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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合同编二审稿若干问题”
——梁慧星教授做客第八十届“社科法律人”高级学术论坛暨“社科法硕”学术沙龙活动之第一百四十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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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31日下午两点,第八十届“社科法律人”高级学术论坛暨第一百四十八期“社科法硕”学术沙龙活动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院)研究生教学楼122教室成功举行。

本次讲座主题为“民法典之合同编二审稿若干问题”。讲座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老师担任主讲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朱广新老师担任点评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院)法律顾问韩骁律师主持担任主持人。在校法学博士生、法学硕士生、法律硕士生、政法学院本科生以及其他院系二百余人参加了本场讲座。

(现场照片)

韩骁律师感谢梁慧星老师在百忙之中给同学们讲授民法典编纂最新成果,简要介绍了梁慧星老师的学术成就和对我国民法事业所做的杰出贡献,并对到场的老师和同学表示热烈欢迎。

(梁慧星老师照片)

(朱广新老师照片)

(韩骁律师照片)

讲座伊始,梁老师首先回顾了我国合同法的发展历程,全面梳理了我国合同法从分散立法走向统一立法的社会背景和现实原因。接着,梁老师通过对比德国、法国、瑞士等国民法典的体例安排,解释了我国民法典中不设债权编而将合同法单独成编的原因。梁老师指出,合同法是债法的主体,在过去二、三十年中,我国司法机关已经养成了依合同法裁判的习惯,从维持立法稳定性和司法实用主义的角度出发,此次民法典编纂决定不设立债权编。至于债法总则的安排,民法典编纂的做法是将其内容分别规定于民法总则和合同法总则中,使合同法总则实际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

接下来,梁老师就“民法典合同编(二审稿)”各分编的编排体例进行了简要说明。他首先解释了第三分编“准合同”的立法技术,对“准”字的法律意义进行了两层阐释:第一是区分意义,“准合同”意味着在性质上是“非合同”;第二是参照意义,“准合同”意味着此类法律行为应参照合同编的规定来处理。梁老师进一步指出,第三分编较好地解决了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等非合同之债的规定问题,保证了我国债法体系的完整性。然后,梁老师围绕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法律适用等关键性问题,对第一章“通则”的重要法律条文进行了逐条释义。

在第一章的“一般规定”中,梁老师主要介绍了该章与现行《合同法》规定相比所进行的一些修改,并就合同概念、合同相对性、合同解释规则、无名合同等法律规范进行了详细说明。他特别指出了合同编(二审稿)的第二百五十五条与《民法总则》第二条的关系。《民法总则》第二条的调整范围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合同编(二审稿)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调整范围是财产关系,并排除了人身关系。这表明我国合同法仍坚持“合同”概念的狭义解释。梁老师讲到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内容时,着重指出增加“仅”字的重要意义。“仅”字的增加限定了合同效力的范围,即合同仅在当事人之间有效,从而以立法明文确定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的内容与现行合同法相比,变动比较小,梁老师重点为同学们讲解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和承诺以及预约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就合同编(二审稿)第二百八十七条预约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解释说明。预约是相对于本约而言的,指的是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等。梁老师进一步比较了预约合同和框架性协议在概念和功能方面的不同之处,认为预约是当事人在一定期限之内签订某类合同,而框架协议只是约定未来所签订合同的一般特征,例如合伙或者融资,而没有具体约定合同标的、价款、出资比例等内容。

关于第三章“合同的效力”,梁老师对比了民法上的代理制度和代表制度,并对两种制度发挥的社会作用进行了举例说明。梁老师指出,我国的代表制度相关条文缺失,主要参照代理制度解决。《民法总则》六十一条第三款可看作关于超越代表权的一般规则,合同编(二审稿)第二百九十六条属于特别规则。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第二百九十六条应优先适用。

关于第四章“合同的履行”,梁老师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合同相对性的例外、第三人代为履行等法律规范进行了解释。梁老师对合同编(二审稿)第三百一十三条涉及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和德国法上的附保护第三人利益合同理论进行比较介绍。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就是《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第二款属于新增规定,它与《合同法》第64条的根本区别在于: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梁老师还嘱咐同学们在学习法律的时候应结合社会制度和法治的背景,善于思考立法原意。

在第五章“合同的保全”部分,梁老师重点回顾了债权人代位权设立的历史背景。创设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中国社会曾经发生的严重“三角债”问题。在上世纪80年代以及90年代初,很多企业相互拖欠债务,拖欠银行的贷款,这些债务严重地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政府多次采用行政手段清理“三角债”,最终以失败告终。后来通过立法创设代位权制度,赋予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使债权人积极地行使代位权,才解决了“三角债”问题。

关于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梁老师指出有些法官没有理解主从合同关系的本质,所以产生了如果主合同和从合同由不同地域法院管辖就会违背主从原则的误解。实际上,主从关系只解决两个合同中主从权利的成立生效问题,并不涉及案件的管辖问题。关于债权债务的转让问题,梁老师指出,主债权转让,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得到了债权,同时也得到债权的从权利。合同编(二审稿)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是债务加入,这是一个新规定。新加入的债务人与原来的债务人之间是共同债务关系,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债务关系由单一的债务人变成了两个共同债务人,这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内容中,梁老师认为合同编(二审稿)第三百五十三条的最后一款的修改力度还不够,没有达到法定解除权的立法目的,只规定一方有解除权增加了裁判的难度。梁老师建议,凡是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双方都应有解除权,包括不可抗力、根本违约或者一方一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等情况。如果合同关系没有死亡,合同目的没有落空,则应只允许守约方解除合同。

最后,梁老师还提到了合同编(二审稿)删除《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无权处分合同规则对我国市场经济及中国社会发展所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他认为这不仅会使我国民法中善意取得、权利瑕疵、担保制度名存实亡,更重要的是,可能会导致社会当中一些人格低下、心术不正的人倒卖、骗卖别人的财产。正是有了无权处分制度才能够保障我们的财产安全,删除此条实为不妥。

在梁老师长达三小时的精彩讲座之后,朱广新老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点评。朱老师首先从知识论与方法论、合同法的现有规定与合同编的新发展、合同法的普遍性与中国特色这三个方面对梁老师的讲座进行了总结。接着朱老师谈到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合同法的发展与变革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开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根据发展商品经济的现实需要,采取个别立法主义,先后颁布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一系列合同法律法规;第二个阶段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国家根据建立统一社会大市场的需求,提出了合同法统一化,制定了统一的合同法;第三个阶段是今天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要实现合同法的科学化和现代化,适应新的时代发展需求。朱老师指出,当今合同编的重要使命之一是完成功能性转变,合同编不仅仅是起到合同法的作用,还要扮演债法总则的角色。在中国高速发展的今天,国民经济生产和发展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服务业在中国经济发展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合同编除了补强、补齐一些服务合同的规则之外,对一些典型的服务活动也做出了一些规定,例如物业服务合同等。合同编应从以买卖合同为中心转变为以买卖合同和服务合同并驾齐驱的发展新局面,既应吸收大陆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又要兼顾中国特色,适应了新时代的发展需求。

  

(同学提问照片)

在提问环节,同学们踊跃举手、积极发言,提出了许多具有启发性的问题。例如,如何界定合同是否存在欺诈情况、预约合同是否可以理解为附条件合同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情况如何处理等。梁老师耐心细致地解答了同学们的问题,并赠送了亲笔签名的著作以鼓励社科学子不断努力学习。

(老师合影)

本次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