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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10月30日慈善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来,经过两次“开门”立法,不断修改完善草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16日审议并高票通过,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近些年来,我国慈善事业总体发展加快:慈善观念从过去被认为“伪善”到现在被公认为是公益事业,国家扶持和社会参与程度越来越高,各种慈善基金会和多样的民间慈善组织迅速发展。业内统计显示,2014年用于我国境内的国内外社会捐赠总额约1000亿元人民币,慈善公益社会志愿者注册超过6500万人,在互联网时代慈善公益形式正变得更加丰富,同时,社会公众对于慈善基金会或组织的资金与物质运行公开透明的监督意识也越发增强。随着志愿服务事业和社会性义务工作的第三方部门稳步发展以及社会财富不断增加,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一步推进完善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保障公民权利已经势在必行。
本次人大会议适时审议并通过的慈善法,虽然听起来好像是一部很“小”的社会法,但从其立法过程的审慎与精良程度看,“十年磨一剑”的慈善法出台无疑展现了我国立法质量的新水平和新高度。据统计,仅在本次大会审议期间,共有代表1231人次发言、近4000条修改意见,草案修改达到110处、实质性的修改有38处之多,这种对民主和科学的立法价值追求也为慈善法将来被正确贯彻实施奠定了更加可靠的基础。
在“四个全面”协同推进的新时期,这部慈善法同样凝聚了民智与共识、协调了严谨与开放、体现了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和富裕阶层责任担当的良性互动。从其内容规范看,慈善法的审议通过更为新时期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坚实、有效和明晰的法律依据与法理指向。具体而言,这部法律有六大新亮点:
就慈善的法律概念看,慈善法总则部分将其放眼在“大慈善”格局中界定。这样可以更好地实现慈善这一社会文明能够在法治的框架中“边发展边完善”,让慈善法在法律发展推进社会进步的法理指向上不断生长,同时有利于培育我国法治事业的公共伦理基础。
慈善法在慈善组织规范方面采取了直接登记制度而非审批许可方式。这样就最大限度地降低慈善组织设立门槛、更利于推动社会创新发展和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
在慈善募捐领域,慈善法要求公开募捐需要具备相应资质且必须履行法定义务。这样可以更好监管虚假或滥用慈善行为,避免社会不信任和纠纷的产生。同时,慈善法放开公募地域限制,放低公募组织门槛,这既将推动公募基金发展,也将推动和提升社会团体积极慈善,实现民间的和官办的慈善组织在合法良性的竞争环境中发展。在慈善捐赠领域,慈善法确立了从捐赠人角度制定规范、保护捐赠人的正当权益,同时针对“诺而不捐”作了明晰的法律规定。
慈善法将公益信托纳入慈善业载体。让信托公司发起设立公益信托产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可以使得慈善信息披露制度更健全、运行效率较高,充分发挥信托在财富管理、资产保值增值上的比较机制优势,激发市场活力提高慈善事业效能,这将有利于创新我国公益事业和捐赠财产管理模式,构建透明、开放和可持续发展的公益事业管理机制。
慈善法对信息公开极其重视。其法律规范涵盖了慈善信息统计、发布制度,信息平台建设,公开信息的具体事项与告知义务,并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以信息公开明确法律责任、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构建社会信任、推进了“依法治善”。
慈善法在促进措施领域中的规范也更具前瞻性。除了相应的税收优惠、金融政策支持和慈善表彰外,慈善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定企业超出扣除限额的部分可结转以后三年扣除,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发生一次性大额捐赠或在亏损年度进行捐赠而得不到扣除的问题,给予企业更多参与慈善的自主权。
在我国法治实践中,慈善法的审议通过具有重要的里程碑式的意义。在运用法治方式消除慈善事业中可能滋生的各种腐败现象的同时,慈善法的实施还将会有利于健全法治社会建设、助推公益事业发展、改善社会诚信构建、提升民生发展水平以及刺激社会利益的公正流动。
慈善法的实施有望健全完善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自党的十八大和三中、四中与五中全会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涵更加深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一体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成为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构建的重要基础。慈善公益属于社会建设范畴,其发展既不适合于市场的利润逻辑模式、也不适合于政府的公共服务逻辑模式,它更多的是激发社会的活力和动力,营造一种公民共同体的良善价值观和生活模式。在一个逐渐开放的社会中,慈善公益活动本身包含着大量社会资源的累积与配置,如何科学有效地界定政府权力与社会权利的主体性边界、促进政府转型与社会开放的国家治理新常态,如何科学有效地监督社会资源的合作开发与利用、提升社会治理水平与效能,这些都成为慈善公益领域中重要的时代课题。鉴于此,在慈善领域中这一基本立法既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内涵的应有之义,也是健全完善法治社会建设的必需。
慈善法的实施有望进一步完善我国公民权利保护。在现代社会治理模式中,政府职责往往在于其通过国家税收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面对日益复杂和多样的发展性公民权利的需求,政府离不开社会合作来实现其有效供给,政府治理创新同时需要激发社会合作治理活力。慈善不应简单的是一种服务,其更为重要的内涵也是一种社会倡导和公民权利维护。一方面,从慈善公益事业的捐助者或社会组织看,过去的登记难、募集资源困境和管理运营自主性不足等问题都有望通过慈善法的实施得到法律上的解决和保护,事实上,这种法治保护也是对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主体尊重和承认。自党的十六大以来,如何保障公民、社会组织有序参与治理就一直成为党治国理政的重要课题之一。另一方面,从慈善事业的受益人看,慈善法的审议通过也将打开过去仅仅把慈善作为解决公民基本生存问题考量的局限,将慈善扩展到人的全面发展这一更深广的发展性的公民权利保护领域之中,这种法律制度供给旨在实现人类社会文明成果的“共享”。在今天,国家与公民、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信任与合作程度高低往往基于某项制度机制能否实现共同体资源共享。提高我国公民与组织的主体社会参与意识以及保护权利和共享幸福与获得感,应该成为这一慈善领域基本立法的重要社会效果。
慈善法的实施有望可持续地提升公民整体道德素养。公民整体道德素养对一国政治文明和制度建设至关重要,任何人类文明和先进制度都不可能建立在相互隔膜、分离倾轧的公民道德沙漠之上。现代慈善文明告诉我们:慈善不同于个体的功利而是集体的福利,慈善也不同于私人的功德而是个体的社会责任;慈善行动体现的是一个社会共同体中公民个人的主体性人格与地位,不仅仅是个人美德、更多是社会担当与责任;参与慈善公益活动既取决于个人能力,也取决于公民对社会责任的认知,这是一个公民道德素养不断内行外化的过程。在这一观念变革中,一部认真审慎的慈善领域基本法律被通过与实施有望能够更好地促进公益环境的改善,通过完善法律和社会监管,让捐赠者获得更多的尊重与权利保障,让求助人获得更加便利、充分的权利满足,让欺诈行为受到清晰、有效、合法地惩戒,也将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再上新台阶。
(作者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警察人权教育与服刑人权利保护中心执行主任、研究员)
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6-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