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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撰相关问题”
——梁慧星教授做客第七十三届“社科法律人”高级学术论坛

暨“社科法硕”学术沙龙活动之第一百四十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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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8日下午,第七十三届“社科法律人”高级学术论坛暨第一百四十一期“社科法硕”学术沙龙活动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学楼123教室成功举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为同学们带来了主题为“民法典编撰相关问题”的专题讲座。讲座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谢鸿飞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副主任朱广新教授担任点评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顾问韩骁律师陪同参加并协助主持。在校法学博士生、法学硕士生、法律硕士生以及其他兄弟院系学生两百余人参加了此次讲座。

伴随着同学们热烈的掌声,梁慧星教授走入教室。谢鸿飞教授首先就梁慧星教授为同学们就民法典编撰问题作讲座,表达了尊敬之情,并简要介绍了梁老师对中国民法事业所做出的贡献,梁老师随后即开始主讲。

讲座伊始,梁慧星教授表示很高兴又一次和研究生院的同学们见面。他指出,民法典编纂涉及很多问题,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是其中受关注最多的问题,本次讲座主要围绕这个问题展开。梁慧星教授首先就法工委起草的人格权编草案的室内稿和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批评意见,他认为法工委的两份草案违背了党中央为民法典编纂所确立的“基本遵循”,即“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整理”。

接着,梁慧星教授从人格权的本质特征谈起,比较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一些国家或地区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民法制度,认为我国基于侵权法来保护人格权的立法模式具有先进性。人格权是一种防御性权利,不同于其他权利须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须经行使才能获得利益。人格权不存在行使的问题,亦非经法律规定而产生,对它的意义,即使著名法学家王泽鉴教授也只能寥寥数语地概括,人格权事实上很难以被定义。王泽鉴教授在4月28日与梁老师的对话中表明态度说,中国大陆没有必要另行制定人格权法,人格权立法更为重要的是,完善侵权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大陆法系国家将人格权规定为权利并加以类型化,主要是为了裁判案件的需要,这是由大陆法系法律体系的概念性所决定的。英美法系国家依靠侵权法保护人格权,它们的侵权法不同于大陆法系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式的构造,而是一个个具体侵权类型的组合,如果确定的侵权类型不能涵盖案件事实,法官可创造新的规则或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美国在继承英国法的基础上,创造出了隐私权和商品化权(公开权)。

梁慧星教授认为,人格权是先在的,对它的保护程度如何,要看侵权法的完善程度。梁老师以其惊人的记忆力,向同学们介绍了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关于侵权法的法律条文数,引起同学们的鼓掌和赞叹。梁老师认为,保护人格权应依靠侵权法,人格权独立成编将分解侵权法。而如何判断一国对人格权的保护是否先进,主要看其侵权法是否赔偿非财产上的损害、侵权法救济手段是否多样、死者人格利益受侵害时的保护以及违约行为侵害他人人格利益时如何保护,我国侵权法及司法解释对这些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其保护方法及力度具有先进性。

梁慧星教授最后指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在1979年即向中央建议制定民法典并由此启动我国第三次民法典编纂工作,自此以后,法学所民法室一直致力于民法典的研究和制定工作,至今为此奋斗了40年。法学所民法室的同事们多年来一直有一个共同愿望,即制定出一部完善的、科学的民法典。

朱广新教授表示每次听梁慧星教授讲课都深受启发。他表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前提下,此次民法典编纂能够顺利地进行,关键在于党中央的英明决定和领导。制定民法典是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的系统整合,立法机关为此确定了两步走的编纂工作思路。法工委起草的人格权编草案是从2001年第四次民法典草案中抽出来的,当时我国民事法律远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而此次民法典编纂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的基础上展开的,法工委推出的人格权草案,出乎绝大多数人的意料,违背党中央为民法典编纂确立的“基本遵循”。回顾一下历史,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梁老师对法工委的批评。

朱老师认为,人格权非常重要,没有人不知道这一点,但是,在保护人格权的立法政策转化成法律时,要考虑法律内在的规律性和技术性。人格权的独特性在于其防御性特征,在其未受侵害之时,任何人格利益都不能与人之主体切割开来,对人格权的保护应从其受到侵害时去观察。一些学者受美国法商品化权影响而坚持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理由并不充分,因为商品化权仅仅涉及姓名权、肖像权等个别权利,绝大多数人格权根本无商品化利用问题。我国可以通过两三个条文解决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的商品化利用问题,根本无需单独立法。

最后,朱老师说道,人格权独立成编会过分强调对人格权的保护,并由此会依《民法总则》第130条关于权利自主行使原则的规定,使人们产生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人格利益以获取经济回报的错误认识。如此将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是故,大陆法系传统民法典对人格权的处理谨小慎微。全面了解人格权的利弊,对我们理解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有很大的价值。

在自由提问阶段,同学们踊跃举手、积极发言,提出了许多具有启发性的问题。例如:对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是否构成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理由;民法典中物权编是否可能对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作出规定;智能机器人的存在都否构成对人之主体地位的侵害等问题。梁慧星教授都耐心地一一解答。

梁慧星教授深入浅出、条理清晰的解答,进一步加深了同学们对民法典编纂相关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提问环节结束后,韩骁律师作了简要总结。他基于实务经验,认为我国民法对人格权的保护已相当完善,并对梁慧星教授的讲授和朱广新教授的点评表达了诚挚的谢意。

讲座在全场经久不息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撰稿:张大伟 司雨

摄影:于利航 赵璐 许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