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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4日19时,第八十五届“社科法律人”高级学术论坛暨第一百五十三期“社科法硕”学术沙龙活动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院)望京校区报告厅成功举行。
本次讲座主题为“我国家族信托的法理与实践”。讲座由中国信托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主任委员蔡概还老师担任主讲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兼法学系副主任、法硕办主任席月民研究员担任本次讲座主持人,法学研究所商法室副主任赵磊研究员和商法室夏小雄副研究员担任评议人。来自中央财经大学、清华大学以及在校法学博士、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等近两百名师生参加了本场讲座。
讲座伊始,席月民老师向大家隆重介绍了蔡概还老师的主要成就和工作经历,并对到场的各位嘉宾和同学表示欢迎和感谢。
蔡概还老师曾参与起草过我国的《信托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先后供职于全国人大财经委、中国银监会、华鑫信托和中国信托业协会,十分熟悉我国信托业的立法、监管与业务创新,理论与实践经验相当丰富。
作为起草《信托法》的专家之一,蔡老师首先回顾了《信托法》起草时的艰辛以及这部法律的重要价值。他的演讲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第一,信托的三大制度安排;第二,发展家族信托的三大障碍和三大认识误区;第三,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现状;第四,家族信托的意义。
在谈到信托的三大制度安排时,蔡老师指出,信托是最好的财富管理工具,因为它有三大制度安排,这是别的法律制度所不可比拟的。第一,设立信托后,财产就具有独立性,可以实现破产隔离。《信托法》第15、16、17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二,受托人接受财产以后要做亲自管理,也就是说他负有信义义务,要全心全意为受益人的利益服务。第三,可以设计他益信托,即委托人和受益人非同一个人。如此制度构建安排,使得家族信托在家族财富管理中具有巨大的制度优势。
在谈到发展家族信托的三大障碍和三大认识误区时,他指出,其中的三大障碍之一,是缺少信托税收的安排。家族信托面临重复交税的问题,因此国家应该出台合理的税收政策。二是缺乏财产登记。目前我国并没有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在出现法律纠纷时无法证明信托财产的性质,存在很大的法律瑕疵。蔡老师就此问题指出未来或许可以通过区块链来解决该问题,即设立信托以后,把财产都放到区块链上,不可篡改。三是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很多人并不了解信托制度的作用和意义,更不会使用信托制度来管理自己的财产。三个认识误区主要是:第一,逃税避税。家族信托从来就没有避税,也没有逃税。以美国的遗产税为例,说明设立家族信托只是一个税收的递延,而非免交。第二,逃避债务。《信托法》明确规定,设立的信托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并不存在逃避债务一说。第三,保值增值。许多人设立家族信托是为了保值增值,但该观点并不具有说服力。因为保值增值可以通过其他金融产品、金融工具解决,并不需要通过家族信托来实现。
在谈到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现状时,他指出,我国家族信托目前刚刚发展,有三大特点。第一,家庭信托刚刚萌芽。90年代末起草《信托法》的时候,大部分人并不知道信托法的作用是什么。所以,信托制度是大家富起来以后管理财富的工具。第二,家族信托属于信托的本源业务。第三,当家族做财富管理的时候,大部分财产会用来做公益事业,即家族慈善应当是未来中国财富管理的方向和主流。他强调,2018年8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的通知》,在我国首次提出了家族信托的定义。该定义具有以下三大特征:第一,以家族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第二,必须是他益信托,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受益人应当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第三,信托财产金额或者价值不得低于1000万元。
当设立一个家族信托的时候,有三方面的内容一定要明确。第一,信托当事人明确。必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当事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信托财产明确,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财产,委托人不得以他人享有的财产权设立信托,否则,信托归于无效。第三,信托目的明确。这三个明确不仅是家族信托所要遵循的,也是设立所有信托时所要遵循的。
在谈到家族信托的作用和意义时,他指出,家族信托是由委托人的目的和意图所决定的。委托人只要不违反公共政策、不违法、不违背受益人原则、不违反永续累积规则,就可以为任何目的而设立信托。蔡老师主要介绍了两种最主要的家族信托目的。第一,防意外。蔡老师以山西首富李海仓、戴安娜王妃以及2008年次贷危机为例说明了设立信托以防意外的重要性。第二,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主要包括家族财富传承、家族后辈传承和家族精神传承三个方面。信托在财富传承有三个制度设计:破产隔离、税务筹划和防挥霍。以公益和私益相结合的家族慈善信托会是未来发展方向和主流,即设立一个家族信托,在满足家族私人利益的前提下,同时去做更多的公益事业。
在蔡老师长达两个多小时的精彩演讲之后,席月民老师、赵磊老师和夏小雄老师分别对蔡老师讲座的内容进行了点评和与谈。
席老师对蔡老师的激情演讲表示了感谢,并重点补充介绍了信托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帮助同学们理解家族信托的具体法律问题。他强调指出,家族信托目前在我国改革开放中成长起来的老一代民营企业家的财富传承领域具有突出的实践意义,对破解家族企业治理困境具有显著的工具性价值。他提醒同学们,家族信托的专业性很强,在了解和学习家族信托之前,首先要对信托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等作必要了解,并希望大家在今后学习中不断加强对信托法问题和家族信托的深入探究和交流。
赵老师重点指出,从起源上看,信托最初就是解决家庭财产处置问题,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蔡老师的讲座内容进行了评议。第一,我们要区分家族信托和家庭信托;第二,家族信托不是一个简单的代人理财问题。受托人作为家族信托的负责人,是否具有实现家族信托里面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的能力非常重要;第三,目前《信托法》没有明确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是受托人还是委托人,但实务中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有极大的处置权利;第四,配套的税收问题,即家族信托税收问题如何处置。但目前无论从立法、学界还是实操部门,都无法回答该问题;第五,离岸信托问题尚未定型化,但是击穿离岸信托是没有问题的。他认为我们国家在信托法立法方面相比大陆法系国家走的比较靠前,我国信托法律制度已有将近20年的历史,但我们的法律制度仍然没有给信托足够的体系支撑,信托法在我们国民生活中的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因此他建议学有余力并对信托制度有兴趣的同学以家族信托为突破口,找到研究信托的乐趣和作为实务工作的可能性。
夏老师重点强调,大陆法系国家引进英美法的制度有许多挑战。他对于我们当前家族信托制度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包括它的法律架构和制度转型做了简要分析。第一,家族信托发展存在许多现实的挑战。例如,单笔委托金额不到最开始设立的信托要求;信托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偏重资金管理,而忽视事务管理;信托公司的家族信托主动管理的能力并不强。第二,家族信托的发展没有超越现行信托法的框架。现行的信托法实际上为家族信托发展提供一个非常好的框架,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的分析还是要回到传统信托法的基本框架。第三,家族信托的具体发展还存在一些明显的制度缺失。家族信托如果要得到更好的发展,首先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在立法层面把家族信托的立法具体化或者实质化。其次,需要监管机构出台一些有关家族信托的指导性性文件,把委托人的要求、受托人资质等如何处理提供更详细的指引。最后,因为家族信托涉及的信托财产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方式可能更复杂,甚至信托利益的分配也比传统的信托产品或者信托计划要复杂,所以信托公司需要提升自身的主动管理能力。
在提问环节,同学们踊跃举手、积极发言,提出了许多具有启发性的问题。比如,信托法的第二条:“委托”是否应该改为“移转”?信托法第四条中,信托机构的“机构”是否指的是“机制”的意思?商业银行通过居间合同介入委托人和信托公司,其中有哪些障碍?蔡老师耐心细致地解答了同学们的问题,席月民老师、赵磊老师和夏小雄老师也就同学们的问题作了补充发言,并鼓励同学们不断努力学习。
本次讲座在嘉宾和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文字:李雯娟 杨 扬
图:王海威 汤多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