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中
大
2019年6月14日下午,第八十一届“社科法律人”高级学术论坛暨第一百四十九期“社科法硕”学术沙龙活动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院)研究生教学楼219教室举行,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孙宪忠研究员就“民法基本权利和基本分析方法”作主题演讲。讲座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副主任兼法硕办主任席月民研究员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陈鑫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媒体学院张初霞副教授出席讲座并作点评,法学系、政法学院师生近两百人来到现场聆听讲座。
主讲人:孙宪忠,我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第十二届、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一、民法上的基本权利
孙宪忠研究员首先阐释了本次讲座的主题。他指出,纵观人类历史,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形成是法思想、法感情和法技术三个因素合力的产物。民法的法技术,则是建立在对于民事权利的认识和分类基础之上的法律知识体系,它是民法思想的载体,也是把握庞大复杂的民法规范和制度体系的钥匙。孙宪忠研究员强调,民法的法技术并不是由各国民法立法作出明确具体的宣示,而是隐藏在整体的规则范畴之内。法技术是法律工作者必须掌握的基本功,立法者、法学家甚至一切法律工作者都应该掌握这些基本功,本次讲座的意义即在于此。
孙宪忠研究员进一步指出,虽然在民法发展史上人们对于民事权利的分析和认识并不一致,但是对当代民法进行比较研究之后我们可以发现,现代社会世界各国对于民事权利及其救济方式的认知逐渐趋同——把民事权利区分为请求权和支配权、把民事责任区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这可以说是世界上民法的普通话”。
孙宪忠研究员强调,如何从意思自治的角度看待民事权利,不仅是民事立法实现民事主体自身属性的核心所在,也是进行民法案件分析和裁判的关键所在。对于世界上趋同承认的、在民事权利分类上的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区分,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分,我国民法学界却一直没有认真接受,或者说没有完全接受,其原因就在于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立法中没有得到彻底的承认,而“意思自治”也是上述“区分原则”的建构基础。也正因为如此,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以来,我国民法立法及学术上的行为规范和裁判规则在这一点上发生了严重的混乱,出现了诸如“不动产的合同不登记不生效”、“动产合同不交付不生效”等十分荒唐的规则,甚至得到了相关立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承认和主流法学家的支持,1999年合同法第51条也是该法学流派的产物。孙宪忠研究员本人在这一时期从法技术的角度提出了“区分原则”,该原则业已获得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采纳,正在进行中的民法典编撰也删除了否定区分原则的合同法第51条等条文。概言之,全面采纳区分原则已经成为我国民法典立法的基本走向。
二、法、德民法的基本权利、基本裁判规则和法思想共同点
在演讲的第二部分,孙宪忠研究员分别从法思想和法技术的层面对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进行了剖析。他指出,作为欧洲启蒙运动的产物,法典化的实质在于将民众的基本权利体系化并将其编撰为一个整体,以有利于人民权利的保护。自由主义则是法典化的哲学基础,否定奴隶制和封建等级身份制、否定神权和君主专制、承认民众自然拥有权利的自由主义哲学思想,为民法主体思想、民事权利思想构筑了正当性基础。《法国民法典》宣示的人人平等、权利神圣、意思自治、自己责任四大原则,在民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发展史上都是具有重造意义的重大进步。德国民法则是通过法律行为和所有权等制度贯彻了自由主义的要求,其特点在于高度的理性化,《德国民法典》第一条堪称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体现。在法技术层面,孙宪忠研究员重点介绍了法国民法后续对于“同一主义原则”、“债权意思主义”及“债权形式主义”缺陷的弥补,并以王泽鉴教授的“债权三问”和“物权三问”为例,深入浅出地阐释了德国法上的物权行为理论,揭示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或者说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区分。孙宪忠研究员特别强调,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在整个民商法的交易过程中具有核心的价值,是分析和裁判案件的“基本功”,并以商法上的股权交易、票据交易、证券交易,知识产权的交易,民法上设立物权的法律行为、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所有权保留协议、债权的让与、债务赦免、涉及行政审批的准物权、物权法上关于权利证书的交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地役权与居住权的设立等问题为例,进行了深入的阐释。
三、我国民法分析和裁判规则大要
在演讲的第三部分,孙宪忠研究员归纳概括了民法分析和裁判规则的十个要点,分别是:
1. 法律渊源上公法和私法的区分。从法技术的角度看,立法和司法首先要区分公法和私法,民法能够发挥作用的范围是明确肯定的,发挥作用的方法也是明确肯定的;
2. 民法渊源上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区分。民法规范区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民法典为一般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社会权利立法以及涉及民事权利的行政法等为民法特别法。在法律分析和裁判的过程中特别法优先适用,民法一般法发挥补充适用的作用;
3. 权利分类上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区分。民事权利是民法一切规范的基础和前提,而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区分在民事权利分类方面具有核心意义;
4. 法律根据上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的区分。民事权利发生变动,如设立、转让、变更、消灭,都需要合法和有效的法律根据。法律根据基本上区分为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两大类型。非法律行为的法律根据有公权行为、自然事件、事实行为、时效等多种;它们导致的权利变动不可以与法律行为混淆;
5. 法律行为中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法律行为作为民事权利变动的最为重要的根据,区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负担行为是相对权发生效力的根据。处分行为是绝对权发生效力的根据;
6. 法律规范上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区分。行为规范的立法目标在于引导当事人的行为,并不在于支持法院裁判;而裁判规范的立法目的在于支持法院裁判;
7.是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区分。强制性规范指的是不论当事人还是法官都必须适用的法律规范,而任意性规范指的是可以由当事人自我选择的规范;
8. 民法总则、民法基本原则应用于分析和裁判。民法总则等法律关系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在法律适用上具有重大价值,比如诚实信用原则。近年来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讨论也具有重要的司法价值;
9. 法律行为逻辑应用于民法分析和裁判。主体、客体、权利义务责任的逻辑关系是一切法律分析和裁判的基本功,准确认定主体是司法裁判的前提;
10.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民法全部分析和裁判的归属都是确定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区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这是民事主体提起权利救济请求权的前提,能否对此加以准确把握,是当事人能否成功发起诉讼的关键,也是法院裁判的关键,更是仲裁裁决的关键。
四、结 语
孙宪忠研究员最后指出,准确地认识民事权利,是我们进行民事分析和裁判的前提。民法作为作用于社会的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是一个法技术的系统,它建立的基础是民事权利,而分析和裁判的核心是权利救济,权利救济的落脚点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因此,民法分析和裁判的法技术,以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为基础的请求权,是解开这个庞大知识体系的钥匙。他同时强调,民法法技术的运用,必须以平等原则、权利神圣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自己责任原则和社会公正原则作为圭臬,如果失去正确的法思想基础,任何法技术的运用都是不值得提倡的,甚至是错误的,因此掌握民法法理应该从法思想和法技术的角度同时推进。
孙宪忠研究员的演讲结束后,陈鑫教授和张初霞副教授分别作了点评。
点评人:陈鑫,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陈鑫教授表示从孙老师的讲座中收益良多,她本人也有着深刻的感触。她指出,孙老师两个小时讲座内容的背后实际上是一部波澜壮阔的斗争史。从1993年物权法起草工作的启动,到2007年《物权法》正式立法公布,再到当前民法典分则的编撰,正是由于孙老师数十年如一日的不懈努力,区分原则终于在我国的立法中确立起来,能够进入中国的立法以及影响司法,成为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这实际上是对我国传统的民法学说的一次本质性的改造。作为民法学者,陈鑫教授表示她本人深知这其中的艰难和不易,也让她感受到了一位师者的坚持,一位师者心中的对学问的坚守。陈鑫教授勉励社科法硕学子们从孙老师的讲座中汲取宝贵知识和前行力量,并期望社科院大学、社科院的研究生院培养出更多能够继承老师的衣钵的、能够将我们的正确的思想发扬光大的各行各业的顶尖人才。
点评人:张初霞,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媒体学院副教授。
张初霞副教授认为今天的讲座让我们对孙老师学术历程有了全面深入的理解。孙老师从民法的基本理论出发,尤其是围绕着绝对权和相对权划分,比较了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当中有关基本权利和裁判规则的逻辑差异及其背后的社会历史根源和时代背景,最终又将分析重点回归到我国民法典立法的现实中。讲座既有宏大叙事,也有现实表达,让我们深受感动,也受益匪浅。张初霞副教授表示,孙老师既是法学系所有后辈学子的奋斗目标,也是我们法学系年轻一代导师学习的榜样,她期望在座的师生以孙老师为榜样,为我国的法治事业和人民权利不懈努力,心存高远报家国。
在互动阶段,孙宪忠研究员详细解答了同学们提出的相关问题。
主持人、总结发言人:席月民,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副主任兼法硕办主任,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讲座的最后,席月民研究员作总结发言。他向孙宪忠老师百忙中抽出时间来良乡讲座表示感谢。他强调,本次讲座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不但深刻解读了民法的核心内容,而且细致指导了同学们的努力方向。他指出,不但要掌握原理,而且要融会贯通、付诸实践。首先是要掌握原理性的法思想、法感情、法技术,这在学习所有的部门法的过程都很重要;其次要找临界点,联系的地方,区分的地方,学习法律规范要做到融会贯通,不是简单地割裂开来。最后,席月民研究员讲到了理论付诸实践,行动当中去,让孙老师的这些思想在我们现有的立法法律体系当中,或者一些裁判的案件规则当中能够很好地诠释出来体现出来。能够对我们整个依法治国的实践,伟大的事业,能够再做一些我们自己的贡献,这不光是我们每一个同学的光荣,更多的是我们社科院法学所的光荣。
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撰稿:李辉,摄影:马琳 方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