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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体系形成的几个想法”——陈自强教授做客第七十二届“社科法律人”高级学术论坛暨“社科法硕”学术沙龙活动第一百四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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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7日下午,第七十二届“社科法律人”高级学术论坛暨第一百四十期“社科法硕”学术沙龙活动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学楼221教室成功举行。

本次讲座主题为“违约体系形成的几个想法”,由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台湾大学法学院陈自强教授担任主讲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谢鸿飞教授担任点评人,法学研究所经济法研究室主任、法学系副主任兼法硕办主任席月民教授担任主持人,在校法学博士生、法学硕士生、法律硕士生以及其他兄弟院系同学一百多人参加了此次讲座。

讲座开始之前,席月民教授表示非常荣幸能请到陈自强教授为同学们举行讲座,陈教授早年毕业于德国慕尼黑大学,学术成果丰厚,影响深远,他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举行讲座非常不容易,此次讲座机会难得,是同学们认真学习违约体系知识的宝贵机会。

讲座伊始,陈自强教授做了简单的自我介绍。陈教授早年在台大读硕士期间研究民事诉讼,后来在德国读博士期间研究德国法上的契约担保,随后又回到台大教授民法。由此可见,陈自强教授学术视野相当宽广。讲座中,陈自强教授首先介绍德国2002年债法现代化方向以及法国2016年契约法的修正,并提出契约法现代化的六项指标。陈教授认为,传统大陆法上以给付不能、给付迟延和不完全给付为核心构建的债务不履行体系已经过时,应参照相关国际公约,包括《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欧洲合同法原则》(PECL)和英美契约法等作修正,构建以契约违反为中心的债务不履行体系。

陈教授谈到,大陆合同法总则的订立参照相关国际公约,立法已达到现代化水平,然而合同法分则却仍采用传统大陆法系概念模式,这需要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作出调整。随后,陈教授介绍了台湾债法现代化的相关讨论以及我国现行合同法的违约体系,并为同学们讲解了履行请求、损害赔偿和契约解除三个层面上的违约救济体系。他强调,同学们阅读法学著作时应特别注意作者的写作背景,提高阅读时的辨别能力。

最后,陈教授提到,“契约违反”一词作为违约体系的用语选择较“债务不履行”、“给付障碍”等更适宜,陈教授认为契约的法源首先在于当事人约定的内容,契约拘束力在于契约本身,契约法只是作为补充解释而存在。当然,如果法律可以制定得更完善,更易于法律适用,陈教授希望民法典合同法编的编撰向着更加现代化方向进行。

谢鸿飞教授对本次讲座做点评。他十分赞同陈教授的说法,并认为在大陆法体系中融入英美法的思维方式很不容易。之后,谢教授谈到两点启发:其一,中国有些学者无视合同法独立成编并借鉴国际公约的事实,纯粹依照德国模式写作,问题很大;其二,请求权基础规范,虽系有效的法律思维方法,然而单纯的请求权基础的运用往往导致同案不同判,有违基本法治理念,再者请求权竞合问题也有很多问题。谢教授谈到,我国主流的法律发展是一种实用主义思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以致中国法律体系化程度还有进步空间。但如果法律规定得过于复杂,则不利于法官适用法律,因此想要在民法典编撰中重新安排现有的违约救济体系仍有困难。最后,谢教授希望大家多读陈自强教授的著作,学习陈教授的法律思维。

  

提问环节,同学们踊跃举手、积极发言,提出了许多具有启发性的问题。例如,契约解除后的法律效力;惩罚性赔偿在违约体系上的地位等,陈自强教授都耐心地一一解答。

讲座的最后,席月民教授对陈自强教授和谢鸿飞教授在百忙当中参加本次论坛活动表达了诚挚的谢意,并提出自己在听讲座过程中的思考和问题。席老师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合同法精神,更深入地理解违约体系并在实务中加以运用,他鼓励同学们更多地关注陈老师和谢老师的学术著作,学好法律,用好法律。

第七十二届“社科法律人”高级学术论坛暨第一百四十期“社科法硕”学术沙龙活动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案:张大伟;图片:李盟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