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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审判中把握协调和共享的发展理念
郭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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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这是党对发展理论的一次重大创新,是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性、纲领性、引领性的顶层设计,是我国当前和今后较长时期,包括法院在内的各项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民事审判是党和国家运用司法手段管理民事经济事务的重要途径。经济新常态下,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刻把握五大发展理念的基本内涵和实践要求,将发展新理念落实到民事审判各项工作中去,为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一、在民事审判中践行发展新理念的切入点

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之一,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各种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案件纠纷,定纷止争,调节民事经济关系,服务和保障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抓好执法办案,必须找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的切入点。民事纠纷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房地产、建设工程、民间借贷、合伙等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一类是婚姻家事、人身侵权、劳动争议、社会保障、物权争议等传统民事纠纷。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可以调节市场主体利益,引导树立市场经济规则,营造良好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为经济发展大局服务。同时,通过审理与百姓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生存息息相关的民事纠纷,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保护合法民事权益,制裁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民事审判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两个切入点。

民事审判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不同时期,民事审判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内涵和重点各不相同。党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思想和政策一直是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的重要理论指引和行动指南。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党的重大理论指引,不断调整民事审判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工作方向和重点,从最初促进商品的流通、保障商品经济的建立和维护勤劳致富者的合法权益,到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则的建立完善和保障改善基本民生。当前,虽然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与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仍有相当差距,特别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全面是发展的突出问题。“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协调发展和共享发展理念,就是要补齐短板,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实现全体人民共建共享发展成果,共同迈入全面小康社会。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要与时倶进,更新观念,在执法办案中贯彻协调发展、共享发展理念,将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体人民共享发展作为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点工作,狠抓执法办案,切实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共享发展方面有所作为。

二、民事审判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一)加大对区域性国家发展战略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力度,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从全国区域发展来看,最近几年江西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奋起直追,经济总量连年保持高速增长,增速排名保持全国前列,各项社会事业也全面进步,但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相比,江西仍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差距还较大,区域发展不平衡矛盾非常突出。从省内来看,以省会南昌、沿江城市九江为中心的赣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更高,赣南、吉安等革命老区、山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省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矛盾也比较明显。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实现与全国人民共同迈入全面小康社会,江西还要持续奋斗。民事审判服务和保障区域协调发展,重点是要围绕中部崛起、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昌九一体化等国家区域性发展战略决策部署,紧密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针对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加强对相关民事法律问题研究,提出民事审判保障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具体措施。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依法保护投资者权益,服务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在审理各类投资纠纷案件时,要平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投资主体多元化,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作用,鼓励资本向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和高端制造产业转移,支持和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大力发展,增强经济活力。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商业投资项目,要加大司法服务和保障力度,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债务纠纷、劳动争议等,要快速立案、快速审结、快速执行,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2.服务和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时期仍然是江西基础设施建设高潮时期,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要有准备地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司法服务,促进基础设施提升。重点是依法保障以铁路、机场、高速公路为主体的交通设施建设,依法保障以电力和能源输送通道为主体的能源设施建设,保障地方电网改造和再生能源发展,依法保障以水资源配置工程和大型水利枢纽为主体的水利设施建设,保障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和中小河流治理。妥善处理好基础设施建设引发的建筑施工、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等矛盾纠纷,保障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

3.服务和保障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依法审理好涉及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各类纠纷案件,主动了解特色优势产业企业的法律需求,帮助特色优势产业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法律问题,提高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大对环境污染案件的审理力度,实现在保护中建设、在建设中保护,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依法快速审理好涉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游客消费侵权纠纷案件,保障游客合法权益,积极参与江西旅游市场和旅游景区的法律规制,改善旅游行业法治环境,推动江西由旅游资源大省向旅游经济强省跨越。

(二)加大对农村综合改革司法服务和保障力度,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城乡发展不平衡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江西作为农业大省,城乡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尤为突出,农业和农村发展相对落后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短板。民事审判服务和保障农村、农业发展,要围绕中央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性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结合地方实际,重点是针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加大对农民财产性权利保护力度。主要做好:

1.依法保障农民对集体土地享有的各项权利。按照“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原则,加大对农户土地、山林、水面资源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审理力度,支持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正常流转,促进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权利的实现。支持农户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抵押、担保、转让等方式对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权和住房财产权进行处分收益,保护农民对宅基地和住房的财产性权利,促进土地资源要素有效益流动,促进农民增收。

2.服务和保障农业产业和农业企业发展。服务现代农业建设,依法审理好涉及特色农业、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案件,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促进农业特色化、专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生产经营,优化农产品区域布局,推进农业结构调整。

3.服务和保障秀美乡村建设。审理好农村民事纠纷,健全和完善其他非诉纠纷解决程序,充分发挥乡村干部、司法协理员等多种社会力量,多做调解工作,力促案结事了人和。妥善化解农村道路联网、农村电气化、农村环境卫生整治等矛盾纠纷,引导农民追求科学健康文明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就地就业的司法保障和支持力度,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地就业创造有利司法环境,保障农民进城落户法律需求。还要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人口的司法服务力度。按照省委《关于全力打好扶贫攻坚战的决定》,加强对农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司法需求的分析研判,地方法院要强化司法应对,为产业扶贫、保障扶贫、安居扶贫、教育扶贫等各种扶贫方式提供司法支持,同时做好农村贫困地区各种民事纠纷的审理工作,努力满足贫困地区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积极参与定点扶贫脱贫工作,促进农村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三)发挥民事审判的法治引领和道德导向作用,促进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的协调发展

“十三五”规划建议指出,“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诚信建设,增强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倡导科学精神,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注重通过法律和政策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法治与道德密切联系,法治和社会道德水平的高低都是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都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适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习惯对民事纠纷进行裁决的司法活动,既有对民事行为合法性的判断,也有道德性评价。发挥民事审判的法治引领和道德导向作用,通过提高民事主体法治意识、民事行为的合法性和全社会社会道德水平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养成,可以推动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与物质文明建设协调法治。民事审判提高法治和社会主义道德水平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通过案件裁判,以活生生的案例裁判结果和规则向社会传导正确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取向,向社会大力宣示、倡导、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公民知晓国家法律保护什么、支持什么、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制裁什么;一是通过民事诉讼活动本身,通过司法活动过程向人民群众开展法治教育。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江西开展法治江西建设实际,当前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对社会伦理和公共道德的引导。要高度重视那些挑战社会伦理公共道德底线的案件审理,特别是婚姻家事纠纷中当事人严重违背传统伦理案件、侵权纠纷中当事人对侵权还是见义勇为争议很大的案件。坚持将维护社会伦理道德作为司法的重要价值追求,充分重视审判的社会效果,充分考量裁判对整个社会公共道德体系的影响,结合伦理道德,加强此类案件裁判文书的说理,使裁判成为良善的导向,把民事审判打造成弘扬社会主义良好道德风尚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阵地。要注意不让好人吃亏,倡导相互忠诚、尊老爱幼、互帮互助、互谅互让等家庭美德,依法保护和鼓励见义勇为、扶危济困、扶弱助残的行为,弘扬良好道德风尚。在执法办案中,既要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救济、矛盾得到化解、关系得到修复,又要努力引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荣辱、明善恶、重品行,促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同时,通过民事审判制裁商业不诚信行为。诚信是民事活动、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石。在审理合同、物权纠纷中,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在违约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分配上,注重保护诚实守信者合法权益,加大商业不诚信者的民事责任承担,不让失信者得利,推动在经济活动中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诚信氛围,维护市场商业诚信。

2.严厉惩处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是诉讼不诚信,不仅破坏司法秩序,而且对社会诚信造成严重破坏。最近几年,虚假诉讼在全国时有发生,江西也不例外。2011年江西在全国首次由省法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合作联合下发了《关于预防和惩处虚假诉讼的暂行规定》,确立了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协调配合,共同承担打击责任的工作机制,就立案、受理、审判过程中如何加强司法审查,均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要进一步落实暂行规定,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和刑法第九修正案的规定加大打击制裁力度,维护诉讼诚信。

3.维护网络诚信。互联网虚拟社会不是法外之地。人民法院运用民事审判,制裁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传播不文明信息的行为,引导网络用户遵守社会道德,文明上网,对于推进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要加大网络侵权案件审理,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及时受理网络侵权民事纠纷,防止网络侵权纠纷告状无门。发挥前期设立都昌县、鄱阳县、抚州临川区等法院集中管辖网络侵权案件试点优势,总结推广设立专门网事审判庭经验,加强对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的案件审理,放宽对受害人的损失举证责任要求,在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内加大侵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承担,促进网络虚拟世界的文明健康发展。同时,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在民事审判中通过以案释法进行普法,定期发布典型案例,探索媒体庭审直播、群众旁听庭审、案件宣讲等有效形式,推动形成以案释法工作长效机制。

三、民事审判服务和保障全体人民共享发展

民事审判事关民生大计,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审理好各类与民生相关的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共享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回应群众关切、践行共享发展理念的重要方式。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坚持共享发展,在增进入民福祉、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分配公平正义方面有所作为。

(一)抓好婚姻家事案件的审判,促进家庭关系和睦稳定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关系是最基础的社会关系。婚姻家庭涉及千家万户,是人民群众实现共享发展成果的重要载体。婚姻家事纠纷也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主要案件类型之一,审理好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促进共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主要做好:

1.加大调解力度。在婚姻家事纠纷严格贯彻调解优先政策,综合运用情、理、法等手段加大调解力度,耐心细致地多做说服教育和矛盾化解工作,帮助挽救婚姻,最大程度运用调解手段促成当事人达成谅解,切实防范婚姻家事纠纷演变成恶性事件或刑事犯罪。

2.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要在审理婚姻家事纠纷中,全面贯彻执行好婚姻法确立的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通过民事审判旗帜鲜明地对婚姻家庭领域中实施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儿童、不赡养老人等损害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获得合理的生活、教育和医疗条件。发挥人民法庭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加强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配合,通过加大巡回审理,积极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孤寡老人提供有效和便利的司法救济。

3.审理好离婚析产、遗产继承和离婚彩礼纠纷等案件。准确理解司法解释精神,正确使用有关规定,保护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重视发挥财产的整体效用,平衡家庭成员间利益分配,妥善处理好因房价上涨带来的房屋增值、股权和其他投资增值收益部分的分割继承,防止出现一方因离婚“扫地出门”的情况发生。充分运用当地民俗习惯、善良风俗加强对离婚彩礼纠纷等案件说理,增强裁判的说服力,提高审判社会效果。

(二)抓好人身侵权赔偿、物权案件审判,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财产安全

人身权和财产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保护好人民群众健康和财产安全是实现全体人民共享发展的基本要求。审理好人身侵权赔偿纠纷,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审理好物权纠纷对于确认物的归属,明确物权内容,保障各种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要针对当前多发的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与房屋有关的物权纠纷,重点做好相关审判工作。当前主要做好:

1.注重查明事实和责任分配。审理道路交通损坏赔偿、医疗损坏赔偿纠纷,要将查明事实和责任分配作为审理重点,对于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纠纷,要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问题若干规定,正确分配举证责任,综合考察案件事实和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和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2.合理确定人身侵权赔偿金数额。要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等因素,确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当地的经济发展和消费水平、侵权人的支付能力等综合确定赔偿金数额,保障受害人依法获得与其过错和受伤害相适应的赔偿金额。审理时发现侵权人可能没有支付能力的,要主动联系有关部门,依法为受害人申请救助,保证受害人获得基本的生活和医疗保障。

3.加强对人民群众财产物权的保护。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时,要注意平等保护。在一房多卖案件中,要分别根据等级公示、占有、价款交付以及合同成立的时间等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在审理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时,要从保障失地农民、被拆迁人的基本生存权、发展权的高度加强对失地农民、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努力通过协调或调解方式妥善处理涉及被拆迁人安置补偿权利的纠纷。

(三)抓好住房、教育医疗、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纠纷案件的审判,保护人民群众平等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

义务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基本医疗等公共服务是人民群众最关系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所在,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指数。确保人人享有同等的义务教育、就业机会、社会保障和医疗水平是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体现和标志。民事审判要在这些与人民群众利益联系最紧密的地方有所作为,特别要支持保障困难群体、弱势群体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主要做好:

1.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运用民事手段制裁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通过裁判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手段,切实保护劳动者的人身权益。依法保障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制度的落实。在劳动条件、安全生产、劳动报酬,以及工伤、医疗、养老保险等各个方面,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司法解释等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审理案件,保障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准确把握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精神,严格审查仲裁时效,合理把握仲裁审理时限超期的认定标准,保护劳动者的诉权。

2.保护劳动者依法享有养老待遇。要加强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案件的审理,加强与社会保险机构沟通协调,支持劳动者的合理合法诉求,对不具备补缴社会保险费条件的,要通过裁判一次性赔偿金等方式,切实保障劳动者老有所养。

3.保护进城农民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农民市民化政策和新型城镇化战略,密切关注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坚持依法、平等、循序渐进的原则,妥善审理涉及进城农民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纠纷,充分发挥司法引导作用,促进进城农民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关注进城农民住房保障,妥善审理涉及进城农民的基本住房保障、商品房买卖、房屋租赁等纠纷案件,加强进城农民司法指导和支持,切实保障进城农民基本的住房需求。

【期刊名称】《人民司法(应用)》【期刊年份】 2016年【期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