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再论能源革命与法律革命的维度
肖国兴
字号:

我国能源法立法工作于2015年再度起航,我们祈祷一帆风顺。但实际上,能源法的出台可能会一波三折,“进一步,退两步”的悲剧可能还会重演。在市场无力、体制无形、理论未破的情景下,能源法立法工作匆匆启动,可能难逃再度停滞的劫难。正确的理性研究可以为政治抉择的公共性、产权交易的经济性与经济社会体制的正当性带来机会,因而从政治、法律、经济等方面进行相关理性研究已经成为推进能源法立法的当务之急!

笔者认为,制度是理性的选择。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1],更在于理论的成熟。法律之所以成为行动的指南、选择的集合与交往的结构,正在于法律是经过总结提炼并上升到国家意志层面的经验。让能源法立法回归理性、夯实基础,可能是使其走得更远的现实选择。当然,借能源革命发力可能是一个更加不错的选择。从“能源法八年之痒”[2]来看,能源法的立法契机在政治家,而不在法学家;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而不在行政体制改革;在资本投资与竞争博弈,而不在行政垄断与自然垄断。这些契机成就能源法的生命力!

能源革命与法律革命的维度一直是笔者关注的课题,2010年笔者曾就此撰文,本文借能源革命浪潮兴起与我国能源法起草之机再次论及。

一、能源革命从战略走向行动的路径依赖

能源革命本是从情景走向现实的,回应能源革命的能源法立法正是能源革命从情景走向现实的路径依赖。然而,能源法立法如同能源革命一样,也有一个从情景走向现实的过程。这是能源革命理性同能源法律一起成长,共同促成能源革命从情景走向现实的制度原因。

1.能源革命从地缘经济中走来

马克思关于革命标志着社会往更高阶段发展的本质性飞跃的经典性判断,是许多学者对革命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如什托姆普卡认为,革命是社会变迁最显著的表现。“革命引发的社会变迁”是彻底的和根本性的,触及社会结构与社会运行的核心。革命指根本、全面、多维的变革。[3]布洛克强调革命是政治、社会、经济结构上的迅速急剧变革[4],费尔察德则强调革命是社会结构全面或者在一些重要特征方面的迅速变革[5]。历史学者多强调革命是历史进程,也有人关注社会变迁的范围和深度。如瓦戈认为,革命可能发生在经济、政治、文化、技术和社会组织领域,每种革命都有在一些领域发生量变的可能,但从根本上讲,所有革命形式都涉及阶层、社会地位和权力体系。[6]能源革命作为革命的一种显然具备革命的一切属性,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上述观点对揭示能源革命的演化特别是能源革命的法律制度实现提供了较好的理性基础。

同时,能源革命的发生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技术和历史文化背景。正是在应对能源危机和气候变化的过程中追逐能源替代与能源效率[7],清洁能源革命、绿色能源革命、低碳革命与能源效率革命才应运而生。能源革命的深刻性在于,它是对现有以化石燃料为基础的能源系统的彻底变革,它不仅会引发效率革命,还会让清洁能源真正取代化石能源。只有进行能源革命,生态革命或绿色革命才能成为现实。[8]清洁能源革命与低碳能源革命是能源革命的高级形态,二者更具有实质性意义,是能源革命之所以成为革命而不是变革、改良或维新的根本原因。清洁能源替代化石能源只能通过革命,这是由能源革命的属性与功能决定的。正因为此,希尔认为,如果清洁能源替代化石能源采用温和、平缓的方式,那么世界文明很可能陷入一场令人惊愕的危机之中。[9]能源革命不但是必须的,而且是紧迫的。错过向清洁能源全面彻底转型的每一年都是一种损失,能源革命是避免可能存在的和可能不可逆的危险的最后的、可行的方案,它具有终极的重要性。[10]

考察能源革命的起因不难发现,政治因素对能源革命起决定性作用。从“枪杆子出政权”到“油桶子出政权”,作为公共资源与“高政治品”的能源一直是国家间政治的集合物。[11]能源革命必须成为各国的国家行动,才能有所作为。[12]随着冷战结束,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加剧,权力的相互依赖度增强。尽管这种依赖依旧是“以国家之间或不同国家的行为体之间相互影响为特征”[13],但这种依赖正在从军事依赖转向经济依赖,国家权力机制也在从“单一复式综合”走向多极化。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能源战略从地缘政治转向地缘经济,以能源自给自足解决能源供给侧问题的思路已经成为过去。这也正是美国能源独立战略受到诟病的原因。蒙哥马利认为,能源独立是不可能的,最终也是不明智的;绝对的能源独立是一个不受欢迎的能源孤立主义的幻想。[14]布莱斯甚至认为,“能源独立是无稽之谈。从几乎任何角度来看,经济、军事或环境、能源独立都是没有意义的”,“能源独立本身并不会保障能源安全或任何其他类型的安全。能源独立,从根本上说,意味着保护主义和孤立主义”,“美国获取能源安全的能力要依赖全球能源市场的稳定和繁荣”。[15]蒙哥马利因此断言:“能源的未来必定是全球化的未来,而不是贸易保护主义的未来。”[16]

从能源革命的发生与发展来看,其主导力量无疑是政治,但其践行者是企业。能源革命从地缘政治到地缘经济的拓展将国家主权安全与经济安全整合起来,使权力相互依赖与产权相互依赖并存,权力相互依赖甚至经常表现为产权相互依赖。能源革命首先惠益的是各国产权交易市场主体,无论其在不同国家发生的具体原因有何不同。能源效率革命是以产权效率为核心的经济革命,它要求包括法律在内的正式制度不仅要呵护产权、保证交易安全,而且要设计出产权投资自由度较大、产权交易成本较低的制度规则和组织,以提升产权竞争效率。清洁能源革命与低碳革命是以可再生能源和能源效率为核心的生态革命,其要求国家采用低碳政策和激励制度来推动可再生能源从利基市场走向主流市场,最终替代化石能源市场,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页岩革命使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天然气生产国,天然气价格从2008年以来下跌75%,到2020年可以创造200万个就业机会。[17]正是在能源革命的背景下,随着各项相关政策与法律制度的推行,企业与其他产权主体才能获得更大发展空间。

2.能源革命在地缘政治中回归

在地缘经济的驱使下,能源革命最终表现为以各国政党政治为主导。从国际能源署等机构的相关研究及各国实践来看,无论哪种形式的能源革命都是在政党政治的推动下从理论变为现实的。能源革命通常被定位为能源战略,真正推动能源革命的却是政党政治。这是因为能源革命虽是世界潮流,却都是在主权国家内展开的。从理论上讲,政党政治的侧重点在于国内治理,能源战略的侧重点则是国家间政治。实际上,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政党政治与能源战略的界碑早已被打破,政党政治是当然的能源战略或者迟早会成为能源战略。当然,法律程序是要走的,如通过立法机关颁布法律或者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米尔纳认为:“国内政治和国际关系紧密联系,一国的国际地位对其内部政治和经济具有重要影响。反过来,它的国内情势同样影响它在对外关系中的行动。”[18]笔者认为,必须承认,由政党政治主导的能源战略首先是地缘政治。

正是伴随着能源效率的不断提升特别是可再生能源份额的不断增加,化石能源不断减少、最终被替代,能源革命取得成功。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政党政治的核心在于确立适合能源革命的体制。在全球范围内,即使是能源革命起步较早的发达国家,其能源体制的建立也才刚刚开始。“到目前为止,适合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治体制还处于初步阶段。”[19]正因为此,能源革命与能源体制革命呈现出同步趋势。

3.能源革命在政党政治中演绎

从电力革命到资源革命,再到清洁能源革命抑或第三次工业革命,能源革命在国外悄然发展了近二十年。无论是能源品种革命,还是能源行为方式革命,政党政治始终是能源革命发生发展的原因和推动力。从形式上看,能源革命绝没有负能量。能源革命是“对现有的以化石燃料为基础的系统进行彻底变革”[20],而现有能源系统发生冲突的根源在于核能、化石燃料与可再生能源的系统需求(如技术的、基础设施的、组织的、经济的乃至最后但绝非次要的政治上的投入需求)是不能共存的。[21]

能源革命伴随着化石能源利益集团与非化石能源利益集团、中低效率利益集团与高效率利益集团、维持性创新利益集团与破坏性创新利益集团、国有经济利益集团与私人经济利益集团的反复博弈。这些博弈充斥能源革命的全过程,以至于能源革命成为一个政治、经济与法律的过程。在清洁能源替代化石能源、能源效率提升的过程中,无论是帕累托改变,还是非帕累托改变,都会引发利益集团之间的斗争。这种斗争经常会形成党派之争,甚至会直接左右一国的政策。美国共和党与民主党之争[22],欧洲绿党与褐党之争[23]等,都直接或间接地反映相关利益集团的博弈。这是因为,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只有通过政党政治主导,经过利益集团的协调或博弈,进行国家制度的系统和结构改变,才能实现。

能源革命是典型的国际合作,而国际合作是国内政治的延续。如米尔纳所言:国家内部的行为体如政党作为国际合作的中心,其对国会和行政机构控制的改变可能对国际合作的前景产生重要影响。[24]体现政党政治的国内立法同样与国际政治具有互动性。正如马丁所言:在议会决策和政府关系中,政党扮演着重要角色。[25]正是基于此,国际合作法律经常成为政党政治的集中表现。

4.能源革命在政策和法律中推行

推动能源革命的政党政治需要通过能源战略、能源政策与能源法律来实现。能源对策体系的完整性、系统性与可持续性为能源革命奠定了从理论或政党政治走向行动纲领或行动规则的基础。其中,法律在推行政党政治中起决定性作用。从美国布什总统强力推进2005年《美国能源政策法》出台、奥巴马总统推动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出台,到法国和日本存在关于能源立法的争议,有关能源革命的政党政治演绎成能源战略的有之,演绎成法律的更有之。从世界范围来看,通过法律推动能源革命并不容易,即使在法治比较成熟的国家也是如此。有意思的是,有关能源革命的推进竟然发生了从法律推进到政策推进的转型。[26]

从各国能源对策结构的演绎实践来看,能源革命通过能源法律演绎成功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美国奥巴马政府对能源革命的推行更多采用能源政策而不是能源法律,但这并不是国际上能源革命的推进趋势。在我国,党中央已经明确提出,涉及传统领域与基础产业的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我国能源革命必须由法律革命先行,然而,目前能源革命与法律革命同行或伴行已经实属不易。实际上,我国能源法律制度创新更多地依靠能源革命推动与拉动。制度创新肯定会带来利益分配的改变:制度创新在效率较低时通常带来双赢或多赢的改变,即非帕累托改变;在效率较高时才可能带来此多彼少的改变,即帕累托最优改变。只有借助于政党政治的支持,立法过程才可能演化为政治过程并导致能源法出台。不过,能源法必定是谈判与妥协的产物。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如同制度转型是一个持续过程,我国能源法立法也是一个持续过程,其间不可避免地充满争论甚至博弈。虽然通过权力博弈与法律博弈能让能源法制度设计理念与技术路径更加明确,但立法过程将步履维艰,“进一步、退两步”的现实已经严重拖延了我国能源法律制度创新的进程。鉴于政党政治在国家治理结构中起决定作用,我国亟须借政党政治力推能源革命之机,让能源法律制度创新、发力!

二、能源革命重启能源法的制度期待

当能源革命在世界范围内风起云涌、扑面而来时,国人并不敏感甚至不以为然。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关能源革命的信息零散地见诸非主流报刊,并没有引起我国学界或官方的特别关注。从“十二五”规划肇始,能源革命成为我国政府的行动纲领,特别是党的十八大报告将能源革命纳入党的政治纲领,2014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全面阐述能源革命战略思想[27]以来,能源革命成为国家能源战略和政党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通过法律制度保证实施的战略构想。不过,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并不能满足能源革命的要求,而法律制度创新是能源革命得以实施的契机。法律是理性的选择与制度设计,有关能源革命的理性解读成为法律制度创新的前提。虽然能源革命已经成为我国能源战略构想、纳入主流话语体系,但如何将其演绎为制度规则特别是有绩效的法律制度规则,对此需要深入讨论。

1.能源革命与能源法契机

从能源生产革命和能源消费革命力推能源战略与能源政策转型[28],到能源供给革命、能源消费革命、能源技术革命和能源体制革命力推能源法等能源法律出台或修订、建立能源法治系统[29],能源革命一路推动着能源法治建设提速。实际上,中央有关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等重大决策,已经为能源法律带来了制度契机和制度环境。搁置八年之久的能源领域基础性法律——能源法的起草工作被重启,直接列入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一类立法计划,这远比八年前该法作为“总理项目”被列入二类立法计划更让人振奋。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已经迅速开展了能源法起草工作,在八年前该法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卓有成效地修改了多次。问题在于,能源法起草是完成行政任务,还是进行包容性制度设计?按照现行立法体制,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具有立法职能,其立法职能的行使虽需经有权机构委托授权,甚至最终只是完成工作稿或草案,但类似于法律技术逻辑的立法基础性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且不说部门立法本身可能具有的局限性如部门利益法律化,单就富集理性而言,从事行政工作的立法者就具有天然的知识缺陷。立法本是一种理性的遴选活动,采纳何种理性直接关乎制度绩效。能源革命成就了能源法起草工作,能源法则直接关系到能源革命的成与败。在根本法、基本法律与一般法律“三位一体”的法律体系不容改变的前提下,基于能源领域基础性法律的性质考量,回应能源革命的能源法制度设计的包容性就具有了决定意义。

能源效率革命是一切能源革命的起点或归宿,其贯穿能源革命的全过程。清洁能源革命必须以能源效率革命为基础。能源开发成本的降低,电网与电厂等基础设施的改进及其运行效率提升,可再生能源从利基市场向主流市场的选择与转型等,都必须以能源效率革命为基础。正因为此,回应能源革命的法律制度应当是经济法律制度,相关包容性制度应以保护私人产权为核心,以市场开放、交易自由、公平竞争、提供公共服务等为特征。[30]据此进行能源法律制度设计,还原能源的商品属性,建立现代能源市场体系等,才能落到实处。

国外有人将能源革命归结为可再生能源革命。笔者认为,尽管可再生能源的产能与发电量有了一定增长,但必须客观地看待可再生能源在能源革命中的地位和作用。回应能源革命的能源法立法必须从现有能源结构和实际出发进行制度设计。“一场真正能源革命的发生须有可产生巨大能量的资源,可再生能源的主要问题是能量和功率密度低,因此只能产生有限的能量”,“在相当长的时限内,我们只能希望最有竞争力的替代能源能够接替全部能源需求增长的一部分,避免全部新增能源需要仍然依赖化石能源”。[31]

2.政党政治与能源法的出路

在经历能源法立法“三起三落”之后,这次能源法能顺利出台吗?笔者认为,政党政治无疑是为能源法顺利出台保驾护航的利器。这不仅是因为政党政治所具有的权威性,还因为在制度结构中法律与行政的地位几乎完全取决于政党政治的需要。[32]法律也因与政治距离的远近不同而有了地位上的差异。[33]在政党政治面前,我国能源法出台面临的部门利益与权力掣肘、能源法作为基本法与基础法之争、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的尴尬地位、能源战略与能源规划统一与否等都构不成实质性障碍。有了回应能源革命的政党政治,才会有回应能源革命的能源法。这是因为,“包容性的经济制度是在包容性的政治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34]。

借助于能源革命出台能源法可能是最便宜的路径。然而,能源革命在我国更多地表现为政治家讲话或政党文件,充其量是政党政治,还不是能源战略,在一定意义上并没有法律效力,这在相当大程度上降低了能源革命的可实施性。我国还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能源战略。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6月印发的《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提出了重点实施的四大战略,即节约优先战略、立足国内战略、绿色低碳战略、创新驱动战略,其中并没有能源革命。能源革命在我国不是权宜之计,而是政治过程,问题是能源革命必须成为政党政治并上升为能源战略、成为国家政治。实际上,能源战略在一国能源对策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有关能源的重大思想和举措从政党政治上升为能源战略,是制度实施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之所在。也只有这样,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才能结合起来,使能源革命不仅成为党的行动,更成为国家行动。因此,必须从能源战略的高度、从与政党政治的结合上定位能源革命,否则,法律制度实施及其创新所需要的制度环境就无法保证。我们期待能源革命被列入即将发布的“十三五”规划纲要,这样能源法才会有制度希望。

3.全面深化改革与能源法

实际上,能源革命的发生与发展是一个客观的历史过程,政党政治只是面对情景与情势顺势而为而已。我国是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国家,政党政治在推动能源革命中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如果能源革命的核心是还原能源商品属性,建立现代能源市场体系,则能源革命无论怎样演绎,其实质都是以经济革命为主导的技术革命、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因此,全面深化改革才是能源法生命之源!

能源革命是能源领域的重大改革,其在中国的实施与实现不仅是一个从理论到行动的实践过程,更是一个复杂的利益博弈、政治博弈、法律博弈过程。能源革命的深度与其所受到的阻力或摩擦力成正比,这种阻力或摩擦力来自于化石能源利益集团的抗拒,来自于几百年来人们依赖传统能源所形成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冲突,来自于新旧体制冲突,来自于改革“深水区”及“难啃硬骨头”的险关狭隘,来自于法律的公平、正义、效率精神与传统能源体制的较真,来自于能源战略和法律制度的包容性、兼容性与回应性的撞击,更来自于能源战略和法律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的胶着。只有全面深化改革,才能为能源革命和回应能源革命的能源法带来机会。

我国能源革命与能源法律制度创新任重道远,但政府已经承诺拿出壮士断腕的勇气推动改革。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在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借能源革命发力,能源法律制度创新就有机会实现。实际上,2015年以来各类能源法律起草工作纷纷启动,能源法律制度创新已经拉开大幕。现在的问题是,能源法律制度创新要以能源革命制度化为目标,而不能寻着传统法律思维进行制度创新。目前,能源法立法重新启动所遇到的问题,正是离开能源革命的大思维造成的。从一定角度看,离开能源革命,能源法律制度创新就寸步难行。

4.能源法的政治经济维度

根据能源革命近二十年的发展逻辑,能源革命的发生、发展伴随着一国政治、经济与法律的综合变迁。无论是能源供给革命与能源消费革命,还是能源技术革命与能源体制革命,其实都是政治过程、市场过程和法律过程。这三个过程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当其同质相向时,能源革命就会有较大进展,否则进展比较缓慢。政治、经济与法律制度会直接影响能源革命进程,其中法律制度对能源革命的影响可能更为直接。这种影响或者是基于法律的资本作用,或者是基于法律的强制力保证。但是,法律发挥影响必须综合政治、经济等各种优势,法律甚至以这些优势为自己进步的前提。

能源法的全攻略是使能源革命成为政党政治和能源战略,全面深化市场体制改革。能源革命成为政党政治,就会成为全党统一行动。较之多党制衡的体制,我国政党政治的推行成本要低得多。力推能源革命在政治层次上升级并上升为能源战略,从政党政治上升为国家政治,能源法就有了政治依据和制度基础。全面深化改革虽是市场过程,但更是政治过程,因此,能源法需要更深入的市场化改革,这种市场化改革需要政党政治予以开拓。我国政府对能源领域的过多管制限制了竞争性市场的培育,煤、油、电、核、可再生能源市场及节能市场的发育严重畸形。化石能源行业的主流强势发展与太阳能、风能等行业的利基弱势发展,形成了我国能源领域市场的两极。市场交易规则的重建显然是竞争性市场发育的前提,如何打破现行政治经济制度藩篱成为构建竞争性市场规则的关键。一方面,传统化石能源企业存在已久,不愿意放弃垄断,甚至会为保有垄断地位而战。另一方面,新兴市场力量的成长与腾飞还需要较长时间,会遇到较多制度掣肘。在围绕能源企业的国有与非国有、公益性与竞争性、类型及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争论长期存在的情况下,能源领域围绕公司资本形态的制度选择与设计也面临比较激烈的博弈。因此,回应能源革命的能源法的出台,必须有比较宽松的政治经济维度。

三、回应能源革命的能源法制度设计

作为政党政治的能源供给革命、能源消费革命、能源技术革命、能源体制革命给法律制度提出了从资源优势走向竞争优势,从垄断走向竞争性市场,从行政规制走向法律规制,从财政激励走向竞争激励,从维持性创新走向破坏性创新,从行政效率走向产权效率,最终建构大部制政府的要求。这些要求一旦被融入法律制度设计并加以实施,就会将能源革命逐步变为现实,同时使法律制度的绩效有明显增强。能源革命制度绩效的释放会为能源革命的下一阶段发展提出更高要求,能源革命要求的提升又会促使法律制度进一步实现能源革命的创新。能源革命与法律制度创新就是在互动互推的良性发展中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从而显示出能源战略、政党政治与法律制度的绩效功能。

1.回应能源革命的能源法

从揭示经济革命原因的角度,如果真正意义上的工业革命是工厂制度革命[35],那么真正意义上的能源革命就是法律革命,促成能源革命的能源法就成为能源革命的标志!任何革命都是制度裂变,制度裂变是制度转型与社会变迁的关键。作为重大社会变革的能源革命必然要求法律裂变,即法律革命。我国能源法起草工作历经波折,亲历者懂得其中的艰辛。然而,在形式上表现为部门掣肘、权力冲突的法律博弈,实质上却是政府与市场的博弈、权力与产权的博弈。回应能源革命的能源法必须突破旧制度,规划并设计新制度,否则无法体现政党政治!

2.能源供给革命的法律制度设计

能源供给革命要求安全供给、多元供给、清洁供给、效率供给,其中安全供给、多元供给是基础,效率供给是途径,清洁供给是目标。显然,能源供给革命的要求是有层级之分的,这就要求相应的法律制度创新首先要保证能源的持续稳定供给,其次要为建立能源市场体系提供规则,最后要为化石能源的清洁利用与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规则。显然,能源供给革命的法律制度创新是结构性创新,包括构建能源结构、资本投资结构和企业治理结构,设计能源安全、多元、效率、清洁供给的保障措施。具体包括:化石能源清洁利用的法律措施;国有能源企业产业组织能力再造的法律措施;民营资本投资产权与权利能力实现的法律措施;负面清单机制与能源竞争性市场培育机制;自然垄断业务与竞争业务的拆分制度;煤、油、电、核的市场管制与放松措施及反垄断规则;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与扶持规则;能源储备应急制度等。此项制度设计的重点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避免对民营资本的歧视。民营资本近年来成为我国新增投资主力军,其在能源领域的投资却严重不足。国务院发布“新36条”、相关部委出台40余个规章,划出民营资本的投资范围之后,民营资本的投资境遇有所好转。2015年国家发改委出台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办法后,这种情况会有何种程度的改变,特别是民营资本的投资范围会否扩大、投资方式会否多样化等,这些涉及能源领域企业的性质认定,经常会出现不同观点的碰撞。在民营资本的投资保护尚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让其投资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因此,必须避免对民营资本产生政治歧视和法律歧视。

第二,加强国企法人能力再造。现有传统化工企业的市场优势多是通过政治优势或政策优势取得的。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我国到2020年将实现各种市场主体资源获得公平分配、公平享有、公平保护,如此,此后五年国有大型能源企业的优势将不复存在。国有大型能源企业必须痛下决心进行产业组织能力再造,为此必须明晰产权,让国有大型企业充分接受市场冲击。

第三,架构体现竞争优势的法律框架。目前在能源领域,资源优势就等于竞争优势,企业更多地把精力放在资源的分配、支配甚至掠夺上,而不是技术创新上。资源优势实际上还带来“资源诅咒”与“荷兰效应”,导致能源领域腐败现象频发。完善资源所有制并不能带来竞争优势,必须在淡化资源所有制与所有权的前提下,强化技术创新、发展制造业,以强调竞争优势,最终以竞争优势取代资源优势。

3.能源消费革命的法律制度设计

能源消费革命要求控制消费总量。控制不合理消费有赖于政府压力和市场动力,这就要求法律制度创新既要安排政府在节能减排中的责任和强制手段,又要安排针对市场与能源消费者的诱致性手段,通过财政激励措施和市场激励措施引导消费,使经济消费成为合理消费的制度根据。这样才能把节能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领域,加快形成能源节约型社会。此项制度设计包括:节能优先方针的法律要求;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的原则;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机制;能源消费强度和消费总量的控制措施及其法律效力,能源消费者权利等;城镇化节能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规则;节能市场的建立与扶持,节能减排的财政激励和产权激励政策;约束性指标考核与节能指标、碳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指标交易机制;发展节能低碳产业与建设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制度;低碳技术选择与行为模式转型。

4.能源技术革命的法律制度设计

能源技术革命带动产业升级。低碳技术和高新技术创新、产业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是能源技术革命的契机,这就要求法律还原能源技术的商业属性和价值链,培养技术型企业家,鼓励维持性创新转向破坏性创新。此项制度设计包括:能源产业升级规则;技术型企业家培育;破坏性创新战略、规划与激励措施;产业结构与创新集群的关联机制;国家创新体系与能源部门创新体系的结构和绩效,工业产权价值评估及其实现,信息、通信与能源互联网技术及其交易的规则;能源专有技术的特别保护,基础研究与关键技术的制度转换,推进技术与贸易发展的机制。

长期以来,包括能源技术进步与工业制造在内的核心技术与关键技术主要在国外,中国制造“大而不强”已经严重制约了包括能源企业在内的中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因为中国企业长期以来习惯于引进、吸收、消化、模仿、再创新的技术运行模式。推动能源技术革命的关键在于从目前的维持性创新走向破坏性创新,这就要求企业具有企业家精神,敢于冒风险,敢于竞争,将能获得更大经济效益的技术创造出来。我国现行法律并不能为企业冒风险提供法律支持和制度依据,破坏性创新的实现需要《专利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完善。

5.能源体制革命的法律制度设计

能源体制革命要求打通能源发展快车道,还原能源的商品属性,构建有效竞争性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转变政府能源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能源法治体系。这就要求法律制度创新中要设计各类能源的交易规则与市场管制规则,建构大部制政府并明确各政府部门的职能,将全要素生产效率特别是产权效率纳入行政成本计算与政府绩效考核机制;取缔针对垄断企业的保护措施,保证能源矿产资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公平分配;明确能源管理部门与能源监管机构的关系,以及能源监管机构的设置与权力配置,关于市场主体保护的法律规则等。

虽然用有限政府终结大政府已经成为“自由市场革命”的趋势,但能源领域中政府的作用是学者们反复强调的。格尔勒认为,富有远见的公共政策可以在研发示范、融资、财政激励、定价、自愿协议、法规、信息传播和培训、采购、市场改革、市场义务、能力建设和规划技巧12个领域有效克服大多数国家能源效率提高和能源系统转换的障碍。[36]坦茨强调,政府必须发挥更加警觉、更有效的监管作用,这是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的根本职能。关键的问题是,政府是否能够建立起一个合适的制度,并使其公平而有效率地发挥作用。因此,“未来市场经济的发展也许就取决于政府职能的变革”[37]。

能源体制革命的法律制度设计的核心在于合理界定权力与市场的边界。我国能源领域各种垄断丛生,企业等市场主体在较严的政府管理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从垄断中解放市场,就必须深入推进市场化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厘清政府、市场与企业的关系,法律在其中的作用是极其重要的。无论是政府主管部门的“权力清单”,还是各类能源企业的“负面清单”,都是法律规范性要求。为了回应能源革命,法律制度必须进行相应的创新。要明确政府在能源领域的主要职能是维护产权效率,保证产业稳定、可持续发展。能源部门的“大部制”再造不仅是对政府部门的职能进行同类项合并,更是为了缩小政府管理与管制的空间,为产权效率提升增加机会。能源革命不仅表现在权力与市场的合理界定上,还具体表现在政府职权的结构或形态的改变上。政府只有将提升产权效率作为己任,从服务意识转向责任意识,将行政权力与产权合理匹配,才能为自身的职能提供正当性与合理性基础。

四、结论

缘起于政党政治的能源革命已经为能源法带来了机会,问题是能源法必须从政党政治的高度回应能源革命。能源法必须成为政党政治和能源战略的组成部分,否则就没有生命力。政党政治和能源战略也需要与能源法相匹配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是包容性制度,而不是汲取性制度)[38],如此才能从理论变成富有绩效的行动。

责任编辑:邓林

【注释】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能源革命与法律制度创新研究”(15ZDB17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我国能源发展转型战略与法律制度研究”(13AFX025);上海市高校一流学科(法学)建设计划“经济法学”。

作者简介:肖国兴,男,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能源法专家,中国能源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201620)。

[1]霍姆斯强调:“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同时,他并不否认法律理性的作用。参见[美]小奥利弗•霍姆斯:《普通法》,冉昊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页。

[2]2007年12月,国家能源办组织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在国家能源办官网公布,这一轮能源法起草工作引发了全社会关注。从那时起,人们翘首企盼我国能源法出台已达八年之久。

[3]参见[波]彼得•什托姆普卡:《社会变迁的社会学》,林聚任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88页。

[4]Bullock,AlanandStallybras, Oliver(eds).The Fontana Dictionary of Modern Thought. London:Fontana / Col?lins.1977 .p542.

[5]Fairchild,Henry P. Dictionary of Sociology and Related Sciences. Totowa, NJ: Littlefield, Adams.1996. p259.

[6]参见[美]史蒂文•瓦戈:《社会变迁》,王晓黎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77页。

[7][36]参见[美]霍华德•格尔勒:《能源革命:通向可持续未来的政策》,刘显法等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年,前言、第35—74页。

[8][20][美]罗伯特•艾尔斯等:《跨越能源鸿沟:后石油时代如何应对能源危机》,唐奇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47—64、2页。

[9][10][19][21][德]赫尔曼•希尔:《能源变革:最终的挑战》,王乾坤译,邮电出版社,2014年,第4、5、11、17页。

[11][美]汉斯•摩根索:《国家间政治:权力斗争与和平》,徐昕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6页。

[12]参见[美]爱德华•B.巴比尔:《低碳革命:全球绿色新政》,彭文兵等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28—134页。

[13][美]参见罗伯特•欧基汉等:《权力与相互依赖》,门洪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8—9页。

[14][16][美]斯特科•L.蒙哥马利:《全球能源大趋势》,宋阳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年,第3页。

[15]参见[美]罗伯特•布莱斯:《能源独立之路》,陆妍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87页。

[17][美]格雷戈里•祖克曼:《页岩革命:新能源亿万富豪背后的惊人故事》,艾博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2—3页。

[18][24]参见[美]海伦•米尔纳:《利益、制度与信息:国内政治与国际关系》,曲博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0年,第1、245页。

[22]美国共和党一直是化石能源利益的代表者,民主党则是清洁能源利益的代表者。参见[美]霍华德•格尔勒:《能源革命:通向可持续未来的政策》,刘显法等译,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127页;[美]保罗•罗伯茨:《石油恐慌》,吴文忠译,中信出版社,2008年,第180页;[美]安东尼娅•朱哈斯:《石油黑幕》,李晓春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56页。

[23]欧洲绿党从成立到涉足政坛,从在野党到执政党,都直接推动着能源效率与可再生能源立法发展。参见[德]斯提格:《能源系统的可持续发展与创新》,廖华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年,第175—190页。

[25]参见[美]利萨•L.马丁:《民主国家的承诺:立法部门与国际合作》,刘宏松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0年,第204页。

[26]奥巴马担任美国总统数年,其力推的《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始终未成为有效法律,只能通过《清洁电力计划》等行政性规范文件弥补立法不足。我国能源法等立法工作早已启动,但真正行之有效的是一些行政性文件如能源规划、能源发展计划等。

[27]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但一段时间以来,官方正式文件中对能源革命与能源变革是混同表述的,直到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的讲话中将二者统一为能源革命。

[28]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将推进能源多元清洁发展、优化能源开发布局、加强能源输送通道建设作为能源变革的保障措施,《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将能源法制建设作为重要措施,但并未突出能源法制在保障能源生产和消费变革或革命中的优势地位。

[29]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的讲话中将能源法治作为实现能源供给革命、能源消费革命、能源技术革命与能源体制革命的措施,明确要求建立健全能源法治体系,启动能源领域法律法规立改废工作。

[30][34][38]参见[美]德隆•阿西莫格鲁等:《国家为什么会失败》,李增刚等译,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5年,第51—67、57、53—65页。

[31]参见[意]莱昂纳尔多•毛杰里:《能源新机遇》,周子平译,石油工业出版社,2014年,第214页。[32][瑞]汤姆•伯恩斯:《经济与社会变迁的结构化:行动者、制度与环境》,周长城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10页。

[33]参见[英]马丁•洛克林:《剑与天平: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省察》,高秦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5页。

[35][英]M. M.波斯坦等:《剑桥欧洲经济史》第6卷,王春法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324—325页。

[37]参见[美]维托•坦茨:《政府与市场:变革中的政府职能》,王宇等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339—361页。

【期刊名称】《中州学刊》【期刊年份】 2016年【期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