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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基本问题初探
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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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一、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重要意义 6

二、建设知识产权强国面临的主要矛盾 7

三、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战略方向 12

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战略方法 13

2015年12月1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全面开启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新时代。知识产权强国,是指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国家,不仅应该拥有大量具有市场控制力的知识产权,而且可以有效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利益、主导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1]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已经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中心目标,因此有必要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基本理论问题加以研究。

一、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发展。尤其是,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从国家战略层面部署知识产权工作,有力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实力全面提升。目前,我国初步建立了符合国际规则、门类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形成了运行较为顺畅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体系,[2]到2015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商标注册申请量分别连续5年、连续14年居于世界第一位,形成一批核心专利、版权精品和知名品牌,出现一批可以与世界知名跨国公司同台竞技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日益凸显。但同时,在知识产权质量效益、保护实效、管理效能、国际战略等方面,我国距离知识产权强国仍存在较大差距。目前我国处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新历史时期,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已经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科学发展的总体方向,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知识产权强国梦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组成部分和具体落实。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3]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是我国未来发展的总体战略愿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民幸福的梦,是历史的、现实的和未来的梦,是实际的、真切的发展愿景,需要在各个领域、各个部分加以支撑和落实。提升知识产权综合实力、运用知识产权构筑我国核心竞争力,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要求。推动知识产权事业科学发展,实现知识产权强国梦,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组成部分和具体落实。

其次,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是知识经济时代新一轮产权改革的基石。产权改革是我国革命和建设的重要经验。革命时期,通过土地革命进行产权化配置,充分调动包括作为革命动力和同盟者的农民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革命热情。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以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分离为核心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以所有权、经营权分离为核心的国企改革两大产权改革,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发展动力。当前我国处于知识经济发展的新时期,新一轮产业革命和科技革命历史性交汇,知识财产成为财产存在和价值流转的主要样态,迫切需要进行无形财产权领域新一轮产权改革,释放新的改革红利。尤其,这也是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重要手段。[4]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恰恰是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财产权改革的基础和关键。

最后,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举措。创新发展到今天已经形成包括制度创新和知识创新两大部分的科学体系,[5]知识创新最主要的部分是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构成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知识产权制度是促进知识创新的主要制度创新,是连接科学文化发展和经济发展的主要桥梁,在法律制度体系中起着保护创新和激励创新的根本制度的作用,是创新之法、产业之法。由于作为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为创新活动和创新成果的产权化、商品化、市场化和产业化提供保障的基本制度规范,因此,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举措。

二、建设知识产权强国面临的主要矛盾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评估报告表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知识产权保护效果与社会期待存在较大差距、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不高、知识产权国际战略不明确以及知识产权服务不能满足社会需求。[6]探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根本路径,需要首先分析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面临的问题,基于问题探讨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尤其是主要矛盾。

首先,创新资源配置的计划手段与市场手段尚未相互协调是制约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提升的主要矛盾。我国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市场价值的专利少,形成有效布局的专利少,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知名品牌和版权精品少。如表1所示,我国有效发明专利中,国内平均维持年限为5.9年。然而,国外来华专利平均维持年限为9.4年。另外,我国企业在美国、日本和欧盟同期申请的专利数量仅为美国的八分之一和日本的九分之一。

表1 2007-2013年国内专利维持年限统计

┌──────┬────┬────┬────┬────┬────┬────┬────┐

│\年度│ 2007 │2008│2009│2010│2011│2012│2013│

│指标 ││││││││

├──────┼────┼────┼────┼────┼────┼────┼────┤

│有效专利总量│95,678 │127,596 │180,042 │257,893 │351,288 │473,187 │586,493 │

│(件) ││││││││

├──────┼────┼────┼────┼────┼────┼────┼────┤

│平均维持年限│5.8│5.8│5.8│5.8│5.7│5.7│5.9│

│(年) ││││││││

├──────┼────┼────┼────┼────┼────┼────┼────┤

│维持5年以上│43,076 │60,023 │83,573 │120,650 │160,621 │211,763 │274,220 │

│数量(件) ││││││││

├──────┼────┼────┼────┼────┼────┼────┼────┤

│维持10年以上│5,465 │6,162 │8,175 │11,973 │17,029 │26,055 │39,101 │

│数量(件) ││││││││

└──────┴────┴────┴────┴────┴────┴────┴────┘

我国知识产权贸易迅速增长,知识产权贸易总额、知识产权进口额和知识产权出口额均保持较高增幅,但是知识产权贸易逆差迅速扩大。如下图1所示,2003年—2012年,我国知识产权贸易总额从36.55亿美元增长到187.93亿美元,年均增幅为19.95%。同期,我国知识产权贸易逆差从34.41亿美元增长到167.05亿美元,年均增幅为19.19%,已经成为服务贸易逆差的主要来源。[7]

“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不高”的问题,涉及创新资源配置的计划手段与市场手段尚未协调互补的体制原因。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不高,与我国创新水平紧密相关,同时也与包括知识产权资助政策在内的政策需要优化紧密相关。但是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方面的主要矛盾在于,创新资源配置的计划手段与市场手段并存且尚未相互协调。在我国创新政策的演进中,通过计划手段配置创新资源推动了“两弹一星”等重大科技成果,通过实施差异化战略和非对称措施在部分领域实现“弯道超车”,[8]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意义。随着开放式创新和协同式创新等创新样态的发展,[9]必须调整相应的体制机制,实行计划手段和市场手段的双轮驱动,使创新真正成为发展的主动力。

其次,创新利益保障的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尚未相容互补是制约知识产权保护实效提高的主要矛盾。知识产权强国应当具有优良的知识产权环境,包括文化环境、法治环境和市场环境。[10]知识产权“侵权易、维权难”的现状打击了企业和发明者的创新热情,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问题和制约知识产权运用的关键问题。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专利权人难以举证证明造成损失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违法所得的具体情况,所以绝大多数案件采取法定赔偿,赔偿数额较低。[11]亦即,专利保护效果与创新主体的期待存在较大差距,专利侵权诉讼中侵权举证难度大,而判决赔偿额往往无法弥补权利人遭受的损失。[12]与之对比,合理的专利许可费是美国、德国广泛采用的主要标准,[13]据统计,1995年—2013年,美国80%左右的专利侵权判决采用合理的专利许可费作为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平均赔偿额为550万美金。[14]

“知识产权保护效果与社会期待存在较大差距”的问题,主要涉及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尚未相容互补的体制原因。知识产权“侵权易、维权难”,主要表现为“赔偿低、周期长、举证难”,其中,“周期长”问题的原因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确权纠纷解决机制与侵权纠纷解决机制尚未有效衔接;“赔偿低”问题的原因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尚未有效衔接;“举证难”问题的原因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司法途径与行政执法尚未相容互补、有效衔接。总结上述方面,创新利益保障的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尚未相容互补,已经成为制约知识产权保护实效提高的主要矛盾。

另外,创新成果转化的市场体系与竞争秩序尚未顺畅运转是制约知识产权管理效能和知识产权服务水平提高的主要矛盾。2013年3月1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发布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效能有所提高。但是,高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不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不够规范,利用知识产权提升市场竞争力的能力相对不足,知识产权资产管理、运营、投融资等业务发育有限。同时,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总体水平偏低,与快速增长的服务需求不相适应。尤其是,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供给不足已经成为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例如,2011年我国专利执业代理人的年人均代理量约为142件,按照一年250天的工作日计算,平均每件专利申请的代理时间只有1.76天。2011年专利申请的增长率为33.6%,而代理人的增长率只有13%,调查显示,被调查者认为代理、法律、信息、咨询、培训、商用化服务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的比例依次是14.6%、28.9%、30.4%、21.2%、36.9%、47.8%。

“知识产权管理效能较低”和“知识产权服务水平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的问题,主要涉及创新成果转化的市场体系与竞争秩序尚未顺畅运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效能较低,主要是由于创新成果转化的市场体系发展不够充分,导致企业加强自身知识产权管理以促进创新成果市场化运用的动力不足。知识产权服务水平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的根本原因是知识产权服务竞争秩序尚未有效建立,包括市场主体之间的知识产权服务竞争秩序以及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与服务业之间的竞争秩序。

最后,知识产权战略国内统筹与国际协调尚未相互支撑是制约运用知识产权提升国际竞争力的主要矛盾。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维护其优势地位的意图日益强烈,发达国家力图主导新一轮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变革,跨国公司以知识产权为武器争夺国际市场的博弈愈演愈烈。[15]一些与我国同属新兴经济体的发展中国家也更加着眼于国际,如印度不遗余力地建立和推广其防御性公开数据库等,努力捍卫其在传统文化知识方面的知识产权利益。我国应对知识产权国际规则较为被动,企业“走出去”时也往往处于“被动挨打”地位。截至2014年,我国连续13年因为知识产权侵权成为遭受美国“337调查”最多、涉案金额最高的国家。截至2012年,我国涉案企业已超过150家,涉及下游企业高达上万家,我国企业败诉率超过60%,远高于平均的26%。

“知识产权国际战略不明确”的问题,主要涉及知识产权外交尚未统筹、知识产权战略国内统筹与国际协调尚未相互支撑的体制问题。我国目前尚未形成体系化的知识产权国际战略,缺乏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外交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缺乏足够影响力和话语权,应对常显被动。由此,我国对国际化问题敏感度不高,不仅表现在创新密集领域缺乏知识产权国际战略布局,在保护和挖掘中医药传统知识、民族民间文艺、生物遗传资源等我国传统优势领域知识产权方面也进展滞后。可以说,知识产权战略国内统筹与国际协调尚未相互支撑,已经成为制约运用知识产权提升国际竞争力的主要矛盾。

三、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战略方向

欲解决上述现实问题,需要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和利益固化藩篱,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实现国家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

第一,建立双轮驱动、高效衔接的创新资源配置体系。首先,加强创新资源在计划配置手段中的市场运用促进作用。以重大科技计划和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制度为切入点,建立重大科技计划和科技重大专项的立项知识产权评议制度、过程知识产权分析制度、结项知识产权评价制度,在项目立项时通过评议方式管控知识产权风险,在项目过程中通过分析方式了解技术发展路线,在项目结项时通过评价方式明确结项要求。通过这一方式,促进重大科技计划和科技重大专项等创新资源计划配置手段所产生的创新成果的市场化运用。其次,加强创新资源的市场配置手段中的计划运用促进。在科技规划和产业规划制定过程中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分析,根据知识产权信息展现的技术路线、产业路线规划创新资源的投入方向。

第二,建立相容互补、综合可及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首先,按照“加强保护”和“促进发展”两大价值取向构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间接侵权制度为重点,强化知识产权实体保护;以构建证据开示制度、证据妨碍制度为重点,优化知识产权程序制度。其次,建立公正有力的知识产权市场监管体系。最后,建立主动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知识产权仲裁制度,引导行业协会开展知识产权调解工作。

第三,建立管理规范、便利惠民的创新流转市场体系。首先,建立知识产权宏观调控体系。我国专利申请数量居于世界首位,但是发明专利数量仍然不足,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有待通过量的积累促进质的飞跃。[16]因此,有必要根据对我国创新能力和经济发展阶段的判断和预测,规划知识产权申请量、申请量领域分布、申请量区域分布、申请量行业分布,发布知识产权申请量年度增长率预期值和分布状况预期值,运用资助政策等调控政策对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与分布加以宏观调控。其次,完善创新流转市场的风险补偿机制。创新流转市场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中的政府贴息担保、政府对重点发展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规划、政府对知识产权贸易的扶持等措施,加强创新流转市场的风险补偿。再次,构建多样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加强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和转移转化的公共服务,实现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完善与社会化服务的协同机制。

第四,建立对外统筹、战略协同的知识产权外交体系。首先,建立应对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变革的统筹机制。把握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变革主动权,充分利用各种多边、双边和区域协调平台参与规则制定,促进规则朝着“平衡有效、互惠包容”的方向发展。其次,将“科技强贸”升级为“知识产权强贸”,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贸易规模的扩大,通过多种方式促使知识产权贸易逆差逐步降低。最后,构建和完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体系,服务我国企业“走出去”。

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战略方法

在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过程中,需要正确处理以下六方面关系,全面贯彻统筹协调的思路。

第一,正确处理知识产权领域的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的关系。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明确要求“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同时提出:“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要使知识产权制度成为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根本制度,深化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关键在于处理好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的关系。一方面,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调动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的内在动力,促进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知识产权体系。另一方面,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推进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市场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注重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促进形成知识产权的产业布局、区域布局和海外布局。

第二,正确处理知识产权体制机制的世界水平与中国特色的关系。知识产权强国是兼具“世界水平”和“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综合实力较高的国家,是使知识产权成为创新驱动发展根本支撑的国家,是运用知识产权高效促进经济实力和科技实力提升的国家。一方面,立足我国国情分析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思路举措。我们需要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总体谋划,认真思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具体落实,研究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道路。另一方面,广泛借鉴主要知识产权强国的经验,总结基本模式和模式背景,探索我国可以借鉴的主要做法。

第三,正确处理知识产权体制机制改革摸着石头过河与加强顶层设计的关系。知识产权强国要边研究、边建设。一方面,积极支持在地方、区域、行业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先行先试,总结经验、梳理模式、全国推广。例如,积极总结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在知识产权统一管理、综合执法等方面的积极经验,梳理形成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模式。另一方面,加强知识产权强国研究的顶层设计。深入研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基本路径、指导思想、关键任务、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加强顶层设计,加强统筹部署。

第四,正确处理知识产权体制机制改革的全国统筹与地方实践的关系。在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过程中,在国家层面要探索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的总体方案,谋划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基本路径,设计我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总体工作部署。同时,积极支持地方率先开展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加强知识产权强省、知识产权强县和知识产权强企建设,在点上率先实现突破,为其他地方提供经验借鉴。

第五,正确处理知识产权体制机制改革的国内部署与全球视野的关系。一方面,积极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综合实力,运用知识产权促进国内经济转型升级。另一方面,积极加强知识产权国际战略部署与实施,发展知识产权外交,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国际影响力,运用知识产权促进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第六,正确处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道路、理论与制度的关系。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形成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总纲领。知识产权强国由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三位一体构成,包括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基本道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理论体系和支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其中,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基本道路是中国特色主义道路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具体落实,需要立足我国国情全面加以谋划。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理论体系是指导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基本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具体落实。支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包含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和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体系。尤其是,对我国知识产权理论体系而言,无论是“被动立法的百年轮迴”[17]还是“枪口下的法律”[18],我国早期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的“中国特色”凸显不足。但是,历经80年代初步探索、90年代理论反思和新世纪之初的理论再认识,中国知识产权理论建设也在逐步建立理论自信。[19]针对中国问题、形成中国话语、阐明中国道路、发出中国声音,[20]需要建立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理论体系,作为中国式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道路的理论概括和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指导。

【注释】作者简介:张鹏(198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1]参见张志成:《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初探》,《科技与法律》2015年第4期,页640,640-673。

[2]参见张鹏:《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体系的理论框架、构成要素和建设方向研究》,《知识产权》2014年第12期,页69,69-71。

[3]“现在,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有信心、更有能力实现这个目标”,参见习近平总书记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的讲话,《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10月第1版,页35。

[4]参见王亚华、陶椰、康静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现实国情研究》,《知识产权》2015年第12期,页17,17-23。

[5]参见〔美〕约瑟夫•阿洛伊斯•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对利润、资本、信贷、利息和经济周期的探究》,叶华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页17。

[6]参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五年评估组编著:《〈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五年评估报告》,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12月第1版,页19。

[7]贸易额和逆差额系本文笔者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数据库原始数据计算获得。

[8]参见刘延东:《自觉担当创新驱动发展的重大使命》,载《科技日报》2014年7月29日,第1版。

[9]例如,波音787型飞机从发明、定型、转化、融资几乎都是通过其全球开放式创新网络来实现,其制造和研发涉及了美国、日本、法国、英国、意大利、瑞典、加拿大、韩国、澳大利亚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10家供应商和研发机构,开放式创新为波音公司节省了可观的研发费用,且缩短了进入各国市场的时间。

[10]参见知识产权强国研究课题组:《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理论思考》,《知识产权》2015年第12期,页3,3-9。

[1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梳理了2008年以来4,700多件司法案例,97.25%的专利侵权判决采用法定赔偿,平均赔偿额只有8万元。参见张维:《97%专利侵权案判决采取法定赔偿平均赔偿额只有8万元》,载《法制日报》2013年4月16日,第6版。

[12]参见中国人大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资料来源:http://npc.people.com.cn/n/2014/0626/c14576-25203464.html;更新时间:2014年6月26日09:34;访问时间:2016年1月3日。

[13]See Larry Coury, C’est What? Saisie! A Comparison of Patent Infringement Remedies Among the G7Economic Nations, 13 Fordham Intel. Prop. Media &Ent. L. J. 1101, 1126(2003).

[14]See PricewaterhouseCoopers LLP, 2014 Patent Litigation Study: As Case Volume Leaps,Damages Continue General Decline, http://www.pwc.com/en_US/us/forensic-services/publications/assets/2014-patent-litigation-study.pdf(last visited Jan. 3, 2016).

[15]参见李俊、崔艳新:《新一轮国际知识产权规则重构下的中国选择—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为目标》,《知识产权》2015年第12期,页10,12。

[16]参见周胜生:《论知识产权强国视角下的中国专利数量》,《知识产权》2014年第11期,页54,54-58。

[17]曲三强:《被动立法的百年轮迴—谈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历程》,《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页119,119-122。

[18]李雨峰:《枪口下的法律—近代中国版权法的产生》,《北大法律评论》2004年第1辑,页144,144-166。

[19]参见刘红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形成过程及其基本标志》,《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2期,页13,13-28。

[20]参见吴汉东:《知识产权理论的体系化与中国化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6期,页107,107-118。

【期刊名称】《科技与法律》【期刊年份】 2016年【期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