅读。他在分析时局和进行演讲时,经常运用书中的观点。[18]因此他被国民党特务组织列入黑名单。所幸时任国民党政府兵工署署长的俞大维出于亲戚情谊,为使曾昭抡避开特务的监视和迫害,有意识地安排他和吴大猷、华罗庚带领李政道、朱光亚、唐敖庆等六位西南联大学生赴美考察原子能技术,才得以逃过劫难,而没有像李公朴、闻一多那样惨遭国民党特务暗杀。

著名冶金专家陈新民先生,早年留学美国,1948年7月他回母校清华大学执教。他本想大干一番,可是,冷酷的现实使他内心燃起的希望之火很快熄灭了。国民党发动内战,把中国人民拖入绝境,使他开始了严肃的思考。他参加了进步教师座谈《新民主主义论》的读书会,逐步接受了这一理论,投身到了支持学生的反饥饿、反内战、反迫害运动。特别是在北平解放前夕,参加领导了清华大学护校斗争。[19]

另外还要指出的是,当时在敌占区由于我地下党的积极努力,研读新民主主义理论成为社会的一个热潮,形成了近代法学留学生了解、认同新民主主义理论的一种社会氛围。

原上海《解放日报》记者黄志达回忆说,1943年他在重庆中央大学读书,一天晚上,有人说有份文件明天早晨就要拿走,轮流看来不及,建议大家集合在一起,一个人读,大家伙儿听。这份文件叫《新民主主义的政治与新民主主义的文化》(后来叫《新民主主义论》)听着听着,大家很快就活跃起来。有时,文件里幽默的语句引得大家笑了,笑声使读的人不得不暂停。起初不知道是什么人写的。很快,大家就一致断定是毛泽东的手笔,因为文章的风格是他特有的。当时经常听到“抗战必胜,建国必成”的口号,至于要建成一个什么样的国家,众说纷纭,在我们的脑海里还是很模糊的。这篇文章以高屋建瓴之势,条分缕析,把“中国向何处去”、“中国历史特点”、“只能建立新民主主义的新中国”说得一清二楚,而且语言风趣,通俗易懂,说理犀利。读完,夜深了,蜡烛也快点完了,大家还不肯睡,议论起来。“新民主主义!头一次听说,太好了!建设新中国的理想,看得见,摸得着了!”这是我们印象最深的一次学习会。到了年老的时候,想起来依然激情满怀。当时大家觉得有这样好懂、这么符合中国实际、这么合乎自己心愿的理论,奋斗的目标不再是遥远的空泛的可望而不可即的了。在炎热而黑暗的夏夜里,脑子顿觉清爽,眼前大为明亮,心甘情愿为新民主主义的实现而奉献自己的热血和生命。这次集体学习对我的影响是深远的,不仅使我认清了前进的道路,坚定了胜利的信心,而且使我以后少犯极左的错误。[20]

原解放军空军学院研究部研究员华人杰,抗战初期是重庆南开中学高中部学生社团——号角社第一任社长。他回忆说:“至今我还记得初读《大众哲学》似乎一下子聪明起来那种感觉;也记得在被窝里蒙着头打着手电读《新民主主义论》那种如饥似渴的对民主政治理论的追求。”[21]

原唐山煤矿设计院院长黎连汉回忆说,1942年我是中央大学经济系学生,每次从红岩回学校,都要带回一些当时重庆报纸上不能公开发表的文字材料,有《新民主主义论》《解放日报》社论等,不仅自己看,也给信得过的朋友们传阅,也送给同情我们的教授们。[22]

上个世纪40年代成长起来的一代知识分子,很多都是在大学读书期间阅读了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论联合政府》等阐释新民主主义的著作之后,弃蒋拥共,走上新中国的建设之路。例如:

抗战时期从杭州辗转迁徙到遵义的浙江大学,进步学生成立了黑白社。其核心小组成员、史地系学生、后为地下党党员的陈耀寰回忆说,《新民主主义论》发表后不久,黑白社就得到了单行本,立即秘密传阅,为了加快进度,每人限看一天。大家都为它结合中国实际的理论和它展示的前景折腰、兴奋。它深化了我们的爱国思想,引导和鼓舞着我们的行动。[23]

在抗战时期迁徙到川西乐山的武汉大学,由一部分进步学生组成的“岷江读书社”有重点地学习了《新民主主义论》《资本论》《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把这三者结合起来思考。大家体会最深刻的是新民主主义的基本理论和纲领,从中大受鼓舞,把它作为改造现实社会的理想目标。另一个团体“冰岛社”组织的秘密读书会起初定名为“社会主义研究会”,1943年与南方局青年组联系后,则要求成员信仰新民主主义。[24]

在抗战时期迁徙到宜宾的同济大学,进步社团“益友读书会”“野火社”“绿潮社”等秘密组织学习了《新民主主义论》。[25]

著名苏联文学作品翻译家潘痴云在自己的自传中说,1947年他在中央大学读书,一天地下党员李慕唐给他送来几本“禁书”:《新民主主义论》《论联合政府》等,要他看后谈谈对书中观点的看法,他认真地看了,觉得书里的看法和自己想的不谋而合。他先加入了新民主主义青年社,然后加入了地下党。[26]

中国人民大学原副校长谢韬说,解放前,中国共产党的新民主主义对我们产生了重要影响。当时进步青年成立的各种组织,都围绕在新民主主义的旗帜下。他在四川自贡市蜀光中学任教时,组织一个学习小组,经常讨论《新民主主义论》和《论联合政府》。[27]

新中国汽车工业新材料开发和应用的奠基人之一支德瑜回忆说,1945年一位地下党员赠送他一本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论》。1947年他考取为英国研究生,在香港候船时,他买到《新民主主义论》《论联合政府》。他立即介绍给同船的新朋友阅读,到达英国后又给留学生传阅。他还在留学生刊物《循刊》上撰文介绍新民主主义的主要内容。[28]

为什么中国共产党的新民主主义理论会在法学留学生、知识界产生如此较大影响呢?

(一)新民主主义理论满足了多数法学留学生的利益和诉求

从利益和心理诉求来看,近代法学留学生大体可以分为从政型和教书型两类。新民主主义理论对他们的诉求大都能予以满足。

新民主主义社会既不同于苏联社会主义,又不同于西方社会主义的“中间性”特点,大体满足了从政型法学留学生走“中间路线”的诉求。从政型的法学留学生大都集中在各民主党派中。例如,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层领导人中,张君劢,留学日本,攻读法律和政治学;潘光旦,留学美国,攻读社会学;罗隆基,留学美国,攻读政治学;沈钧儒,留学日本,攻读法律;李璜,留学法国,所学专业不明,只知其获得文科硕士;陶行知,留学美国,政治学硕士;周新民,留学日本,攻读法律;邓初民,留学日本,攻读政治学。这类人在国民党政府强制解散民盟之前,大都想走其领导人之一张东荪1946年5月倡导的“中间路线”。张在题为《一个中间性的政治路线》的讲演中将这一主张归纳为三:一是调和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两大制度,建立“中间性的政制”;二是改变国共两大党性质,建立联合政府,走民主之路;三是在国际上调和美苏关系,谋求世界的安定与中国的和平。[29]张东荪的讲演与文章引起了许多知识分子的反响和共鸣,在当时舆论界掀起了一股鼓吹“中间路线”的政治思潮。

这类人多数想做西方那种“忠诚的反对派”,并相信新中国可以为他们提供发挥作用的舞台。例如,费孝通早年留学英国,攻读社会学。抗战时期他对国民党政府不满,但尚满足于做一个温和派、自由派的人物。他希望建立英国式的代议制,主张解决农村问题,认为共产党代表了农民的利益,但反对阶级斗争和暴力革命。他赞同苏联的“经济民主”,却反对苏联的政治制度,认为那不是民主、而是变相的封建专制。他担心共产党掌权后把解放区那种在没有劳动分工、没有现代工业的落后经济环境中形成的生活模式推向全国;担心在苏联式的政治制度下失去思想自由和学术研究的自由。抗战胜利前他加入民盟,对马克思主义和共产党了解甚少,同共产党人没有直接接触。然而他还是在1947年回到祖国,相信作为社会科学工作者,能够在新政权领导下为国家做出贡献。他还认为自己可以作为“忠诚的反对派”对政府提出批评和建议。[30]

中国共产党的新民主主义理论对这类留学生的诉求大体能够满足。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阐述了新民主主义社会不是苏联那种社会主义:“有些人怀疑共产党得势之后,是否会学俄国那样,来一个无产阶级专政和一党制度。我们的答复是:几个民主阶级联盟的新民主主义国家,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有原则上的不同的。毫无疑义,我们这个新民主主义制度是在无产阶级的领导之下,在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建立起来的,但是中国在整个新民主主义制度期间,不可能、因此就不应该是一个阶级专政和一党独占政府机构的制度。”

新民主主义社会也不是西方那种资本社会主义。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指出,共产党赞成孙中山要节制资本主义发展的主张:“在土地问题上,孙先生主张‘耕者有其田’。在工商业问题上,孙先生在上述宣言里这样说:‘凡本国人及外国人之企业,或有独占的性质,或规模过大为私人之力所不能办者,如银行、铁道、航空之属,由国家经营管理之;使私有资本制度不能操纵国民之生计,此则节制资本之要旨也。’在现阶段上,对于经济问题,我们完全同意孙先生的这些主张。”

如果说新民主主义政治中的联合各个革命阶级执政主张对民主党派很有吸引力、新民主主义经济中的发展一般民族资本主义经济主张对民族资本家很有吸引力的话,那么新民主主义文化突出反帝反封建、而不反对一般资产阶级民主法治思想的特点,则对法学留学生很有吸引力。因为他们多数是喜欢西方思想文化的。新民主主义文化不拒斥一般的资产阶级民主法治文化,例如:重庆谈判期间,路透社驻重庆记者甘贝尔在9月中书面提出十二项问题,请毛泽东答复。其中第十个提问是:中共对“自由民主的新中国”的概念及界说为何?毛泽东回答是:“自由民主的新中国”将是这样一个国家,它的各级政府直至中央政府都由普通、平等无记名的选举所产生,并向选举它们的人民负责。它将实现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的原则与罗斯福的四大自由。它将保证国家的独立、团结、统一及与各民主强国的合作。[31]

1944年11月9日,美国特使赫尔利在延安与毛泽东签署了五项协议。其中第三项是:联合国民政府应实行用以促进进步与民主的政策,并确立正义、思想自由、出版自由、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向政府请求平反冤抑的权利,人身自由与居住自由,联合国民政府亦应实行用以有效实现下列两项权利即免除威胁的自由和免除贫困的自由之各项政策。[32]

新民主主义社会具有不同于苏联社会主义和西方资本主义的中间性特点,以及关于反对“一党专政”、要建立各革命阶级联合执政的政府,赞同民主、自由、人权等价值观念,都对上述从政型留学生具有吸引力,符合他们的一些诉求。与蒋介石1939年秘密发出的“一个主义,一个党,一个政府,一个领袖”的口号形成了较大的对比,[33]使得法学留学生对共产党大大减少了恐惧感,而增添了亲近感。蒋介石的日记从反面也透露了这一点,研究蒋介石日记的史学家杨天石说,蒋的日记中对民主党派、文化人的印象坏透了,对民盟、张澜、黄炎培、左舜生都没好话。认为中国的知识分子许多都是糊涂蛋,出现了大量骂文化人的话。[34]

新民主主义理论满足了部分法学留学生“教育救国”的理想和抱负。大多数法学留学生当年渡洋求学,就是为了日后报效祖国所以,他们毕业后很少有留在国外工作的,绝大多数毕业后就立即回国工作。促使他们回国的原因很多,但“教育救国”“法治兴国”的理想无疑是一个重要因素。新民主主义理论关于教育事业的主张是什么呢?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专门论述了这一问题:一是新民主主义社会需要大批的教师为着扫除民族压迫和封建压迫,为着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国家,需要大批的人民的教育家和教师,人民的科学家、工程师、技师、医生、新闻工作者、著作家、文学家、艺术家和普通文化工作者。他们必须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从事艰苦的工作。一切知识分子,只要是在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中著有成绩的,应受到尊重,把他们看作国家和社会的宝贵的财富。”二是新民主主义社会主张借鉴外来文化:“对于外国文化,排外主义的方针是错误的,应当尽量吸收进步的外国文化,以为发展中国新文化的借镜;盲目搬用的方针也是错误的,应当以中国人民的实际需要为基础,批判地吸收外国文化。”三是新民主主义社会保障教师的学术研究自由等:中共“要求取消国民党的党化教育,发展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要求保障教职员生活和学术自由”。毫无疑问,这样的主张是能够吸引许多怀抱“教育救国”理想的法学留学生认同的。

曾任东吴法学院院长24年之久的盛振为教授,生前对其女儿盛芸说我为什么要跟国民党撤退到台湾去呢?我之所以追随他们至渝办学(笔者按:抗战开始后,盛振为曾冒着生命危险,把东吴法学院由沪迁渝)是为了抗日。那时上海已被日本侵略军占领,还建立了敌伪政权,我岂能认贼作父当汉奸?现在要打到上海来的是共产党的军队,共产党也是中国人,他们要统治国家也少不了要办教育,我为什么要走呢?”盛振为拒绝了一度担任国民政府行政院长的孙科的组阁邀请,不去当教育部长。其实他还接到过美国耶鲁大学的书面邀请和联合国驻沪办事处的口头邀请,但都不为所动。他坚定地表示:我是不会离开上海、离开中国的,我有自己的祖国,绝不流亡到海外去当寄人篱下的“白华”。俄国十月革命后,一些白俄贵族流亡国外,世人称之为“白俄”。盛振为由此引申出自己不愿流落他乡的想法。[35]“不当白华”是当时许多知识分子的心态。1949年,燕树棠教授拒绝了南京政府教育部长杭立武送来的机票,选择留在了大陆,他告诉家人,“我一辈子爱国,共产党不会杀我,我不愿意躲在外国军舰上当‘白华’,改朝换代总还是要用人的”。[36]

吴学义(1902—1966),日本京都帝国大学法学硕士,曾任六所大学法学教授。1946年赴东京担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中国检察官顾问。解放前他完全有机会离开大陆,当时国民政府南迁广州,孙科想任命梅汝擞为司法行政部部长,梅法官来征询吴的意见,他说:老吴啊,你说我们去不去,我要做部长,就任命你为次长。吴学义连忙说,去不得,去不得,我们还是教书好。他劝梅汝璈也别去,哪怕是出国也好。吴学义对政治不感兴趣,就想着教书。吴学义的儿子说,我父亲最终留在大陆是因为他觉得自己毕竟是几十年的老教授,共产党再怎么样也需要教法律的吧,他根本没想到以后的事情。[37]

新民主主义理论既满足了法学精英的政治诉求,也满足了法学精英的“教育救国”的理想与抱负。

(二)国民党政府的腐败、专制和卖国行径,为新民主主义理论的传播和近代法学留学生的选择提供了客观条件

倪征燠指出,抗战胜利后,知识精英中确有许多不满国民党反动腐败政权的人,他们虽然不是共产党员,也不甚了解共产党的政策和理论,但觉得对国民党统治已无法继续忍受。可以说,那时的普遍倩绪是“人心思变”。[38]新民主主义理论可以说是适逢其时。

第一,国民党政府的严重腐败使法学留学生难以跟随国民党。抗战结束后,国民党政府在对沦陷区的接收工作过程中,营私舞弊,中饱私囊,贪污受贿。曾赴英国学习政治学的储安平,对此批评道在短短的几十天内,那些曾经沦陷七八年的广大土地,竟复宣告了第二次的沦陷!第一次,那些土地沦陷给‘中国军事’的敌人,而这一次,却沦陷给‘中国政洽’的敌人。”[39]他还说现政权最大最不能宽恕的罪恶,就是由于它的缺德的统治,大大促进了中国道德的堕落。在这个政府的作风和统治之下,一切不守法的、不道德的、没有良心人格的人,都比一般奉公守法、洁身自好的人,容易生活下去。”[40]

倪征燠参加完东京大审判回国后,国民政府是想安排他出任最高检察长的,但被他婉拒。理由是国民党气数将尽,没有必要把自己的命运绑到这架腐败专制的战车上。他回忆道,我和向哲浚于1948年底从东京同国后,即去南京司法行政部向谢冠生部长报告东京国际审判全部过程和最后结果。当时宁沪等地社会混乱,抗战胜利后不久,重庆派出到以前沦陷区的“接收大员”,大部分是贪官污吏,气焰嚣张,到处掠夺,当时上海人对此恨之入骨,又不敢得罪他们,背后称它们为“重庆人”,带着浓厚的讽刺味道。对这种无法无天的现象,人们称之为“五子登科”,指的是“房子”“车子”“车子”“金子”和“票子”。[41]

1938年芮沐(解放后任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获得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后,回国到重庆中央大学任教。他无法适应当时浑浊的政治环境,去了西南联大。国民党统治下的昆明物价飞涨,经济不好,迫害进步人士,他在课堂上公开表示不满。后接受到美国佛罗里达大学邀请,去做那里的访问学者。他虽有多次出国或留学进修的机会,但都选择回国,因为他认为任何国家都不如自己的国家好,即使国家处于战乱、时局动荡时他都想回国,要搞我们自己国家的法制建设。[42]

国民党政府的腐败不得人心,蒋介石败退台湾后总结失败原因时也说我们此次失败,并不是被共匪打倒的,实际上是我们自己打倒了自己。”[43]

第二,国民党政府的专制统治,使法学留学生难以跟随国民党。蒋介石袭用了封建社会“以敕代律”的皇权专制传统,频频干扰司法独立审判,因而与法律精英经常发生矛盾。曾任多家大学法学教授、民国最高法院院长夏勤即是一例。抗战胜利,国民政府还都南京后,鉴于全国军民和国际舆论的压力,不得不惩办汉奸。蒋介石把几个大汉奸如陈公博、褚民谊、缪斌等关押在苏州江苏高等法院受审,结果陈公博等均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却将周佛海指定由南京最高法院审理。理由是周佛海在日本投降后对保护敌伪财产、收编伪军、维持治安、协助中央接收有功,可从轻发落,免判死刑。实际上周佛海在参加伪组织时与蒋介石有密约,是在实行蒋的“曲线救国”政策。据当年审讯周佛海的消息报道称,周佛海的妻子说过,蒋介石有亲笔信在她手中(放在瑞士银行里)。如果判周死刑,她立即向世界公布。蒋有意将周佛海单独关押在南京处理,但又不便直接干预司法,于是找出司法院院长居正、司法行政部部长谢冠生来与夏勤商讨。夏勤认为:判周死刑,是法院按法律办事的原则,如果总统有意宽赦,那是总统的职权。如果我们不判周死刑,难逃国人的舆论。所以,结果还是判周死刑。判决以后,周佛海妻子杨淑慧去求蒋介石,蒋介石减为无期徒刑,后周佛海病死狱中。

1948年4月间,蒋介石单独召见夏勤,要夏在最高法院成立“特种刑庭”。那时,省级高院如南京、苏州、青岛等地,均已先后成立“特种刑庭”。所谓“特种刑庭”,其矛头完全是对着共产党人的。因为“特种刑庭”可以完全不依照法律程序,对共产党人和民主人士妄加罪名,摧残迫害,夏勤没有按照蒋的指示组建“特种刑庭”,不久,蒋即派军统特务来泰州调查夏勤在泰州所经营的商业情况,企图罗列罪名。夏勤获悉后,乃主动呈请辞职,当即被免去最高法院院长职务。国民党政府败退台湾后,夏勤去了香港。[44]

盛振为是中国第一个在美国获得证据法专业方向的法学博士,抗战胜利后,国民党一党专政、发动内战、吏治腐败等倒行逆施使他感到极度失望。因此他没有参加抗战结束后国民党党员的例行登记而自动地放弃了国民党党籍。[45]

抗战结束之后出现的民主党派,大都是以法学、政治学留学生(如沈钧儒、李公朴、罗隆基、王造时、陈其尤等)为骨干组成的政党,开始大都试图走既不亲苏、也不亲美;既不亲共产党、也不亲国民党的中间路线。但国民党政府对这样试图做介于国共之间第三方、走中间路线的政党也不能容忍。1947年10月27日民政部发言人发表《国民政府宣布民盟为非法团体》,对民盟“严加取缔”。这种“一党专政”的行径自然使得法律精英们走上了反对国民党一党独裁的道路。1948年1月,民盟一届三中全会在沈钧儒和章伯钧主持下,在政治上走向了“‘一边倒’,倒在新民主主义方面”。[46]

第三,国民党政府牺牲国家利益,签订《中美商约》,引起法律精英的很大不满。《中美商约》一般被称为中国近代史上签订的最后一个不平等条约。全称为《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美国首先提出了约稿,与国民党政府秘密商谈后于1946年11月4日在南京签订,共30条及一项议定书,于1948年11月30日在南京交换批准书生效。定期5年,期满前一年如一方不提出废止,期满后继续有效。该条约表面上打着“平等”“互惠”旗号,但其不平等的内容却是明眼人一看即知的。它一公布,立即受到法学留学生们的强烈反对。

例如,卢峻先生(美国哈佛大学1933年法学博士,曾任暨南大学法学教授、私立光华大学法学教授、东吴法学院教授、西北法商学院院长、中央大学法学院院长等)撰写了《评中美商约》一文,对中美商约的本质加以揭露,抨击了国民党政府的卖国行径,该文在当时有较大的影响,又用英文撰写《条约的登记》一文,发表于英文期刊《中国法律评论》,主张条约必须登记,公诸于世,使人民进一步认识所谓秘密条约的危害性。

腐败、专制与卖国,使法学精英们清楚地意识到蒋介石政权的气数已尽,继续跟随他们没有前途,必须要做选择了。例如:北京大学龚祥瑞教授上世纪30年代在法国学过行政法学,在英国学过宪法学,一直致力于把西方文官制度引进到中国。抗战期间回国后,他在西南联大政治系大力宣扬民主个人主义与社会改良主义合成的“政治康拜因”以及文官制与议会制相结合的“行政托拉斯”,对蒋介石利用人民的爱国主义所制造的“国家至上”等神道设教,提出了委婉的批评,分析了国家民主化与抗日救国的关系,并对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做了一个初步的研究计划。但他承认“所有这些后来都成了泡影,并且成了打在我自己头上的炮弹”。抗战胜利后,他满以为战争结束了,又可以搞他那一套文官制度了。为此,他应政府有关部门之邀,去起草一部行政法规;还以专家的身份参加了考试院的一个代表团,带领10名全国高考中名列前茅的新秀远渡重洋,到美、英、法、瑞士等国考察战后文官制度的新发展。但他说:“回国之后,国家的情况比出国之前更坏。我的理想没有得到实现。1948年夏,我就回学校教书了。”[47]

三、新民主主义社会转变为社会主义社会后的法学留学生

关于何时我国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开始向社会主义社会转变,目前有两种说法。[48]一是新中国建立之日即开始向社会主义社会转变,直到1956年生产资料所有制三大改造完成,二是从1952年中央制定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转变的过渡时期的总路线,1953年公布,1956年结束。这两种说法都有文件依据,本文采取后一种说法。

对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转变,法学留学生们有何反应呢?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由嵘说,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共产党主张的是新民主主义纲领,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历经运动,但人们思想上的认识并没有改变,没有认识到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已经完成,社会主义革命已经开始,这就造成学界非常迷茫、无所适从。[49]留美政治学博士王造时坦承新中国成立后,我一方面热诚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另一方面又对于新的政治生活不习惯,对于无产阶级专政觉得陌生,以为新民主主义还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体会不到国内的基本矛盾已经是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体会不到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50]因此,伴随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转变,近代法学留学生队伍发生了如下分化:

极少数人没有适应转变,对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制度不满意,想照搬西方政治制度

这在1957年的“鸣放”运动中表现出来。根据中央公布的资料,1957年和1958年共划右派552973人,1978年后“改正”552877人,不予改正96人。在不予改正的人中间,一些是法学留学生。1980年邓小平在《目前的形势和任务》中说道:“1957年的反右是必要的,没有错。同志们可以回想一下,1957年的问题是个什么问题呢?1949年到1957年,我们用8年时间基本上完成了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进入社会主义。这个时候出来一股思潮,它的核心是反对社会主义,反对党的领导。有些人是杀气腾腾的啊!当时不反击这种思潮是不行的。问题出在哪里呢?问题是随着运动的发展,扩大化了,打击面宽了,打击的分量也太重。大批的人确实处理得不适当,太重,他们多年受了委屈,不能为人民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这不但是他们个人的损失,也是整个国家的损失。所以,给右派分子全部摘掉帽子,改正对其中大多数人的处理,并给他们分配适当的工作,就是一件很必要的、重大的政治措施。但是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1957年不存在反对社会主义的思潮,或者对这种思潮不应该反击。”1981年6月27日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关于反右运动指出:“在整风过程中,极少数资产阶级右派分子乘机鼓吹所谓‘大鸣大放’,向党和新生的社会主义制度放肆地发动进攻,妄图取代共产党的领导,对这种进攻进行坚决的反击是完全正确和必要的。但是反右派斗争被严重地扩大化了,把一批知识分子、爱国人士和党内干部错划为‘右派分子’,造成了不幸的后果。”

绝大多数法学留学生能够适应转变,愿意跟着党建设社会主义,不少人还由于其知识特长为国家做了独特的贡献。

但由于在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转变中以及社会主义社会建立之后,党和政府出现了阶级斗争扩大化和认为社会主义建设不需要借鉴资本主义社会一些文明成果的错误,使得许多法学留学生错被整肃。

何勤华、王伟等许多学者的论著[51]都指出,近代法学留学生在新中国成立后大都遭遇厄运。是他们不能适应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转变吗?我觉得不是。例如:

周粳生建国后主要从事外交和立法工作。他担任过1954年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起草工作的顾问。为了恢复我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他根据国际法原则发表了很多有影响有分量的文章。著名法学家李浩培回忆:“毛主席和周总理对周先生都很重视。重要的外交文件,非经周先生提意见,周总理是不批发的。”[52]

钱端升1954年被聘为全国人大宪法起草委员会顾问,参加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1974年,出任外交部国际问题研究所顾问及法律顾问。“文革”结束后,被选为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

倪征燠在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返联合国后,多次作为代表出席国际海洋法大会;1981年当选为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1984年当选为联合国国际法院法官,成为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位享受到国际司法界最高荣誉的国际法官。离任后,倪老仍不辍耕耘,继续担任外交部法律顾问和中国海洋法学会会长。2003年9月3日在北京逝世,享年97岁。

李浩培,曾留学英国研究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民法等,回国后担任浙江大学法学院院长。新中国成立后,担任外交部法律顾问。1985年当选为瑞士国际法研究院院士。1993年当选为联合国前南斯拉夫问题特设国际刑事法庭法官。主要著作有《国际私法总论》《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及《条约法概论》等;并有大量译作,1997年11月6日在海牙去世。

王铁崖,曾留学英国攻修国际法学,回国后曾任北京大学教授。1979年在北京大学创立全国第一个国际法专业,招收第一批国际法学本科生。1980年倡议并协助创建中国国际法学会并任副会长,自1991年起任会长。1982年同陈体强教授共同创办《中国国际法年刊》并任主编。作为中国当代杰出的国际法学家,王铁崖在国际上赢得了崇高荣誉。1981年当选为国际法研究院副院士,并从1987年当选为正式院士;1983年被聘为加拿大国际法理事会咨询理事;1987年被选为世界艺术与科学院院士,同年还被选为亚洲学会理事会国际理事。1988年被“建立国际刑事法院基金会”授予“著名国际法学者”名誉奖状。此外,还担任《海洋管理与国际法》编委会委员和《亚洲国际法年刊》顾问。1993年当选常设国际仲裁法院仲裁员。1997年5月当选为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法官,同年底赴荷兰海牙上任。2003年1月12日在北京辞世,享年90岁。

端木正(1920-2006),曾留学法国获法学博士学位。1985年被任命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1989年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1993年担任设在荷兰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首批4名仲裁员之一,并一直连任至逝世。

芮沐(1908~2011),曾留学法国及德国,获得法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曾任北京大学法律系副主任、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是中国经济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的学科奠基人,北京大学资深教授,曾担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常务干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一届学科评议组成员等职务。

无数事实可以说明,绝大多数近代法学留学生由于有着强烈的爱国心,有着对新民主主义理论的认同,而且他们知道新民主主义社会早晚会转变为社会主义社会,新中国初期出现的不同于旧社会的新面貌,特别是人民群众发自内心对新中国的热爱,都使他们愿意跟着新社会向前走,但哪些因素导致对他们的不信任情绪日增、使他们遭遇不幸呢?一句话,是“左”的思想和政策。主要表现为:

1.抹杀法律的继承性,因而认为法学留学生的知识体系无法为社会主义服务,只能改教其他课程或从事其他与法学教育无关的工作。在1952年的司法改革中,中央除了要整顿司法机关的旧法人员外,还指示各地要把大学政法院系的教授组织到司法改革运动中来,帮助他们进行思想改造。并指出他们之中有不少人不能继续担任政法教授,对于这一部分人尤须妥善安置,或改教其他的课程,或改任中学教员,或帮助其转业改行。因此,在1952年整顿司法机关的同时,又进行了法律院系调整。调整的结果,一是由解放前的54个政法学院和综合大学的法律系缩减为8个;[53]二是将绝大多数有法学留学生背景的教授调离法学教育岗位,或改教外语、历史等课程,或到图书馆做图书资料管理工作,或到中学做教师。

曾参与领导司法改革的司法部部长史良事后也觉得这样对待这些教授不妥。1957年6月她在民盟中央的一次会议上说,在高等院校调整中,在思想改造中,在司法改革中,对待有些老教授们是很不尊重的。当然,必须肯定,一切法律都是为阶级服务的,所有旧法人员是必须经过改造的。但是对一切愿意改造和批判自己旧法观点,并愿意为我国社会主义服务的法学工作者也应给予机会,使其能发挥作用。可是在院系调整中,不少地方曾对某些教授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既不安排工作,又不组织学习,闲置一旁,无人理会,形同坐冷板凳。有的即使安排了工作,也有安排不当的,或者无法发挥其潜力的。我认为这是由于某些共产党员的官僚主义和宗派情结,因而对本想在共产党领导下为我国法学贡献力量而又不能发挥潜力的教授们的苦楚心情,是领会不够的,因此,我们认为对原有教授和法学家们愿为社会主义法制服务的热忱及其潜力,应有恰如其分的估计,并进一步发挥他们应有的作用。[54]

2.法律虚无主义泛滥,对坚持法治主张的一些法学留学生不能容忍,对董必武同志的四次错误批判就是典型事例。董必武同志早年留学日本攻读法学专业,具有正规的法学毕业文凭,回国后也曾当过律师,这在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中是独一无二的。过去,学界不太知道建国初期董老因为坚持法治,曾经受到四次错误批判。改革开放后出版的《董必武传》首次提供了有关史料。

该书指出,在1953年以后的政法工作中,存在着要法治、还是要人治(是依靠法制来治理国家,还是依靠领导人的个人意志来治理国家)的分歧和争论。董必武则是坚决主张依法治理国家的领导人。现在可以查阅到的历史文献证明,他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在中共中央里提出要依靠人民民主法治治理国家的第一人。1953年4月,他作为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分党组干事会书记,通过政法委员会分党组干事会报告的形式,向中共中央正式提出:“在大规模的社会改革运动大体结束以后,人民民主专政的工作必须而且可能用正规的革命法制来施行,并用以保护人民利益和国家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但董老的正确主张却在建国初期四次受到批判。

第一次是在1954年11月22日至1955年1月3日内务部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这次会议批评民政工作长期以来在指导思想上存在“没有完全摆脱形式主义的旧民主主义观点的错误”,“犯了方向性的错误”。例如,在政权建设工作中,片面强调民主的一面,而忽视专政的一面,形成了“民主建政”的口号;认为“只有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人民代表大会按期召开才算民主”,“看到党委推动工作时不大运用人民代表大会就说不民主”,“认为‘三级干部会’‘一揽子会’(即:党政会议一起召开解决问题的会议)不民主”。[55]

第二次批评董老的观点是在1957年反右运动中。1957年10月9日《人民日报》发表了《在政法战线上还有严重的斗争》的社论,说“政法战线的斗争是阶级斗争最尖锐最集中的部分”,政法战线严重的右倾思想对于政法战线的反右斗争“有极大的障碍”。这都是针对董老而言的。在这场运动中,董老如下正确观点受到错误批判:一是宪法规定的、同时也是董老强调的“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被斥责为“反对党的领导”,“以法抗党”。二是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同时也是董老强调的人民法院既有对敌人专政职能、也有保护人民权利的职能,被指责是“妄图改变人民法院的专政职能”,“篡改人民法院性质”。三是把董老提倡的依法办事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批判为“法律至上”、“法律万能”的“资产阶级法学观点”。四是把董老提倡借鉴国际经验、学习法律科学批判为宣扬资产阶级法律观点。

在此期间,董老虽然外表平静,但内心却翻腾不已,他的书桌上放着他此时写的《关于“审判独立”问题的研究提纲》,其中前六个问题是这样写的:(一)必须使司法干部对“审判独立”的概念有比较正确的理解。(二)“审判独立”词汇的来源。(三)各资本主义国家采用三权分立的情况。(四)19世纪以来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除法国1875年的宪法和某几个社会主义国家初期宪法外,都有“司法独立”、“法官独立”或“审判员独立”的文句规定。(五)社会主义国家规定审判独立的条文很不相同,表达的概念并不一致。(六)为什么社会主义各国宪法都规定有“审判独立”的文句,最基本的意义是法院专门干审判工作,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可以看出他在痛苦地、深深地思考着。[56]

第三次批评董老的观点是在1958年6月到8月召开的第四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会后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名义向中共中央作了《关于第四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中央很快批转了这个报告。会议文件指责“在司法战线上曾犯过违反党的方针的严重的原则性的错误,主要是右倾的错误”。在另一文件的批语中说政法战线上几年来是存在着两条路线的争论的。”会议认为发生右倾错误的根源是“我们思想上受到资产阶级法律观点的影响”。这次会议的批判虽然未点董老的名字,但批判的基本观点大都引用董老所讲过的话。新中国成立后,董老一直是党和国家政法方面的主要领导人,既然是所谓“政法战线上几年来存在两条路线的争论”,矛头所向,不言自明。

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问题是这次会议批判的重点。会议将坚持“法院独立审判”的宪法原则及主张先审判、党委后审批的做法,都批判为“反对党的领导”,“向党闹独立”,“以法抗党”,并在会议文件上规定:“人民法院必须绝对服从党的领导,成为党的一个驯服工具”;“不仅要坚决服从党中央的领导,而且要坚决服从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不仅要坚决服从党的方针政策的领导,而且要服从党对审判具体案件以及其他一切方面的批示和监督”。这些规定同董老的历来主张显然是有分歧的。分歧点不在于要不要服从党的领导,而在于党对法院如何实行领导。董老历来坚持党是国家的领导核心,但党不能包办代替国家机关的工作。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是方针、政策、原则的领导,而不是每个具体案件都要管。1979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切实实施的指示》明确规定,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方针政策的领导,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且宣布取消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实践证明董老的观点是正确的。

这次会议在片面强调对敌专政、忽视对人民保护的左倾思想指导下,提出:“民事案件通常反映了个人主义思想与集体主义思想、资本主义思想与社会主义思想的矛盾,这也是阶级矛盾的一种反映。所以处理民事案件也必须用阶级观点和阶级分析的方法,必须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和有助于人民内部的团结。”这就把人民内部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纠纷也看成阶级矛盾的反映。而董老的观点是民事纠纷是人民内部是非问题,但这种是非问题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问题,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的处理方法,依法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用一定的强制手段来保护权利和履行义务。

这次会议把依法办事与群众路线对立起来,批评有些同志“过多地强调法律程序,助长了审判工作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形式主义”,“把法神秘化、偶像化,成了束缚自己对敌斗争手脚的绳索,有时还想强加于人,束缚兄弟部门的手脚”,声称1958年司法工作“大跃进”的“联合办案”、“最破除迷信”,打破了“繁琐手续的诉讼程序”。所谓“束缚兄弟部门手脚”是针对公、检、法实行分工负责、互相制约原则而言的。董老鉴于过去政治运动中公、检、法三家联合办案的做法和1958年“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的违法口号,在多次讲话中尖锐指出只讲配合、不讲制约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苦口婆心地讲解这项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优越性。

董必武对于这次会议对他的工作的指责和批判,既没有向中央写报告,陈述己见,弄清是非,也没有在会议上发言作任何解释。[57]

第四次对董老观点的批判是1959年庐山会议后的反右倾运动。在批判右倾机会主义的旗号下,政法战线展开了对“资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批判,董老的法治思想就继续成为批判和指责的对象,建设“完备法制”、“依法办事”等过去已被确认为正确的原则和方法,又被说成是错误的右倾言论。从此我们再也没有看到董老对法治问题的公开论述了。[58]

需要指出的是:有一个事实长期未被法学界注意,即:“反右”扩大化在法学界的一个特殊表现,就是错误地把一大批呼应董必武同志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号召的法律精英错划为右派。1956年董必武在党的“八大”上作了大会发言。他首先肯定了开国七年人民民主法制取得的巨大成就及其原因,也指出了法制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立法方面还缺乏一些急需的较完整的基本法律;执法和守法方面,一些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不按期召开,限制代表向人民代表大会反映群众意见,不按法律规定的手续撤换代表。一些地方党政不分,党委直接发号施令而包办代替行政机关的工作。不少地方或部门违法乱纪,侵犯人民群众民主权利。有的干部自命特殊,以为法治是管老百姓的,而自己可以超越于法治之外。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不是说法制仅仅是形式,就是说法制太麻烦,施行起来妨碍工作。

董老指出,依法办事是今后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而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是依法办事的主要内涵。因此,在有法可依方面,要赶快把尚不完备的几种重要的法律制定出来。在有法必依方面,凡属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严格地遵守。今后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

我们再看1957年报纸列举的一些法学界右派言论:(1)认为立法迟缓;(2)认为法律有继承性;(3)认为党不应包办行政工作;(4)认为应该依法治国;(5)认为律师辩护应对法律负责、“不分敌我”;(6)认为旧法人员可以为新法学、新法制做贡献;(7)认为应该依法办事而不应该依赖政策办事;(8)认为政府不重视法学教育;(9)认为一些政治运动不注意遵守法律标准和法律程序:显然,上述言论在董老的“八大”发言里都出现过,那些所谓右派是根据“八大”决议和董老讲话精神而“鸣放”的。

例如,1957年王造时被划成右派的主要原因:一是他提出要扩大民主生活,二是他赞成杨兆龙提出的要抓紧制定重要法典。事后他解释自己为何会有这两点主张时说第一,1956年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造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说来,已经基本完成,因之我认为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不复存在,阶级斗争已经基本结束,扩大民主生活以防止官僚主义,加强法治以防止干部滥用职权,应该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董必武已经有加强法治的报告,而且中央的刑法草案已经发到上海市政协法律组讨论,我就是该组的召集人之一,我认为颁布重要法典的时机已到。第三,上海法院已经采用律师辩护制和陪审员制,并且有律师协会的成立,而我又是常务理事。因此我认为这是批判地接受资产阶级法治的表现,可见资产阶级民主和法治并不是完全没有用处,而应当取其精华,弃其糟粕。”[59]

杨兆龙1950年参加全国首届司法工作会议,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曾留学美国和担任东吴法学院教授的张志让先生引荐,和董必武晤谈,甚为投机=在董老的关照下,杨由南京大学法学院调任东吴法学院院长。导致杨1957年被划为右派的直接原因,是他写了《我国重要法典为何迟迟还不颁布?——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立法问题》一文。但他之所以敢写这篇文章,完全是受党的八大会议精神和刘少奇、董必武等领导人讲话的鼓舞。这在他的文章里说得很清楚:“在过去的七八年中既没有及时地颁布过一部完整的法典,又没有设法去弥补这个漏洞(如由主管部门颁布一些有系统的条例规程等),使许多事情长期没有法规可以遵循,因而造成某些混乱现象,这不能不说是一种严重的事态。这种情况,如果继续存在下去,很可能成为制造不安与矛盾的一个重要因素。党的领导同志无疑早已注意到这一点,所以刘少奇同志和董必武同志在‘八大’的报告和发言中都指出今后立法工作必须很好地展开。”[60]

3.阶级斗争扩大化,把在国外留过学,参与过国民党政府立法、司法等工作,但并无罪恶的一些法学留学生视为历史反革命分子、特务嫌疑等坏分子,杨兆龙先生就是一个典型事例。杨兆龙曾留学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获博士学位,和该院院长庞德教授有较深的师友之情。在国民党政府败退台湾前夕,他不去台湾,也不去国外任教。有人推荐他担任最高检察长,他知道国民党政府气数将尽,本拟拒绝,但被其地下党员的妻妹沙轶因获知,沙向地下党南京市委作了汇报,市委派专人与杨会晤,力劝他担任此职,并要他利用此职释放在押的三名地下党员。于是他担任了末任民国最高检察长,在任上释放了在押的共产党“政治犯”上万名。新中国成立后,1955年“肃反”时被怀疑为“国民党潜伏特务”险遭逮捕,1957年因呼应董老“八大”发言,呼吁尽快制定重要法典被划为右派。紧接着,被定为历史反革命、特务嫌疑等,判处无期徒刑。1975年被特赦。1979年去世,1980年被彻底平反。

四、结语

新民主主义理论及其政策是吸引近代法学留学生留在大陆、未去台湾和国外的主要原因。因为新民主主义理论和政策基本符合他们的价值观念和利益诉求。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转变,除极少数留恋西方民主法治不能自拔者外,绝大多数是能够、也愿意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继续尽心尽力的。但由于我们犯了阶级斗争严重扩大化的错误,认为社会主义法治无须借鉴资本主义法治,法学留学生的知识体系不能为社会主义服务,法学留学生的海外联系和解放前参与法治建设的经历,有可能是历史反革命分子和潜伏特务分子,因此,让他们改行转业,或加以严重的整肃,使许多近代法学留学生不幸地被赶出社会主义建设的舞台。

解放前我们党经过千辛万苦的工作,以先进的新民主主义理论,加之各种方式的传播,才争取到了多数法学留学生的认同,成功地击败蒋介石而使他们留在新中国。从年龄上看,近代留洋法学生多数出生于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到1949年的时候是40岁至50岁左右,正值壮年,但解放后却未能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实在是一个值得我们认真汲取的历史经验教训:从经验来说,先进的理论和政策是战胜敌人、壮大自己不可或缺的法宝。在解放前夕国共两党争夺人才的激烈斗争中,中国共产党以先进的新民主主义理论和政策击败了国民党“一个领袖、一个党、一个主义”的专制理论,吸引了建设新中国的大量人才,打了一个大胜仗。从教训来说,我们一定要注意法律是有继承性的、执政是有规律的尽管法律类型不同,但世界各国都是由人治逐步走向法治的,执政方式都会选择依法治国;尽管法律类型不同,但它们中间是有继承性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法治必须批判地继承资本主义的法治。如果上个世纪50、60年代我们能这样认识法治和法律连续性,我们就不会认为法学留学生的知识体系全无用处,就不会把他们要求法治视为反动言论,他们就会为社会主义法治做出更大贡献,一些不幸的事情就不会发生。

(责任编辑:王申)

【注释】 *作者单位:上海市文史研究馆。

[1]参见于风政:《改造》,河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2]参见郝铁川:《中国近代法学留学生与法制近代化》,《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

[3]参见程燎原:《中国近代法政杂志的兴盛与宏旨》,《政法论坛》2006年第4期;裴艳:《〈中华法学杂志〉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4]参见燕凌、童式一、穆广仁、宋净等编:《红岩儿女》第二部(上),香港真相出版社2012年版,序言。

[5]参见陈夏红编:《法意阑珊处——20世纪中国法律人自述》,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7、109页。

[6]参见陆锦璧:《动荡的大学时代和牙膏皮事件》,载《律师文摘.2009冬辑》,群众出版社2009年版。

[7]参见陈永忠:《沈钧儒》,群言出版社2013年版,第274页。

[8]同上注,第299页。

[9]《中国民主同盟历史文献(1949~1988)(上)》,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第14页。

[10]同前注[7],陈永忠书,第315页。

[11]同上注,第320页。

[12]《毛泽东书信选集》,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13]参见燕凌、童式一、穆广仁、宋琤等编:《红岩儿女》第二部(下),香港真相出版社2012年版,第433页。

[14]参见刘庆礼:《简述〈新民主主义论〉的文本及其影响》,《毛泽东思想研究》第24卷第4期;李晓宇《民国时期一些著名学者视野中的〈新民主主义论〉》,《党的文献》2007年第5期。

[15]参见冯友兰:《中国现代哲学史》,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43页。

[16]同前注[14],李晓宇文;《励耘书屋学记:史学家陈垣的治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167页;胡新民:《知识分子的典范——“国宝”陈垣》,“共识网”,2014年1月24日访问。

[17]《平心文集》,第2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985年版,第357页。

[18]参见北京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选编:《文苑撷英:记著名化学家曾昭抡教授》,北京出版社2000年版,第492页。

[19]参见“陈新民(中南矿冶学院第一任院长)”,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20 年 月 日访问。

[20]同前注[4],燕凌、童式一、穆广仁、宋净等编书,第31、32页。

[21]同上注,第57页。

[22]同上注,第159页。

[23]同上注,第245页。

[24]同上注,第260页。

[25]同上注,第262页。

[26]同上注,第428页。

[27]同上注,第6、8页。

[28]同上注,第604页。

[29]该演讲发表于《再生》1946年第118期。

[30]参见[美]戴维?阿古什:《费孝通传》,董天民译,时事出版社1985年版,第162、164页。

[31]参见毛泽东:《主的中国将是这样一个国家》,《新华日报》1945年9月27日。

[32]参见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4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393~394页。

[33]参见全国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编:《史良回忆录》,中国文史出版社2014年版,第53页。

[34]参见《蒋介石日记暴露“戒色”的矛盾与挣扎》,http://history.sina.com.cn/bk/mgs/2013-10-17/I11471227.shtml。2016年5月5日访问。

[35]参见盛芸:《道通天地,思入风云》,未刊稿,第8页。

[36]何勤华主编:《中国法学家访谈录》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70页。

[37]同上注,第429、430页。

[38]倪征燠:《淡泊从容莅海牙》,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31页。

[39]张新颖编:《储安平文集》(下),东方出版中心1998年版,第3、4页。

[40]储安平:《评薄立特的偏私的、不健康的访华报告》,《观察》第3卷第9期(1947年10月)。

[41]同前注[38],倪征燠书,第127页。

[42]同前注[36],何勤华主编书,第216页。

[43]高华:《六十年后再论国民党大陆失败之原因》,http://www.21ccom.net/articles/history/xiandai/20140915113153_all.html,2016年3月20日访问。

[44]参见“法学家夏勤”,http://www.cnxia.org/2007-ll/2/93I062362.html,2016年3月15日访问。

[45]同前注[35],盛芸书,第8页。

[46]同前注[9],第14页。

[47]同前注[5],陈夏红编书,第121页。

[48]参见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上卷),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5页。

[49]同前注[36],何勤华主编书,第61页。

[50]同前注[5],陈夏红编书,第155页。

[51]参见何勤华:《新中国法学规律考》,《中国法学》2013年第3期;王伟:《中国近代留洋法学博士考》,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52]“周鲠生”,http://baike.so.com/doc/6556878.html,2016年5月10日访问。

[53]参见《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50页。

[54]参见周天度、孙彩霞:《史良》,群言出版社2011年版,第351页。

[55]《董必武传》编写组:《董必武传(1886~1975).(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848页。

[56]同前注[55],《董必武传》编写组书,第947~951页。

[57]同前注[55],《董必武传》编写组书,第967-977页。

[58]同上注,第1012页。

[59]同前注[5],陈夏红编书,第156页。

[60]杨兆龙:《我国重要法典为何迟迟还不颁布?——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立法问题》,载《新闻日报》1957年5月9日。

【期刊名称】《法学》【期刊年份】 2016年 【期号】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