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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互联网,二十世纪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它有效的缩短了地球村人与人的距离,使人类的文明和文化在短时间内在全球各地迅速传播,全人类享受着互联网所带来的舒适、方便和快捷。随着国际毒品形势的变化和毒品违法犯罪的增多,毒品犯罪分子开始利用互联网这个平台进行毒品交易,给全世界、全人类带来了无穷的灾难。2001年,联合国麻醉品管理局就向全球发出警告:“毒品正通过互联网销售,私人聊天室正被毒品商利用,人们在互联网上正面临着毒品的威胁。”
2011年10月,公安部指挥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统一行动,成功侦破“‘8.31’特大网络吸贩毒案”。“‘8.31’特大网络吸贩毒案”是我国首例利用互联网视频交友平台进行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新类型毒品案件。“‘8.31’特大网络吸贩毒案”涉及我国31个省区市,查获涉毒违法犯罪嫌疑人12125名,破获制贩毒案件496起,打掉制贩毒团伙144个、吸毒窝点340个、制毒工厂(点)22个,缴获毒品308.3千克。“8.31”案件的成功侦破,敲响了我国互联网涉毒犯罪监管的警钟。
一、我国互联网发展态势[1]
(一)总体网民规模
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国互联网民数量突破5亿,达到5.131亿,全年新增网民5580万。互联网普及率较上年底提升4个百分点,达到38.3%。(见“图:网民规模及普及率”)
(图略)
图:网民规模及普及率
从过去五年中国互联网民增长的情况来看,从2006年互联网普及率升至10.5%开始,网民规模迎来一轮快速增长,平均每年普及率提升约6个百分点,尤其在2008年和2009年,网民年增长量接近9000万。
1.男性网民比例远超女性网民
截至2011年12月,我国网民中男性比例为55.9%,比女性高出11.8个百分点。(见“图:网民性别结构”)网民性别比例与2010年相比基本保持稳定。
(图略)
图:网民性别结构
2.青壮年网民约占到了网民总数的80%
2011年底,我国30-39岁网民所占比例明显升高,较2010年底上升了2.3个百分点,达到25.7%;40-49岁网民增长速度明显减慢;10-29岁网民比例与2010年底相比基本保持稳定。(见“图:网民年龄结构”)
(图略)
图:网民年龄结构
3.网民继续向低学历人群扩散
2011年底,我国网民中初中学历人群延续了2010年的增长势头,由32.8%上升至35.7%,该学历人群互联网渗透率较低,未来网民比例将进一步提升。(见“图:网民学历结构”)
(图略)
图:网民学历结构
4.学生、个体户/自由职业者、无业/下岗/失业者占到了网民总数的一半以上
2011年,学生是我国网民中规模最大的群体,所占比例为30.2%;个体户/自由职业者占比为16.0%;无业/下岗/失业者占比为8.6%。学生、个体户/自由职业者、无业/下岗/失业者占到了网民总数的一半以上。(见“图:网民职业结构”)
(图略)
图:网民职业结构
(二)互联网基础资源
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国互联网站总数达230万个(见“图:互联网站数量变化情况”);网页数量为866亿个,比2010年同期增长44.3%(见“图:网页规模变化情况”)。
(图略)
图:网站数量变化情况
(图略)
图:网页规模变化情况
二、互联网涉毒犯罪
互联网犯罪,又称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2]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运用,犯罪活动也开始在互联网上蔓延开来。据统计,1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各类网络犯罪案件142起,2007年增长到2.9万起,2008年为3.5万起,2009年为4.8万起。[3](见“图:公安机关办理各类网络犯罪案件数”)
(图略)
图:公安机关办理各类网络犯罪案件数
本文所说的“互联网涉毒犯罪”,主要是指利用互联网作为平台所进行的毒品犯罪活动,诸如:利用互联网销售、购买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利用互联网提供各种毒品的配方及生产工艺,利用互联网进行毒品犯罪的策划、联络与指挥,利用互联网聊天室容留他人吸贩毒,利用互联网发布药品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等等。
相对于传统的毒品犯罪的形式,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的涉毒犯罪是一种全新的毒品犯罪手段。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等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平台日益成熟,毒品犯罪分子也紧随潮流,将现实生活中的毒品犯罪“克隆”到虚拟的互联网中来。2001年10月,台北市“调查处”成功侦破了一起利用互联网订购大麻的案件;2002年3月13日,杭州警方、湖北警方和中国化工网密切配合,成功破获了我国首例利用互联网出售“冰毒”配方的毒品犯罪案件;2003年2月,深圳市公安局与香港警方联合侦破了一起利用互联网出售毒品艾司唑仑片或舒乐安定片的案件;2010年8月,山东省禁毒部门破获一起利用互联网出售新型毒品“神仙水”的网络贩毒案件;2011年7月,兰州警方成功侦破“9.17互联网贩卖毒品案”;2011年10月,公安部成功侦破我国首例利用互联网视频交友平台进行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8.31’特大网络吸贩毒案”。
三、互联网涉毒犯罪的特点
(一)互联网涉毒犯罪活动隐秘性强
在互联网这个巨大的虚拟空间中,毒品犯罪分子的身份永远是虚拟的,他们往往不用戴任何的面具,就可以在互联网上进行各种毒品犯罪活动。伴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毒品犯罪分子在互联网上的涉毒犯罪活动日趋复杂化,手段日趋隐秘化,而且涉毒犯罪的形式也日趋多元化。
在互联网中,由于互联网涉毒犯罪没有特定的表现场所和客观的表现形态,并且互联网涉毒犯罪不留任何痕迹,因此不易被人发觉,因而公安机关也就不易侦破。互联网涉毒犯罪手段的隐蔽性使毒品犯罪分子更加肆无忌惮的进行互联网涉毒犯罪。
在现代互联网技术的影响之下,毒品犯罪分子可以利用各种不同的通信传输工具在互联网上传播涉毒信息,从而进行涉毒犯罪。在互联网中进行的涉毒犯罪,犯罪分子往往通过使用暗语、“黑话”等方式在互联网上发布帖子或留言,然后使用MSN、微信、手机短信等即时通信工具进行联络,实现并完成双方在不见面情况下的涉毒犯罪活动,即利用互联网这一平台进行毒品犯罪活动。
(二)互联网涉毒犯罪的行为人呈现低龄化的发展态势
据统计,在我国的互联网犯罪案件中,90%以上的涉案人员是年龄在20-35岁之间的年轻人。{1}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与开放,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伦理道德思想受到了西方文化、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等的强烈挑战,人们的价值取向呈现出了多元化的态势。过去那种重社会本位轻个人本位,重精神而轻物质的价值取向,现今变成了“个人利益极度膨胀,人们对经济利益的期望远远高于对其他需要的期望”。个人主义的极端发展,道德意识的物欲化、庸俗化,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青少年互联网涉毒犯罪比例的提升。再者,由于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年轻人尤其是青年学生对于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都比较了解,甚至精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年轻人更易利用互联网进行涉毒犯罪。在公安机关侦破的“‘8.31’特大网络吸贩毒案”中,涉案人员以18-35岁为主(约占涉案人员总数的70%),年龄最小的仅有15岁。
(三)互联网涉毒犯罪呈现无国界化,社会危害大
毒品犯罪是国际性的犯罪,全球毒品问题呈现严重态势的首要标志就是毒品犯罪活动的有组织化、垄断化和国际化。互联网较强的辐射能力使互联网涉毒犯罪呈现出较强的辐射性。当各种数据、信息通过互联网进行传输时,地域和国界出现消亡,“时空压缩”为毒品犯罪分子跨地域、跨国界进行互联网涉毒犯罪提供了可行性。毒品犯罪分子只需一台接入互联网的设备,就可以利用互联网进行涉毒犯罪。现今,互联网迅猛发展,范围已遍布全球,如利用互联网进行涉毒犯罪,毒品犯罪将扩散速度快、扩散范围广。互联网覆盖范围越广,互联网涉毒犯罪的危害性就越大。
(四)互联网涉毒犯罪科技含量高,公安机关取证难度大
现今,人们对互联网所形成的这个开放的系统的安全防范意识越来越重视,互联网涉毒犯罪的犯罪分子同样也是如此。作为一种以高科技为支撑的犯罪,互联网涉毒犯罪具有瞬时性和动态性的特点。许多互联网涉毒犯罪可在瞬间完成,其作案时间很难把握;而互联网涉毒犯罪的证据又多存在于电磁介质等无形的信息中,如:程序、数据等,这样,毒品犯罪分子也就很容易将其删除和更改,使得互联网涉毒犯罪不会留下任何犯罪痕迹。毒品犯罪分子要突破互联网的层层防范实施涉毒犯罪,这就必需具备较高的互联网与计算机专业知识;而侦查员在对互联网涉毒犯罪进行侦查时,往往也必需具备专业知识,进而才能开展互联网涉毒犯罪的侦查与取证工作,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给公安机关的犯罪取证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五)互联网涉毒犯罪活动呈现多样性
目前,随着公安机关对互联网涉毒犯罪打击力度的增大和互联网涉毒犯罪侦查技术的提高,大部分互联网涉毒犯罪的方式和种类不断浮出水面。据不完全统计,互联网涉毒犯罪的主要形式有:利用互联网销售、购买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利用互联网提供各种毒品的配方及生产工艺,利用互联网进行毒品犯罪的策划、联络与指挥,利用互联网聊天室容留他人吸贩毒,利用互联网发布药品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等等。
四、互联网涉毒犯罪管控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据相关学者预测,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互联网涉毒犯罪将会大量存在,将成为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一种犯罪行为。打击互联网涉毒犯罪,是当前和今后全球化视野下禁毒工作的重中之重。面对互联网涉毒犯罪的严峻发展形势,当前,我们的应对措施还存在诸多的不适应性:
(一)政府职能部门对互联网涉毒犯罪的管控能力薄弱
近年来,互联网飞速发展,但由于其为新生事物,政府与社会都缺乏从公共安全意识的角度对互联网进行有序约束、管理和引导的系统手段。互联网的公开管理、公开执法缺位,伦理道德失范,公众自律意识匮乏,公共安全隐患凸显。目前,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尚未形成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他们按照各自分工权限各司其政,导致对互联网的管理出现垂直管理和多头管理的模式。公安机关作为互联网安全的主管部门和打击互联网涉毒犯罪的主力军,其工作缺乏与其他部门相应的协作与配合。
并且,互联网网络运营商盲目开拓市场,偏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自身的监管职责,缺乏对互联网的控制能力,造成互联网的资源被毒品犯罪分子所利用,这样就增加了公安机关对互联网涉毒犯罪的管控难度。
(二)技术手段薄弱,互联网涉毒犯罪管控难以实现
互联网涉毒犯罪是伴随着信息时代所产生的一种高科技、智能型犯罪,从技术层面来说,打击互联网涉毒犯罪的本质就是公安机关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及多媒体技术与毒品犯罪分子进行的对抗和较量。由于互联网自身的技术限制和安全漏洞,再加上目前我国互联网系统高端核心技术缺乏自主、信息网络安全可控能力不强,因此,其滞后于互联网涉毒犯罪形势发展的现象相当突出。
由于互联网涉毒犯罪具有瞬时性、广域性、技术专业性、时空压缩性等特点,因此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调查取证有较高的技术要求。但是,目前,由于公安机关的“网络警察”队伍组建时间不长,其缺乏实战经验,技术力量也较为薄弱,因此,难以对互联网涉毒的阵地实行全天候、全方位的有效监管。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OICQ群、MSN、网络视频及通话、互联网点对点传输技术等互联网新技术的普及与应用,互联网涉毒犯罪的阵地的管控难度不断加大,公安机关迫切需要管控技术手段的更新与发展。
(三)侦查队伍缺乏所必需的专业型复合人才
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上的各种数据、信息的集合体,需要利用电子技术或数字技术通过计算机等多媒体设备进行处理后方能转变为被人们所感知的声音、图像或文字,因此,收集电子证据带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或修改,并且不易被常人所察觉,因此,在对电子证据进行取证的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和技术标准以保证其的原始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需要侦查人员具备法学、侦查学、计算机科学、互联网技术等专业知识,但是,在我国现实的互联网犯罪侦查取证的队伍中,具备这些多方面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可以说是凤毛麟角,多数情况是侦查人员只懂法律知识不懂计算机技术,或是只懂计算机技术不懂法律知识。
(四)互联网涉毒侦查过程复杂且涉毒犯罪证据不易被固定
毒品犯罪分子常常将大量的上网信息存储于互联网网站、私人电脑中,其在互联网上的涉毒犯罪行为十分隐秘,公安机关要在浩如烟海的互联网络中发现与查实涉案人员、查证案件信息,难度很大。并且,有些通过互联网络发现的信息资料还不足以证实涉案人员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网络犯罪的证据十分有限,而且证据非常容易被毁灭。犯罪行为的证据只存在于软件的资料库中和输出的资料中。犯罪分子作案时,可通过预先设置好的破坏性程序或使用格式化程序命令,将一些遗留在计算机中的证据瞬间销毁。
犯罪嫌疑人在互联网中的多个服务器之间穿梭,一旦达到他们的目的,他们就可能立即离开目标网站,迅速删除他们曾经进入服务器的日志文档,消除他们犯罪的信息。
在“‘8.31’特大网络吸贩毒案”的前期侦查工作中,甘肃专案组在互联网的某网站的聊天室的12个涉毒“房间”内,录制了70G的涉毒视频资料,采集涉毒相片638张;陕西专案组在互联网的某网站的聊天室内发现涉毒的“房间”有70余个,收集的影像资料达1550G。[4]
五、治理互联网涉毒犯罪的建议
(一)加强国际、区域间的禁毒合作与交流,严防互联网涉毒犯罪活动
无国界被公认为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一个重要区别。互联网的无边界性决定了互联网涉毒犯罪的无国界。
在互联网犯罪中,由于各国的管辖权是有限的,各国在与互联网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首先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对互联网犯罪进行有效的管辖以及如何协调国家与国家之间管辖权冲突的问题。单靠一个国家的一己之力是不能有效控制互联网涉毒犯罪的,寻求全球范围内的国际禁毒合作与交流是防控互联网涉毒犯罪方面所形成的共识。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国际、区域间的禁毒合作与交流机制,加强技术、人员、情报信息的交流,密切沟通与合作,形成严防互联网涉毒犯罪的局面。
(二)修订法律,明确电子证据的地位
在实际侦查活动中,公安机关在侦查互联网涉毒犯罪的过程中,常常都在使用秘密侦查手段获取案件的线索及涉毒犯罪证据,以增强打击互联网涉毒犯罪的力度,以便迅速、准确的侦破案件。但是,这样也就使得公民的隐私权、通信自由权不可避免的处于危险之中,电子邮件检查、网络监控、IP定位等互联网犯罪侦查手段给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带来了新的挑战;并且,在法律尚未明确电子证据的地位和对电子证据取证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之前,法庭采信公安机关所提供的涉案电子证据是极不合法的,这也严重违背了现代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5]
笔者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至少应包括电子证据的法定概念、电子证据的地位、电子证据收集的原则与程序、电子证据的举证规则、电子证据的审核认定规则等内容,这样,能最大程度的保证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与其鉴定规则的有效确立。
(三)互联网络运营商与服务商应为互联网涉毒犯罪监管做好服务
一是互联网络运营商与服务商要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完善互联网涉毒的网页、聊天室、论坛、贴吧等的发现机制,为净化互联网的社会环境做好基础工作。例如,中国万网在2009年12月的全国互联网违法信息和域名整治专项行动中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工作,对在中国万网注册的200多万个域名进行了排查,关闭涉嫌钓鱼网站、侵权盗版网站等违法网站1383个,查封涉嫌低俗及淫秽色情内容的域名735个,删除低俗信息4000余条。
二是互联网络运营商与服务商要进一步落实互联网的实名登记制度,建立并完善互联网的人口数据库和人口管控机制,为互联网涉毒重点人口的管控工作夯实基础。
(四)建立互联网涉毒犯罪巡查制度
互联网涉毒犯罪巡查是指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对毒品犯罪分子经常涉足的互联网络空间进行监视,发现涉毒犯罪线索,查缉毒品犯罪分子的互联网络防控措施。
毒品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络进行涉毒犯罪活动,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现实社会中的涉毒犯罪行为会受到公安机关的严厉打击,于是,毒品犯罪分子选择到成本较低、隐蔽性较强的互联网络中去进行犯罪活动。在“‘8.31’特大网络吸贩毒案”中,涉毒互联网站每天都有60多名工作人员对网站进行巡查、监管,看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但由于工作人员对毒品及相关行为不了解,才使得大量吸贩行为在该互联网站上发生。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互联网涉毒巡查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互联网络涉毒行为的发现,将大大提高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在互联网涉毒犯罪预警、控制和处置方面的能力。
(五)互联网涉毒犯罪监管与控制,科学技术先行
互联网涉毒犯罪的“数字化”特征,决定了互联网涉毒犯罪的监管与控制必须充分依靠科学技术力量才能完成。互联网涉毒犯罪监管与控制首先要依靠科学技术力量,只有抢占了科技制高点,公安机关才能震慑犯罪,进而在互联网涉毒犯罪的监管与控制上取得主动权。
目前,随着我国互联网络的发展,我国互联网络的安防技术在某种程度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相对于保护互联网络通讯安全的形势和要求,我国现有的互联网安防技术还不发达,公安机关应借鉴国外先进的互联网安防技术,加强自身互联网安防技术的研究,从而推进互联网涉毒犯罪监管与控制的开展与深入,切实提高互联网涉毒犯罪监管与控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六)依托社会力量培养专业型电子证据取证复合人才
针对我国互联网犯罪的现状,公安机关应尽快依托社会力量培养一支懂法律、懂技术、有实战经验的互联网犯罪调查、取证、鉴定队伍。打破常规,引进一些地方专业院校的优秀毕业生到公安队伍来,弥补公安院校毕业生缺乏的专业技术知识。这样,一方面可以解决网络犯罪调查、取证技术力量不足的缺陷;另一方面又可解决高等院校、专业研究机构理论与实践脱节的弊病。
结语
二十一世纪是信息的时代,互联网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信息时代网络犯罪猖獗,互联网涉毒犯罪以其成本低、隐秘性、广泛性、高科技性等特点在互联网世界迅速蔓延,对互联网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为此,公安机关应加强互联网涉毒犯罪监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维护互联网络的良好秩序。
责任编辑:马睿
【注释】作者简介:李云鹏(1978-),男,云南昆明人,云南警官学院禁毒学院毒品案件侦查教研室讲师,硕士研究生,从事侦查及禁毒研究。
[1]《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2]http://baike.baidu.com/view/573426.htm
[3]http://news.qq.com/a/20100608/001121.htm
[4]《人民日报》2011年10月31日第009版
[5]我国已于1998年10月签署并加入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通信自由权、隐私权、合法财产和住宅不受侵犯等权利受到进一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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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政法学刊》【期刊年份】 2015年【期号】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