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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8日,“社科法硕”法律诊所举行了本学期第六次教学活动。其中,刑事法律诊所的授课主题为“庭前会议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其中的应用”。与以往以律师老师和校内老师为主进行授课不同的是,为践行和探索“社科法硕”法律诊所师资多元化发展的理念,本次刑事诊所课程邀请了“全国十佳公诉人”、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公诉检察官周媛媛和“全国法院办案标兵”、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徐兵两位司法实务专家,与诊所的律师老师、学者老师联袂为学员带来精彩的实践课程。
首先,法硕办副主任、刑事诊所负责人刘晨琦老师对本次课程主题设置的背景进行了介绍。庭前会议程序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的内容(第182条第2款),作为中国特色庭前会议制度雏形的新事物,在立法原意上存在着不同的解读,在司法实践中尚缺乏法律实施的具体细节和统一标准,虽然相关司法解释也对该程序及配套制度,尤其是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程序性辩护制度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诊所老师同时在班级群发布),但如果不明确细节和标准,在实践操作中有被异化或者被架空的可能性。由此,本次课程特意邀请了深入庭前会议试点、参与制定“庭前会议规程”的徐法官,和有丰富庭前会议公诉经验的周检察官。在以往的教学大纲中没有设置本部分内容,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实践的不断进展,在实践教学中加入这一环节尤为必要。本次课程从授课形式到内容都是一次全新的探索。
随后,徐兵法官结合庭前会议在廊坊中院的试点情况,对庭前会议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总体性的全面而深入的解读。首先,庭前会议和非法证据排除是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实施的;其次,徐法官向学员们介绍了他通过调研所总结出的庭前会议在实践中的特点,包括案件类型以经济犯罪或职务犯罪案件居多、承办法官依职权启动比率高、部分辩护人参与庭前会议不积极等8个特点;最后徐法官介绍了如何界定庭前会议、庭前会议的功能、庭前会议是否公开等重点问题。
其后,周媛媛检察官着重从公诉方的角度,围绕庭前会议涉及的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辩护等问题的应对策略和技巧,以互动问答的方式引导学员们进行思考,重点解析了同步录音录像的性质、如何对待被告人翻供的问题、如何正确认识“威胁、引诱、欺骗”等问题。
周检察官在讲解的过程中,每讲完一个小问题,会就公诉部门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与徐法官进行请教、探讨,徐法官则会从审判人员的角度,做出回应或给予解答。与此同时,承担刑事诉讼法专业课教学的刘晨琦老师在课程中也会及时从理论和学术前沿的角度与实务专家和学员们进行补充与互动。
下午的课程以角色扮演的实务训练为主。重点围绕周检察官精心准备并提前提供给学员的案例,进行庭前会议的模拟,为充分发挥更多学员的积极性,周老师还别出心裁地设计了庭前会议中调取的“讯问录音录像”的现场模拟环节。学员推选代表产生审判人员、公诉人、侦查人员、辩护律师和被告人的角色,在审判人员主持下,控辩双方围绕证据证明力以及取得合法性的问题发表各自不同意见。学员们不仅发现了案卷中预设的存在非法证据取得的情形,还自行设置了具体情况进行应对与证明。
模拟结束后,周媛媛检察官请学员们互评,而后对学员们的表现进行点评,并指出其中存在问题。随后,万大强律师、刘昌松律师和高丛松律师三位老师从辩护方的角度对模拟活动进行了点评。其后,徐兵法官从会议主持人员的角度对模拟进行了点评,重点解析了疲劳审讯取得的证据为何是非法证据、庭前会议解决的问题、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的步骤、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分配、侦查人员能否参加庭前会议、庭前会议能否播放录音录像、负责主持庭前会议的审判人员如何归纳争议焦点、有多名被告人的情况下如何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未达成一致意见如何处理、审判人员如何撰写庭前会议报告等11个具体问题。最后,刘老师对本次课程进行总结。
“社科法硕”法律诊所自2004年创办以来,一直致力于为国家输送专业型、实践型、复合型的高级法律人才的法硕专业学位培养目标,目前,法律诊所拥有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等校内外固定师资20余名,同时不断吸引优秀的实务专家加入师资队伍;诊所初级班为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实践必修环节,设有刑事、民事两方向,由于生源人数高达150余人,为实现优质的教学效果,初级班分为4~5个小班分别同时开展教学活动。诊所教学的持续发展,得益于两所领导,尤其是诊所创始人、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法学系常务副主任冀祥德教授,和法学系副主任兼法硕办主任席月民教授对法律实践教育的关怀与重视。
诊所课程师资多元化发展的理念,是刘老师结合多年从事“社科法硕”法律诊所教学管理的经验提出的一种实验性教学模式。在本年度的全国诊所法律教育年会上再次提出后,得到委员会多位专家的肯定与支持。本次刑事诊所课便是对诊所师资多元化教学的一次有力探索,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学者同台授课,课程从侦、控、辩、审多个维度,详细、立体地展现了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令学员们充分掌握了对庭前会议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与适用,在一个时空内满足了不同职业规划的学员的多种需求,并能够从其他职业共同体那里获得启示。正如万老师戏谑地评价: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目标并不遥远,首先在我们诊所教学的课堂上实现了。课程效果受到了师生的一致好评。
供稿:宫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