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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分则和法学学习方法”——梁慧星教授做客第六十七届“社科法律人”高级学术论坛暨“社科法硕”学术沙龙活动之第一百三十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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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9日下午,第六十七届“社科法律人”高级学术论坛暨第一百三十五期“社科法硕”学术沙龙活动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学楼221教室成功举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为同学们带来了主题为“民法总则分则和法学学习方法”的专题讲座。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谢鸿飞教授担任点评人。讲座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顾问韩骁律师主持,在校法学博士生、法学硕士生、法律硕士生以及其他兄弟院系同学两百余人参加了此次讲座。

在讲座开始之前,韩骁律师简要介绍了梁慧星教授的学术地位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一直以来在新中国民事立法中所作的贡献。韩骁律师提到,2017年是《民法通则》施行三十周年和《物权法》施行十周年的年份,《民法总则》亦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今年对每个法律人而言都是值得纪念的。在《民法总则》即将实行之日,梁慧星教授亲自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为同学们讲授民法总则分则与法学学习方法亦十分难得。

讲座伊始,梁慧星教授首先提出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第一届毕业生,希望每学期都能和研究生院的同学见一次面,故主动提出了本次讲座。梁慧星教授认为法律学习最主要的是掌握学习法律的方法,他首先提及传统法教义学学习方法和英美法判例式学习方法,并提出第三种学习方法,即以条文为学习目标直接阅读条文、记忆条文、理解条文,并推荐《读条文 学法律》一书。梁慧星教授说,法官裁判案件不适用概念和理论而是适用法律条文,律师撰写起诉状和办理案件中一定要提出法律条文,用以支撑自己诉讼的依据,作为请求权基础,法律条文在实务中极为重要。以条文为基础,不仅仅是记忆条文本身,还要弄清楚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中的逻辑地位,甚至该条文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通过条文贯穿理论,立法目的,立法政策判断,规范构成,最高法司法解释,相关案例是为此种学习方法的意义。以条文为基础的学习方法难点在记忆,梁慧星教授以中医大夫背诵中药药方为例,生动形象的表述了背诵法条的重要性,同时告诫同学们记忆力是训练出来的,不要怕苦怕累。要谨记:以学习条文为基础,努力弄清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以条文贯穿理论。

接着,梁慧星教授以其惊人的记忆力,演绎了一部“活的《民法总则》”。梁慧星教授从《民法总则》第二条开始,一条一条地为大家讲授了二百余条法条,不仅包括条文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和其现实意义,更是从《民法总则》体系的角度阐述了法条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以其强大的法律思维能力解析了法条的内在涵义,令同学们大有收获。

梁慧星教授勉励同学们:我都74岁了还能做到背诵这么多法条,难道同学们不更应该做到吗?同时梁教授也强调了民法、商法等不同于法理学,系由法律条文构成,无论是做法官还是做律师都要记住法律条文。“我做得到,同学们也能做得到”,梁慧星教授希望社科院研究生院的同学都能阅读条文、记忆条文、理解条文。

在同学提问阶段,同学们踊跃举手、积极发言,提出了许多具有启发性的问题。例如:征收、征用在民法上的适用,人格权是否应该单独设编,特别法人如村委会居委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界定,法律事实的分类,人工智能对法律的影响等问题。梁慧星教授都耐心地一一解答。梁慧星教授深入浅出、条理清晰的解答,进一步加深了同学们对民法的认识和理解。

提问环节结束后,谢鸿飞老师对本次讲座做最后点评。谢老师首先对梁老师带来的精彩讲座表达感谢,特别是对梁老师年逾古稀仍笔耕不辍,始终活跃在民法研究第一线表达由衷钦佩。谢老师从自己的学习和研究经历出发,非常赞同梁老师所说的法条学习法。他强调,法律人的思维特点之一,就是在假定现实法律秩序合理的前提下,始终关注法律内容本身以及适用实践。谢老师告诉大家,不仅要向梁老师学习记诵法条,更要领悟梁老师在讲解时所运用的高超的法律解释方法和技巧,比如对民法总则46条关于宣告死亡的申请人顺序的体系解释。法学在一定程度上是关于法律解释的学问,尽管机器智能判案在逐步实现,但法律解释的智慧是机器替代不了的。谢老师最后寄语同学们,高超的法律解释需要很深的法学积累和修养,希望大家着重锻炼这方面能力。

讲座在全场经久不息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撰稿:张大伟、陈伟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