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刘敬东主编:《<新加坡调解公约>批准与实施机制研究》
字号:

 

 

《新加坡调解公约》批准与实施机制研究

主编 刘敬东

ISBN 978-7-5203-8272-4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5月出版

 

 

【内容简介】

《新加坡调解公约》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历时四年研究拟订,并经联合国大会会议于201812月审议通过,旨在保障商事纠纷和解协议的全球可执行性。公约的诞生推动了国际商事调解制度成为司法制度、商事仲裁制度之后又一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开辟了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崭新局面。201987日,包括中国在内的46个国家签署了《新加坡调解公约》,这为和平解决国际商事争端开辟了新的国际法路径。中国最终决定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充分表明中国政府支持多边主义的坚定立场,对于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和国际规则制定,改善营商环境、建设诚信社会、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法治化体系,对于中国商事调解市场的形成及法律服务能力提升而言,均具有重大意义。

《〈新加坡调解公约〉批准与实施机制研究》一书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人员在“《新加坡调解公约》评估研究”项目的最终成果报告基础上撰写完成的,是国内出版的第一本系统研究《新加坡调解公约》及其在中国批准与实施机制问题的权威著作。在系统解读具体条文的基础上,本书重点分析了中国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利弊,并提出应从立法、司法和执法三个层面推动《新加坡调解公约》在中国的落地。本书不仅反映编者亲历《新加坡调解公约》谈判及签署过程的所见所闻,也是编者多次调研所产生的学术成果。

 

【主编简介】

刘敬东,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20154月—2017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现任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首批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国内外仲裁机构仲裁员。长期从事国际法、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研究,出版著作《国际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法律问题》《中国入世议定书解读——兼评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WTO法律制度中的善意原则》,在《法学研究》《国际法研究》《中国国际法年刊》以及Journal of World Trade等中外核心法律期刊发表大量学术论文。

 

【目录】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新加坡调解公约》起草历程回顾

第二节 国际、国际性、涉外因素及其他

第三节 《新加坡调解公约》综述——与另外两部国际商事执行公约相比较

第二章 《新加坡调解公约》具体条文的解读及其适用的法律效果

第一节 《新加坡调解公约》具体条文的解读

第二节 探析:中国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时是否应做出保留声明

第三章 中国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之利弊分析

第一节 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 与中国法院司法负担

第二节 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与中国商事调解市场

第三节 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与国有企业

第四节 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与虚假调解

第五节 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与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四章 《新加坡调解公约》与中国法律制度的有效对接

第一节 中国现行调解法律制度与《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关联性

第二节 《新加坡调解公约》与中国司法机构的对接

第三节 《新加坡调解公约》与中国立法的衔接

第四节 《新加坡调解公约》与中国实务部门的对接

第五章 积极推动《新加坡调解公约》在中国落地的若干建议

第一节 宏观政策建议

第二节 批准公约前的工作建议

参考文献

附录一 《新加坡调解公约》(中英文)

附录二 《新加坡调解公约》正式签署国及批准国家名单

附录三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

附录四 《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国际商事调解规则(专家稿)》

附录五 第二工作组(争议解决)第六十八届会议工作报告(201825日至9日,纽约)

后记

 

【内容摘要(节选)】

《新加坡调解公约》 的诞生推动了国际商事调解制度成为司法制度、商事仲裁制度之后又一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开辟了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崭新局面。中国对于《新加坡调解公约》的态度备受关注,中国最终决定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产生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充分表明中国政府支持多边主义的坚定立场,充分表明中国政府坚持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国际争端的坚定理念,充分表明中国政府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坚定决心。对于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和国际规则制定,对于中国改善营商环境、建设诚信社会、推进 一带一路” 建设法治化体系, 对于中国商事调解市场的形成及法律服务能力提升而言,均具有重大意义。

在肯定《新加坡调解公约》 对中国的积极意义的同时,还应当充分认识到,若将《 新加坡调解公约》真正落地中国,还有许多艰巨的任务需要完成。

研究项目组就推动《新加坡调解公约》在中国最终落地工作提出以下若干建议。

 

宏观政策建议

 

第一,大力促进和加强商事调解法律理论的研究。

当前,中国对商事调解理论的研究几乎处于空白状态。理论研究的缺乏导致商事调解的实践面临诸多障碍,主要建议如下。其一,推出一批重要的法律理论文章。此类文章不仅着眼于 《新加坡调解公约》本身,还应该结合最新的域外经验,为中国商事调解制度的构建提供理论指引。其二,推出一批专业著作,解决我国商事调解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系统阐述商事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关系与区别,宣传商事调解制度的先进性、技术性及国际性特色。其三,提倡商事调解法律制度进高校、进课堂。特别是应组织专门团队编写商事调解法律制度教材,并将其纳入国际经济法教学大纲中。

第二,采取有力举措推动建立现代商事调解制度。

其一,要树立商事调解机构的品牌意识。中国商事调解机构通过主动创建品牌,促进商事调解理念深入人心。其二,推出具有中国智慧与国际水准的商事调解规则。应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并结合国际最新实践的商事调解规则范本。其三,应推出一批具有公信力和影响力的金牌商事调解员,建立市场对商事调解的信心。其四,应推出一批著名的商事调解成功案例,特别是应选取具有国有企业参与、金额相对较大的案件,宣传商事调解快速、有效化解纠纷的功能与效果。其五,借鉴全球国际商事仲裁大会,探索中国主办全球性的国际商事调解大会(ICCM

第三,应积极推动相关政府部门支持、人民法院配合,共同为《新加坡调解公约》落地创造条件。

其一,制定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的时间表、路线图,加强政府相关部门、立法部门、司法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建立常设协调议事机制。其二,将批准条约前应解决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分门别类,在认真研究基础上,逐一解决。其三,积极推动中国商事调解立法尽快纳入立法规划,在此之前,可考虑在已经进入立法程序中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中设置专门条款,对执行国内外调解协议做出原则性规定。其四,人民法院应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建立执行国际调解协议的审查程序和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提供司法救济,为最终批准条约创造条件。

 

批准公约前的重点工作建议

 

第一,推动中国司法机构与《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对接。

鉴于中国目前并没有执行国际和解协议的程序规则,且立法程序相对冗长,建议分“两步走”解决中国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后制度对接问题。即,第一步,可考虑在已经进入立法程序中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中设置专门条款,对执行国内外调解协议做出原则性规定,再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方式解决执行国际和解协议程序规则;第二步,通过对商事调解专门立法的方式,实现我国法律制度与《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衔接。

第二,批准公约时可不作任何保留,也可考虑在批准公约时采纳公约规定的第二项保留,待时机成熟时,取消此项保留。

在保留问题上,研究项目组首先建议,中国政府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时首选不作任何保留。但与此同时,考虑到各部门的意见及法学界、商事调解界专家、学者的建议,为了减轻因批准公约给国内相关部门可能带来的压力,为批准公约创造国内条件,故建议也可考虑第二种选择方案:采纳公约第二条规定的保留,即《新加坡调解公约》第8条第1款(b)项规定的保留条款内容为“本公约适用,唯需和解协议当事人已同意适用本公约。”根据此项保留,可排除一些当事人签署的、未列明适用《新加坡和解公约》的和解协议的执行,以此减轻因批准公约可能产生的执行国际和解协议的巨大负担。待国内各方面条件成熟时,应当取消此项保留。

第三,积极探索制定独立的商事调解法并修订现有法律。

其一,中国应借鉴《联合国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仲裁法》等,制定包括总则、管理机构与协会、调解员准则、调解准则、调解协议等内容的商事调解法。在商事调解法中,我国应重点规范可调解事项、调解与调解员准则,进而确立国际商事调解领域的基本法。其二,中国应探索个人调解的法律效力问题。《新加坡调解公约》并不区分机构调解和个人调解。针对中国尚无个人调解实践,中国应通过梳理与归纳我国工作室调解的经验,逐步发展并规范个人调解市场,实现对个人调解员及调解程序的约束。其三,中国应适时修改《民事诉讼法》相关章节。在法律制度中规定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执行机制,特别是认可国际和解协议独立的法律救济功能和直接执行效力。具体而言,比照涉外仲裁,中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篇可增加“调解” 章节。

第四,应推动商事调解行业协会与《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对接。

其一,中国行业协会应尽早建立调解员资格标准与诚信机制。中国行业协会还应该探索对调解员培训的长效机制。同时,中国可推动在联合国贸法会内推出关于商事调解员的守则。其二,中国调解机构的调解规则应与公约实现有序对接。其三,应逐步放开调解机构和调解员来华执业。中国可在自贸区、自贸港、大湾区等先行先试,鼓励外国调解机构与调解员来华执业,推动中国营商环境的优化。其四,应积极打造中国商事调解研究的理论高地。建议可由中国法学会或者中国社会科学院等牵头设立中国商事调解研究会,或将现有的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更名为中国仲裁及调解法学研究会,增加商事调解法学的研究内容和领域,以此打造中国商事调解法律制度研究的理论阵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