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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瑶山的神判习惯法
高其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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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神判是以非人的神灵为后盾的解决氏族成员的争端和纠纷的一种裁决方法。由于社会发展阶段和文明进化程度的限制,包括瑶族在内的相当多的民族采用神明裁判方式来解决疑难纠纷,处理复杂的违反习惯法的行为,形成了有关神判的适用条件、神判的种类、方法、结果等的习惯法。广西金秀瑶族主要有赌咒、砍鸡头、进社、装袋、烧香等神判方式。[1]

在当今中国,神判这种原始、古老的纠纷解决方式已较少出现。2008年2月13日,金秀瑶族自治县六巷乡六巷村和田屯发生了一起烧香诅咒的堵路纠纷,[2]为我们了解当今瑶山的神判习惯法提供了生动的实例。[3]

六巷村和田屯为六巷村的一个村民小组,地处大瑶山腹地五指山下,离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机耕路有10公里。[4]全屯有26户126人,主要为盘瑶。和田屯有山林面积7000多亩,水田面积有80来亩。八角、杉木为和田屯的主要收入来源,2008年的人均收入在800元左右。

由于新开的屯级公路无法到达家门口,必须要自己挖路才能把摩托车开回家。于是和田屯赵北涛、赵扶章、黄自强等共住一个山头的五户商议决定共同开一条路以便把摩托车开回家,但是路要经过赵扶章用石头围成的菜园,当时赵扶章二话不说同意路在他的菜园通过,并邀大家把菜园石头围墙拆除。经过五天左右已经把路基本开完成,但在往赵扶章房屋一段路石头很多,而且地势更高,暂时还无法开到他的家门口,他只有把车放在靠近他家原来菜地的路上。但是为了防止牛或马搞坏摩托车,他在放摩托车的路的两头用木头拦住。这样导致赵北涛的摩托车无法开回家,赵北涛认为他是故意拦路不给他的摩托车走。加之赵北涛怀疑赵扶章开路时没有经过他们同意砍了他家的一些八角树枝,而赵扶章不予承认。于是在2008年2月13日农历正月初七早上,赵北涛妻子在赵扶章放摩托车路的另一头(靠近赵扶章家)烧香并用石头砌起,表示也不给赵扶章走这条路。赵扶章见赵北涛已经在这条路烧香下咒了,便邀其余三户把这条摩托车路彻底堵死,他们不走也不给赵北涛家走这条路。赵扶章他们四户另外开一条路。这样赵北涛只能走原来的摩托车走不了的那条老路。赵北涛妻子又在原上下屋的历史通道架起一座木栏,这样大家只有绕路才能上下。于是这四户人又把赵北涛家必定要走的那条老路用几根很大的石头堵住,即使赵北涛自己把石头搬走后不久又会有同样大的石头堵住,由此双方相互堵路引起纠纷。2008年5月14日,经过六巷司法所和六巷村委会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基本解决了这一纠纷。烧香这一神判方式成为这起相邻纠纷扩大的关键因素。

2009年12月28日至2009年12月29日、2010年1月4日、2010年1月7日、2010年1月9日,我到金秀瑶族自治县六巷乡六巷村和田屯,围绕这起烧香赌咒堵路纠纷对当今的神判习惯法进行了专门调查。我访问了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询问了有关知情者,与案件的调解人进行了讨论,查阅了相关的案卷,较为全面的了解了纠纷的基本情况和解决过程。本文以这一调查、考察为基础,通过调解文书和访谈实录,结合其他神判事例,展示现代神判的条件规范、程序规范和效力规范,分析神判习惯法的存在基础,对当今瑶族的神判习惯法进行初步的探讨。

需要指出的是,当今瑶山的神判习惯法为固有习惯法的遗存,调整对象较少,具体实践有限,实际功能不大。但是对此进行探讨,有助于我们理解神判与人判等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研究纠纷解决方式由神判到人判的发展规律;有助于我们从一个特殊角度明晰国家解纷方式的作用环境,反思国家法律发挥功能的社会条件;有助于我们分析民众的法需求、法观念、法心理及其社会基础,思考现代法律意识的生长条件和具体途径;有助于我们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恰当对待和处理地方习惯法、民族习惯法,深入探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本土法资源的吸纳与扬弃问题,探寻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路径。

二、神判的条件规范

作为一种最后的纠纷解决方式,神判一般不轻易被运用。通常在双方矛盾较深、证据不足、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才进行神判,习惯法对此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按照瑶族习惯法,神判运用的对象较为广泛,财产纠纷、名誉纠纷等各类纠纷都可以通过神判进行解决。和田2008年2月13日的烧香诅咒是开摩托车路引起双方矛盾而相互堵路所致,双方欠缺沟通、相互存在不尊重状况。在财产方面,赵北涛家一方怀疑赵扶章家砍了其的一些八角树枝,本身损失并不大。因此,这起烧香诅咒神判更多的是涉及名誉、尊重等精神方面因素,与个人声望、社会评价紧密相关。按照烧香诅咒事件发生前后参与调解的六巷村党支部书记盘同材的分析,赵北涛方是基于不服气而烧香诅咒:

和田那个,是开路、开摩托车路引起的。开路经过赵北涛的地方。赵北涛认为你挖我,你应该是跟我说一下,我的是八角树。砍了不是整棵的,砍了一些枝条。事先没跟赵北涛讲。开路是讲了的,砍八角枝没讲。当时赵北涛不在家,回家后看见就不服气了,路不给走,不能经过我这里走。那四家说我不走也不给你在这里走,这样就有意见了。赵北涛说你修我的八角枝,那边几家说又不是我修的。赵北涛说你不承认砍我的八角枝,那就烧香;如果是你修的,哪只手修的就断哪只手,说些不吉利的话,如果是你们手断了脚断了;你不承认刀就修你,上山也好,全户全家就绝种,没有生存了。改革开放以来就是和田的这一起,其他的没有碰到过。我一户你四户,我闹不过你们,说也说不过,闹也闹不过,没有办法了,就用这个办法(烧香诅咒)。如果是我认为是对的,你认为是不对的,我们就烧香。你敢烧香?你为什么不敢呢?![5]

但是,根据习惯法一般情况下并不使用神判方式。按照和田的邻村下古陈人盘正基形象的所言,神判为“核武器”:

烧香、进庙的也有,一般是到极点,没办法解决的才用这个办法解决。这种办法是由天来决定的。这是个核武器(笑),是使用核武器了,最厉害的。过去如果是意见不大,一般就不用。[6]

盘同材有类似的认识:“(烧香诅咒)过去如果是事情不大一般就不用。”[7]下古陈村民盘振武也强调大的纠纷才进行烧香神判:

烧香有,也很少,一般事情是不烧香的。以前,就是说一般烧香诅咒的事情是比较大了,难得处理,有不处理不下。他认为在某个角度来说的处理不公平,他就通过烧香来诅咒。点香时他说这个香通天,上通天堂,下通阎王,中通明堂,是“三通”。他点这个香了,神灵就会知道这个事情公不公道。[8]

这一纠纷中运用神判方式与双方当事人矛盾较深有关。根据赵北涛家的介绍,赵北涛与赵扶章两家关系不睦由来已久,2001年10月赵扶章家建小电站挖水沟时将赵北涛家的约碗口粗的八角树挖掉,赵北涛家去找赵扶章家时,赵扶章家不承认有八角树存在。以后,在村干部协调下赵北涛与赵扶章两家达成协议互换了山地,挖水沟所占的赵北涛家的山地换与赵扶章家,赵扶章家另将一块山地换给赵北涛家。两年后赵扶章家反悔不承认换地。2005年赵北涛与赵扶章两家为八角树发生争执,2005年3月18日下午在村民小组开会时发生争吵,赵扶章妻子赵春秀打了赵北涛妻子盘晓思,致盘晓思在六巷乡医院住院治疗,花了729元医药费。村组干部解决无效、乡派出所处理不下,赵北涛起诉到法院,在桐木法庭主持下进行了调解,赵扶章家赔付600元医药费给赵北涛家。在这样多次发生争执、积冤较深的情况下,邻里相处不和、关系欠佳,就容易发生神判之类的极端事件。烧香以后去和田进行调解的六巷乡司法所所长谭照温就认为赵北涛妻子盘晓思烧香诅咒是气愤之极而“以暴制暴”:

她烧香的理由是,你不给我走,我也不给你走,我就烧香诅咒你。在我们瑶家还是很忌讳的。她一烧香都是骂全家死光啊这种很恶毒的话,全家死光啊有什么灾难、出什么车祸的,反正什么恶毒的话都说出来了。她也承认,她自己承认烧香的,反正她也承认的。她说当时是气愤太气愤了。我和村党支书一起去的。一开始双方都不让嘛。我们首先指出她这个烧香肯定是不对的。在农村,别人是很忌讳的,你烧香诅咒的话,别人肯定不走你这条路了。她接受,她说当时是气愤太气愤了。她是接受批评的,你上面那个摩托车一直放着,我就不好走。她想以暴制暴。[9]

由于证据不足,特别是缺乏旁证,当事人就会考虑进行神判。虽然在我们调查、访问时赵北涛夫妻否认进行了烧香诅咒,但是从其言语中可以发现他们进行神判是基于赵扶章不承认砍其八角树,而他们也仅仅是怀疑,没有确凿的证据,于是只有求诸天地神灵。

他们不承认砍我们的八角(树),就是不承认,就是赵扶章不承认。他那个人就是这样的,挖我们的很多他不承认的。村里面调解没办法,他(赵扶章)太凶了。我们又不想给他们争吵,就只有自己想办法了。[10]

这一点也得到其他村民的印证。在47岁的冯少清看来,赵北涛妻子盘晓思烧香赌咒就是与八角树受损但是对方又不承认有关:

烧香赌咒有过这回事的,我也是听说,听盘晓思、赵北涛的老婆说的,盘晓思亲自说的,就是她烧香的。他们开路,旁边有一棵八角树,她没说可以,要在别的地方让一棵给她。后来还没说好的时候,是牛还是马还是风吹的,八角树倒了。后来盘晓思就说是他们弄的就烧香。她说,他们不承认是他们弄到的八角,不是他们弄怎么会倒。他们不承认,所以她就烧香。烧香是这样说的,要是你不承认你弄倒的,烧香就诅咒他有病灾或者这人会死,就这样的。他们几家认为不是他们弄的八角,她就烧香,就不开那条路了,也不给她(成府)自己开。[11]

通常神判是其他解决纠纷方式无效后的选择。发生纠纷后,邻居、亲友、村组干部等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解、说服、调处,由于缺乏证据种种因素导致没有解决争端。无奈之下,往往就有当事人考虑进行神判。针对双方的堵路纠纷,另一方当事人之一的冯更奎妻子黄粉敏就指出六巷村民委员会调解的无效:

先是村公所的人来处理,处理不下来。后来司法(所)的来。村公所来了但司法(所)没来之前,她们又打了茅标,放在进里面的路,意思讲不让我们走。她说我们不让他们走这条路,他们也不让走那条路。两个茅草在路中间打了个叉,象个房子,我们去看了的。上面打了个茅标交叉。村公所、司法(所)的来,也讲的,批评她。讲烧香是不对的,这样子批评她没听见,只是听见不让走这条路是不对的,应该让走这条路的。我们上边两家告诉村公所的人他们烧香的。[12]

曾经担任过六巷村委会主任现为村委会成员的冯少清,对赵北涛与赵扶章等的修路、堵路纠纷进行过调解,由于双方互不相让致使纠纷没有解决,最终赵北涛妻子盘晓思采用烧香诅咒的神判方式:

赵北涛他们吵架事,我也去调解过。这个嘛,有些是很难说得清楚。比方说有些事呢,路从他那边过有点损失,其他户对他赔偿呢他又不太满意。后来大家一个都互不相让。我认为是要把路开好,他们就认为我是要帮某个人,(我调解)比较为难。(我)处理不下来,后来村委会也来过,也处理不下来。[13]

值得注意的是,进行神判者一般认为自己有理在手、光明磊落、问心无愧,1983年来和田的韦长标为汉族,调查时已有60岁,在他看来烧香的一方往往认为自己理直气壮:

这个方面,烧香方面一方认为自己有理,风俗习惯,诅咒嘛,看是谁的。以后呢,他们两家人就会慢慢的自己解决,不是政府的意见嘛。农村风俗习惯,相互争不下,就不得(解决),就去烧香。以后嘛两个人自己慢慢处理。[14]对此,祖父担任过石牌头人的六巷村下古陈屯村民盘振武也指出了这一点:

他敢烧香了,他是没有野心,对那件事情他认为是合理的,所以他敢烧香。有两方面的说法,一方面认为我是对的,我烧香以后要神灵保佑自己、惩罚对方,希望神灵处罚对方,处罚就是对方会产生一种不好的事情发生嘛,遭到神灵的打击,对方家里会出现一些不吉利的事。另外一方面,比方说这件事情不是我挑起的,是另外人挑起的,现在歪曲了颠倒过来了。这样我就要求神灵,通过烧香神灵以公正的方式处理好这件事情。[15]

可见,神判为一种具有终极性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民众一般不轻易运用;通常在其他解纷方式不能解决时运用。习惯法对神判的对象、神判的时机等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约束力极强。

三、神判的程序规范

习惯法对神判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具体过程等神判的程序有一定的规范,保障神判的权威性。我们可围绕和田赵北涛妻子盘晓思烧香诅咒事件进行初步分析。按照纠纷另一方当事人之一的黄进学夫妻的叙述,盘晓思烧香诅咒的基本过程是这样的:

2008年2月13日,正月初七上午八点左右,赵北涛妻子盘晓思烧香,在开路地方,在路旁那棵八角树两边,一边种了一根约有一尺长的竹子,并在中间插了三拄香并点燃。盘晓思一边烧香一边口中诅咒。约三分钟后,盘晓思完成烧香诅咒以后与在一旁观看的小女儿一起离开。[16]纠纷另一方当事人之一的赵扶章、赵春秀夫妻的说法虽略有差异但基本相同:

那个纠纷是因为八角(树)引起的。后来她烧香诅咒,具体时间不记得了。正月初七,早上大约八、九点钟,七、八点钟,我们都看见了,我们几家人都看见。我们四家人,我们、下家这家黄进学、冯更奎也看见了,三家人看见她在烧香。我们在上面他在下面,早上我们看见了。赵北涛老婆烧的,拿着一大把香,十来拄,在开路的地方烧的。烧香叫天叫地在那边闹我们看见了。比较远一点,她闹的时候具体没听见。烧香时她说的话我们没有听见,他们看见以后我们没有下去说,他烧香闹了大概有二十分钟左右,一拄香都烧完了才回去。她拿石头拦起路,小石头拦的,象征不让我们走这个路,随后才回家。[17]

按照相关当事人的讲述,根据调查所得,在进行神判的具体日期、时间方面,习惯法没有明确而严格的规范,神判日期有的通过看黄历而定,有的则随便确定;具体时间一般以早上为多,也有傍晚进行的,由神判当事人决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如和田村盘晓思烧香诅咒神判的今天时间在上午八点左右。

在神判的地点方面,通常结合神判的目的,选择纠纷的对象所在地或者纠纷的发生地进行烧香诅咒,有的则选择到庙里进行神判,也有的是按照习惯法在村寨外择地进行。[18]如由于是阻止对方通行,盘晓思烧香诅咒的地点就选择在具体的纠纷引起处,即在双方争议的受损的盘晓思家八角树旁的路上。

关于神判的参加人,按照具体方式不同习惯法而有不同要求。单方进行的神判方式,如烧香诅咒等,习惯法对神判的参加人通常没有明确的要求,由神判一方自己决定谁参加。而双方在场的神判方式,如砍鸡头、烧香赌咒等神判方式,纠纷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参加、同时在场;其他参加人不一,可能有双方当事人的亲友、观看热闹者等。和田村盘晓思烧香诅咒活动仅有盘晓思一方的盘晓思和其女儿两人参加。而金秀村党支部书记苏重光这样向我们介绍他所看见的神判参加人的情况:

从我知道,从我青年时代起,砍鸡头这种事情没发现过,但烧香赌咒我是见过的。这个烧香的是(20世纪)80年以后,我见有两起烧香赌咒的。第一起在八十年代初期,在(六拉)村上的,在大寨垌。当时具体什么原因引起烧香的我们不知道,我是路过那里看见的。一般是在上午。我们认为你们没过村民委调解,没找我们的,我们见了这种事就不插手的,不吉利的。两个人在50、60以上了,一般都是老年人啦。就是看见有一方烧香的。(20世纪)80年代,另外一起,白沙村与金秀村的两个人,两人对面一起去烧香赌咒,在(20世纪)90年代的,具体引起原因也不知道,村与村之间的事情。烧香有一个人烧的,也有两个人当面一起烧的,具体情况不一样的。[19]

在神判活动中,是否需要中间人、证明人等人参加,习惯法不作严格规定。在一般村民看来,烧香诅咒这样的神判活动属于不吉利的活动,大多不愿参与。[20]和田村盘晓思烧香诅咒神判过程中就没有这类人在场。而金秀老人苏道望介绍的金秀道江的一个例砍鸡头神判就有许多人围观:

听说三年前在道江有两家,两家争杉树、杉木,有一个砍了杉树后没有拿回家,放在山上。另一家把木头杠回来,收起来了。后来真正的主人发现了以后,就说这个树木是我家的。一个说是一个说不是,争不下来,生产队又解决不了。后来两家就提出来按照石牌制砍鸡头,到道江那个河边去砍鸡头,就是赌咒。砍鸡头呢,主人家一家拿一只鸡,就一刀下去鸡头就砍断了,砍树的那家一刀下去鸡头就一刀断了。偷的这家呢砍的时候,鸡头没有断。回来以后呢,两、三个月,这个家的主人就死了。看的人挺多的,我们是听讲的,没有到现场。[21]

神判活动需要一定的用品、用具,习惯法对此的规定较为笼统。一般情况下,神判的用品、用具包括香、烛等,有时需要鸡等物品。这些神判用品、用具一般不需要专门准备。在金秀和田村盘晓思烧香诅咒神判事件中,神判的用品、用具主要为香。

习惯法在神判的具体过程方面有一些规定,包括烧香、上告、赌咒发誓、砍鸡头等程序通过这些环节将纠纷起因、纠纷过程、解纷要求告诉天地鬼神,希望天地鬼神进行公平的处理。根据相关当事人的叙述,和田村盘晓思烧香诅咒神判事件主要包括烧香和诅咒两个方面的内容。如黄进学妻子这样描述盘晓思烧香诅咒的过程的:

烧香是烧了的,我们只是看见两根小竹子放在那里,放在开路地方,是在八角边上。十点钟左右,我们走过去就看到了。烧香是烧了的。她现在不敢承认了。我们看见两根。我进菜园那边的厕所那里,看见(赵)成府老婆在那里,小声的,没听见具体讲什么,听见她小声的在讲,两、三分钟左右,她就回去了。她和它小女儿一起在那里烧的。(赵)进香他们可能也看见了。[22]

至于是否需要神判上书状即阴状,习惯法一般没有明确要求。这一方面是由于村民文化水平有限,识字不多;另外,历史上的神判活动和神判习惯法也没有这方面的要求和规范。因此,当代的神判规范也没有这方面内容。

一般而言,不存在就同一纠纷进行多次神判的情况,故不存在这一方面的神判习惯法规范。通过神判解决纷争,不存在执行问题,因此也就不存在执行程序和执行方面的习惯法规范。神判过程结束,按照习惯法神判即告完成。

四、神判的效力规范

神判有无效力,这在村民之间是有争论的。和田村盘晓思烧香诅咒神判事件还没有明确的效力出现,也可能永远不发生实际效力。不过,习惯法有神判效力这方面的内容却是客观的。在神判的效力方面,当今的神判习惯法就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象、效力表现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基本上为固有神判习惯法的延续。

一如以往,当今的神判在过程全部结束后,即开始发生效力,且习惯法没有终止生效的规定,神判的效力是永恒的、一直有效的。就和田村盘晓思烧香诅咒神判活动而言,从2008年2月13日农历正月初七上午开始,诅咒神判就开始生效。

在效力空间方面,神判活动结束以后的效力主要及于本地,如双方当事人的家、山林、田地等。对于做工、走亲等外出场合,神判习惯法也有效力。金秀六巷和田村盘晓思烧香诅咒神判主要针对双方当事人共同修建、通行的小路,按照赵扶章、赵春秀夫妻的说法:(她)烧香讲是为了叫天叫地,不给我们开这条路,意思是这样。她讲我们这三家,叫天叫地不给我们开(这条路)。[23]

习惯法关于神判效力对象的规定,主要为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除了人之外,神判习惯法对牲畜也有某种效力。在一定程度上,神判习惯法对作物也产生影响。就和田村盘晓思烧香诅咒神判而言,黄进学妻子这样讲述盘晓思烧香诅咒的对象:

(赵北涛老婆)当我们夫妻两个人的面承认烧香,(我们)到她屋里去问的,我去问的。我们直接问过她,好象是当天还是隔天,是初八,我们下去问她。我下去问她:我们大家一块商量共开的路,现在你又不给走了。这样子做事情是把对的。我到她(赵北涛老婆)屋头去问的,她们也承认了。她当着我的面说她烧了香,我说你这样烧香是不对的。她说我只是不给他们走,他们砍我们的八角。他们也没看见是不是(赵)进香砍的八角。她讲,(赵)成府老婆讲:没给那么走,从另外地方上来,我烧香就是咒(赵)进香那一家,对你们是没有什么。对我们是没有意见,是对(赵)进香有意见。但是路是共同的,我们几家一起开的。[24]

根据习惯法,当代神判的效力主要表现为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直接效力方面,盘晓思烧香诅咒后,由于害怕出现不利后果,赵扶章、黄进学等纠纷另一方当事人的所有家庭成员就都不走被烧香诅咒的那条路了,而是另外修建了一条路。间接效力主要表现为出现了一种担心、害怕心理。按照纠纷另一方当事人之一的赵扶章、赵春秀夫妻的说法,神判是对有错一方才有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

现在是我们三家另外开了一条路,没走原来经过他们那里的路,不从他们那里过。

烧香,意思是以后有什么影响,我们没有怕。这种事,我们的风俗习惯是这样,我们没错。比如这种事我们错了,我们就怕;如果我们没有错的,你闹你烧香诅咒,我们不怕的,我们就是不怕的。所以,我们不担心有什么后果。

听老辈讲过以前烧香诅咒的事,老辈说烧香做这种是对别人没有利的,以后对自己也没有好处。烧香这种行为呢,对人没有好处的,但是我们的风俗习惯是这样的,如果别人错了,对别人没有好处,如果别人没错,对自己没好处。没好处,就是家里面有人生病啊,就是这种事。过去老一辈讲,我们只是听说。没有好处呢,是对后一代没有好处。

烧香的时候呢,我们没有错的,我们当然很难过的。他不准我们开路、不准我们过,用木头、石头拦着不给我们过。我们当然很生气的。后来闹完以后呢,经过政府帮我们处理。我们告诉政府他们烧香了,政府批评他们,拦路政府批评了。六巷村里的人知道后,说这种做法是不对的。[25]

其他的另一方当事人也持类似态度,如黄进学夫妻认为:“我们没把香、竹子拔掉。烧香是诅咒,她诅咒你什么什么样的,怕什么?没怕。她这种没有现实,(我们)根本不怕。她诅咒我们,我们不得怕,不用怕。我们没做亏心事,不用怕的。我们没从那里走了,我们另外花了30几工开了一条路上来。”[26]冯更奎妻子黄粉敏也认为:“我们不怕的。她烧香这种事情我们不信的,她讲迷信,这种事情我们不信的。我们没有什么生气,还好。后来我们就没走那条路了,自己也开一条路。他们上面两家开的。因为她已经烧香了,就不走那条路了,走那条路也没什么利。”[27]

受历史上的神判习惯法的影响,神判主要表现为一种潜在的效力、长远的效力,而现实效力则是次要的方面。在调查中,金秀村党支部书记苏重光就这样表示:

烧香赌咒灵不灵那是以后的事情,不知道了,这是对天神判啦。现在年轻人一般不相信了,但也有相信这种制度的,因为老一辈传下来的。灵的话,烧香烧一半(香)就自己灭了。听说有这样一回事,解放前灵验的。我砍的那个是断的,说明我是清白(的);没断的呢,说明是有问题。解放前有这样的说法。我砍的鸡头是断了,说明我是清白的;你砍的鸡头没有断,说明你是诬陷我的。[28]

当今神判的效力具体体现为警告、威慑、发泄、害怕、满足等,心理方面的影响最为突出。这种效力既表现为针对当事人的效力,也是面向社会的效力。针对和田村盘晓思烧香诅咒事件,六巷村党支部书记盘同材就认为明显了体现了警告、告示:

(和田赵北涛妻子烧香时)种竹子是挡八角,就不要动我的,起这个作用。瑶族的习惯,意思是不要从这里挖了,我插竹子是告诉你不要挖了,我不同意了,就是这个意思。[29]

在六巷屯的广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金秀瑶族石牌制”传承人90多岁的蓝扶布看来,烧香诅咒的目的主要是出气:

烧香这种事,以前有,就是那个人太恶毒了,就诅咒他、骂他。比如说某家人爱拿别人的东西、爱偷别人的东西,就烧香来诅咒他。(我)没碰到过烧香,听说过这个事。以前的,很老的。现在没有了,没有听说过。

某一家与某一家有纠纷了,没有地方出气,就拿老天爷来出气,就这样的。偷别人东西,没有证据、没有办法弄到他,就烧香来骂他,没有什么别的意思。烧香来诅咒,他等于是出口气。不可能灵验的,就是出气,让心里平静一点。因为现在有法律保护了,就少有烧香这种事了。[30]

在六巷司法所原所长谭照温看来,和田村盘晓思烧香诅咒进行神判以后,心理影响是客观存在的:

人家不干了,这条路被诅咒了,肯定不走了,就另外开一条路,上面那几户就不敢走了。烧香诅咒会不会灵验,我都不知道。反正一烧香诅咒的话,在别人心里就有了烙印,总觉得被诅咒的话,一辈子就会做不到什么事情、就会倒霉。你说灵不灵验?一出点什么事情,他就会怪这个了,会拿这个做文章。出车祸啊什么的都会联想起这个来。现在农村还很有这种想法,还很普遍。[31]

总体而言,烧香诅咒类的神判方式是否灵验、是否有效很难证明,正如和田村60岁的村民韦长标所言:

烧香赌咒灵不灵呢,是另外一回事。他有些人要烧香,你不服我不服你,就去烧香赌咒,明天后天就知道(结果)了,意思是向老天来决定,让老天来决定谁对谁错。天地有证明,烧香就问天问地,究竟是谁的?烧香的是问天问地,赌咒了明天后天就出来(结果)。

(烧香赌咒)没有那么灵的,有那么灵的话,律师方面、法律方面,成立那么多机构就不需要了,就不需由法律来处理的。不会那么灵的,问不出来的。烧香问不出来嘛,那个你怎么问呢。烧香没那么灵的。农村有这个风俗习惯,两家争执不下就烧香、赌咒。讲到灵不灵,那是另外一回事。他这个(是)问仙呐,求仙呐,问山神问土地。烧香好不好我不知道。人与人之间有意见,不得(解决)就去烧香,好不好我也不知道。风俗习惯就是这样。烧香乱啊。烧了的,怎么知道?村是有这个大事(烧香赌咒)(不好),村上的人都是兄兄弟弟。[32]

曾经担任六巷村委会主任现为村委会成员的和田人冯少清就强调神判“不存在灵验”的问题:

“后来,我说你这样做不对,开路也是方便你自己。我认为这种没必要的,不存在灵验的问题。村上人没怎么议论,应该是把修好。有的认为盘晓思有点过分,就光光一棵八角树,又不大,开路是大家方便自己也方便,说她过分了。[33]在参与调解的六巷村党支部书记盘同材看来,“烧香是没有效果的”:

烧香是没有效果的。大家说些不利的话,我认为本来这件事(和田)不应该是这样解决的,反而是越搞越大。烧香这样的民族习惯在过去还是有效果的,相信迷信方面的民族习惯。现在行不通了,因为现在按法律程序来,了解呀、调解呀,通过群众、根据事实。如果不是的话也不能乱说。现在是以理服人的,现在你没有事实,按法律程序你不能乱说。现在人文化意识高,和过去的人不同。[34]

通常,乡村干部由于职责所在,从神判是迷信活动的角度大多是否认神判的效力。但是,村民中往往也有许多说法或直接或间接的支持了神判的效力。调查时,金秀老人苏道望就向我们介绍了这样一例:

三年前在道江有两家争杉树、杉木,后来两家就提出来按照石牌制砍鸡头,到道江那个河边去砍鸡头,就是赌咒。砍鸡头呢,主人家一家拿一只鸡,就一刀下去鸡头就砍断了,砍树的那家一刀下去鸡头就一刀断了。偷的这家呢砍的时候,鸡头没有断。回来以后呢,两、三个月,这个家的主人就死了。老百姓过去没有见过这个东西,现在见了,你说灵不灵?你看死了没有?所以还是神灵的。[35]

显然,就村民的理解,金秀道江的这一砍鸡头神判非常灵验。[36]不过,在当代中国,神判和神判习惯法的效力仍然主要是心理方面的。

应该看到,由于神判方式的性质所决定,神判以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很难恢复正常,毕竟这一解纷方式太极端了。正如和田村纠纷另一方当事人之一的赵扶章、赵春秀夫妻所言:“现在呢,这种事情,经过政府处理,基本上解决了。我们没有和他话讲的,见着以后还是不和他们讲话的。他们两家也不跟他们家讲话的。”[37]烧香诅咒的盘晓思、赵北涛方也觉得今后双方不易相处:

现在大家都没走那条路了,开摩托车都不走那条路了。去年处理以后现在还没有和好。去年以后,我没在和田,就在大桥、大樟的大桥做生意,两个月前才回来。平时也偶而回来。没有和好,他们这样做怎么和好。以后能不能和好还不知道。以后难呀,没办法解决。以后难呀,没办法解决。如果以后搞新农村建设看能否通车,通摩托车道,看能否解决。[38]

五、神判习惯法的存在基础

烧香、诅咒为一种迷信色彩浓厚的行为,但在当代中国的某些地区,神判习惯法的存在有其历史、社会、文化、心理等方面的基础,民众选择神判、遵循神判习惯法规范也是经过其一定的理性判断和思考的;同时,这与政府力量的有限、国家法律的局限也有一定的关系。

应当看到,在当代中国,神判现象已不多见,这既与社会发展、科学发达、法治进步有一定关系,也与某些神判活动私下进行、不易发现有关。在和田屯所在的六巷村党支部书记盘同材看来,神判这种事罕见了,很少见烧香的。其他村有也是有,都是偷偷的烧,没有反映到他那里。[39]六巷村和田屯的盘福成也认为烧香、诅咒这类神判活动不多见了:

烧香那些,那种叫诅咒的那些,互相吵架又不服气,就烧香诅咒那样。那种是遗传下来的,我也不具体清楚。这种现在不多了。我没有听说过,没有的。两个吵吵吵的,一个没办法了就断绝了,就烧香下咒这样的。一般情况下不用的。[40]

和田屯的赵扶章也认为烧香诅咒活动少是少了,但各村还是有的:

这种行为现在很少了,有是有的。我们不知道人家怎么一回事,这种事情我们就不知道了。我们没有看见别人的事,就不知道怎么讲。在和田有还是有的,古陈、六巷那边也是有的,烧香还是有的。一般别人不说出来,所以我们也不是太知道。我小时候听讲、听说过,没有看见人家(烧香)过。[41]

这种状况自然影响了神判习惯法的当代运用,由此也可以发现神判习惯法的现代发展趋势。神判活动确实不多,但是神判观念仍然留存在某些民众的脑海中,深刻影响其行为方式和纠纷解决。

就六巷村和田屯2008年发生的这起烧香诅咒的神判事件进行分析,神判习惯法仍有其存在的基础。

就地理环境而言,六巷村和田屯为一山区小村,海拔较高,周围大山重重,沟壑纵横,交通非常不便,在2007年没有修建好屯级公路之前,只能经由林间小路去乡政府所在地,步行单程需要一个多小时;与最近的自然村下古陈屯单程也需要费时近一个小时,这导致和田与外界交流、来往的严重不便。和田虽然只有26户,但是由于没有平地,分散在五个地方,每处不过几家甚至一家独居,从村口到村尾步行需要近半个小时。这样的地理特征致使村民与外界的联系不多,交往较少,因而受外面的影响也极有限,变化也比较缓慢。这使得固有的神判习惯法能够延续下来,在当今瑶山仍然产生影响。受历史传统影响,当今的神判习惯法是历史上形成的神判习惯法的现代表现,正如金秀某乡司法所所长谭照温所言,这是“历史留传下来的”:

其他的烧香诅咒的,我没有碰到过,这起我也是第一次碰到,就这一起。现在在六巷的话,烧香诅咒普不普遍呢,我不怎么了解。你一到农村,大家吵架的话,就有人会说:不行的话我们就一起去烧香。都有这样的说法。一般是威胁的多,真正烧香诅咒的很少的。烧香诅咒的观念现在都还有。这个是以前都有的,以前一直传下来的。如果没传的话就不会有的。这是老的风俗习惯传下来的。老百姓信的,很忌讳的,现在都还很忌讳的。

现在来说,你说迷信还存在,还存在蛮多的,应该是原来那个历史留传下来的。其实,你说这个迷信不迷信吧,那个问卦都很普遍的,这个确实是大家很相信的,不要说农村,就是国家干部有时也是这样子的。做领导嘛应该有点档次的,我听说都还问卦的。前几天那个所长刚进新房子,择日子择得不好,和他会相冲。人们普遍有什么事情的话就会联想起这种事情。[42]

金秀地区历史上一直存在烧香、砍鸡头等神判方式,[43]神判习惯法规范明确。这一传统规范影响深厚,一直流传至今。

烧香诅咒之类的神判活动有着深刻的心理基础。在我国许多地区,民众中存在着较为普遍的迷信观念,按照六巷村党支部书记盘同材的说法,烧香诅咒是迷信的行为,文化素质太低了。[44]对此,出生在金秀、现在居住在金秀的中央民族大学退休教授苏道望是这样认为的:

这个相信是有思想根源的。因为瑶族,所有的瑶族都信仰道教,虽然它派别不同,但道教根子是同的。道教思想传进来后,过去科学不发达,群众愚昧落后。这个同华夏民族一样的,他对自然灾害、雷啊不理解,他只有寄托于神,寄托于祖先的阴灵来帮助他战胜这些东西。万物有灵嘛,包括动物、植物,你像石头他都认为是有灵的。他这个思想是宗教的思想,宗教的意识在人民头脑中是很深的。看到任何事情,他就认为是拜神的结果。所以现在不仅在瑶族,在很多民族里面都存在宗教意识,宗教思想都相当相当严重。所以,他还是相信这个神判。你像砍鸡头这个事情,他活灵活现的,你不得不信啊![45]

神判活动、神判习惯法在当代中国的客观存在,与政府力量有限、国家法律局限也有一定关系。在山区、在农村,特别的偏远地区,由于交通等因素的限制,政府的实际治理力量不易到达,因而县乡政府对于纠纷存在发现晚、解决慢等方面的局限,通常情况下没有办法及时进行解决,这样村民就往往按照身边的习惯法选择身边的解纷方式,神判方式和神判习惯法也为其中选择之一。

村民之间的纠纷多为较小的民间纠纷,不易存有证据,村民也缺乏保存证据的意识,而国家法律却非常强调证据的重要性,法律的这种局限影响了村民对国家法律的信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纠纷解决需要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在金钱、时间等方面支出较多,成本较高。对普通农民而言,法律内容丰富、规定抽象、理解不易,正确、全面的掌握国家法律的立法意图和具体规范颇为困难。在这种状况下,通过国家法律这一正式解纷方式解决纠纷就难度极大,这就为神判活动、神判习惯法提供了一定的存在条件。

六、结语

作为一种固有习惯法的遗存,当今瑶山的神判习惯法有其一定的历史、社会、心理基础。但是,通过烧香诅咒方式解决纠纷,是迷信观念的具体反映,体现了村民较低的科学素养,反映了对国家法律和国家解纷方式的不太了解和接受。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和规范,具有明显的历史局限性,与当今的法治建设是相冲突的。同时,对神判行为和神判观念,我们需要全面的认识,不能简单的视之为迷信、愚昧、落后而无视其存在,需要进行具体分析。我们应当认真分析神判现象存在的社会文化基础,思考神判习惯法在当代存在的效力根源,研究神判习惯法消除的具体途径。

由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和地区发展的差异性,我国的纠纷解决方式存在多元的特点,各地、各民族有着独具特色的纠纷解决方式。虽然以国家审判为主要方式的人判是现代社会解决纠纷方式,但是神判这一解纷方式仍然在我国的某些地区、某些民族客观存在,这是需要全面分析的。不过,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角度认识,随着国家法律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有效性的日渐加强,神判习惯法必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在当代中国,神判习惯法的适用对象在缩小,存在基础在减弱,这些变化反映出现代发展因素和国家法律发展对制度层面的神判习惯法的影响有了极大的限制和制约,但是观念层面的神判习惯法的影响将可能是长期的、持续的。为此,我们需要提高村民的科学文化素养,消除迷信观念和神判习惯法存在的社会基础,提升民众的法律意识,发挥国家法律在民族地区的实际作用,满足村民的法律需求,保障村民的法律权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责任编辑:彭巍]

【注释】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习惯法的当代传承与弘扬”(13FFX019)

作者简介:高其才(1964-),男,浙江慈溪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1]关于中国古代汉族的神判,详可参见高其才:《多元司法——中国社会的纠纷解决方式及其变革》,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3-33页;关于中国古代少数民族的神判,详可参见高其才:《多元司法——中国社会的纠纷解决方式及其变革》,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31-155页;关于瑶族固有的神判习惯法,详可参见高其才:《瑶族习惯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05-317页。

[2]根据社会学的惯例,本文中的某些地名和人名进行了化名处理。

[3]本文从非国家法意义上理解习惯法,习惯法为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参见高其才:《中国习惯法论》(修订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4]2006年10月2日,金秀瑶族自治县六巷乡六巷村和田屯至乡政府的屯级公路动工建设。该屯级公路全长4.8公里,属县扶贫项目,总投资25万元,其中六巷乡扶贫联系帮扶单位来宾市交通局5万元,群众自筹配套资金4.8万元,其余由扶贫部门的投入。2007年7月和田屯级公路建设完成。

[5]盘同材访谈录,2009年12月29日。

[6]盘正基访谈录,2009年12月28日。

[7]盘同材还讲述了他知道的一起六巷村上古陈屯用水纠纷而烧香的事件。在1945、1946年左右,上古陈屯两户人盘成富与盘古仁共条沟用田水。过去开水沟时,盘成富一方投工多、田多,有两份水而另一方盘古仁有一份水。以后发生了变化了,原来田多的一方盘成富田没那么多了,另一方盘古仁想搞个公平合理的分水,盘成富不愿意就引起纠纷。村上解决不了,双方召集亲戚开打甚至开枪。当时也进行了烧香神判。最后是换地来解决的,下面一家跟一个亲戚用下古陈的好地交换了。这样双方纠纷才解决。盘同材访谈录,2009年12月29日。

[8]盘振武访谈录,2009年12月29日。

[9]谭照温访谈录,2010年1月4日。

[10]赵北涛访谈录,2009年12月28日。

[11]冯少清访谈录,2009年12月29日。

[12]黄粉敏访谈录,2009年12月28日。

[13]冯少清访谈录,2009年12月29日。

[14]韦长标访谈录,2009年12月29日。

[15]五十多岁的盘振武还向我们讲述了这方面的一起实例:“具体时间我不起来了,也是我十多岁(时)。六巷的,30来岁。他是偷盗的,本来我们旁人认为是他偷的,杀人家牛,也是六巷人的牛。他不承认,他说他来烧香、诅咒了,就是说我要是偷了,不得好死、把跌下山崖、雷辟火烧,说的这些坏话。意思是说他过硬没有偷。后来就不行了不。他去砍木头,木头打他,木头倒下来时压倒他了,腰骨压断了。后来医了很长时间,那个用草药医的。烧香以后第二年就出事。旁人就说,不能乱烧香,乱烧香是要受到报应的。一般的大家也不烧香。他也是上午烧的,也有几多人看见的。有些人不愿意看的,认为是不吉利的事情。特别是明明是他错的,他要烧香,别人更不愿意看了。我们来六巷有亲戚,我这个阿公去处理一些事情,所以看到他烧香的。他在自己家旁边的巷里面(烧香的)。姓什么不知道。我阿公盘杰辉,是石牌头。”参见盘振武访谈录,2009年12月29日。

[16]黄进学夫妻访谈录,2009年12月28日。

[17]赵扶章访谈录,2009年12月28日。

[18]金秀瑶族历史上的习惯法规定,烧香发誓的地点,一般须在村寨外空旷之地,村寨内是不许搞这种事情的。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第71页。

[19]苏重光访谈录,2010年1月7日。

[20]按照六巷村下古陈屯的村民盘振武介绍,历史上的有些神判是有中间人等参与的:“我阿公盘杰辉,是石牌头,是这条河的,包括古陈、六巷、门头、黄桑这些村,不包括盘瑶、山子瑶,管这个坳瑶和、花蓝瑶,快解放时才管盘瑶。我举一个例子。门头村有两户人因为这个土地纠纷,争了三年时间争不下。解放前,具体时间不知道。这个是我听说的,听我们村上老人,我父亲老头子说的。地也不宽,三尺立宽,大概有100米长。也经过很多人的调解,不通,双方都不愿意。后来请到我阿公。他叫双方一方买一斤香,就是一大把,拿去,喊村,双方的当事人代表,还有亲戚、村老都到场。他到河里拿了三块石头,三个石头,基本上是一样重一样圆。叫他们把这个石头扛到山上,(石头)不大,(每块)10斤左右。到争议的地块,在地角烧了一把香。他问两个当事人:那么今天请我来调解,就听一听我的了啦;我请土地神帮我来解决这个事情;现在上有天下有地,我已经点燃香了希望神灵以公正的方法来处理这个事情,谁要谋对方的,希望神灵公正来解决。在地脚烧了一把香,到地头、地的上面烧一把,把那三块石头烧香起来,叩拜石头,希望石头显灵以公正的判决。后来向众人宣布:我三块石头有两块是比较近的,以那个为线。他把三个石头滚下去。后来三块石头,一块相差一尺一寸,三块石头上相差一尺一寸,滚到地脚时。就按三块石头的中间来判断啦。双方都同意了。双方打洋枪、放火炮来恭喜了。成功(解决)了,回去就就杀鸡杀鸭喝酒了,和好了,没有什么事了。”参见盘振武访谈录,2009年12月29日。

[21]苏道望访谈录,2010年1月9日。

[22]黄进学夫妻访谈录,2009年12月28日。

[23]赵扶章访谈录,200928

[24]黄进学夫妻访谈录,2009年12月28日。

[25]赵扶章访谈录,2009年12月28日。

[26]黄进学夫妻访谈录,2009年12月28日。

[27]黄粉敏访谈录,20091228日。

[28]苏重光访谈录,2010年1月7日。

[29]盘同材访谈录,2009年12月29日。

[30]蓝扶布访谈录,2009年12月29日。

[31]谭照温访谈录,2010年1月4日。

[32]韦长标访谈录,2009年12月29日。

[33]冯少清访谈录,2009年12月29日。

[34]盘同材访谈录,2009年12月28日。六巷村和田屯42岁的冯春金妻子黄兰英也介绍了这样烧香诅咒无效的一例:“听说过烧香,听讲过,没见过烧香。好久了,大概20年前,在和田。听说的是生产队分牛时,大家有争执,一边讲是我的,另一边讲不是你的是我的。大牛,母牛。女的,不知道姓名,现在没在我们村了。后来有一个去烧的香,在家里屋附近烧的香,烧完也就完了。另外一家后来也没有出现什么不好情况。具体时间记不得了。”黄兰英访谈录,2009年12月28日。

[35]苏道望访谈录,2010年1月9日。

[36]六巷村下古陈五十多岁的盘振武介绍了这样烧香诅咒有效的一例:“我见过烧香的,见过两次,很久以前的事情了,我十多岁时,是上古陈的,因为田水纠纷,名字我都不懂。年纪双方差不多,现在都不在了。拿一大把香,大概半斤重以上,到露天地方烧,在那里诅咒:某某人,你挖的田水,我请个神灵打击你,(你)全家要死绝、五雷轰顶,这个是我听见的。(看见他烧香)的人有一、二十人,因为他吵架起来了,很多人去看。上午,在太阳出来不久时。要么在太阳快下山时烧香。烧香是有一定的时间、规律的。烧了以后、说了以后看起来是有一点报应的,错的是有一点报应的。上古陈那个经常破坏人家田水,这个是村里人知道一点的。他除了走不动以外,还跌下火塘去烧,有报应了,我们认为这个有报应了。十多年后他走不动瘫痪了,跌到火塘,是烧香后十多年,比那个走不动时间长一点,最后医不好就死了。跌下去烧过后第三天就死了,死时年纪有60左右。”盘振武访谈录,2009年12月29日。

[37]赵扶章访谈录,2009年12月28日。

[38]赵北涛访谈录,20091228日。

[39]盘同材访谈录,2009年12月29日。

[40]盘福成访谈录,2009年12月28日。50多岁的盘福成岳父和70岁的盘福成阿公都回避谈论赵北涛妻子烧香诅咒这一事情。

[41]赵扶章访谈录,2009年12月28日。

[42] 2009年12月30日,金秀瑶族自治县某派出所所长罗国强出车祸去世,当时他刚搬进新房子不久。谭照温访谈录,2010年1月4日。

[43]砍鸡头为金秀地区的一种神判方式。郎旁就有这样的事例:1930年左右,平南县的韦世刚来到广西金秀郎旁任私塾老师,后来又转到旧村私塾教书,不久病故。他的儿子在他的遗物中发现有一张借款十二元的收据,借款人是庞文票。但是,林香村有一个庞文票,郎旁也有一个庞文票。两人同名同姓,都与韦世刚接触过。两人都不识字,借据是请别人代写的。由于借条上没有写明是那一个村的庞文票借的。两个庞文票都声明,甚至发誓、赌咒自己没有向韦世刚老师借过钱。郎旁石牌头人赵如广受理韦世刚老师的儿子的起诉后,按照他们祖辈传下来的习惯法进行神判,把当事人双方叫到石头竖立的社王像前,两个庞文票各带一只公鸡(不能用母鸡)前往,烧完香纸后,当着社王、社老、石牌头人和众乡邻的面发誓。誓言内容是:声明自己没有向韦世刚老师借过钱,如果借过错,自己不得好死。然后,社老抓住鸡,被告人就用刀把鸡头砍掉。他们迷信鬼神的威力,如果不敢去砍鸡头,就算理亏,官司就打输了。两个庞文票都争先抡刀去砍鸡头,表示自己的誓言更真实。砍死的鸡是禁物,不能吃,随地扔掉。按照盘瑶的鬼神迷信认为,如果违背誓言的,被告人及其家属必然会有灾难,不得好死。两个庞文票都砍了鸡头,发了誓,没有几个月,郎旁的庞文票的妻子因拉痢而病故,林香村的庞文票的小孩患病死亡。此案就不了了之。现在郎旁的老人在追忆此事时说,当时的十二元钱可以买不少田了,这两个庞文票都很穷,一不会有这么大的胆量去借这笔巨款,二未见他俩人的生活有富裕的变化,都不像借过这么多钱的人。这种解决纠纷方法并不一定正确。参见胡起望等:《盘村瑶族》,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第127-128页。

[44]盘同材访谈录,2009年12月28日。

[45]苏道望访谈录,2010年1月9日。

期刊名称】《法制与社会发展》【期刊年份】 2016年【期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