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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的民法表达”
——邹海林教授做客第七十届“社科法律人”高级学术论坛暨“社科法硕”学术沙龙活动第一百三十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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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6日下午,第七十届“社科法律人”高级学术论坛暨第一百三十八期“社科法硕”学术沙龙活动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学楼123教室成功举行。

本次论坛的主题为“人格权的民法表达”,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邹海林教授担任主讲人,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副主任朱广新教授担任点评人,法学研究所经济法研究室主任、法学系副主任兼法硕办主任席月民教授担任主持人,在校法学博士生、法学硕士生、法律硕士生以及其他兄弟院系同学近两百人参加了此次讲座。

讲座开始之前,席月民教授介绍到,邹海林教授早年毕业于北京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及博士期间攻读民法专业,之后又在商法领域出版过一系列专著,在学术造诣上邹老师早已打通民法、商法、经济法的知识体系。朱广新教授从事民法学研究多年, 对民法典编撰及人格权问题亦有深刻的理解。席老师指出,随着我国民法典编纂进程的推进,对于人格权是否应独立成编,学界存在不同的意见,他本人也十分期待通过本次讲座对人格权有更深入的了解,也希望各位同学能有所收获。

讲座伊始,邹海林教授首先阐明了他本人关注人格权问题的原因。他表示,对于人格权问题他早年并没有花费多少精力去研究,因为人格权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人们研究了一百多年,依然不能清晰说明其内涵。随着我国民法典编纂进程的推进,民法典体例的设置备受关注,其中人格权是否应当独立成编以及相关立法技术和外在体系问题存在广泛争议,成为学界重点讨论的议题之一,人格权研究在中国民法学界俨然成为一门显学。邹海林教授指出,当学界对人格权的讨论有可能变成实际的法律被解释和适用、进而影响到我们的现实生活时,对于人格权研究与讨论的必要性就凸显出来。

接着,邹海林教授分别从人格权的概念、类型、体系及规范起草的角度,阐明他本人对于民法如何表达人格权的理解。

首先,传统民法理论上,人格权只与自然人有关,是人所固有的权利,不应由法律来赋予。从立法技术的角度出发,民法表达人格权的前提在于厘清其概念与类型,然后在此基础上规范如何起草。然而我国成文法事实上并没有对人格权的概念、类型和体系加以界定和表述, 《民法通则》只是罗列自然人及组织的权利,并没有使用人格权概念,简言之,《民法通则》里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达范式并没有形成对人格权概念的理论指引。在《民法总则》中,立法者也并未体现出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立法意图,人格权在总则中的规范也是碎片化的,这一点和《民法通则》没有区别。在此背景下,人格权独立成编不具备“技术”上的可行性;

其次,若将人格权理解为自然人固有的权利,不包括姓名权、肖像权、个人信息权等,则人格权可以在民法上做技术性处理,而人格权概念的不确定性,使得人格权在民法上的表达做不到独立成编;

最后,对人格权的保护只能利用民法现有的制度工具,分散在民法的个别规范中完成,而不能独立成编。在《民法总则》“民事权利”一章对民事权利独立表达的基础上,借助民法其他技术工具对概念上不确定的人格权进行保护,实现规范的体系化,不失为民法表达人格权的一种可行的路径。

朱广新教授在点评环节表示支持赞同邹海林教授的观点,坚决反对人格权独立成编,并阐明以下三个观点:第一,人格权、财产权的概念是近现代以来民法高度技术化、形式化思维的产物,保护财产权尤其是所有权就为人格权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财产权是自然人自由发展个性、维护人格尊严的法律基础。财产权得不到保障,人格权有时就无从提起。人格权的保护与财产之间也存在紧密关联,人格权遭受侵害时可以用金钱赔偿予以抚慰。因此,把民事权利截然分为人格权和财产权极不可取; 第二,人格权具有绝对性,不能由行为人自由处分,只有人格权受到侵害时,权利才会显现出来,从而发生人格权保护的必要。朱广新教授用幽默的语气说道:“失去的才会觉得珍贵。” 常常是生命人身健康受到损害时,才会觉得“权利”的重要和存在,这是人格权的显著特点。认为人格权应当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观点是一种典型的按照财产权的逻辑来理解人格权的思维方式。人格权的特点根本不在于支配性,而是权利的绝对性,权利主体之外的人都应当予以尊重,不尊重的结果就要承担侵权法上的责任; 第三,人格权本身是目的而非工具,人格权的确认、救济直接关系到人的尊严、自由发展。人格权的确认已由《民法总则》所完成,而《侵权责任法》也为人格权的救济确立了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法典完全没有必要再为人格权独立设编。人格权商业化这个提法,是一个根本违背人格权保护的命题,以此论证人格权应当独立成编根本站不住脚。

提问环节,同学们踊跃举手、积极发言,提出了许多具有启发性的问题。例如民法总则、分则应如何做体系安排,什么是人格权商品化,民事权利独立成章的价值等。邹海林教授都耐心地一一解答。邹老师强调,《民法总则》是我们自己生活的表达,不能拘泥于国外民法的解释方式,要走自己的路,用自己的语言解读自己的法典。

讲座的最后,席月民老师对邹海林教授和朱广新教授在百忙当中参加本次论坛活动表达了诚挚的谢意。他表示,在学界对于人格权是否应独立成编产生争议时,我们请到邹海林教授主讲人格权的民法表达,对于同学们来说是一次非常难得的学习机会。他勉励同学们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要充分利用社科院资源,努力学习,学好民法,学以致用,学有所成。

第七十届“社科法律人”高级学术论坛暨第一百三十八期“社科法硕”学术沙龙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案:任昱希 张大伟
图片:叶欣 李盟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