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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教授做客第五十八届“社科法律人”高级学术论坛 暨“社科法硕”学术沙龙活动之第一百二十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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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3日下午,第五十八届“社科法律人”高级学术论坛暨第一百二十六期“社科法硕”学术沙龙活动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学楼222教室成功举行。

本次讲座的主题为“民法总则立法和理论若干问题”,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梁慧星教授担任主讲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谢鸿飞教授担任主持人和点评人。在校法学博士生、法学硕士生、法律硕士生以及其他兄弟院系同学两百余人参加了此次讲座。

在讲座开始之前,谢鸿飞老师简要地介绍了梁慧星老师的地位和一系列学术成果。梁慧星老师从事法学研究几十年,是中国民法学界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他的主要著作包括:《民法》、《民法总论》、《民法学判例与立法研究》、《民法解释学》、《裁判的方法》、《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等,为我国法学事业的繁荣发展作出了杰出贡献。

讲座伊始,梁慧星老师首先介绍了新中国建国至今三次尝试创建民法典的状况,第一次是20世纪50年代,第二次是20世纪60年代,第三次是1979年至今。梁老师指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民法直接解决经济基础的问题,在上层建筑中与经济生活的关系最为密切,架构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则及原则。前两次民法典立法是建立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社会经济生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运作,缺乏理论、人才基础,上层建筑不适应经济基础,导致失败。第三次立法处于刚刚改革开放之时,思想准备、理论准备欠缺,立法的需求与实际的条件相矛盾,导致了我国采用了民法通则加单行法的模式,构成了不同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特殊民法体系。目前,我国的民法法律体系已经建成,编纂民法典的各方面条件均已具备,所以编纂民法典被重新提上日程。

接着,梁老师谈论了现在民事立法的情况。我国目前需要一部民法典,这是社会发展的需求。梁老师从德国、法国等国家的经验中指出,民法典的编纂一般须由政府牵头进行。今年两会期间,外交部发言人傅莹在答记者问时强调:一定会在今年内制定出民法典。关于民法典如何编纂,国内著名的法学家意见也不完全统一,但都主张先进行民法总则的立法,再进行民法分则的立法。2015年9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邀请各专家学者讨论,得出民法总则草案(室内稿),2016年5月20日又公布了修改稿,如果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一次审议,将会形成正式的法律草案。

随后,梁老师简要介绍了民法总则的地位。他指出,当下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的区别不是是否拥有成文法,而是法典中是否存在总则。民法最重要的理论多数在总则中,学习民法总则是学习分则的基础。德国民法典逻辑严密,近年来采取判例的形式,使得其在灵活性上有所提升,这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在制定民法时会借鉴德国民法规定。德国民法典通过逻辑关系将基本原理、规则抽出来,放在第一编叫作总则,这就是民法总则的来源。我国曾在立法中大量学习了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模式。

在同学提问阶段,同学们踊跃举手、积极发言,提出了许多具有启发性的问题。例如:民法典会给生活带来什么影响、民法典颁布后如何处理民事单行法、如何评析“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我国是否需要一部与民法总则对应的商法总则、如何进一步保护人格权等等。梁慧星老师耐心地进行了一一解答。梁老师深入浅出、条理清晰的解答,进一步加深了同学们对民法典编纂中一些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同学们提问结束之后,谢鸿飞老师对讲座进行了简要的点评。首先,谢老师认为,梁老师通俗易懂的语言中包含着巨大的信息量,值得同学们深思。其次,民法典的制定是国家行为,本身受到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我们要从经济基础出发,制定出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民法典。最后,梁老师对民法的热爱、对民法的情怀,值得我们所有人好好学习。

本次学术沙龙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拉下了帷幕。

(撰稿人:彭悦、王嘉;摄影:杨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