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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No.5(2021)》内容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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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主办的“法治蓝皮书《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No.52021)》(以下简称《法院信息化蓝皮书》)发布暨智慧法院建设研讨会”在江苏省南通市举行。《法院信息化蓝皮书》全面总结了2020年中国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新成效、面临的新问题,展示了中国智慧法院如何在疫情防控期间 “大显身手”,并对2021年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的新趋势进行了预测、展望。

 


 


 

01中国法院信息化再接再厉创新不断,引领世界发展潮流

 

《法院信息化蓝皮书》指出,2020年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建成,智慧法院全面深化,中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已然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顶层设计丰富完善,向中基层法院延伸拓展

截至2020年底,人民法院信息化顶层设计进一步丰富完善,人民法院信息化系统以大数据管理与服务平台为中心,以专有云、开放云和涉密云为支撑,以全流程全业务应用平台为重点,进一步向中基层法院延伸拓展。

中级以上法院及大多数基层法院实现主要业务信息化全覆盖,国家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库实现审判执行、司法人事、司法政务、司法研究、信息化管理信息全覆盖。

各级法院全面实现应用和数据、内部和外部、管理和服务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

全国各级法院大数据智能化服务充分支持诉讼服务、审判执行、司法管理等各类业务,全国各级法院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全过程司法公开进一步深化完善,网上接访、立案、送达、证据交换、查询、咨询、调解等便民措施得到普遍应用。

各级法院全面建成基础设施、应用、数据和安全运维保障体系,并实现运维质效可视化。

建成以全国法院一张网为代表的全要素一体化的人民法院信息化基础设施

建成世界上最大的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库,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汇集案件信息超过2.18亿件,完成司法专题分析报告870余份。

完善四大公开平台,其中,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超过1亿份,司法公开能力和效果实现历史性突破。

深入推进网上办案,全国74%的法院实现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网上执行查控、信用惩戒等信息化手段为“切实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强大支撑。

智慧法院在疫情期间大显身手,实现“审判执行不停摆、公平正义不止步”,有效满足群众司法需求。

法院信息化建设仍有完善空间

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仍然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如法院信息化基础仍需继续夯实,信息化的某些功能与工作需求不匹配,系统林立数据分散仍待解决,对信息化的认识还存在偏差,人民法院信息化服务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水平仍有较大提升空间等。为此,《法院信息化蓝皮书》建议:

加强顶层设计、体现司法民主,

坚持用户导向、夯实技术基础,

强化数据驱动、服务社会治理,

扩展国际视野、服务国家战略,

改善宣传引导、凝聚更大共识。

 

02中国法院信息化成效显著,诉讼服务便民措施不断出新

 

人民法院信息化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宗旨,把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摆在突出位置,在推进现代科技在诉讼服务领域全面应用的过程中,不断创新推出便民利民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经验和司法体制改革成果,提出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这一重大改革部署。

截至2020年底,全国3500多家法院基本建成了以诉讼服务中心为主体,以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中国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全国法院道理交通事故纠纷诉前调解平台、人民法院送达平台、12368诉讼服务平台、人民法院网上保全系统、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全国法院涉诉信访管理系统、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等十大诉讼服务信息平台为支撑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总体框架。

智慧诉服成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的主要方式

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不断深入,智慧诉服已经成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的主要方式,让群众更加充分享受信息化带来的“数字红利”。2020年,在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下,全国法院进一步健全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热线、巡回办理“厅网线巡”立体化诉讼渠道,推动实现诉讼服务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一号通办、一次通办。截至2020年底,全国98%的法院建立了诉讼服务大厅,98%的法院运行诉讼服务网,线下一站式服务项目已经逐步拓展到线上。

移动微法院集成作用不断强化

2020年全国各家法院均已开通移动微法院并上线运行。中国移动微法院上线运行展现了一站式、便捷化、灵活扩展的移动诉讼服务能力。中国移动微法院小程序与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保全平台、委托鉴定平台以及各地法院审判流程、诉费交纳等系统互联互通。以中国移动微法院为载体,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实现数据集成,一套数据全网流转、一个入口服务群众。当事人可在平台享受立案、查询、交费、调解、庭审、保全、委托鉴定等29项在线诉讼服务,诉讼事务可实现“家里办”“掌上办”“随时办”。

实现立案服务“零距离”“不打烊”“指尖办”

2020年,全国法院接收网上立案1080万件,占一审立案量的54%。当事人在非工作时段提交的网上立案申请占全部网上立案申请量的23.6%;非工作日的立案申请占网上立案申请量的10%左右;网上交费超过700万件,实现立案服务“零距离”“不打烊”“指尖办”。

 

03应对疫情,智慧法院“大显身手”

 

2020年初面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如何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以及各项实体权利是摆在各级法院目前的难题。危急时刻,多年来法院信息化建设的红利得以充分释放。

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既是对在线诉讼作出全面动员,使其规范有序开展的重要依据,也是以制度的形式固化信息化发展成果的有效途径。各级法院充分运用信息化建设成果,及时启动依托互联网的线上司法服务系统,引导法院干警、当事人开展线上诉讼、执行工作,智慧法院站在了司法“抗疫”第一线。线上司法活动的开展在最大限度避免诉讼参与人的聚集流动、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和法院干警的生命健康安全的同时,推动了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尽快恢复。

《法院信息化蓝皮书》指出,智慧司法积极“抗疫”的经验加深了法院干警和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信息化的认识与发自内心的认同。对内,法院干警对于深化信息化应用的主观方面的阻力大大减弱;对外,公众对于微法院、在线庭审等信息化司法服务手段的知晓率和主动应用率大大提升。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成果历经实践的检验,其必要性和重要性不言自明。人民法院信息化一战成名,成为转“危”为“机”的典型事例,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和人民司法为人民的高尚情怀。

 

04智慧法院开启“网络化”诉讼模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围绕构建全业务网上办理,智慧庭审以及互联网审判新模式等进一步探索,取得了一系列新成果。2020年,法院借助近年来信息化建设的新系统、新应用,开启“网络化”诉讼模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减少了法官事务性工作,大幅降低了司法成本,拉近了与当事人的距离,优化了法治营商环境。

人民法院积极构建全业务网上办理平台。

智能化审判辅助系统,为提高审判质效提供有力的科技保障。

2018年以来,中国法院以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成立为契机,开始打造新的互联网审判模式。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互联网在线审判的案件,诉讼全流程在网上运行,当事人足不出户可参与全部诉讼活动,逐步实现了“网上案件网上审”的目标。

法院信息化建设取得了不少突出成绩,疫情期间保障审判运行;减少了法官事务性工作;大幅度降低司法成本;拉近了与当事人的距离。通过提供更多的线上沟通渠道;改善了法治营商环境。

智慧审判在提升审判质效、减少法官事务性工作、改善司法营商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成效。但是,智慧审判仍然面临着平台开发时缺乏整体性思维、一些基础性问题尚未解决、智能化水平不高、各地的智慧审判应用交流不足、有的信息化工作操之过急等挑战。

智慧审判的发展与展望

《法院信息化蓝皮书》对智慧审判的今后发展提出展望。

一是要加强系统的整体规划。切实解决系统之间的协调问题,注重不同系统间的逻辑关系和交互体验,对功能模块适当进行增并、删减,使智慧审判功能更完善,与审判业务结合更紧密。

二是用户需求为建设导向。在智慧审判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发者必须要以实际应用为导向,加强信息化应用者与开发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为法官办案提供个性化、精细化、智能化服务。

三是拥抱新技术新科技,完善区块链跨链能力,充分研究5G“大带宽、低时延、大连接”特性在法院业务上的应用前景,将5G、边缘计算、人脸识别等技术与法院业务深度融合。

四是增进法院间经验交流,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促使全国法院智慧审判水平共同提升。

五是兼顾线上线下需求,正视不同区域法院、不同情况当事人的多元需求,在创新线上闭环高速运行的同时,用信息技术研发最易操作的线下辅助程序,实现线上线下工作模式有机结合、灵活切换,保证线下司法渠道畅通,避免引发新的不公平。

 

05智慧执行水平显著提升 助力执行体系和执行能力现代化

 

《法院信息化蓝皮书》指出,为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践行网络强国战略、实现数字正义,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信息化领域加大了投入和应用,通过全面升级执行办案系统、拓展和完善执行查控功能、加快推进询价评估系统应用、加强司法网拍配套机制建设、推动新兴技术的深度应用、推广数字化无纸化执行、建设移动执行平台等措施,提升智慧执行水平,助推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

建立全国统一的执行办案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上查控,是中国智慧执行取得的最突出成就。

最高人民法院推进司法网络询价,各地法院加强配套充分发挥和挖掘司法网络拍卖效应。

物联网、区块链广泛应用实现智慧查封。

部分法院执行办案实现数字化全面转型,迈向智慧精准执行。

依托信息系统强化执行一体化管理,疫情期间加大移动执行应用。

建设智慧执行4.0,实现执行数字化转型,还需加强信息化技术与执行业务深度融合。

 

06司法大数据服务审判执行成效卓著,助力法院工作模式优化改良

 

打通不同平台司法大数据,真正发挥大数据作用

各级法院在推动司法大数据建设过程中,深刻的领会到数据流通不畅导致大数据难以真正发挥作用的局限。故打通不同平台的数据至关重要,在内部数据方面,有的法院打通法院内部不同部门,形成数据合力。例如,福建法院司法大数据平台依托云计算、大数据智能分析、可视化、数据仓库等技术,整合了全省法院的审判执行平台、司法政务平台、司法人事平台等数据,为全省法院提供数据共享和交换等服务。在外部数据方面,有的法院推动与公安、检察院之间的数据互联互通。例如,四川法院加大了政法大数据智能辅助办案平台的建设,推进了全省法院与公安、检察和司法的网络互联互通、卷宗实时流转、数据共享融合、证据在线校验工作,实现了刑事案件在网上的一体化办理。

司法大数据辅助法院审判执行方面效果显著

大数据辅助审判方面,司法大数据可以为法官推送类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帮助法官迅速了解类案判决。

例如,海南量刑规范化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能够依据案件情节,智能推送关联法条和类案,并依据历史量刑数据自动推荐量刑建议。大数据系统的广泛应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法官提高裁判的准确性,缩短案件办理时间,提升案件办理的效率。智能案例推送,更是增强了法官做出判决的信心,法官在裁判过程中不必担心出现类案异判,有利于避免相关舆情发生。在大数据辅助执行方面,通过图表形式将数据进行可视化、图形化,从而对复杂数据进行深入洞察,并以此为基础做出分析判断。

例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汇聚人口、婚姻、信用、电商、社交、金融、政务、交通等维度信息,形成执行案件画像,对企业与个人信息做出全方位、立体化展示,更加直观地为法官执行办案提供多维度的判断依据,更好地服务法官办案,从而破解执行难。在大数据辅助管理方面,司法大数据可以对法官工作量饱和度进行系统分析,有效化解案多人少的矛盾难题。

例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运用大数据分析平台,按照难易程度划分案件类型,让分案从过去的数量平均过渡为难易程度均衡,帮助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均衡度保持在90%-120%之间合理运行。

司法大数据广泛应用,法院的工作模式不断改良优化

一方面,通过大数据统计分析能够精准的判断案件的难以复杂,科学合理的分配案件及统计绩效,在不改变法官人数的情况下提高法官工作效率。例如,上海依托信息技术,融合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应用,建立了上海法院法官(干部)业绩考核管理系统,以绩效考核作为管理抓手,将考核结果与员额设置、奖金分配、晋升评优、惩戒退出等机制有效衔接,把考核效果层层渗透到审判管理、队伍建设的各个方面。

另一方面,司法大数据能改进法院的工作模式,例如,贵州的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自上线以来,经过平台流转的刑事一审公诉案件比例达93.6%,相比2019年平台应用比例提升了20.4%,业务协同应用情况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

司法大数据的发展与展望

《法院信息化蓝皮书》指出,在肯定中国司法大数据进步的同时,也要看司法大数据仍没有想象中完美,依然存在预测裁判冲击司法、类案推送作用有限、数据质量有待优化、发展边界还需讨论等问题需要克服。未来,中国司法大数据应当在规则体系问题、数据基础问题、技术与法律融合问题、大数据应用问题等领域重点发力,推动司法大数据建设向纵深迈进。

 

07人工智能助力司法裁判  “人机合作”将成为审判新常态

 

《法院信息化蓝皮书》基于法律人工智能实验成果,结合人工智能在法院信息化中的深刻实践,对司法审判领域的人工智能应用进行了全方位的评估和分析。

人工智能正在深刻地影响着司法审判领域,“人机合作”的审判模式或将成为常态。

当下在司法裁判领域,人工智能主要在两个方面凸显了较为强劲的应用价值。一是裁判结果的产生方式实现从人工到智能的转变。二是庭审模式实现从“同空(同一空间)模式”到“异空(不同空间)模式”的变革。

当下对于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裁判,理论上存在一定争议。一是 “效率价值”与“正义价值”之间的矛盾。二是 “算法局限”与“裁判扩张”之间的矛盾。

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裁判的发展与展望

《法院信息化蓝皮书》提出,为实现对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有效规制,未来要在两方面予以完善。

一是人工智能适用空间的分割。其中要实现情感价值与法律价值的二元分割,将情感的问题交给人,将法律的问题交给机器人,准确地划分人工智能的适用空间;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二元分割,案件事实认定的部分主要由人来解决,涉及法律适用的问题则主要由机器人来解决;新型案例与常规案例的二元分割,常规案件更多依赖机器人解决,以期发挥机器人基于以往案例的学习经验,新型案件更多依赖人来解决,以期在缺乏基础数据的情况下,更多发挥人的价值判断。

二是算法审查制度的构建。为解决当事人提出的“算法黑洞”的法律质疑,应构建机器人算法审查制度。主要包括:人工智能算法公开制度,应用于司法裁判中的机器人,因其决策会影响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在对其算法技术秘密保护方面应奉行有别于一般商业机器人的原则,其算法理应向社会公开,并应当遵循“全面公开”、“网络公开”、“初始公开”三项原则;人工智能算法裁决制度,诉讼当事人一旦对机器人算法提出质疑,则需要一个专门的算法裁决机构完成审查和裁决。人工智能算法救济制度,一旦算法本身被确认为违法,该司法裁判机器人的算法应当停止使用或者被修正。

关于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裁判的法理讨论才刚刚开始,随着人工智能算法的进一步提升、社会大数据的进一步公开以及5G时代的到来,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裁判的价值将更大彰显,由此所产生法律困惑也将在支持者与反对者之间产生更大争议和讨论,对于接下来的路径思考也将更加深入。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或将带来新一轮司法裁判制度改革,传统意义上庭审、送达、质证、判决的概念或将在人工智能视阈下被重新定义,由此也将导致我国诉讼法律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