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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微教授做客第九十届“社科法律人”高级学术论坛暨“社科法硕”学术沙龙活动之第一百五十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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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7日18时40分,第九十届“社科法律人”高级学术论坛暨第一百五十八期“社科法硕”学术沙龙活动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院)望京校区报告厅一楼成功举行。

 

 

本次讲座主题为“海洋强国背景下海事犯罪的立法走向”,由宁波大学“一带一路”研究院副院长、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赵微老师担任主讲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仁文老师担任本次讲座主持人。在校法学硕士、法律硕士近两百名师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主持人刘仁文老师向大家隆重介绍了赵微教授,并对到场的各位嘉宾和同学表示欢迎和感谢。

 

 

赵微老师在讲座正式内容开始前提到,中国不仅有辽阔的陆地,还有300万平方千米广袤的海洋国土,我国的海岸线绵长,渤海、黄海、东海、南海依次环绕着我国大陆。赵老师指出,我国沿海的地理位置十分重要,虽然目前航运能力在世界中处于领先地位,但仍难称中国是真正的海洋大国。明朝洪武年间,朱元璋曾为防沿海军阀余党与海盗滋扰,下令实施海禁政策。而当今的中国,再也不能闭关锁国,必须重视海洋权益的保护,提高经略海洋的能力,维护好我国的海洋权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也明确指出,坚持陆海统筹,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要求我们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全局关心海洋、认识海洋、经略海洋。

赵微老师随后指出当前我国海洋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等方面都存在诸多弊端,需要不断进行完善。本次讲座她将从行业特色出发,对海事犯罪刑法立法等内容进行介绍。讲座共为四部分,分别是我国海事犯罪立法现状、我国海事犯罪立法不足的负面影响、我国海事犯罪刑法立法需兼顾的问题、我国海事犯罪刑法立法的调整方案。

一、我国海事犯罪立法现状

首先,赵微老师从广义、狭义两个角度对海事犯罪的概念进行了解释。狭义的海事犯罪即违反船员职责的犯罪,具体是指在船舶生产作业与运输中违反海事法律法规而构成的犯罪,如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船舶失火、爆炸等,是典型的行政犯。广义的海事犯罪是在狭义的海事犯罪基础上,外加违反船舶管理规范而构成的犯罪,包括伪造证件、海事渎职类犯罪等。在与其他犯罪的关系上,赵微老师认为,海事犯罪与海上犯罪是包含关系;与海洋犯罪是交叉关系。

其次,赵微老师指出当前我国海事犯罪的刑事政策存在厉而不严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船舶肇事与车辆肇事共用一个罪名“交通肇事罪”。第二,船舶危险驾驶行为被立法排除在外。第三,量刑畸重、与行政罚的衔接出现断层。

最后,赵微老师详细分析了我国目前海事立法资源的不足。这些不足可以总结为四点:首先,大型交通工具只有船舶肇事没有独立的罪名;其次,肇事“逃逸”认定规则失之凌乱;再次,船舶危险驾驶尚未入罪;最后,国际公约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国内化明显不足。同时,赵老师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一)严密了海事犯罪的刑事法网,主要体现在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中,这也是我国海事犯罪方面立法的进步之处。

二、我国海事犯罪立法不足的负面结果

第二部分中,赵微老师通过结合具体的海事诉讼案件和自己的亲身经历,分析了目前由于我国海事犯罪立法不足而导致的负面结果。第一,海事犯罪漏罪问题突出;第二,海事法院没有明确的发现、移送涉罪案件的机制;第三,外籍船舶肇事逃逸案量刑畸轻;第四,船舶肇事刑事责任主体范围的偏差与民刑责任的二元分离;第五,船舶溢油污染入罪困难。

本部分赵微老师还着重讲解了三个案例。第一个是2012年舟山“KOTA NEBULA”轮与“浙普渔75185”碰撞事故公然逃逸一案,并提出了船舶肇事责任主体的两个关键性问题并做出了解答。第二个是 “卡塔利娜”交通肇事案,它是全国第一起由海事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这个案件中没有认定逃逸情节,被告人是二副,船长也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产生了船舶肇事刑事责任主体范围的偏差与民刑责任的二元分离。第三个案件是2018年1月巴拿马籍油轮“桑吉”轮在中国东海与香港籍“长丰水晶”轮碰撞案,前者爆炸溢油,燃烧8天沉没,32名海员全部遇难。对于事故发生原因,各国调查官持不同意见,因果关系与责任比例也不明确。

三、我国海事犯罪刑法立法需兼顾的问题

在第三部分中,赵微老师谈到了我国海事犯罪刑法立法需兼顾的问题,主要有三个。

第一,如何在司法中公平对待海员。赵微老师指出《海上事故时公平对待海员准则》将矛头指向不公平的刑事司法审判。海员是应当受到特殊保护的群体,但在海难事故中仍存在涉案船员被拘留的时间过长、船员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中是否受到公平对待等诸多值得关切的问题。各国政府在事故调查中有必要滞留海员时,期限不得超过必要的时间,并保证不对他们进行歧视或报复。

第二,如何协调船员职业风险与伦理非难的关系。赵微老师分析到远洋海员的认识能力与控制能力受环境影响较大,他们在船上长期重复性作业,比较枯燥、单一,反应能力容易下降、对风险估计不足。调查数据显示,海员身心状况确实存在问题,压力过大、紧张、疲劳、睡眠问题、抑郁等都影响他们的工作状态。并且从疫情中船员的遭遇(自杀)来看,船舶职业确实辛苦,应当适度保护。

第三,要兼顾海事技术与刑法理论的对接。赵微老师认为海事犯罪的行政犯属性要求认定犯罪时必须尊重海事技术规则。这其中涉及到国内规则与国际公约,《海事调查报告》的可信度、责任认定、调查权的分配等问题都需要完善,并且海事犯罪和特殊行为与结果要兼顾。

四、我国海事犯罪刑法立法的调整方案

通对我国海事犯罪刑法立法不足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分析,并充分考虑海事犯罪刑法立法需兼顾的问题,赵微老师在最后提出了我国海事刑法立法的调整方案。

第一,海事刑法的小、中、大三种调整方案。小改方案是在交通肇事司法解释中增加船舶肇事逃逸的内容,短期内解决司法依据的问题。中改方案是在刑法第132条新增“重大航行事故罪”、“船长不救助遇险人员罪”。大改方案是全面调整交通犯罪的罪责关系和法条结构,整合、增加相应的罪名。

第二,履行国际公约国内化的义务。在刑法中增设“海盗罪”、“暴力危及航行安全罪”。

第三,明确船舶溢油污染海洋的入罪条件。客观要件中明确“溢油”行为的性质,把“泄露”行为犯罪化;主观要件中明确“过失”泄露的心态可构成“污染环境罪”。

第四,海事犯罪的刑罚设置。平衡业务过失犯罪与生活过失犯罪的关系,还应增设独立的资格刑与财产刑。

第五,兼顾船员职业特殊性的前提下区别对待船员业务过失。海上交通事故的人为因素占比几乎达到90%以上,有理由认为通过追究船员的刑事责任以减少船舶肇事的概率。在立法中区别对待下列事故:第一类,人为的差错导致的事故应追究船员的刑事责任。第二类,船舶机械或设备故障。第三类,与船舶无关的原因。

在赵微老师近两小时的精彩演讲后,刘仁文老师对讲座进行了简要评议。刘老师说到,海洋犯罪相比陆地犯罪,还是大多数人相对陌生的领域,赵微老师的讲座让全场的老师同学们对此有了新的较为系统的认识。刘老师还谈到多年前参与一位德国教授关于网络刑法的讲座与谈,由于当时对中国涉及网络犯罪的相关场景还不熟悉,所以这位德国教授讲的一些内容还没有切身体会。而如今我们再谈网络刑法,当年借助想象的那些场景已经再熟悉不过了。由此可见,随着时代的发展,研究的深入,相对空白的领域在逐渐被一代又一代学者填补。刘仁文老师还提醒同学们,在科研和学习过程中,要善于发挥想象力,探索未知的领域。我们的地球70%以上都是海洋,海洋开发前景非常广阔,全球化趋势和科技的发展大大助力了海洋开发和海上、海底空间的拓展。与此同时,人类足迹所至之处,也应当是法律所至之处,包括对形形色色的涉海犯罪的防控与打击。

在提问环节,同学们踊跃举手、积极发言,提出了许多具有启发性的问题。如:“为什么姊妹船之一被碰撞后,肇事船仍然辩称自己未撞船,无法定逃逸?”,“一直增设新罪名以适应社会发展有必要吗?”,“既然当前海事犯罪方面行政法和刑事法存在断崖,那么可不可以建立专门的行政刑法体系?”,“海事犯罪和网络犯罪和我们熟悉的领域有所不同,是否海事犯罪也可以区分纯正海事犯罪和不纯正海事犯罪?”,“海事调查官的职权过程中有没有更好的安排?”,“如何处理海事犯罪案件中行刑衔接的问题”等等。赵微老师一一回答了同学们的问题,并进行了耐心的解释。

 

 

最后,刘仁文老师再次向赵微老师表达了谢意,感谢赵微老师远道而来并在晚上进行了两个多小时的分享和交流,同时对同学们的学习提出了殷切希望。本次讲座在师生们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来源:“社科法硕”微信公众号2021-05-31,撰稿苏雷,摄影雷继华、刘凌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