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董坤研究员做客第九十一届“社科法律人”高级学术论坛暨“社科法硕”学术沙龙活动之第一百五十九期
字号:

 

2021年6月7日18时,第九十一届“社科法律人”高级学术论坛暨“社科法硕”学术沙龙活动之第一百五十九期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望京校区报告厅一楼成功举行,本次讲座同时通过腾讯会议向良乡校区的同学直播。

 

 

本次讲座的主题是“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沿革与发展变化”,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董坤老师担任主讲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诉讼法研究室主任徐卉老师担任主持人和评议人。

 

 

讲座伊始,主持人徐卉老师向大家隆重介绍了董坤老师,并对到场的近两百名师生表示欢迎和感谢。

讲座内容

董坤老师开场表示,本次讲座的主题是“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沿革与发展变化”,主要内容有三个: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背景知识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演变轨迹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认定与发展变化。

第一部分 非法证据排除的背景知识概述

董坤老师首先说明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属于舶来之品,而不同法系都有关于证据排除的规定或程序。英美法系的证据排除规则主要包含了自白任意性规则、传闻规则、意见规则和鉴真规则。而大陆法系(德国)主要是证据禁止规则。

董坤老师讲解道,大陆法系的证据禁止规则包含了证据取得禁止和证据使用禁止,而证据使用禁止又涵盖了非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和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前者指的是禁止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而且要与证据取得规则具有相关性;后者指的是该证据虽为合法取得,但是如果被认定在法庭上出示、宣读等会对当事人造成诸如宪法上的基本权益侵害则会被禁止。董坤老师举例说明,在德国宪法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官认为检察官合法搜查取得的日记证据不应被允许当庭宣读,因为宣读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

第二部分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演变轨迹

董坤老师详细分析了从1979年到2012年的不同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首先,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2条初步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是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的萌芽,但是该法条仅规定了哪些是非法的取证手段,并未规定是否应当对此类证据“排除”。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是对之前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2条作出的承接,但具体规定并没有改变。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作出了司法解释。明确了“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证据使用禁止规则进行了规定,这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向前迈进的一大步。

2010年“两高三部”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接着,董坤老师以赵作海案为例,讲到案件中公安机关对于“凶器”这一关键物证的认定在取得上存在非法性,赵作海案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的扩大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书证、物证”均纳入了非法证据的考察范围。

此外,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是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不断完善。董坤老师将上述的问题整理总结为两个关键问题,即“排什么”和“怎么排”。此次刑诉法修订之后,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

2017年6月27日,“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后简称《规定》)。这对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作了系统性梳理、归纳、补充和完善,对实践中进一步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了规范性依据。

第三部分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认定与发展变化

在本部分,董坤老师围绕《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强调了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问题。董坤老师讲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其中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非法实物证据,包括物证、书证。

针对非法言词证据,董坤老师将其分为三个部分详细分析:

对于刑讯逼取供述的排除,董坤老师对“刑讯逼供”进行要件分析。手段方法上,要求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程度要求上,要求达到使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结果要求上,要求被询问人违背意愿作出供述。

对于威胁取供的排除,董坤老师对《规定》第3条进行了详细分析。威胁的常见方法主要是以暴力相威胁,如对告知被讯问人将对其使用暴力等;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如威胁有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告知其不能获得治疗等。

对于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取供的排除,董坤老师认为,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取供不要求达到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的程度和结果。此外,超期羁押期间获得的供述也要排除。

对于重复性供述的排除,董坤老师讲解道,重复性供述,又称“重复自白”、“反复自白”,是指在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后,再次审讯或而后多次审讯获得了同样内容的供述,但并未涉嫌采用非法取证手段。董坤老师讲解道,“阻断效应”裁量排除原则是目前学界较为认可的学说,但目前的规范性文件都采取了原则加例外的模式,即原则上对重复性供述排除,例外情况下不予排除。

讲座最后,董坤老师热情地表达了希望下次能再有机会和老师、同学们交流研讨非法证据排除以及其他刑事诉讼课题的愿望,欢迎同学们踊跃分享自己的观点。

评议内容

在董坤老师近两个小时的精彩讲述后,徐卉老师对讲座进行了简要评议。徐老师称赞道,董坤老师的讲授幽默风趣生动,大家都听得津津有味,讲座气氛十分活跃。而讲座中的一起起冤案让徐老师回想起多年前自己参与公益诉讼经历过的多起冤错案件的平反事件。徐老师感叹道,这次讲座将她拉回了十几年前的记忆中,那时的她听闻排非规定的出台内心百感交集。徐老师认为,非法证据排除的过程是“诉讼中的诉讼,审判中的审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走到今天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当然,也应当注意到,科技的进步和技术手段的发展对非法证据排除也提出了更严峻的问题和考验。

学生提问环节

学生们听完董坤老师讲座和徐老师评议后反响热烈,提出了许多具有启发性的问题,如“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区别,混淆两者之后的后果”“非法证据排除和预防冤假错案机制之间的关系”“如面对洁癖患者等存在特殊习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界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超出一般人忍受的范围”等。董坤老师和徐卉老师对同学们的问题一一耐心解答。

 

 

最后,徐卉老师再次对董坤老师近两小时的精彩分享表达了感谢。同学们也表示意犹未尽,受益匪浅,本次讲座在师生们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阎臻浩  图/雷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