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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强:《财产性利益犯罪的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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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性利益犯罪的基本问题》

李强 著

法律出版社2020年5月出版

 

 

【作者简介】

 

李强,陕西省武功县人。法学博士,研究领域为刑法学。在《清华法学》《法学》《法律科学》《环球法律评论》《法学评论》等刊物发表论文若干,出版专著一部。2011年至今,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

 

【序  言】

 

 

  宏(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诸种犯罪类型中,财产犯罪历来引人注目。这不仅是因为其具有“损人利己”的特点而容易激发人性中的某些幽暗之处,从而引发此类犯罪的发生,更主要的是进入近代工业社会之后,经济往来活跃,财产的表现形式多样,财产不再局限于实物,而有不断向利益和价值形态扩张的倾向,财产权的重点也从所有权向债权、请求权转移,以有体物为核心而建构起来的传统的财产犯罪体系,在现代社会多种财产并存的格局面前,捉襟见肘、破绽百出,财产犯罪的理论体系亟需变革。在这种背景之下,李强博士研究财产犯罪特别是财产性利益犯罪,可谓恰逢其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与国外早已将财产性利益作为刑法保护对象的情形不同,从我国刑法的规定以及刑法学的研究来看,将财产性利益作为刑法保护对象,应当是21世纪以来的事情。作为本书研究主题的所谓财产性利益,是指财物以外的、无形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它是根据人为的法律或者合同,能够让对方向自己进行或者不进行一定支付的权利。其不限于权利的取得之类的积极利益(积极的财产的增加),债务的免除之类的消极利益(消极的财产的减少)也包括在内。另外,不要求利益能够被永久保持(永久利益),暂时取得也包括在其中。具体来说,债权的取得、债务的免除、履行债务的延期、取得债务保证、让人承诺承担债务、签订报酬合同等,都属于获得财产性利益。在行为人以合法手段获得财产性利益的场合,当然没有问题,但在行为人以抢劫、盗窃、诈骗等违反刑法的手段获得上述利益的时候,是否成立财产犯罪,这就涉及财产性利益是否属于财产犯罪的对象、财产性利益如何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当财产性利益成为财产犯罪对象时,其类型性如何区分等问题。本书就是针对这些新型财产犯罪问题的回答。在本书中,李强博士基于刑法解释学的立场,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具有独到立场的详细解答。

如在第一章“财产犯罪法律规定的比较分析”中,作者通过对《日本刑法》《德国刑法》关于财产犯罪规定的比较分析指出,我国财产犯罪的特殊法律规定模式,决定了财产性利益犯罪在我国具有相较于德国、日本更为广泛的存在空间,其理论构建也应有不同于德国、日本的路径选择。在第二章“财产犯罪中财产性利益的界定”中,作者指出,出于因应社会经济发展、严密法益保护的需要,通过对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的扩大解释和体系解释,可以认为财产性利益是我国财产犯罪的行为对象。在界定财产性利益的外延时,应以无体性、客观财产价值、确定且具体的利益作为一般判定标准。具体到盗窃罪等夺取型财产犯罪,还可以特别考虑该财产性利益是否具有可转移性。能量、商业秘密、虚拟财产、劳务等特殊的无体性存在,或者因为无法脱离其载体而独立存在,或者因为缺乏客观财产价值,或者因为欠缺可转移性,而无法被认定为财产性利益,或者无法成为盗窃罪等夺取型犯罪的行为对象。在第三章“财产犯罪中作为规范性支配的占有”中,作者认为,我国学者狭隘地理解了占有的事实性,将占有的事实性与规范性看作可相互独立存在的要素。实际上,占有的事实性支配要素不过是规范性支配的表象。也就是说,占有的本质其实是规范性支配。而一旦占有作为规范性支配的观念得以树立,将占有概念扩展应用于无形无体的财产性利益,从而形成“财产性利益的占有”这一概念,就是完全可行的。在第四章“财产性利益的占有的内涵”中,作者认为,财产性利益的占有及其转移的认定,应当遵循两个原则,一是财产性利益的权利人就是财产性利益的占有人,财产性利益自身的转移就意味着财产性利益的占有的转移;二是非财产性利益权利人,在获得权利人的委托、许可、授权时,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也是财产性利益的占有人,这一控制、管理、处分权限的转移,也是财产性利益的占有的转移。在第五章“财产权利凭证与财产性利益的占有”中,作者以财产权利凭证及记载于其上的财产权利为例,具体说明在占有、转移财产权利凭证的场合,财产性利益的占有及其转移的具体判断问题。得出了除非财产权利凭证与记载于其上的财产性利益完全结合为一体,占有、转移该凭证就等于占有、转移了记载于其上的财产权利,否则占有、转移财产权利凭证并不等于占有、转移了记载于其上的财产权利的结论。

阅读书稿之后,一个直观的感觉是,本书问题意识清晰,研究视野宽阔,具体论证深刻,研究结论既具独创性又相对持平,均在我国刑法学能够接受理解的范围之内,且在实务上具有可操作性,使我国有关财产犯罪的研究水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就我国目前有关财产性利益犯罪的现状而言,尽管有一些人仍然对财产性利益成为财产犯罪对象持怀疑甚至反对态度,但大多数人已经同意,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现在的问题是,财产性利益的范围有多大?其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侵犯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成立财产犯罪的具体要件为何?特别是针对财产权利凭证的犯罪该如何处理?对此,我国学界尚未达成共识。同时,鉴于我国当前刑法学界源自德国的规范论的研究方法和源自日本的事实论的研究方法的严重对立,有关财产犯罪,特别是财产性利益犯罪的研究也同样面临规范性研究方法和事实性研究方法之间的孰是孰非之争。在本书中,作者力图对这两种方法论进行平衡和协调,提出即便是事实论的见解,其中也蕴含着规范论的考虑,并基于这种立场对我国实务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合理阐释和说明,从而得出了上述独树一帜的见解,让人印象深刻。特别是本书所主张的财产性利益犯罪理论的构建不能采用德日的路径;在界定财产性利益的外延时,应以无体性、客观财产价值、确定且具体的利益作为一般判定标准;占有的事实性支配要素不过是规范性支配的表象;财产性利益的转移应当区分不同犯罪类型具体判断等见解,都是前人所未言之见解,具有原创性,毫无疑问地代表着侵犯财产性利益犯罪这一新兴领域的最新研究水准。

本书作者李强是我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之后所指导的首个博士研究生。在将他收入门下的时候,我对他有一个没有明说的要求,即第一个博士生具有标杆意义,具有宣示作用,今后凡进入我名下读书的博士研究生,为人为学,均参照这个标准。虽说这个要求对他有些苛刻,让李强同学在清华的几年过的有些辛苦,但他还是开了个好头,为后面的学弟、学妹们树立了良好的榜样。在就学期间,李强博士就以博闻强识、思想深邃、性情淡泊而让人印象深刻。他在毕业之后,进入社科院法学所,在一个除了要有学术鉴别力之外,更需要有定力、经得住诱惑的岗位上工作。虽然他平常并未就工作情况和我交流过,但从其领导以及同事反馈的情况来看,他的工作非常称职,这一点让我极为欣慰。在这个红尘滚滚、人们多以名利标准衡量所谓成功的时代,作为一个初出茅庐、举步维艰的年青学者,能牺牲自己的事业,青灯、黄卷相伴,为人作嫁,为中国刑法学的发展做着无声的贡献,实属不易。在此意义上,为师的为有这样的学生感到骄傲。

本书既是作者过往十几年潜心研究的一个总结,也是一个切换研究课题的新起点。作者具有良好的问题意识和比较法的研究视野,更具“小题大做”、见微知著的敏感性和洞察力,希望作者能够充分发挥这些优势,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有更多的新作问世。

是为序。

 

黎 宏

 

 

【目  录】

 

导 论

 

 一、问题意识

 二、研究现状

 三、方法论立场与研究视角

 四、结构安排

 

第一章 财产犯罪法律规定的比较分析

——以日本、德国、我国刑法为对象

 

 一、行为对象与保护法益

  (一)财产犯罪的行为对象

  (二)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

 二、夺取型财产犯罪的行为方式

  (一)日本财产犯罪中的占有

  (二)德国财产犯罪中的占有

  (三)我国财产犯罪中的占有

  (四)总结

 三、主观目的要素

  (一)《日本刑法》关于财产犯罪主观目的要素的规定

  (二)《德国刑法》关于财产犯罪主观目的要素的规定

  (三)我国《刑法》关于财产犯罪主观目的要素的规定

  (四)总结

 四、财产损害要素

  (一)《日本刑法》关于财产损害要素的规定

  (二)《德国刑法》关于财产损害要素的规定

  (三)我国《刑法》关于财产损害要素的规定

  (四)总结

 

 五、结论

 

第二章 财产犯罪中财产性利益的界定

 

 一、问题的提出

 二、财产性利益是财产犯罪的行为对象

  (一)财产犯罪行为对象的立法例

  (二)“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

 三、财产性利益的外延

  (一)财产性利益的一般判定标准

  (二)财产性利益外延界定的具体问题

 

 四、结论

 

第三章 财产犯罪中作为规范性支配的占有

——以日本的判例与学说为中心

 

 一、问题的提出

 二、事实性支配的有无

  (一)具有完全排他性支配的领域

  (二)具有部分排他性支配的领域

  (三)不具有排他性支配的领域

  (四)死者的占有问题

 三、事实性支配的归属

  (一)上下主从关系中占有的归属

  (二)包装物占有的归属

 

 四、占有的本质:规范性支配

 

第四章 财产性利益的占有的内涵

 

 一、概说

 二、财产性利益的“所有”与“占有”同一

  (一)存在于被害人与不特定人之间的财产性利益

  (二)存在于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的财产性利益

  (三)存在于被害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财产性利益

 三、财产性利益的“所有”与“占有”分离

  (一)以存入自己名义的账户的方式保管被委托的金钱

  (二)行为人拥有处分他人名义的存款的权限和地位

  (三)错误汇款

  (四)总结

 

第五章 财产权利凭证与财产性利益的占有

 

 一、财产权利凭证概述

 二、金券及类似凭证

 三、彩票

  (一)彩票的法律性质

  (二)彩票的法益关系分析

  (三)具体问题的研讨

 四、票据

 五、存折(存单)

 六、第三方电子支付账户

 七、借据(借条与欠条)

  (一)借据的法律性质

  (二)具体问题的研讨

 

结 论

 

 一、本书的主要观点

 二、本书可能的创新

 三、本书的不足

 

后 记

 

 

【后  记】

 

《财产性利益犯罪的基本问题》后记

 

——“如果没有职称评定制度……”这是可能世界里的一个期待事件。“如果不是要评职称,这本书不会在这个时候问世。”这是现实世界里发生的实际事件。可能世界与现实世界构成了我们的生活世界:当我们在现实世界里倍感无聊、失望、焦虑、畏惧、痛苦、虚无时,可能世界能给我们以抚慰和希望。

 

——本书脱胎于2011年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论财产性利益的占有》。整理书稿时,难免会想起那段撰写论文的日子,实在没有什么令人愉快的回忆。每天过得单调贫乏,“宿舍—食堂—图书馆”三点一线;逐渐怀疑自己的思路是否正确,也严重削减了思考的乐趣;进入攻坚阶段,时常忧虑自己眼下非常切近的未来:“明年的这个时候我在哪里?”我只能想到一个答案:“不在这里。”

 

——庆幸当初的选题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十年之后全部亮相,不至于出洋相。虽然不至于出洋相,但当初的怀疑不仅没有消失,反而随着近年的思考更加深刻:现在看来,以财物犯罪为对照研究财产性利益犯罪的思路,存在难以克服的重大缺陷;更加合理,也更符合我国刑法财产犯罪规定本旨的思路是:不区分财物犯罪和财产性利益犯罪,从根本上重构“财产”概念,建构关于“财产”犯罪保护法益、“财产”支配、转移和毁坏、不法取得“财产”利益的主观目的、实质的“财产”损失等的一元概念和理论。(重构“财产”概念的一个理论尝试,参见张天一:《时代变动下的财产犯罪》,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5年版,第55~103页。)

 

若如此,本书就是记录了“一段失败的旅程”,见证了历史的行程中一次虽不断自我怀疑却仍然坚持不已的自我奋斗。如果本书权且能够充当一块硌脚的“垫脚石”,为未来的成功做些微小的工作,就不算浪费纸张、破坏环境吧。

 

——感谢业师黎宏教授。当年在论文的“致谢”里说自己天资驽钝、为学疏怠,没能从老师那里学到更多东西,心里唯有愧疚,愧疚之余唯有努力才对得起老师。如今,十年过去了,心里仍然愧疚,自己的实际成绩远远配不上老师一直以来的悉心培养。只是,自己的努力或许还算对得起老师,虽然这份努力只不过是对内心信念坚持不已。(“衣沾不足惜,但使愿无违”:在杂草丛生的环境里种豆子,付出一番辛劳,收获却很有限,还沾了一身水、弄了一身灰。但这有什么关系呢?挥一挥衣袖、拍一拍身上,不就好了。)

 

感谢《清华法学》《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法学评论》等期刊编辑部师友提供论文发表机会。本书第四章第三节作为专题论文以“日本刑法中的‘存款的占有’:现状、借鉴与启示”为题发表在《清华法学》2010年第4期;第二章以“财产犯中财产性利益的界定”为题发表在《法学》2017年第12期;第三章以“作为规范性支配的占有——以日本的刑事判例为中心”为题发表在《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1期;第一章以“财产犯罪法律规定的比较分析——以日本、德国、中国刑法为对象”为题发表在《法学评论》2019年第6期。收入本书时,都作了修订和补充。

 

感谢法律出版社解锟博士。没有她的一番好意、争取和催促,这本书不会在这个时候问世。

 

感谢法学研究所、编辑部同事、领导营造的宽松和谐的学术工作环境。虽然每两个月总会烦躁焦虑一阵子,但这份工作也让我成长了很多。

 

感谢家人。

 

李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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